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村泥结石路招标公告

新四村泥结石路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新四村泥结石路招标公告




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泥结石路建设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盖章)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晨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_*******.html#__RefHeading___Toc********7">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_*******.html#__RefHeading___Toc********7">3

********_*******.html#__RefHeading___Toc********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_*******.html#__RefHeading___Toc********8">5

********_*******.html#__RefHeading___Toc********9">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_*******.html#__RefHeading___Toc********9">25

********_*******.html#__RefHeading___Toc********0">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_*******.html#__RefHeading___Toc********0">31

********_*******.html#__RefHeading___Toc********1">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_*******.html#__RefHeading___Toc********1">92

********_*******.html#__RefHeading___Toc********2">第六章图纸********_*******.html#__RefHeading___Toc********2">93

********_*******.html#__RefHeading___Toc********3">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_*******.html#__RefHeading___Toc********3">94

********_*******.html#__RefHeading___Toc********4">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_*******.html#__RefHeading___Toc********4">95
























第一章 竞争性比选公告

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泥结石路建设

特别提示:

一、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有效线索、证据举报。对线索、证据真实的举报,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将依法介入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不公正行为或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作出实质性回复。对回复不认可的,可以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 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严守本文件第二章正文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1. 投标人不得借用资质投标、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招标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包人)作出相应赔偿,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情况报告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涉及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交易场所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1、竞争性比选条件

本招标项目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泥结石路建设,已由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比选人为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项目概况:新建泥结石路,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2 建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

2.3 工期:60日历天。

2.4 比选范围:施工图所示的工程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5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3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17时00分在重庆晨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333号18栋3-6)购买比选文件等其他相关技术资料,购买资料时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2本比选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cqstl.gov.cn/zwgk_171/fdzdgknr/zfcg/)上关于本比选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购买费为:500元/套,售后不退。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比选文件的投标人,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14时00分至2020年12月29日14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12月29日14时30分,地点: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会议室(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

联系人:蒋老师

电话:151*****529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晨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333号18栋3-6

联系人:胡老师

电话:171*****333

2020年12月22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内容

1.1.2

比选人

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

联系人:蒋老师

电话:151*****529

1.1.3

比选代理机构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晨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333号18栋3-6

联系人:胡老师

电话:181*****268

1.1.4

项目名称

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泥结石路建设。

1.1.5

建设地点

重庆市铜梁区。

1.2.1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比选范围

施工图所示的工程内容,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6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工程施工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2)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有公路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否则将被否决投标;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社保机构出具的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另需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未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承诺书(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4.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 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为本单位人员。中标后,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社保机构出具的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有效证件的质量(检)员不少于1 人,安全员不少于1 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预算员(含有效期内的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 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城建档案员)不少于1人,均为本单位人员。中标后,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注:主要管理人员(造价人员及造价工程师除外)应附有效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应附有效造价员证或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按照“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前须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

①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城建档案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和新入渝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本单位和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

(4)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

特别提示:

1.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核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时一并向本项目比选代理机构递交本附表1.4.1规定所有原件,未递交者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递交后不得补交或调整,评标结束后统一退还。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本附表1.4.1规定的所有原件,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原件不齐,则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2.若发现投标人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比选人将有权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24日17时00分

1.10.3

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20年12月25日17时00分前

1.11

分包

不允许(劳务除外)

2.1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下载比选相关资料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0年12月24日17时00分前以匿名传真的形式将问题传真至比选代理机构(***-********)。各投标人的质疑不得显示和隐含企业及个人名称,否则其质疑无效。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时间

比选人在2020年12月25日17时00分前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并公布于“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cqstl.gov.cn/zwgk_171/fdzdgknr/zfcg/)”上,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无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澄清的相关内容。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比选人可以修改比选文件,并公布于“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https://www.cqstl.gov.cn/zwgk_171/fdzdgknr/zfcg/)”上。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自行查阅,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无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比选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3.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


















1.报价原则:本比选工程由投标单位以比选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比选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现场情况、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B06-03-200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文)及相关文件,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

2.除本比选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已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检验试验、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二次转运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管网保护费、行车行人干扰费、税金、规费等所有费用,并考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比选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本工程所需全部材料、设备由中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承担材料、设备价格涨跌风险,中标后价格不作调整。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设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价之中。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比选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单价或总价比选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

4.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工程量、各清单子项顺序、各清单子项名称、清单编码、计量单位、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否决投标。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金额一致,若不一致,作否决投标处理。

5.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暂定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比选人和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金额。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1.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7.安全生产费用:按《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渝交委安[2014]32号),本项目安全生产费暂定4392.30元,单列计入第100章。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如投标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本工程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最高限价。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298383.70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仟叁佰捌拾叁元柒角整)(含安全生产费4392.30元)。工程量清单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比选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表。

9.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高于比选人发出的总价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否决投标。

10.其他说明。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在开标现场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递交者拒收其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本工程比选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①.开标结束后,比选人向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当场退还投标保证金。

②.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③.比选人须向中标人开具已收投标保证金的收据。

④.中标人以比选人开具的收据为凭证退还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须知1.4.1项和第3.5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5.2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函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商务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另需提供电子光盘或U盘一个,电子光盘须标明本工程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资格审查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

3.7.5

装订要求

1、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注: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装订牢固;比选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商务部分(含电子光盘)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当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注:如投标文件较厚,上述各部分投标文件不能装入相应的一个袋中,投标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投标文件袋。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比选人的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

比选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

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泥结石路建设投标文件

在2020年12月29日14时30分(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12月29日14时00分—2020年12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会议室(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12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会议室(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核验不合格,则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5.核验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或未足额或未从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7.公布最高限价。

8.比选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低价判定标准下浮率(下浮率在5%、6%、7%、8%、9%、10%中随机抽取一个)。

9.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10.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1.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2.开标结束。

6.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比选代理机构自行依法组织。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口是

否,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8.1

重新比选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8.2

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结算原则

1.工程价款=合同内应予计量工程量×中标单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最终结算价由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审减率在10%(含)以上的项目,审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增减(变更)工程结算:

(1)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及其综合单价由比选人审定);

(2)增减(变更)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则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B06-03-200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100%】进行下浮后结算。(人工费按《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规定101元/工日执行,材料价格参照2020年第3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地区材料价格并结合当地近期市场价进行调整,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计算。

3.安全生产费用结算办法:按《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渝交委安[2014]32号)执行。

10.2

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待区级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留3%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期一年)。

10.3

比选代理

服务费

1.比选代理服务费金额: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支付。

注: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1.1.2 本招标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投标预备会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本工程(劳务除外)不允许分包。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竞争性比选文件

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竞争性比选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时将其质疑以匿名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传真号为***-********,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cqstl.gov.cn/zwgk_171/fdzdgknr/zfcg/)上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请随时关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cqstl.gov.cn/zwgk_171/fdzdgknr/zfcg/),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查阅,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均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作出的澄清。

2.3 比选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比选文件的修改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cqstl.gov.cn/zwgk_171/fdzdgknr/zfcg/)上公告。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请随时关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cqstl.gov.cn/zwgk_171/fdzdgknr/zfcg/),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查阅,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作出的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电子光盘或U盘一个);

(4)资格审查资料;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开标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在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公告栏上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随身携带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以下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时,则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重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本单位和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

3.5.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人(比选人代表除外)或投标人的在职员工及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比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按次序确定为中标人的,其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须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其投标价格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以其实际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

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比选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履约保证金

7.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施工合同签订前按照比选人指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8.1 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比选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比选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本工程施工比选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中标候选人。投标总报价相等时由比选人自行决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资格评审标准

必要合格条件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条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比选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实质性要求

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总报价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有小数点的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低价判定标准值

评标基准价下浮P作为低价判定标准值(P的确定:比选人代表在开标现场从5%、6%、7%、8%、9%、10%中随机抽取一个)。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

程序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3.1款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2、按照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低价判定标准值。

3、对初步评审合格的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上(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七名进行评审。

4、对排在前七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确定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七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5、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6、如经过对所有比选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方法



3.2.1

详细

评审

办法

投标报价

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P(按照本附表2.2确定的低价判定标准)以上的,按废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

2、以低价判定标准值为准,高于或等于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报价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名次。


3.4

评审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评标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3.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的投标总报价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二章3.2

投标报价

《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必须按照比选人给出的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单价和总价比选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

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工程量、各清单子项顺序、各清单子项名称、清单编码、计量单位(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否决投标。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金额一致,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发出的总价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否决投标。

第二章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3.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比选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三章

详细评审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价时,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比选文件约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款。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投标人在投标前应阅读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以便全面熟悉该工程的全部情况。







































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泥结石路建设







施工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泥结石路建设(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清单;

(10)比选文件;

(11)投标文件;

(12)其他合同文件(如有);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2.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承担的预计工程数量和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承包范围:

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

4.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5.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

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 2 . 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F02 F03 F04式中:△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项、第17.5.2 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节 专用合同主要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即中标人

1.1.2.6 监理人:即监理单位

1.1.3.1 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

1.1.3.3. 临时工程: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等。

1.1.3.4.单位工程:指本工程施工图所明确的工作内容。

1.1.3.10.永久占地:为实施合同工程需要的永久占地范围。用地图纸上应标明占地界限和坐标。

1.1.3.11临时占地:为实施合同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范围,包括图纸中可供承包人使用的临时占地范围,以及发包人为实施合同需要的临时占地范围。

1.1.4 日期

1.1.4.2 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1.1.4.3 工期:60 日历天。

1.1.4.5责任缺陷期的期限:实际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清单;

(10)比选文件;

(11)投标文件;

(12)其他合同文件(如有);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签订合同后3日内提供3套图纸(含电子文件),若承包人要求增加,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月报表及计划、周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每周四提交施工周报,包括上周完成情况及本周计划,一式四份。

2.图纸会审交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善(经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总计划及本年度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叁份。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按时提交其它专业施工所需工作面。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月进度报表及次月工程进度计划审批时间为个二个工作日。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工程若有变更,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3天将修改图纸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各类文件的送达时间按本合同条款第1.6的规定执行,并办理签收手续。若未按时办理签收手续,视为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送达地点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在本项目的现场办公室内。

2.发包人义务

2.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施工图设计文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及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8.1协助承包人协调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2.8.2审查承包人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并督促承包人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2.8.3有权组织发包人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指令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2.8.4审核承包人工程计量报表,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2.8.5负责对项目因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新增建设内容的核定,签证计量和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2.8.6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2.8.7无论验收与否,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在检验后重新修复。

2.8.8 负责签收承包人或第三方向发包人递交的文件、文书、资料等。

2.8.9 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工作班组。

3.监理人

3.1.1监理人的职权: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凡涉及本工程设计变更、进度、工程量、造价等方面的监理通知须取得发包人审批)。

4.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承包人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3)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4.2.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2.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4.2.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2.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不计息)。

4.3 分包

不允许

4.4联合体

不接受

5.1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适用。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施工中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含电力设施及下火、电讯、临时便道、临时便桥等),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等费用、协调由承包方自行负责,一切费用将其摊入工程量清单单价。借土场、弃土场用地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1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_3_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后_3_天内,应将施工控制网资料送监理人审批。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维修过程中的车辆、行人的安全措施;

(3)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应计入投标总报价中,单列。

本款补充第9.2.8项~9.2.10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3)采取可靠措施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进场后_7_天内向监理人提供施工进度设计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_7_天内予以审批。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程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7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解除承包人的合同。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证书:每逾期一天支付1000元人民币,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交工日期交工的,每延期1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天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合同价的10%。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无。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1)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严格遵守并执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通知监理人检查的期限:承包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费用

补充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估价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进行。

15.4工程量变更的估价原则

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量计价原则:

(1)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及其综合单价由比选人审定);

(2)增减(变更)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则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B06-03-200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100%】进行下浮后结算。(人工费按《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规定101元/工日执行,材料价格参照2020年第3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地区材料价格并结合当地近期市场价进行调整,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计算。

(3)安全生产费用结算办法:按《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渝交委安[2014]32号)执行。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办理。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发包人代表参加监理的收方计量,做到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到场计量”,并在原始的收方单上签字,一式叁份,三方各自保存,否则,计量无效。并同采集图片及摄影资料。

17.2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款,待区级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留3%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期一年)。

17.5交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目约定为:按合同付款办法执行。

17.6最终结算

结算总价=合同内应予计量工程量×中标单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审减率在10%(含)以上的项目,审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施工过程中完成的各种隐蔽资料、自检资料、记录表及竣工图等,竣工资料应满足重庆市城建档案馆要求。

竣工资料份数: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一式肆份(含电子文档)。

18.3验收

第18.3.2项补充:

本工程实行交、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中交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代表验收;竣工验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竣)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的投保内容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等。保险期限为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为止。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的3‰计算,实际保额不超过此金额,按实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xxx元,其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实际保额不超过此金额,按实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1 (7)其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方提交的诚信行为承诺书中所罗列下列情形:

A、无正当原因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立即清退出场。

B、恶意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

C、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D、施工组织不力,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致使工程已明显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

E、招投标过程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F、中标后不按期签订施工合同,不按比选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恶意低价中标,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的行为。

G、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

H、施工期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I、施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进度缓慢或对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

J、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以及因质量原因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K、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要求一周在5天以上,不在5天也算违约处理。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增加以下(4)、(5)、(6)条:

(4)承包人发生专用条款22.1.1.(7)中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按有关法律、《诚信行为承诺书》处理。

(5)本工程必须达到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必须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承担合同签约价5%的违约金。返修后仍不能合格,应继续返工,直到返修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还应按上述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6) 对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处理

A、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如因承包人原因(如:承包人资金不到位等)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支付,承包人并承担工程结算总价0.1%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还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

B、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做竣工完场清理,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场地。否则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C、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必须事前向发包人现场负责人通报,如不通报处承包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相关管理人员;若承包人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2.1.4合同解除后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方式:路基土石方按审计单位有关文件价格结算。其他工程只计已完成工程量所需的材料、人工和台班三项费用。材料、人工和台班耗量按定额计算,人工费、台班费价格按定额计算,但人工费不按市场价调差。材料单价由当地审计部门审定。结算价款须送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5.2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工程细目可能与比选(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所以发包人有权对任何工程细目和工程量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不得停工、索赔和解除合同,否则应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

25.3发包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完成工程立项、勘察、设计等施工图审查备案前的工作。

2、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3、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对本工程进行概算审查、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和结(决)算审查。

4、完成本项目的征地、房屋及其他拆迁工作。

5、监管建设项目进度,促使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

6、按工程进度要求、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7、负责本项目投资控制工作,审定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增建设内容和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内容,配合并接收审查单位对该项目的审查工作。

8、审定工程建设组织大纲,并监督承包人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9、协调承包人与本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

10、委派项目管理人员处理相关事项。

25.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与违约责任:

1、负责工程建设施工并达到相关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全额承担因工程质量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承担各种安全责任。

2、配备能满足本项目实施要求的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组织、协调,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重庆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

3、依法筹集和足额到位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发包人审批,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

4、对发包人前期已经完成的所有工作成果和委托事项,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5、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6、负责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7、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

8、配合并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审计(或审查)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或审查)监督。

9、投保建设期的相关保险,并缴纳因实施本合同项目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10、严格按照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组织工程验收及移交工作。

11、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12、履行量管理相关规定,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13、基于平等自愿、相互信任原则,结算价经审计单位审定后,作为本合同建安工程费结算的依据。本合同签订后,即表示合同双方对此项内容无条件认可。

25.5 项目资金、质量、进度、安全、结算的监控措施

25.5.1发包人每月25日检查承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的管理,一旦发现承包人因资金短缺或施工组织不力等造成工期延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连续的安全责任事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清退出场。

25.5.2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90 天内办理完工程结算审核。

25.6项目移交程序: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一个月举行会议,并就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a.完成合同内约定的所有工程。

b.完成所有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并移交档案馆。

c.经过初步验收合格,对初步验收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验收合格。

d.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

e.移交竣工文件和固定资产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5.7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引起项目停工等现象,承包人除承担20万元每次的违约金外,还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

25.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5.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6.补充条款

在进度款支付时,发包人因进度款未按时支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停工。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 日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

地 址:

2

1.1.2.6

监理人:

地 址:

3

1.1.4.5

缺陷责任期: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3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6

5.2.4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3日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13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14

16.1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20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22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 份

23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 份

24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

25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6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7

19.7

保修期: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年

28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一

安全生产合同

在为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聘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里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求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单位盖章)承包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投诉:铜梁区交委纪检室,电话:***-********

7.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8.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9.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年 月日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有施工的内容均属于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道路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 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一并签订,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保修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 日 年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比选文件内容一起参照阅读。

1.2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工程量,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投标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比选人和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1.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合价已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所有项目、工程数量以及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各种税金、相应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本比选文书中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同时建设合同工期内物价涨落的风险已含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内,除指明的暂定价格材料、设备外,均不再调整材料、设备的价格。

1.4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1.5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有些细目数量虽未标出而要求填入总额价的,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总额价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 其他说明

投标报价编制参照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文)、《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1.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另册(投标人自行在重庆晨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333号18栋3-6)购买)。


第六章 图纸


投标人自行在重庆晨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333号18栋3-6)购买。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技术标准和要求以本工程设计施工图为准。

二、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电子光盘或U盘一个)。

三、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投标人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项目经理未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承诺书

(六)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文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一)投标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生产费用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

姓名:



2

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头像面)




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签发机关面)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头像面)



    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头像面)



    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签发机关面)



    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签发机关面)



年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投 标文件


商务部分















编制人:(印章)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纸质件和电子文件档(光盘)内容: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电子光盘或U盘一个)

(1)投标人应该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价。

(2)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分析表》,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但须提交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






















三、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



投 标文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有法定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项目经理未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承诺书

(六)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有法定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头像面)




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签发机关面)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头像面)


    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头像面)


    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签发机关面)


    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签发机关面)


年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外地施工企业须还须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或入渝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及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人员名单复印件(截图)。”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 龄


学历


职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所有拟派驻本项目管理人员均需填写此表,一人一表,表后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要求附相关资料。


(四)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五)项目经理未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承诺书

(比选人名称):

我公司对(项目名称)进行投标,现郑重承诺:

我公司承诺用于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未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如所用项目经理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我公司自愿接受以下处罚:

(一)取消中标资格;

(二)比选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记不良记录一次;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其他处罚。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六)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27





附件下载:

********408461528573.doc">西河镇新四村泥结石路-比选文件.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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