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南太湖新区区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方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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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南太湖新区区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方案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和《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 年全省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水办河湖〔2020〕1 号)等要求,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对区级以下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界,并通过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现将湖州南太湖新区区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方案予以公示。

  附件:《湖州南太湖新区区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方案》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

  2020年12月22日

湖州南太湖新区区级以下河道

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一、概述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函》(浙水管[2020]11号)精神,为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更好的依法管理,需要对湖州南太湖新区未划界河道开展划界工作。

二、划界依据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水利部门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更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落实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和加强河湖管理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对于进一步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内的护堤地,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至二十米内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至十米内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内的地带。”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浙江省水利厅印发了《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函》(浙水管[2020]11号)对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进行了部署。

以上法规和文件,是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主要依据。

三、划界原则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是今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依据,根据文件和规范要求,其划界主要原则为:

1、协调一致原则:划界应加强与湖州南太湖新区总体规划、乡镇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与衔接,以便于实施与管理。若划界与相关规划有冲突,按《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2、以人为本的原则:管理范围与布局规划相结合,在不影响水域功能的前提下,水域形态可适当调整。

3、可控原则:为便于主管单位今后对河道的有效管理,河道管理起始点及转角需标出控制点几控制点坐标。

4、可操作性原则:划界方案成果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据,因此划界成果应便于操作。

5、多方参与的原则:划界方案的确定后,应征求相关部门及涉及乡镇(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河道管理只划界、不确权,不做征地及移民拆迁补偿,原土地权属关系及性质不变。

四、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水利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七)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至二十米内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至十米内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内的地带。”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条例》未规定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决定具体划定标准。

五、划界内容和范围

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河道实际和法规要求,湖州南太湖新区泗安塘划界情况如下:

1、临水线为河道堤顶内侧或河道设计洪水位线。

2、管理范围为临水线以外20m或背水坡坡脚以外20m。

湖州南太湖新区乡级河道划界情况如下:

1、临水线为河道堤顶内侧或河道设计洪水位线。

2、管理范围为临水线以外2m或背水坡坡脚以外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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