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业务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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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发布时间:2020-12-22 17:33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翠屏街11号邮编:629000

法定代表人:冉红军联系电话:189*****938

委托代理人:夏绪培 联系电话:138*****387

答疑人:四川启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一航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1018号鼎盛国际银座公寓写字楼、商业16层13-18号 邮编:629000

联系人:谢女士

联系电话:****-*******

贵公司关于“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业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号:01包、02包的质疑,我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10收到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受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受理本次质疑。

质疑事项1:磋商文件第45页01包“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部分第1条:“专职鉴定人3人以内不得分,退休返聘和兼职人员不得分”、第2条“专职、退休返聘、兼职人员取得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的鉴定人可得分”、第3条“专职、退休返聘、兼职人员取得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的鉴定人可得分”。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我们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鉴定人按专职、退休返聘、兼职人员分类极不合理,对鉴定人员的要求定位不确定,对兼职、专职、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时混淆不清、自相矛盾,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2: 第45页01包《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部分第1条:拟投入取得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可以得分;第3条:司法能力验证通过情况要求提供法医病理、法医损伤能力验证情况。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020年6月23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将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归于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01包为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及相关服务,但01包评分明细表技术能力却要求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医类专业的司法鉴定报告,不知其目的何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们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该条款评分规则极不合理,应予取消。

质疑事项3:第46页01包《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3履约能力:要求一是提供2019年01月01日以来类似本项目的业绩;二是提供参与十年以内死亡5人、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件;三是提供被相关行政部门聘为与本项目相关的鉴定、调查的专家的鉴定人员。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四川省35家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只有2家司法鉴定机构在凉山设有分所,其余鉴定机构均未在其许可证注册地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遂宁地区除了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外,无其他鉴定机构的分支机构。

我们认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履约能力的评分条款极不合理。一是2019年1月1日以来,遂宁本地政府采购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业务服务项目仅2家(2019年5月市交警支队、2020年9月射洪市交警大队),按评分标准,遂宁本地政府采购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业务需要至少20次且每次均中标才能满足上述评分标准。如没有在其他市(州)、县设立分支机构且竞标成功,根本无法得分。二是据调查,近十年来,遂宁市共发生两起(2014年、2016年)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案件,无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案件。按评分标准,遂宁本地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案件至少要6件,才可以满足该评分条款。三是我们认为被相关行政部门聘为与本项目相关的鉴定、调查的专家,既不是国家职业资格的职称要求,也不是省级以上司法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分类名称,仅为原公安系统内部处理交通事故的临时机构成员,一般的地级市司法鉴定人员不可能成为该专家组成员。将其作为加分的项目特定指向性太强,不是开展机动车司法鉴定工作所必备的条件和要求,有失竞争性磋商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该条款评分规则极不合理,除省内个别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外,地市级专业的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均不能满足该条款要求,有对地市级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嫌,应予取消。

质疑事项4:第20页02包法医学交通事故鉴定清单第23序号法医毒物(血液中的乙醇鉴定);01包、02包《综合评分明细表》内所有法医临床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2020年5月9日,第20次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鉴定法医学是一个大类,含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等共六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该采购文件的法医学交通事故鉴定清单中罗列了法医病理、法医毒物两类鉴定,未罗列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但01包、02包中无法医毒物的评分标准,却多了法医临床评分标准,明显混淆了鉴定执业类别。

质疑事项5:各包商务要求第23页第6.4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再另收费用。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我们认为采购方提出的鉴定人出庭不收取费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对第1条质疑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均可执业,请求取消01包中对于专职鉴定人设置分值这一条款。

对第2条质疑事项:机动车与法医类是两个不同类别,请求取消01包中涉及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分值,取消法医病理、法医损伤程度能力验证分值。

对第3条质疑事项:一是供应商实力项中建议取消现分值,增加服务满意率分值,增加提供免除竞标外的合同分值。二是司法鉴定能力的证明项中,建议取消现13分分值,增加“诚信五星级司法鉴定机构、全国先进集体”分值。

对第4条质疑事项:请求取消01包、02包内所有的法医临床专业司法鉴定人、法医临床能力验证项目、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鉴定报告)、法医活体检验箱的评分。

请求增设法医毒物标准评分,因法医毒物鉴定主要通过仪器进行,故请求将路程、为本地贡献值等作为评分标准。

对第5条质疑事项:请求改为“经人民法院通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删除“不再另收费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委托业务服务》其采购项目编号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条款存在较严重不合理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低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违反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已影响了相关供应商公平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损害了相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组织专家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复审和修订。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1:专职化是标准化的基础,符合公安工作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公安部多次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使命。职业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劳动分工的大规模出现而发展起来的,职业化则是由社会分工形成的具有标准化。专职化人员更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符合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偶发性特征,因此本项评分对专职化人员做要求是符合采购项目需求的,而高级职称人员是攻克疑难案件的技术力量,对于应急快速响应要求不突出,更重要在于工作经验在案件中的应用,所以没做专职要求。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2:根据2016年5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点说明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SF/Z JD*******—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4.1.4条从事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鉴定人资格,并能掌握和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物证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因此01包评分明细表技术能力中要求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医类专业的鉴定资质,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3:本次采购项目是面向全社会采购,并不仅限于遂宁区投标人,各投标人必须具备丰富的交通事故鉴定能力,无论处理一般事故或是应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群众关切的事故都能保证相应服务能力匹配。

(1)四川省内就有不少于200多个市(县)行政区域,均有与本项目类似的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可以评分的内容。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2)根据公安部2017年2月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根据公安部2017年6月颁布《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第四条规定深度调查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负责……。为保证本项目采购成功后若突发重大交通事故能顺利开展鉴定工作,因此本项设置最低要求投标人需参与一次性死亡5人、10人以上案件鉴定经历,上述评分细则是基于采购需求而设置,也未违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3)相关行政部门相关鉴定、调查的专家的鉴定人员为公安部门规定的深度调查服务,调查专家人员更能从人、车、道路、环境全方位处理案件,完成深度调查工作。调查专家人员多个部门都可出具相关聘书,并没有规定具体行政部门、特定部门、特定地区出具,所以并不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

上述评分细则是基于采购需求而设置,也未违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4:针对此项质疑,经采购方及我司认真核实,发现磋商文件前后表述确实存在矛盾,此项质疑成立,我司将按相关规定发布相应更正公告。

质疑答复5:各包商务要求第23页第6.4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再另收费用”,该项是要求鉴定人出庭不再向采购方另收任何费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此款“有异议当事人”是指发生事故当事人,非采购人,两者并无关联,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我司认为贵公司对“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磋商文件质疑事项4成立,质疑事项1、2、3、5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参与我公司的招投标活动,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四川启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附件2:《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附件3:《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附件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附件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附件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附件8:《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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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委托 鉴定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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