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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梅林实业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H

负责人:韩乐均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张家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9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涪陵梅林实业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属于危险废物类别的废机油桶混入属于非危险废物的废纸箱中贮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9月24日对重庆市涪陵梅林实业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售后服务主管杨顺容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9月24日对重庆市涪陵梅林实业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售后服务主管杨顺容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9月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0年9月24日重庆市涪陵梅林实业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将将属于危险废物类别的废机油桶混入属于非危险废物的废纸箱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4、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服务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属实。

  1. 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调查人身份证明,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涪陵梅林实业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10月20日向重庆市涪陵梅林实业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执罚告〔2020〕13号)、《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须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执改〔2020〕12号)。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申请听证,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11月10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针对你公司委托代理关于“机油桶正在使用未废弃,不属危险废物,因此也不存在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调查人员进行了举证:一是《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16年版)》HW08-900-249-08明确规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属于含矿物油废物即属于危险废物;二是现场检查图片资料显示,你公司负一楼维修车间角落堆存约100个废机油桶,数量明显与“正在使用未废弃”不相符;三是现场检查图片资料显示,你公司负一楼维修车间角落的部分废纸箱已经混合沾染废矿矿物油,证明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四是2020年9月24日对你公司售后服务主管杨顺容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调查人杨顺容签字确认你公司废机油桶混入废纸箱的事实。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听证会调查人的举证事实清楚,属于危险废物类别的废机油桶应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堆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而你公司危险废物废机油桶混入非危险废物废纸箱中贮存,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在听证会上认识错误深刻,态度端正,并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三)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支队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支队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

联系电话:***-********

户 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

账 号:****************027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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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 综合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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