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招标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实施我县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石碌镇人民北路西侧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总面积198.26亩(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其中:

地块一:征收面积152.51亩。四至范围:东至人民北路,南至新村西路,西至西苑小区围墙,北临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块二:征收面积45.75亩。四至范围: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至海钢老托儿所围墙的小路,西连大修厂2区,北至新村西路。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及征收房屋腾空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范围:征收总面积198.26亩(具体以项目征收勘测图为准),分为两块地块。

地块一:征收面积为152.51亩(东至人民北路,南至新村西路,西至西苑小区围墙,北临计划生育服务站)。

地块二:征收面积为45.75亩(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南至原海钢老托儿所围墙的小路,西连大修厂2区,北至新村西路)。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一)征收主体: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予以补偿范围及征收不予补偿范围

(一)征收予以补偿范围

1.拥有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合法土地来源权证的土地;

2.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或建(构)筑物;

3.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或建(构)筑物;

4.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5.被征收人合法权属的树木及青苗;

6.经县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予以补偿的其他情形。

(二)征收不予补偿范围

1.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发布征收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抢种树木、青苗等增加补偿费用的;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和范围或有关批准文书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4.与被征收人合法土地、房屋不相邻,独立于被征收人合法土地、房屋外属于违法占地的建(构)筑物;

5.经县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五、征收补偿实施时限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及征收房屋腾空工作。

六、征收住宅类房屋补偿

采取产权调换(实物)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一)货币补偿适用范围及办法

1.符合征收补偿条件的土地;

2.符合征收补偿条件自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

3.经认定应予以补偿的附属房屋(独立的厨房、卫生间、仓储房、车库)、临时建筑(含围墙)、简易房(水泥砖墙、瓦或石棉瓦顶结构,铁皮夹心板或彩板组装房)、铁皮棚等院落及院内自建房屋(构筑物);

4.单位公有住房按第三方评估价格予以产权单位货币补偿;

5.认定为货币补偿的,不计入产权调换(实物)面积;

6.被征收人(含租赁公有住房及个人自建住房的被征收人)的征收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各项设施迁移补助等。

(二)产权调换(实物)

1.产权调换(实物)形式

安置房(毛坯房)位于石碌镇环城西路昌江棚户区改造海钢安置区(一期),共683套,户型分别为80平方米78套,100平方米343套,120平方米262套?,均为毛坯房。安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有关政策支付。

2.产权调换(实物)原则

(1)被征收人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持有完全产权的,按证载面积1:1.1对应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换,不核算差价。被征收人持有完全产权且房屋证载面积小于60㎡的,按60㎡调换。被征收人只持有房屋部份产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全产权后按本条款以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权属证或批建手续,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在征收范围内属唯一住房的个人自建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含)的,60㎡(含)面积部份按1:1对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换,超过60㎡面积部份按第三方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60㎡的,按1:1对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换。所调换房屋产权属被征收人所有。

(3)安置房购置结算

所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含20㎡)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至40㎡(含)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1倍结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40㎡(不含)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可调换产权面积的,不足部份予以货币补偿。不足部份货币补偿计算公式: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含装修)评估总价÷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足面积。

七、征收非住宅类房屋补偿

(一)被征用房屋为商业铺面的(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按被征用房屋建筑面积1:1对应调换商业铺面(实物)或按第三方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仓库、厂房的,按第三方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二)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家庭旅馆、餐馆、医院办公、生产、教学、仓储、超市、小卖部、幼儿园、车辆修理铺等经营性用房的,按住宅类房屋补偿。

八、征收奖励

(一)应以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予以按时签约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签约之日起45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46日至60日(含)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逾期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不予发放征收奖励。

九、各类补助

(一)搬迁补助

1.征收住宅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2元/㎡予以一次性补助(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1500元的补足至1500元。

2.征收非住宅的(含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用房、设备厂房等),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予以一次性补助,每户不足3000元的补足至3000元。

3.生产用房涉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规范标准评估确定搬迁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8元/㎡/月予以补助,每户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1500元/月予以临时安置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8元/㎡/月予以补助,每户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1500元/月予以临时安置补助。

2.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均自腾空居住房屋并交房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发,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

3.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完成安置房交房手续即视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营业执照记载为准)正在合法经营,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予以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补助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格的1%/月予以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格的0.8%/月予以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格的0.6%/月予以补助。

(四)各项设施迁移补助。电话100元/部,水表200元/户,电表200元/户,有线电视360元/户,家用空调迁移费500元/部。

(五)装修补助。按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予以600元/㎡的装修补助。

十、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一)收回单位的国有土地,按土地取得方式评估并予以货币补偿或置换土地。

(二)征用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宅基地,按第三方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县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予以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

十一、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合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清单,由被征收项目范围内过半数被征收人依法选定并书面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项目范围内不少20名被征收人代表通过随机(抽签)选定等方式确定。前述办法无法执行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随机(抽签)选定方式选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土地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一)被征收人对本项目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不含筒易结构和附属物。除有明确规定外,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应自行结清房屋被征收前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三)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或房屋顶层搭建的附属设施、简易房、铁皮棚等临时建筑,予以搬迁补偿,但不予以临时安置补偿及征收奖励。

(四)征收补偿与安置关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征收人通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明确。

(五)被征收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4㎡的,可书面向县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研究批准可再选购一套房。

(六)租赁公有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安置房购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书面向县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研究批准可予以购置安置房。购置面积不超过100m2(含)的,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购置面积超过100m2以上的,100m2(含)以内的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0m2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的1.1倍结算。

(七)县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涉及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房屋用途、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相关手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八)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在征收工作中,被征收户要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一)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四、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海钢大修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棚户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处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征收 土地 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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