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鹏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关于四川鹏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2-25 09:46
一、质疑供应商:四川鹏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联系人:苟杰
授权代表:苟杰
联系电话:132*****557
二、质疑项目名称: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采购编号:****************)
三、被质疑人: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川名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蒋先生
联系电话:***-********、173*****715
四、收到质疑函时间:2020年12月16日
五、质疑事项及诉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六、质疑答复:
2020年12月16日,四川名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贵公司对“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招标采购的质疑函。现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依据,答复如下:
经核查,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上述规定并未完全禁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同时,根据文义、词语性质及招标文件内容,“样品”与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功能演示”并非同一内容,故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功能演示”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在采购活动中要求投标人进行“功能演示”,故本次招标文件中设置“功能演示”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软件部分系本次招标采购内容的重要构成,直接关系到采购人相关项目建设的完整性和功能性,故供应商是否具备满足软件部分要求的技术能力是采购人能否实现采购需求的判断依据,“功能演示”的设置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功能演示”的准备期限、“软件开发期限”、“项目完成期限”不属于同一内容,本次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在“投标准备的20天以内”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软件开发工作,其中,在商务要求部分明确规定了本项目完成时间(即:服务周期:300个日历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在前述周期内完成设备及软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四)《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现场中的评审区域,除评审委员会成员外,采购组织单位负责为评审提供事务性服务的工作人员和需要现场演示或者谈判、磋商、报价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只能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进入,且满足要求后,应当立即离场;”根据上述规定,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要求的情况下,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等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中的评审区域,在满足要求后,立即离场,并非“完全不能接触评审及评审专家”。
同时,本次并非由评审专家提供网络环境,而是要求由投标人“自备演示设备及软件环境、网络环境……演示软件必须与真实网络服务器相连接,需提供账号、密码,便于专家登录进行验证相关功能,且能够现场添加数据验证”,这并不能推定“专家和连接的外网和真实的网络服务器接触”。
综上,本次设置“功能演示”项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要求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七、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质疑函、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等。
感谢贵公司对我单位采购工作给予的关心、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本次质疑答复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市财政局依法投诉。
特此答复。
成都石油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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