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淮安区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索 引 号 | ****************XH/2020-00065 | 发布机构 | 烟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文 号 | 主 题 | 粮食、盐业、烟草 | 体 裁 | 公告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单位(盖章):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烟草专卖局日期:2020年12月18日
序号 | 分类 | 信息内容 | 公开 属性 | 公开 主体 | 时限 | 依据 | 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设立登记30个工作日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条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2 2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3 22 | 行政处罚 | 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4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5 | 行政处罚 | 对邮寄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6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7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8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十九条 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9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3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4 | 行政处罚 |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走私卷烟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规章】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1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十九条 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规章】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82号发布,200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8号修改,2011年江苏省政府令第68号修改) 第二十条 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倒卖烟草制品提供仓储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法行为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规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23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规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2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规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主动公开 | 烟草专卖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规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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