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发布日期:2020-12-17


债务企业名称: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

所在地:新民市兴隆镇古洞岗子村

债权总额:2268.32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拥有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债权总额债权总额2268.32万元,其中贷款本金1396.88万元、利息871.44万元。该债权贷款方式为保证、抵押,保证人为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辽宁恒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丁继红、李洪艳,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厂房及设备。

债务企业概况

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4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丁继红。注册资本:7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06年4月6日营业期限至:2026年4月6日。住所:新民市兴隆镇古洞岗子村。经营范围: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及关联人概况

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05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洪艳。注册资本:1100万人民币。住所:彰武县东六家子镇长沟沿村石头人3号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饮料、桶装水、纯净水)(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2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辽宁恒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09月15日。注册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洪光。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村。经营范围:塑胶制品、橡胶制品加工、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丁继红,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曹台村10组。

李洪艳,女,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新民市兴隆台镇沈家岗子村119号。

抵押物情况

1、抵押人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位于新民市兴隆镇古洞岗子村的3幢工业房地产(证号沈房权证新民字第N********0号,面积3058.50平方米;沈房权证新民字第N********1号,面积2380平方米;沈房权证新民字第N********9号,面积4108.21平方米)、1宗国有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新民国用(2008)第D105号,面积7276平方米),为企业厂房、土地,目前已停止经营,处于停产状态。

2、抵押人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条3000(18.9L)桶/时桶装纯净水灌装线设备及15T/H双级反渗透纯净水制取装置、一条24000BPH(500ML)瓶装水灌装生产线),目前抵押设备处于闲置状态。

诉讼情况

2016年6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0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汇票垫款人民币*******.01元;2、被告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汇票垫款*******.01元的罚息人民币395023.02元(截止2016年1月26日,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服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详见抵押合同附件抵押清单);4,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辽宁恒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丁继红、李洪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阜新市汇润饮品有公司、辽宁恒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丁继红、李洪艳承担。

2016年6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03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决发生法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展公可沈阳分行款本金人民币*******元;2、被告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的利息、罚息人民币511049.50元(载止2016年1月26日,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座落于新民市兴隆镇古润岗子村沈房权证新民字第N********0号建筑面积3058.5平方米、沈房权证新民字第N********1号建筑面积2380平方米、沈房权证新民字第N********9号建筑面积4108.21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证号新民国用(2008)第D105号面积7279平方米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辽宁恒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丁继红、李洪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辽宁恒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丁继红,李承艳承担。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抵押物状态较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有很高的投资价值。已依法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可依法追偿债权。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12月 17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有效

处置方式:债权转让、债务减免或其他处置方式。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1号

邮政编码:110004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卢先生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20年12 月 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资产处置 债权 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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