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0年下半年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0年下半年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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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20-112246
发布机构:区科技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日期:2020-12-25
成文日期:2020-12-25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日期:2020-12-25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海区推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7〕4号)、《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人才发〔2017〕5号)和《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镇区委办〔2017〕108号)、《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落户镇海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镇科创领〔2018〕3号)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办法》(镇人组办〔2019〕3号)、《镇海区鼓励支持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1号)、《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下半年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评审、推荐、落户并签订服务管理协议的镇海区高层次人才项目。其中: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镇海区推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7〕4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创业人才须为创办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且一般应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人自有资金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注册资金的30%以上,同时要求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办法》(镇人组办〔2019〕3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领军型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团队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最大自然人股东,本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带头人及核心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
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后应全职在镇海工作,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以企业为依托的,所在企业还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
列入我区扶持计划的中科院青促会会员创业落户项目,执行《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镇区委办〔2017〕108号)和《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落户镇海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镇科创领〔2018〕3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注册时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须超过50%(不含),带头人(自然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一般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作硬性要求。
二、申报事项及要求
(一)创业启动资金
“雄镇英才”项目
1.补助标准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项目,按实际投入和产业前景,分别给予一、二、三类创业项目不超过600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根据项目预期成效,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镇海区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用款计划表》;
(3)《镇海区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考核评估表》;
(4)企业2019年12月份及2020年1-12月份的财务明细账、银行对账单、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5)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基本信息、银行凭证、对账单等能体现企业最新股权结构及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
首次申报创业启动资金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服务管理协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中科院青促会会员项目
1.补助标准
入选我区扶持的中科院青促会会员项目,参照《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镇区委办〔2017〕108号)二类扶持政策,给予创业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2.申请首批创业启动资金剩余30%部分,最高不超过27万元。
申报条件:相应设备投入、员工招聘、场地装修等基本到位,具备正式运营条件。重点核查企业劳动合同、工资、设备清单及实际场地情况。
3.申请第二批创业启动资金,最高不超过90万元。
申报条件:
上批创业启动资金拨付满六个月后且使用进度超过80%,企业经营情况正常。重点考核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性及项目进展情况是否符合《项目建设任务合同书》相关条款。
4.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镇海区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用款计划表》;
(3)《镇海区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考核评估表》;
(4)企业2019年12月份及2020年1-12月份的财务明细账、银行对账单、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5)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基本信息、银行凭证、对账单等能体现企业最新股权结构及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
(6)相应设备投入清单、员工招聘(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场地装修等证明材料。
(二)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
“雄镇英才”项目
1.补助标准
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创业项目,对一、二、三类推荐项目自行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3年内,分别给予3000、1000、5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创业团队项目,3年内,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800平方米、500平方米,最高25元/平方米/月的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其中办公用房最高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
中科院青促会会员项目
2.补助标准
对自行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3年内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
3.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租房合同、发票和租金支付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三)生活用房补助
“雄镇英才”项目
1.补助标准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项目,对创业人才自行租住生活用房的,3年内给予1800元/月的生活用房补贴。
中科院青促会会员项目
2.补助标准
对创业人才自行租住生活用房的,3年内给予1800元/月的生活用房补贴。
3.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身份证件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3)租房合同、发票、租金支付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四)贷款贴息、担保费、保费等补助
“雄镇英才”项目
1.补助标准
3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以内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2019年4月17日之前入选扶持的项目,通过区属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全额担保费或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提供年日均责任余额的3%。
中科院青促会会员项目
2.补助标准
3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以内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通过区属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全额担保费或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提供年日均责任余额的3%。
3.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贷款合同、利息支付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3)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
(4)担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五)发展激励奖励
1.补助标准
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雄镇英才”项目,前3年内,创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00%给予奖励;后2年内,达到上述条件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80%给予奖励。每家创业企业5年内享受发展激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纳税和完税证明;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3.申报范围
财力贡献申报范围为2020年企业所得税和2020年企业增值税。
(六)创新人才资助
1.补助标准
对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创新团队,根据项目预期成效,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人才资助经费。创新团队落户后,根据作用发挥和创新成果,经评估合格后,分三期拨付创新团队资助经费,三期拨付比例为50%、30%、20%。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带头人及团队成员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
(3)以企业为依托的,所在企业还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首次申报创新人才资助的项目,还需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团队成员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七)研发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企业自主引进的人才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创新团队A类、B类、C类以及创新个人的,3年内按照其承担项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经费的50%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以及3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含对创新团队、创新个人奖励),年度补助额低于10万元不予支持。项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经费委托会计事务所核定,具体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执行。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2020年度有研发经费批注的审计报告(如有提供)。
三、其他
1.2017年6月6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人才发〔2017〕5号)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2号)文件,须满足以下条件:创业项目获得我区一类、二类、三类推荐项目,自确定扶持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须完成在镇海的工商注册登记并到岗工作;创新项目自确定扶持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须与我区相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镇(街道、园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办公室同意,最多可延长6个月,未能按时注册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创业项目完成注册并正常运行满三个月后,符合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相关要求、有固定且正式运营场地、有项目运营的实验或生产设备、有一定实际投入和数量员工的,可以申请首期创业启动资金。创业项目在确定列入扶持计划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
2.列入我区扶持计划的中科院青促会会员创业落户项目,执行《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镇区委办〔2017〕108号)和《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落户镇海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镇科创领〔2018〕3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自入选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镇海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3.创业启动资金一般自获得首期启动资金之日起两年内兑现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一年。在接受扶持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启动结题程序。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招才引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人组办〔2020〕2号)文件精神(对2017年入选的人才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延长6个月房租补贴政策待遇。
5.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各镇(街道)、园区,各镇(街道)、园区严格按照《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人才发〔2017〕5号)、《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落户镇海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镇科创领〔2018〕3号)、《镇海区鼓励支持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1号)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本区域内创业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于2021年1月13日前提交至区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服务中心(财力贡献、创新人才资助、研发经费补助申报材料在2021年5月28日前提交),以上资料请单独装订,以便第三方机构对材料进行预审。
6.对在上期现场考评中暂缓拨付的单位,请在本次考评时对上期存在的问题作重点汇报,并由所辖镇(街道)、园区作情况说明。
7.提交的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生活用房补助申报表上的开户银行、账号请填报高层次人才创业者本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并提供银行卡复印件(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联系人:方锐 联系电话:********。
附件:
1.《镇海区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用款计划表》
2.《镇海区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考核评估表》
3.《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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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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