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保险项目招标公告
2012-12-21
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为其所需交通设施保险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DDZTB*******-2
二、招标内容:
(一)市区内交通设施投保财产一切险;
(二)公众责任险。
(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三、投标人的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
(二)投标人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
注: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四、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01月05日截止每天8:00-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售招标文件(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769号)。
五、报名要求:
投标单位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信息网(http://www.ccgp.dl.gov.cn)“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为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唯一授权原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及相应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招标代理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六、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
七、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2013年01月10日08:45-09:15时(北京时间)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5受理处(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岗区迎春路2号)。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2013年01月10日09:15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2开标室(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岗区迎春路2号)。
九、招 标 人: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十、招标代理人: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边 源 电 话:****-********-****
传 真:0411-******** 电子邮箱:dldd_by@163.com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769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 3077 5632 4632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保险项目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DDZTB
*******-2)招标人: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招标代理人: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日期:二0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投标邀请函…………………………………………………………3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5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21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40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43附件1开标一览表……………………………………………… 52附件2 评标方法………………………………………………… 53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保险项目投标邀请函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为其所需交通设施保险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一、项目编号:DDZTB
*******-2二、招标内容:(一)市区内交通设施投保财产一切险;(二)公众责任险。(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三、投标人的资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二)投标人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加投标;(三)投标人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注: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四、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01月05日截止每天8:00-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售招标文件(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769号)。五、报名要求:投标单位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信息网(http://www.ccgp.dl.gov.cn)“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为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唯一授权原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及相应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招标代理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六、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七、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2013年01月10日08:45-09:15时(北京时间)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5受理处(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岗区迎春路2号)。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2013年01月10日09:15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2开标室(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岗区迎春路2号)。九、招 标 人: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招标代理人: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边源 电话:
****-********-****传真:0411-
********电子邮箱:dldd_by@163.com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769号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3077 56324632?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保险项目项目编号:DDZTB
*******-22招标人名称: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投标保证金额:投标人应提交人民币5800元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电汇、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格式内容详见附件3)等形式中的一种(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及地点:在开标前一日(2013年01月09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到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递交(北京时间每天8: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户名: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帐号:
********4632”(汇款以到帐时间为准),2013年01月09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需到账。4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5投标文件数量及封装要求:1套正本,5套副本,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6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开标当日(2013年01月10日)08:45-09:15时(北京时间)到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5受理处(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岗区迎春路2号)。7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13年01月10日09:15时( 北京时间)开标日期及时间:2013年01月10日09:15时( 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2开标室(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岗区迎春路2号)。8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9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发售时间: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01月05日截止每天8:00-17::0 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联系人:边源 电话:0411-84350800-8011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769号10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二)投标人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加投标;(三)投标人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11保险期限:一年。12现场勘察:招标人不负责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投标人如需要了解现场情况,以利于编标,可自负费用进行考察。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13保函分为投标担保及履约担保供应商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进行融资。(具体格式内容详见附件3、4)注: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履约、融资引入担保机制办理流程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中《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14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电话:(0411)
********FAX:(0411)
********15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一)项目概述及资金来源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内公开招标。(1)招标人名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保险项目(2)本次招标的内容为:1、市区内交通设施投保财产一切险;2、公众责任险。(3)保险期限:一年。(4)合同签订时间: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订立书面合同。(5)付款方式:保险单生效后30天之内支付全额保险费。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2、投标人如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加投标;3、投标人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注: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三)其他要求:1.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3.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四)招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五)保费支付保险单生效后30天之内支付全额保险费。二、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构成1.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函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开标一览表附件2评标办法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项目任务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及时通知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三)招标文件的修改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人依法可主动的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但不超过投标的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收到,否则因此影响投标活动的任何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人将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一)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二)投标文件构成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投标承诺函;2.投标单位当地机构负责人授权;3.保险条款;4.分保安排简述:5.开标一览表;6.服务承诺汇总;7.承诺及理赔项目经验;8.开标一览表(要求单独密封)。(三)投标函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件。(四)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应包括:(1)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2)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澄清(答疑)提出的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报价,并结合自身承保能力最后确定总投标报价。招标人不接受降价函。2.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五)投标货币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六)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货物所承担的维修、保养和备件储存的义务。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七)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服务所承担的维修、保养和备件储存的义务。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八)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应提交人民币5800元的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致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从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得到补偿。3.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汇票;或2)支票;或3)电汇;或4)现金(超过1万元的不接受);或5)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具体格式内容详见附件3),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或6)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注: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4.在开标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7.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3)因中标人过错被废除授标;(4)中标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保证金递交时间及地点:如在开标前一日(2013年01月09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到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递交(北京时间每天8: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户名: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帐号:
********4632”(汇款以到帐时间为准),2013年01月09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需到账。注:无论递交保证金的形式或来源如何,代理机构在返还投标保证金时,只汇入投标人的单位账号。(九)投标有效期1.所有投标应从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十)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5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当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单位的行政公章(加盖投标单位的财务章、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视为无效投标)。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使用永不褪色的墨水工整书写或打印。 4.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和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一)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投标文件须按以下要求装袋密封:投标文件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和投标人的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截止年月 日 时前不得开封”字样。2.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封装和标记,招标代理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将予以拒绝,并退给投标人。3.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必须将开标一览表按要求单独封装和标记,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二)投标截止时间1.招标代理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开标时间。2.招标代理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三)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或撤销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招标代理人,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理人的签字。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五、开标与评标(一)开标1. 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七项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2.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3.开标时,招标代理人将会同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同时在密封检查表上签字确认。4.开标时,招标代理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5.招标代理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本项目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2.评标委员会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专业经济、技术资格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三)评标过程的保密性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候选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四)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五)投标文件的审查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1)投标文件未密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盖章、签署、标注的;(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3)开标记录上投标人未按规定签字的;(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机构负责人授权书的(原件);(5)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金额不足的;(6)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7)供货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8)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10)有作假行为,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书等证明资料的;(11)附有不合理的条件的;(12)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13)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在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性能等方面实质上不响应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表要求的;(14)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3.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5.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当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当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当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报价不符时,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6.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7.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六)串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相关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七)评标原则及方法:1.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2.评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3.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2。5.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6.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综合评分法,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7.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8.评标委员会对经过初步评审为合格有效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由各评委独立打分,打分时保留2位小数,每人一份评分表,并签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时保留2位小数。9.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计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出顺序,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序在前。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10.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八)中标候选人的推荐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写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2.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包括资质、业绩等),如发现舞弊行为,即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3.招标代理人将评标情况形成书面评标报告,送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八)定标中标的标准1.评标委员会将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六、授予合同(一)合同授予标准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中标候选人。(二)资格后审1.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能力进行确认,可以进行资格后审,包括实地考察或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果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后认为其无履行合同能力,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2.上述审查将考虑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能力并基于中标候选人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资料。3.如果有必要,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技术询问,或对其所选货物、竣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4.招标人还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同类项目有关价格进行考察。如果在质量和服务要求相同的不同项目中,相同的货物价格偏差很大,招标人有权利质疑和询问,并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会审议。5.如果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将被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6.在中标候选人被确认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并被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重新组织采购。(三)中标通知书1.招标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2.中标通知书经备案后,招标代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中标公告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和《大连日报》。(四)签订合同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等文件均为该书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采购人在与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如果需要预付货款,在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提交预付款保函基础上,向中小企业预付货款,其中: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20%的比例支付;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30%的比例支付。 (五)履约保证金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前或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需要,中小企业向招标人提供不得超过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可以是支票或银行汇票或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或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具体格式内容详见附件4)3.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付给招标人。4.履约保证金将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六)招标代理人服务费1.招标代理人向中标人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大连东大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5%=1.5万元(500-100)万元×0.8%=3.2万元(1000-500)万元×0.45%=2.25万元(2000-1000)万元×0.25%=2.5万元合计收费=1.5十3.2+2.25+2.5=9.45(万元)4.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按服务招标标准向中标人收取。(七)其他注意事项:1.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2.投标人应遵守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不得违反;3.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七、其 他(一)招标文件中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2.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按中小企业产品报价占联合体报价比例计算。(三)政府采购信用担保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供应商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供应商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dl.gov.cn)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12〕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电话:(0411)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财产一切险投保单投保人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行业类型:经营范围:行业名称/代码: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砖砌/石头□木材□其他:保险标的坐落地址:续保情况:□新保;□续保,第 次续保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主险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特约保险标的附加险免赔条件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共个月。交费约定: 年 月 日前交清保险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有无就本投保标的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无 □有(保险公司名称: )特别约定:投保人声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投保人签章:年月日复核意见:经办人签章:复核人签章: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险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经营范围:行业名称/代码:保险标的坐落地址:主险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附加险免赔条件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共个月。特别约定签单地点:签单日期:(保险人签章)核保:制单:经办:公众责任保险保单NO:投保人名称联系电话被保险人信息名称行业类别联系地址经营范围联系电话企业性质经营地址(可附清单)1.建筑物结构 2.历史赔付率3.险别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其中(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万元)费率(‰)免赔额(元)/率%保险费(元)每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主险 附加险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共 个月。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交费日期年月 日前交清保险费。司法管辖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 ?仲裁 ?(仲裁机构) 特别约定:签单日期:(保险人签章)核保:制单:经办: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使用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第七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合同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物品的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和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经营范围变更、营业面积变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有关部门出具的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三)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四)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五)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凭证;(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含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在扣除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二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对施救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九条 释义(一)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二)地震:地壳发生的运动。(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四)次生灾害:由地震或海啸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月)123456789101112短期月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本条款为基本条款)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一、、项目内容1 保险险种市区内交通设施投保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2 保险期限:一年。总投资估算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附件)序号项目数目估算价值共计(万元)1道路护栏74公里每米270元人民币19982大型路标240个每个价值3万元人民币(含柱)7203小型路标10000个每个价值1300元人民币(含柱)13004隔离桩1200220元26.45太阳能诱导标志8602800元240.8(此表为投标保额明细,保险金额基本组成,投标人依据此表计算保险费用)公众责任险保额设定:累计赔偿限额25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800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0万。二、服务要求在整个服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处理赔案,力争将损失程度减低到最小,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补偿。保险公司应当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证和支持,可随时参与解决出现的问题。1、中标公司应能做到由客户经理上门为单位承保,应做到承保后将保单及发票送至投保单位。2、中标公司应能做到按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保险期限和险种进行承保。3、中标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应及时抵达事故现场。4、中标公司的索赔程序应详细说明。5、对于一些损失比较大、时间较长的索赔案,如不能及时结案,中标公司应同意预付赔款。预付赔款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预付赔款:(1)责任已定但损失未定,且估损金额巨大的事故;(2)责任已定但不能一次全部结案的事故。预付赔款金额一般按赔案估损金额的30%-50%预付,特殊案件另议。序号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格式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保险项目日期:年月日致:根据公开招标要求,签字代表______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_________(投标单位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5份(当正本、副本内容不统一时,均以正本内容为准),并对之负法律责任。据此函,签字代表在此作如下承诺: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 元人民币费率 ;保险期限期: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 元人民币费率 ;保险期限期: 保险费总报价 元人民币。2.如果我方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要求履行合同。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履行我方的全部责任。3.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在投标有效期,我方不对投标报价做单方面修改。4.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5.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6.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单位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7.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及招、投标结束后,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招、投标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8.我方承诺,如我方中标成为共保体组成单位,将按照实收保险费的0.5%提取保险服务保证金作为我方履行各项保险服务承诺的担保,接受业主和保险经纪人的监督和考核。9.本承诺函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0.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请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此页无正文)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二、投标单位当地机构负责人授权书(格式)(分公司以上包括分公司)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的公司的机构负责人(姓名)授权 (授权代表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保险项目,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投标及保险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本授权书于年 月日签字生效,有效期特此声明。本授权书不得转授权。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职务:单位名称:地址:注明: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或经公安部门备案的机构负责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三、保险条款?四、分保安排简述(格式)投标人对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合约再保险安排说明、临时再保险安排情况的设想和说明。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单位:(公章)日期: 年月日?五、报价表(格式)投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保险项目保险险种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期限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保险费总报价RMB元人民币大写:说明:1.以上保险费总报价包括主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六、服务承诺汇总(格式)投标人根据本指导内容制定详细的保险服务承诺实施计划。(一)风险管控服务承诺该服务承诺不限于以下内容:风险管控目标、计划、措施、风险培训及费用等,另外要明确防灾防损服务的具体实施措施。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和丰富服务项目内容。(二)期内服务承诺投标人须提出明确的期内服务承诺,具体内容不限于:保险培训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现场访谈制度、咨询沟通制度等。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和丰富服务项目内容。(三)理赔服务承诺投标人须明确理赔服务承诺详细内容,具体不限于:理赔程序、理赔时限、预付赔款安排、小额赔款处理、重大案件赔款处理、理赔服务保证措施等。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服务项目内容。(四)服务组织配备承诺投标人应建立完善的服务组织体系,并对该项目组织制定明确定计划,具体内容不限于:服务组织体系框架、各体系人员配备介绍、各体系人员职责、所有人员考核办法等。体系人员中应突出风险管理人员配备及职责、承保人员配备及职责和理赔服务人员配备及职责的介绍。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服务项目内容。该项内容所涉及到的所有人员都须提供简历、资历证明文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七、承保及理赔项目经验(格式)1.投标人将最近三年承保的5亿元(含5亿元)以上财产险项目,或最近三年承保的5亿元(含5亿元)以上其他财产保险项目列入“项目承保情况表”(仅限于列出5项符合条件的承保项目,已承保的相关项目优先填报)。2.投标人将最近六年财产险理赔20万元以上的其它财产险理赔案件列入“项目理赔情况表”。3.投标人对表中所填报项目须提供证明文件(如保单复印件、赔款协议复印件等),无证明文件不予评分。4.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内容需与本项目招标内容类似。项目承保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承保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万元)是否首席承保承保比例12345项目理赔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承保险种保险期限赔款金额(万元)12345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八、资格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保险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唯一授权书(分公司提供);注:投标人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但原件应携带到评标现场备查。(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件1:开 标 一 览 表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保险项目项目编号:DDZTB
*******-2 年 月 日保险险种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费总报价RMB元人民币大写:说明:1.以上保险费总报价包括主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等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注: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如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附件2:评 标 方 法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分别计算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特定投标人非价格因素评分的汇总得分,去掉一个最高汇总得分和一个最低汇总得分后计算出该投标人的“比较用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分值”。用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出的该投标人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与“比较用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分值”进行比较,剔除偏离幅度等于和超过+1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非价格因数汇总得分后计算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投标人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分值。价格因素得分与非价格因素得分平均分值之和即为该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一)基本评分标准分项评分因素满分分值权重说明价格投标报价10020%投标人总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总报价)×20%×100注解:1、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总报价;2、投标人报价为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技术服务承诺10038%1、优秀标准:服务十分全面周到、科学细致、完全满足招标人要求(得100-90分);2、良好标准:服务比较全面周到、科学细致、满足招标人要求(得89-60分);3、合格标准:服务一般,基本能做到服务周到、科学细致、基本满足招标人要求(得59-50分)。保险条款10038%1、优秀标准:保险条款十分科学合理,充分满足招标人需求(得100-90分);2、良好标准:保险条款比较科学合理,满足招标人需求(得89-60分);3、合格标准:保险条款基本科学合理,基本满足招标人需求(得59-50分)。商务投标人理赔业绩1002%专家评委根据投标人合格理赔经验和赔款证明文件的数量、金额、内容等有效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每提供一个有效证明文件得50分,满分100分。注: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内容需与本项目招标内容类似。投标人承保业绩1002%专家评委根据投标人合格承保经验保单或协议的数量、金额、内容等有效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每提供一个有效证明文件得50分,满分100分。注: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内容需与本项目招标内容类似。注: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原则)2、获得最高评估分的投标人将被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如果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按下列顺序排列以确定将被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投标价低的;(2)技术评估得分高的;(3)售后服务得分最高的。4、投标人加分项相应产品投标报价之和以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为准。5、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与以上评分因素相关的材料。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6、保密要求:从开标时起到中标公告发布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有关说明以上所有证件均须以原件或副本原件为证明支持(投标文件中放入复印件),但不保证查看所有投标人的所有原件。附件:3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______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___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附件:4(八)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商)于__年__月 __日签定编号为的____《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__年__月 __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_________________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__%数额为(大写 )______元,币种为___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___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