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黄浦江上游(金泽)水源地来水监测及预警 招标公告
2021年黄浦江上游(金泽)水源地来水监测及预警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2021年黄浦江上游(金泽)水源地来水监测及预警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昱臻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2021年黄浦江上游(金泽)水源地来水监测及预警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2)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证书附表中检测参数范围覆盖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叶绿素a等10项水质指标。6)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7)不接受联合体。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1年黄浦江上游(金泽)水源地来水监测及预警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00-21-06621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按照保障黄浦江上游(金泽)水源地供水安全的实际需要,在水源地取水口及上游的太浦河干流和主要支流设置水量水质监测站点,完成2021年度金泽水库太浦河来水水量水质监测评价,全年每周2次对太浦河干支流13个断面、17项水质指标和3项水文指标实施监测,每月编制《金泽水库太浦河来水监测月报》,年底编制年度分析评价报告;金泽水库上游太浦闸和金泽水文站断面加密监测频次;逐日预报金泽水库上游地区气温、降雨量、金泽水库上游来水量;一旦发生水污染事件或水质异常进行应急加密监测及预测预警,并提出调度方案建议;完成对太浦闸、太浦河泵站工程调度运行信息进行采集、报告;通过监测为金泽水库供水安全提供基础信息和决策支持。 5、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 6、交付日期:2022年1月31日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功能。
10、最高限价:******* 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2022年1月31日 12、项目联系人:丁凯 13、电话:185*****095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12-25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12-30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old.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2)上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的截图,查询时间不早于本公告发布之日;3)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被授权人身份证;6)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证书附表中检测参数范围覆盖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叶绿素a等10项水质指标。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12-25 16:00:00至2021-01-04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如需报名审核填写相关材料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1-01-05 14: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暂定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同普路1220号(同普大厦)505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同普路1220号(同普大厦)505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供应商委派代表参加,携带①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法人参加则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②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密封包装纸质磋商响应文件③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注:开标时,供应商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发布公告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培训,答疑,收费等相关内容 九、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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