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川·数之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灵水利字〔2020〕127号

牧川·数之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灵水利字〔2020〕127号

项目名称:牧川·数之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灵水利字〔20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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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川·数之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水利字〔2020〕127号

2020-11-05 16:40:00 来源:灵川县水利局


桂林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牧川·数之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现根据灵川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审查意见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26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97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灵川县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灵川县水利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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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水利 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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