对兰州城市学院视频摄像新增设备建设及科研、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一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兰州城市学院视频摄像新增设备建设及科研、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一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0)7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城市学院视频摄像新增设备建设及科研、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zfcg01080)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美鸿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338号
被投诉人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被投诉人1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被投诉人2:兰州城市学院
被投诉人2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宁泰科贸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广电大厦2501室
二、投诉事项
2020年11月9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甘肃美鸿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对“兰州城市学院视频摄像新增设备建设及科研、办公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zfcg01080〕第一包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兰州地区松下摄像机特约售后服务中心”资质凭证;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兰州地区松下摄像机特约售后服务中心” 资质凭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一包 品目1 4K高清手持式摄像机”关于“NDI︱HX”、“记录媒介:microP2卡”技术参数的要求。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中标供应商甘肃宁泰科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兰州地区松下摄像机特约售后服务中心”资质凭证为虚假材料。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甘肃宁泰科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授予资质为特约店、认定业务为产品销售及咨询的“松下电器广播电视产品资质证书”,不满足“第一包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关于“所投标主要设备(摄像机)在兰州地区授权的售后服务中心售后承诺函原件”的要求。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三)投诉事项3
2020年11月20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专家经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相关彩页,其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一包品目1 4K高清手持式摄像机’关于‘NDI︱HX’、‘记录媒介:microP2卡’技术参数的要求……”。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项目第一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第一包的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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