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等离子接地极竞争性谈判公告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等离子接地极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名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等离子接地极竞争性谈判公告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等离子接地极竞争性谈判
谈判编号:JNGC2020-02
谈判文件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录
1.3 竞争性谈判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需用等离子接地极竞争性谈判公告
谈判编号:JNGC2020-02
1.谈判条件
本谈判项目等离子接地极采购,项目业主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本项目等离子接地极已具备谈判条件,现进行谈判采购。
2. 项目概况与竞争性谈判内容
2.1 项目概况
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接触网专业材料,涉及济南至青岛线全线分区所改造。主要工程数量:8处柱上分区所改箱式分区所。
2.1.2竞争性谈判内容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等详见附件1《胶济线柱上分区所工程物资谈判采购包件一览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竞争性谈判对投标人资格的基本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货)能力、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其投标产品及同类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责任事故,近两年内无不良质量通报;
(3)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应为良好,投标人均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4)投标人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有效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5)投标物资设备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投标人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中国中铁检验认证(CRCC)范围,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6)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近两年无不良履约信用记录;本次不接受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限制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必须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包件中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能参加同一包件投标;
3.2本次谈判对投标人的专项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物资采购谈判包件一览表》;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通用资格条件与专项资格条件。
3.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如有行贿犯罪记录,则作为否决投标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填报行贿犯罪记录情况(有或无都需填报,且需要投标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nshu.html的查询结果)。
投标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查询结果。
3.4本次采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或代理商投标。
3.5投标人必须保证用于本项目产品的技术完整性。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本次谈判文件仅采用电子版方式发售,潜在投标人购买谈判文件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 /)进行供应商注册(注册联系:客服热线4006-010100)。
4.2凡有意参加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21 年1月3日16:00时前将填写完整的《投标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电传我部(****-********),并将电子扫描版发送至邮箱 ********2@qq.com 。
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2020年12月28日至 2021年1月3日。
投标人根据所购买包件售价,本次包件费用300元。竞争性谈判代理单位收到汇款信息并经核实后,通知投标人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 /)下载电子版竞争性谈判文件。
标书费采用汇款形式收取,标书款请电汇至:
账户名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0001 ;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
投标人须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竞争性谈判编号及包件号。
4.3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包件售价详见公告附表,售后不退。
4.4有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答疑文件将在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eeb.cn/)发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1年1月7日 8时 30 分至 9时 0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年1月7日 9 时00 分,递交地点:济南市天桥区万盛街24号济南维管处4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本次竞争性谈判采用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 /)线上开标方式,投标文件电子版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7日上午9:00前(即为开标时间)。同时,投标人需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于开标前现场递交纸制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投标文件的内容必须一致。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将在站、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 /)同时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万盛街24号济南维管处
联 系 人:李成镇
邮箱:********2@qq.com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胶济线柱上分区所工程物资谈判采购包件一览表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交货时间 | 标书费 | 备注 |
1 | JNGC-02 | 铜绞线 | 300平方毫米 | 米 | 2402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符合投标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 2、投标物资设备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投标人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中国中铁检验认证(CRCC)范围,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3、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和近二年产品检验报告(也可为投标同类物资);4.投标人需提供近两年铁路供货业绩,提供不少于三份合同复印件;5、投标人必须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19年度A、B类物资供应商名录》的通知中供应商名录里的合格供应商。如投标人确实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合格供应商但名录中未明确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 2021年1月15日 | 300元/份 | |
2 | 铜棒接地极 | 直径30mm2500mm | 根 | 267 | |||||
3 | 打火枪 | 把 | 16 | ||||||
4 | 磨具夹 | 长150mm,长300mm | 个 | 16 | |||||
5 | 热熔焊接模具 | 水平T字型300-300 | 个 | 9 | |||||
6 | 热熔焊接模具 | 垂直T字型300-Φ30 | 个 | 9 | |||||
7 | 热熔焊接模具 | 水平T字型300-16 | 个 | 8 | |||||
8 | 热熔焊接模具 | 水平T字型300-185 | 个 | 8 | |||||
9 | 热熔焊接模具 | 水平十字型300-300 | 个 | 9 | |||||
10 | 焊粉 | 200# | 包 | 1440 |
说明:以上规格型号数量是施工图数量,最终供货规格型号数量以现场进料确认单为准。
附件2:
投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投标项目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竞争性谈判编号 | ||
投标联系人 | 投标内容 | ||
联系电话 | 法人委托人 | ||
传真电话 | 邮箱 | ||
注册资金 | |||
单位地址 | |||
申请投标范围:(注明拟投标段/包件)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竞争性谈判计划批准文件及文号 | 《关于胶济线柱上分区所工程物资采购请示的批复》(电物管[2020]02号) |
1.1.2 | 竞争性谈判编号 | JNGC2020-02 |
1.1.3 | 招标人 | 招 标 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万盛街24号济南维管处 联 系 人:李成镇 邮箱:********2@qq.com |
1.1.4 | 招标代理机构 | \ |
1.1.5 | 项目名称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胶济线柱上分区所工程 |
1.2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招标人获得的项目建设资金。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
1.3.1 | 竞争性谈判内容 | 详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
1.4.1 |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竞争性谈判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 营业范围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生产能力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财务能力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供货业绩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履约信用要求: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信誉,无不良记录。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一年内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如有行贿犯罪记录,则作为否决投标条件。潜在投标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填报行贿犯罪记录情况(有或无都需填报且需要投标人当地法院盖章)。 其他要求:满足竞争性谈判公告及附件《物资采购竞争性谈判包件一览表》的要求; 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用于本工程产品的技术完整性。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0)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②投标物资被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 ④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投标的供应商。 |
1.9.1 | 投标预备会 | t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1年1月7日 |
1.9.3 | 招标人澄清 | 截止时间:\ 文件发送方式:传真 |
1.11 | 偏离 | t不允许 o允许 |
2.1 | 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其他材料 |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答疑、补遗、修改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 | \ |
2.2.2 | 招标人澄清 | 如有技术问题,请直接联系招标人: 联系人:李成镇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1月7日 9 时 00 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的时间 |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的时间 |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详细列明生产投标物资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主要部件的来源,并明确其生产供货厂家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及相关证明文件; |
3.2.3 | 报价折扣 |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t无: ¨有: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12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无。 |
3.5.4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7年至2019年 |
3.5.6 | 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型物资除外)的年份要求 | 2017年至2019年 |
3.5.6 | 新型物资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 省、部级及以上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成果评审意见或鉴定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验收标准 |
3.5.9 |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的年份要求 | 诉讼、仲裁: 2018年至 2019 年 行贿犯罪记录:2019年1月至 2019 年12月 |
3.5.10 |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 见竞争性谈判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 |
3.6.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1份,投标人如中标且招标人要求时,应提供额外要求份数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以U盘形式提供。 |
3.6.4 |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 1份。 |
3.6.5 | 装订要求 | 每个包件必须单独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
4.1.4 | 封套上写明 | 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包件号和投标人全称,注明“在 2021 年1月7日 9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字样,密封处应有密封章 |
4.2.1 |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 2021年1月7日 8 时 30 分至 9 时 00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济南市天桥区万盛街24号济南维管处4楼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t否 o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3)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共同检查 (4)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顺序的逆序开标 投标人代表是否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不影响开标记录的效力。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o是 t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
7.2.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评标结果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 /)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网(http://www.eeb.cn/)上公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无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无。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 |
10.2 | 结算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变。 | |
10.3 | 本次竞争性谈判物资如需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批量抽检(检验细则见技术规格书),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内)。 | |
10.4 | 竞争性谈判注意事项: 1、投标厂商(投标人)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编号:JNGC2020-02)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标时间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 2、竞争性谈判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本次竞争性谈判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人)组织,并接受有关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2.2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机构为竞争性谈判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 2.3竞争性谈判评审小组由采购人负责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竞争性谈判评审小组主要职责是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竞争性谈判厂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与通过评审的厂商进行价格谈判。 3、竞争性谈判程序 3.1竞争性谈判厂商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后,进行公开开标。 3.2开标结束后,由竞争性谈判评审小组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等。 3.3竞争性谈判小组根据通过文件评审后二次报价(最终报价)推荐中标人排名。 |
1. 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竞争性谈判计划批准文件,本竞争性谈判项目有关物资(下称竞争性谈判物资)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1.1.2竞争性谈判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招标人获得的项目建设资金,资金已落实。
1.3谈判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竞争性谈判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3.2竞争性谈判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竞争性谈判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竞争性谈判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生产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供货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为本包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或代理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竞争性谈判物资,或制造商就其授权产品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
(10)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竞争性谈判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谈判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转包
本竞争性谈判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竞争性谈判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竞争性谈判文件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物资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本章节1.9.3项约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证明资料;
(6)投标报价资料;
(7)投标人资格声明;
(8)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0)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1)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
(12)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投标人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含到站的卸车费)、设计联络费、检测费用、培训费、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安装技术指导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2)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3.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2.4本包件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人的投标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许可和认证”应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许可、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5.3“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4“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安全运行证明(如要求)等材料的复印件。
3.5.6“近年完成的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型物资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型物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7“履约信用证明”应附同类物资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8“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数量及交货期信息)。
3.5.9“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0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代理商投标、联合体投标或允许外购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10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制造商、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竞争性谈判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和电子版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电子版中,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投标报价表和物资成本分析表采用EXCEL文件格式。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密封件之一: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正本与投标保证金凭证(银行保函原件或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及投标保证金”字样。
4.1.2密封件之二:投标人应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副本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副本”字样。
4.1.3密封件之三:投标人应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4.1.4上述三个密封件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明封套,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加盖具有“密封”字样的密封章。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4.1.3项和本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且在本章节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在递交投标文件登记表上登记。
4.2.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时间内递交的;
(3)未按本章第4.1款规定密封和标识的;
(4)潜在投标人未取得投标邀请书的(适用于邀请竞争性谈判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包件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不影响开标记录效力;
(7)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比例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竞争性谈判、评标以及其他与竞争性谈判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2公示无异议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其行为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其行为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合同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单位签订。
8. 重新谈判和不再谈判
8.1重新谈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谈判:
(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已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除外)。
8.2 不再谈判
按本章8.1款规定重新竞争性谈判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竞争性谈判。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竞争性谈判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6异议和投诉
9.6.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竞争性谈判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竞争性谈判投标活动。
9.6.2投诉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竞争性谈判文件、开标、公示的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9.6.1项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表格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物资类别/名称)开标记录表
竞争性谈判编号: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分
包件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是否提供投标保证金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唱标人: 监标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 (物资品种包件号)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评标委员会
主任:(签字)
年 月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竞争性谈判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1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人数: 5人(含)及以上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 | ||
投标文件递交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
…… | …… | ||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许可和认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生产能力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能力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质量保证能力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供货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履约信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1.4.2项规定 | ||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不存在 | ||
…… | …… | ||
3.3.1 | 商务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授权委托书 | 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 | 填写内容完整,并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 科学、合理、可靠 | ||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物资合同 | 对本次竞争性谈判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 | …… | ||
3.3.2 | 技术评审标准 | 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 |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投标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 | ||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 | 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 | ||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 ||
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合理、可行 | ||
…… | …… | ||
3.5 | 重大偏差 | (16)其他情况 | 不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商务评审标准”、“技术评审标准”相关要求的; 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投标的供应商 |
…… | …… | ||
3.8.1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时排序方式 | 当同一包件不同投标人的报价相同时,以运营业绩优者排序在前;如果运营业绩一致则以注册资金高者排序在前。 |
3.8.4 | 中标人的确定 | 行贿犯罪记录期限 | (1)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竞争性谈判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拟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 (2)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至人民检察院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给招标人之日止,中标候选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经该中标候选人确认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2. 评标委员会
2.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 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3.1形式评审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形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3.2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资格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3.3商务、技术和投标报价评审
3.3.1商务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商务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2技术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技术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3投标报价评审
3.3.3.1算术性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3.2投标价的评定
(1)投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
(2)如果发现投标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投标价;
(3)投标价根据本章第3.3.3.1和3.3.3.2(2)目规定予以修正,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4)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交易地的物价部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或者投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竞争性谈判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3.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原件,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5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未能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偏差,如接受将不能实现竞争性谈判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投标进行公平比较。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4)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5)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
(7)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
(9)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10)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11)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物资要求的;
(12)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3)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14)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5)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投标文件的否决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6.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6.2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3.6.3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6.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3
3.6.5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3.6.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否决所有投标
3.7.1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8评标结果
3.8.1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的投标,排序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8.2中标能力:对于同一投标人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8.3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否决投标情况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3.8.4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竞争性谈判。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竞争性谈判、评标以及其他与竞争性谈判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
4.5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3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所有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日”指日历日。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和相关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合同签署后7日内或发货前30日,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也不作为对抗买方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异议的证据。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物资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物资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物资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物资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制造厂和/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见专用条款相关要求。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日或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物资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物资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4.6卖方保证,若在合同履约中发生不良行为,接受买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价。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买方不为此而另行支付费用。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日内不计息付清;支付前,买方有权扣除因质量纠纷而遭受损失及支付的费用;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前述损失和费用的,卖方还应另向买方补足前述损失和费用。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在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物资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物资规格型号发生变更,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有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的,采用该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2)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无适用于变更规格型号,但有类似规格型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3)合同“订货明细表”中无适用或类似规格型号出厂单价的,可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或参考同期市场价,由买卖双方商定变更规格型号的出厂单价。
16.5追加采购金额累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原始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
17.2卖方不得转包合同物资。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买方要求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约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20.1.4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弄虚作假、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不可抗力
21.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1.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1.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2.税费
22.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3.争议的解决
23.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5.合同生效
25.1本合同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5.2下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技术规格书;
(2)订货明细表;
(3)廉政协议书。
26.其他
26.1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1.定义
1.5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7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建设项目:
1.9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补充: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负责对买方的施工安装、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物资的安装指导及其它售后服务。
12.备品备件
12.2卖方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
13.合同结算、付款和发票开具条款与违约责任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进度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物资结算清单及物资交接单)。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甲方要求的合格发票后7日内,产品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收到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95%,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全部一次无息付清剩余5%。
(3)货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3.3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13.3.1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
13.3.2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13.3.3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13.3.3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
13.3.4其他情形的不合格发票。
13.4乙方提供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3.4.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同乙方未提供,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13.4.2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13.4.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同时有权终止合同。
13.4.4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须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同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
13.4.5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4.6乙方自己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成本增加、税款损失等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3.4.7若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单》,协助甲方处理好补办手续。
13.5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履行内容或方式,如果涉及到标的品种、型号或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乙方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应相互履行在开具发票方面的协助义务。
14.保证
14.3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6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含试验报告)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技术要求、检验、试验以及运用、保养、维修/维护等相关要求。
14.7卖方保证及时安排其合格的人员对合同设备的检验、试验以及运用、保养、维修等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及培训。
14.8卖方对其采用的部件供应商所供部件的质量和性能负责。
14.9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寿命期内的质量和性能。
15.质量保证
15.5.1需要监造的物资设备清单在设计联络时明确。
15.6买方对重点物资设备的原材料器件采购、生产、调试、出厂验收等环节将采取驻厂监造或抽查检验等方式进行过程质量控制,但此项工作不免除卖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15.7卖方应为买方提供相关工作便利。
16.履约保证金
无。
17.争议的解决
17.1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时,采用济南仲裁院方式解决争议。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竞争性谈判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订货明细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8)竞争性谈判文件;
(9)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
4.卖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份,卖方执 份。
8.本合同自年月日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表:订货明细表
买方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 系 人:
电话:
卖方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 系 人:
电话:
日期:年月日
附表:订货明细表
物资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 图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出厂 单价 (元) | 运杂费 单价 (元) | 到站 单价 (元) | 安装费 (如有) (元) | 合价 (元) | 交货 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 状态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合计 |
附件二: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致: (买方名称)
鉴于 (卖方名称)已保证按 (竞争性谈判编号) (物资类别/名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实施(包件号)物资供应。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方 (银行名称、地址)(下称“银行”)现开立一笔数额为(元)的保函作为 (竞争性谈判编号)(包件号)所签合同的履约担保,受 (买方名称)(下称“买方”)的约束,该笔金额应由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买方。
如卖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
(1)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不履行投标承诺或不执行供货合同的情况;
(2)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放弃或拒绝继续履行供货合同;
(3)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因原材料或制造工艺产生供货质量问题不及时解决。
我行保证,在收到买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无需买方出具任何证明来证实其要求,即按该要求向买方支付上述款额,但在买方的书面要求中,应注明该项索款,是由于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具体说明情况。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本银行。
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附件三:廉洁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为加强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含甲方人员)义务
1.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从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的财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不得借用、占用乙方车辆。
4.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并及时退还乙方或上缴纪检监察组织。
5.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乙方(含乙方人员)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为甲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
3.不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设备,不向甲方无偿提供车辆等。
4.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5.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乙方不履行其第1项义务,乙方在月内不得进入甲方管理范围投标,当期信用评价定为C级,同时取消乙方2个月参与投标资格,数额较大的加重处理,若一年内再次发生,取消乙方6个月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具体事项按相关通报执行。
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数额由双方约定,以下同),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3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4.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1-3项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约责任追究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约定时间)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
第二卷物资需求一览表
采购人名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维管分公司谈判编号:JNGC2020-02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数量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交货状态及条件 | 收货单位 | 备注 |
1 | JNGC-02 | 铜绞线 | 300平方毫米 | 米 | 2402 | 2021年1月15日 | 济南至青岛 | 满足技术规格书 | 济南维管处 | |
2 | 铜棒接地极 | 直径30mm2500mm | 根 | 267 | ||||||
3 | 打火枪 | 把 | 16 | |||||||
4 | 磨具夹 | 长150mm,长300mm | 个 | 16 | ||||||
5 | 热熔焊接模具 | 水平T字型300-300 | 个 | 9 | ||||||
6 | 热熔焊接模具 | 垂直T字型300-Φ30 | 个 | 9 | ||||||
7 | 热熔焊接模具 | 水平T字型300-16 | 个 | 8 | ||||||
8 | 热熔焊接模具 | 水平T字型300-185 | 个 | 8 | ||||||
9 | 热熔焊接模具 | 水平十字型300-300 | 个 | 9 | ||||||
10 | 焊粉 | 200# | 包 | 1440 |
说明:以上数量是估算数量,最终合同数量待正式施工图提交后,以施工图数量为准。
铜棒接地极
1 概述
本技术规格书规定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中主接地网的铜棒接地极的使用要求。包括总则、涉及项目、引用、参考文件、性能要求、产品证书和检验记录、产品的堆放及运输。总则描述了铜棒接地极的规格及质保等级。性能要求这章规定了铜棒接地极的型号及规格、化学成分、结构、电阻、尺寸及质量。产品证书及检查记录这章描述了铜棒接地极应具有的产品证书及出、入厂检验。最后简述了产品的堆放及运输的注意事项。
2 总则本次使用的铜棒接地极,直径30mm,长度2500mm,零件号为T2-φ30*2500。铜棒接地极需满足的质保等级为QR2。
3 涉及项目l 铜棒接地极的要求
l 铜棒接地极的检验
l 包装与标识
l 装载与储存
l 文件的提交
4 引用、参考文件l GB/T 4423-1992
l GB/T 4423-2007 《铜拉制棒》
l YS/T 649-2007 《铜及铜合金挤制棒》
l GB/T 5231-2001 《加工铜及铜合金化学成分和产品形状》
5 性能要求5.1 铜棒接地极验收准则铜棒接地极选用型号为T2-φ30*2500的紫铜棒,验收时需仔细检查每捆铜棒接地极的标识牌上的型号是否为T2-φ30*2500。
5.1.2 铜棒接地极的化学成分由于主接地网中铜棒接地极敷设于地下,需保证耐腐蚀性能,故选择T2紫铜。T2紫铜无氢脆现象,导电率高,加工性能和焊接性能、耐蚀性能和低温性能均好。考虑到经济性,采购时宜优先选用T2紫铜(T2)。
T2紫铜(T2)的化学成分参见表5.2.2,验收时需要求厂家提供铜棒接地极的化学成分表,其化学成分需符合表5.2.2。
5.1.3铜棒接地极的尺寸1)铜棒接地极规格为φ30mm*2500mm
2)验收时需先检查直径和长度是否相符。
5.1.4 铜棒接地极的电阻铜棒刚接地极20oC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不应大于0.0991(Ω/km)。
验收时要求厂家出示20oC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检验报告,并厂家出示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规范。
5.1.5 铜棒接地极的尺寸及质量1)铜棒接地极直径为300mm。
2)铜棒接地极计算质量为6282kg/km。
3)验收时需要求厂家提供上述数据,并对产品进行抽检。直径需用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5.2 铜棒接地极检验指标及标准5.2.1 型号及规格铜棒接地极的型号表 表5.2.1
型 号 | 尺寸 |
T2φ14 | 14 mm2 |
T2φ15 | 15 mm2 |
T2φ16 | 16 mm2 |
T2φ18 | 18 mm2 |
T2φ20 | 20 mm2 |
T2φ22 | 22 mm2 |
T2φ24 | 24 mm2 |
T2φ26 | 26 mm2 |
T2φ28 | 28 mm2 |
T2φ30 | 30 mm2 |
按照图纸要求,本工程采用T2-φ30*2500。
5.2.2 铜棒接地极的化学成分铜棒接地极化学成分表 表5.2.2
接地极的尺寸及质量表 表5.2.3
型号 | 横截面积 | 结构尺寸(mm) | 参考重量(kg/m) |
T2φ14 | 150 | 1/14.0 | 1.368 |
T2φ15 | 180 | 1/15.0 | 1.571 |
T2φ16 | 200 | 1/16.0 | 1.787 |
T2φ18 | 240 | 1/18.0 | 2.262 |
T2φ20 | 300 | 1/20.0 | 2.792 |
T2φ22 | 400 | 1/22.0 | 3.378 |
T2φ24 | 450 | 1/24.0 | 3.378 |
T2φ26 | 530 | 1/26.0 | 4.718 |
T2φ28 | 615 | 1/28.0 | 5.472 |
T2φ30 | 700 | 1/30.0 | 6.282 |
5.2.4铜棒接地极机械性能
铜棒接地极机械性能表表5.2.4
6产品证书及检查记录6.1 产品证书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技术要求,产品出厂时应通过生产厂的技术检查员的检验。
进厂产品厂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证书应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
产品品种、规格与批号、数量及发货单编号;
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文件、标准编号;
甲方名称、地址;
出厂日期;
试验结果(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
试验日期;
试验人员与试验单位(签字盖章)。
6.2 出厂检验1) 产品应由制造厂的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 产品应按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验收。
型式试验(T),抽样试验(S),例行试验(R)的定义按GB/T 4423-1992的规定。
3) 试验的抽样数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需方不提出要求时,则由制造厂规定。
抽样项目的试验结果如有不合格时,应加倍取样,就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试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3 进厂检验为了检查铜棒接地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对进厂产品进行验收检验。
6.3.1 包装检验1)产品应打捆交货,每个包装件应为同一型号同一规格。若在一个包装件内部有不同规格时,应加明显标志。如有特殊要求,应标明接地极数量。
2)成捆包装的产品,应加用防潮材料,妥善包装。
3)每个包装上应附有标签,标明:
a) 制造厂名称;
b) 型号及规格;
c) 长度:m;
d) 质量:kg;
e) 制造日期:年 月 日;
f) 标准编号。
6.3.2 质量证明书检验核对其质量证明书所提供的数据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6.3.3 外观检验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与良好工业产品不相称的各种缺陷。
6.3.3 检验结果的认可铜棒接地极经验收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可。
6.3.4 运输运输前需对产品进行固定保护,保证运输过程中产品不会出现损坏。
300mm2裸铜绞线材料
1 概述本技术规格书规定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中主接地网的接地裸铜绞合导线的使用要求。包括总则、涉及项目、引用、参考文件、性能要求、产品证书和检验记录、产品的堆放及运输。总则描述了裸铜绞合导线的截面积及绞合股数及质保等级。性能要求这章规定了裸铜绞合导线的型号及规格、化学成分、结构、电阻、尺寸及质量、绞合方式。产品证书及检查记录这章描述了裸铜绞合导线应具有的产品证书及出、入厂检验。最后简述了产品的堆放及运输的注意事项。
2 总则本次使用的裸铜绞合导线截面积为300mm2,绞合股数为37股,零件号为BSCC300。裸铜接地线需满足的质保等级为QR2。
3 涉及项目l 裸铜绞合导线的要求
l 裸铜绞合导线的检验
l 包装与标识
l 装载与储存
l 文件的提交
4 引用、参考文件l GB/T 3952-2008 《电工用铜线坯》
l GB/T 3956-2008 《电缆的导体》
l GB/T 3048.2-2007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金属导体材料电阻率试验》
l GB/T 5231-2001 《加工铜及铜合金化学成分和产品形状》
l GB/T 4909.1-2009 《裸电线试验方法》
l GB/T12970.1-2009 《电工软铜绞线 一般规定》
l GB/T12970.2-2009 《电工软铜绞线 软铜绞线》
l BS 6360 《电气设备用电缆》
5 性能要求5.1 裸铜绞合导线验收准则裸铜绞合导线选用型号为BSCC300的裸铜绞合导线,验收时需仔细检查每捆裸铜绞合导线的标识牌上的型号是否为BSCC300。
5.1.2 裸铜绞合导线的化学成分由于主接地网中软铜绞线敷设于地下,需保证耐腐蚀性能,故选择无氧铜。无氧铜无氢脆现象,导电率高,加工性能和焊接性能、耐蚀性能和低温性能均好。考虑到经济性,采购时宜优先选用二号无氧铜(TU2)。
二号无氧铜(TU2)的化学成分参见表5.2.2,验收时需要求厂家提供裸铜绞合导线的化学成分表,其化学成分需符合表5.2.2。
5.1.3 裸铜绞合导线的结构1)300mm2的裸铜绞合导线的单线数量不少于37跟。
2)验收时需先检查单线数量是不是大于等于37跟。
5.1.4 裸铜绞合导线的电阻300 mm2的裸铜绞合导线20oC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不应大于0.0991(Ω/km)。
验收时要求厂家出示20oC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检验报告,并厂家出示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规范。
5.1.5 裸铜绞合导线的尺寸及质量1)300mm2的裸铜绞合导线计算直径为22.68mm。
2)300mm2的裸铜绞合导线计算质量为2759kg/km。
3)裸铜绞合导线所有单线直径需相同,300mm2裸铜绞合导线单线标称直径为3.7mm。
4)验收时需要求厂家提供上述数据,并对产品进行抽检。直径需用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5.1.6 裸铜绞合导线的绞合方式1)软铜绞线外层的绞向应为右向。
2)股线应采用正规绞合或束绞。
3)绞合及束绞节径比应符合表5.2.6规定。
4)任一绞层的节径比,应不大于相邻内层的节径比。
5.2 裸铜绞合导线检验指标及标准5.2.1 型号及规格裸铜绞合导线的型号表表5.2.1
型 号 | 尺寸 |
BSCC06 | 6 mm2 |
BSCC16 | 16 mm2 |
BSCC25 | 25 mm2 |
BSCC35 | 35 mm2 |
BSCC50 | 50 mm2 |
BSCC70 | 70 mm2 |
BSCC95 | 95 mm2 |
BSCC120 | 120 mm2 |
BSCC150 | 150 mm2 |
BSCC185 | 185 mm2 |
BSCC240 | 240 mm2 |
BSCC300 | 300 mm2 |
BSCC400 | 400 mm2 |
按照图纸要求,本工程采用BSCC300裸铜绞合导线。
5.2.2 裸铜绞合导线的化学成分一号无氧铜(TU1)及二号无氧铜(TU2)的铜原料需符合下表要求
铜原料化学成分表 表5.2.2
组别 | 无氧铜线坯 | |||
牌号 | TU1 [C10100] | TU2 [C10200] | ||
主成分 不小于 | Cu | 99.99 | — | |
Cu+Ag | — | 99.95 | ||
牌号 | TU1 [C10100] | TU2 [C10200] | ||
杂 质 元 素 含 量 不 大 于 | 1 | Te | 0.0002 | — |
Se | 0.0002 | — | ||
Bi | 0.0001 | 0.0006 | ||
元素组总含量 | 0.0003 | — | ||
2 | Sb | 0.0004 | 0.0015 | |
As | 0.0005 | 0.0015 | ||
Sn | 0.0002 | 0.0010 | ||
Pb | 0.0005 | 0.0020 | ||
Fe | 0.0010 | 0.0025 | ||
Ni | 0.0010 | 0.0020 | ||
S | 0.0015 | 0.0025 | ||
Ag | 0.0025 | — | ||
3 | Cd | 0.0001 | — | |
P | 0.0003 | 0.0010 | ||
Zn | 0.0001 | 0.0020 | ||
Mg | 0.00005 | — | ||
杂质元素总含量 | 0.0065 | — | ||
上述牌号对应的氧含量应不大于 | 0.0010 | 0.0020 |
注:1、上表中含量铜为最低限值,其他杂质元素为最高限值。
2、TU1牌号铜线坯应采用符合GB/T5231—2001中的TU0铜和同类铜。
3、TU2牌号铜线坯应采用符合GB/T467—1997中的Cu-CATH-2铜和同类铜。
5.2.3 裸铜绞合导线的结构铜导线导体最少单线数量表表5.2.3
标称截面积/ mm2 | 导体的最少单线数量 | ||||||||||||
圆形 | 紧压圆形 | 成形 | |||||||||||
Cu | Al | Cu | Al | Cu | Al | ||||||||
0.5 | 7 | — | — | — | — | — | |||||||
标称截面积/ mm2 | 导体的最少单线数量 | ||||||||||||
圆形 | 紧压圆形 | 成形 | |||||||||||
Cu | Al | Cu | Al | Cu | Al | ||||||||
0.75 | 7 | — | — | — | — | — | |||||||
1.0 | 7 | — | — | — | — | — | |||||||
1.5 | 7 | — | 6 | — | — | — | |||||||
2.5 | 7 | — | 6 | — | — | — | |||||||
4 | 7 | — | 6 | — | — | — | |||||||
6 | 7 | — | 6 | — | — | — | |||||||
10 | 7 | 7 | 6 | 6 | — | — | |||||||
16 | 7 | 7 | 6 | 6 | — | — | |||||||
25 | 7 | 7 | 6 | 6 | 6 | 6 | |||||||
35 | 7 | 7 | 6 | 6 | 6 | 6 | |||||||
50 | 19 | 19 | 6 | 6 | 6 | 6 | |||||||
70 | 19 | 19 | 12 | 12 | 12 | 12 | |||||||
95 | 19 | 19 | 15 | 15 | 15 | 15 | |||||||
120 | 37 | 37 | 18 | 15 | 18 | 15 | |||||||
150 | 37 | 37 | 18 | 15 | 18 | 15 | |||||||
185 | 37 | 37 | 30 | 30 | 30 | 30 | |||||||
240 | 61 | 61 | 34 | 30 | 34 | 30 | |||||||
300 | 61 | 61 | 34 | 30 | 34 | 30 | |||||||
400 | 61 | 61 | 53 | 53 | 53 | 53 | |||||||
500 | 61 | 61 | 53 | 53 | 53 | 53 | |||||||
630 | 91 | 91 | 53 | 53 | 53 | 53 | |||||||
800 | 91 | 91 | 53 | 53 | — | — | |||||||
1000 | 91 | 91 | 53 | 53 | — | — |
铜导线 20oC时导体最大电阻表表5.2.4
标称截面积/ mm2 | 20oC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 | ||||
退火铜导体 | 铝或铝合金导体 | ||||
不镀金属单线 | 镀金属单线 | ||||
0.5 | 36.0 | 36.7 | — | ||
0.75 | 24.5 | 24.8 | — | ||
1.0 | 18.1 | 18.2 | — | ||
1.5 | 12.1 | 12.2 | — | ||
2.5 | 7.41 | 7.56 | — | ||
4 | 4.61 | 4.70 | 7.41 | ||
6 | 3.08 | 3.11 | 4.61 | ||
10 | 1.83 | 1.84 | 3.08 | ||
标称截面积/ mm2 | 20oC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 | ||||
退火铜导体 | 铝或铝合金导体 | ||||
不镀金属单线 | 镀金属单线 | ||||
16 | 1.15 | 1.16 | 1.91 | ||
25 | 0.727 | 0.734 | 1.20 | ||
35 | 0.524 | 0.529 | 0.868 | ||
50 | 0.387 | 0.391 | 0.641 | ||
70 | 0.268 | 0.270 | 0.443 | ||
95 | 0.193 | 0.195 | 0.320 | ||
120 | 0.153 | 0.154 | 0.253 | ||
150 | 0.124 | 0.126 | 0.206 | ||
185 | 0.0991 | 0.100 | 0.164 | ||
240 | 0.0754 | 0.0762 | 0.125 | ||
300 | 0.0601 | 0.0607 | 0.100 | ||
400 | 0.0470 | 0.0475 | 0.0778 | ||
500 | 0.0366 | 0.0369 | 0.0605 | ||
630 | 0.0283 | 0.0286 | 0.0469 | ||
800 | 0.0221 | 0.0224 | 0.0367 | ||
1000 | 0.0176 | 0.0177 | 0.0291 |
裸铜导线的尺寸及质量表 表5.2.5
标称截面积/ mm2 | 导体制造标准 —/mm | 实心导体计算直径 /mm | 绞合导体计算直径 /mm | 导体标称质量/km | |
实心导体(kg) | 绞合导体(kg) | ||||
0.5 | 1/0.80 | — | 0.93 | 4.5 | 4.8 |
0.75 | 1/0.097 | — | 1.11 | 6.6 | 6.9 |
1.0 | 1/1.13 | — | 1.32 | 9.0 | 9.7 |
1.5 | 1/1.38 | — | 1.59 | 13.3 | 14.0 |
2.5 | 7/0.67 | 1.77 | 2.01 | 21.9 | 22.4 |
4 | 7/0.85 | 2.24 | 2.55 | 35.0 | 36.1 |
6 | 7/1.04 | 2.74 | 3.12 | 52.4 | 54.0 |
10 | 7/1.35 | 3.56 | 4.05 | 88.5 | 90.8 |
16 | 7/1.70 | 4.48 | 5.10 | 140 | 145 |
25 | 7/2.14 | 5.64 | 6.42 | 222 | 229 |
35 | 7/2.52 | 6.64 | 7.56 | 308 | 317 |
50 | 19/1.78 | 7.72 | 8.90 | 416 | 429 |
70 | 19/2.14 | 9.28 | 10.70 | 601 | 620 |
95 | 19/2.52 | 10.93 | 12.60 | 834 | 860 |
120 | 37/2.03 | 12.29 | 14.21 | 1055 | 1086 |
150 | 37/2.25 | 13.62 | 15.75 | 1295 | 1334 |
标称截面积/ mm2 | 导体制造标准 —/mm | 实心导体计算直径 /mm | 绞合导体计算直径 /mm | 导体标称质量/km | |
实心导体(kg) | 绞合导体(kg) | ||||
185 | 37/2.52 | — | 17.64 | — | 1673 |
240 | 61/2.25 | — | 20.25 | — | 2199 |
300 | 61/2.52 | — | 22.68 | — | 2759 |
400 | 61/2.85 | — | 25.65 | — | 3528 |
500 | 61/3.20 | — | 28.80 | — | 4448 |
630 | 127/2.52 | — | 32.76 | — | 5744 |
800 | 127/2.85 | — | 37.05 | — | 7346 |
1000 | 127/3.20 | — | 41.60 | — | 9260 |
节径比表 表5.2.6
类型 | 节径比不大于 | |
股线 | 30 | |
成品绞线 | 一次束绞 | 14 |
内层 | 20 | |
外层 | 15 |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技术要求,产品出厂时应通过生产厂的技术检查员的检验。
进厂产品厂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证书应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
产品品种、规格与批号、数量及发货单编号;
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文件、标准编号;
甲方名称、地址;
出厂日期;
试验结果(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
试验日期;
试验人员与试验单位(签字盖章)。
6.2 出厂检验1) 产品应由制造厂的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 产品应按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验收。
型式试验(T),抽样试验(S),例行试验(R)的定义按GB/T4909.1-2009的规定。
3) 试验的抽样数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需方不提出要求时,则由制造厂规定。
抽样项目的试验结果如有不合格时,应加倍取样,就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试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3 进厂检验为了检查软铜导线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对进厂产品进行验收检验。
6.3.1 包装检验1)产品应成盘或成圈交货,每个包装件应为同一型号同一规格。若在一个包装件内部有两个以上的线段时,应在两根连接处加明显标志。如有特殊要求,应标明线段数量。
2)成盘包装的线盘应符合JB/T8137-1999的规定。成圈包装的产品,应加用防潮材料,妥善包装。
3)每个包装上应附有标签,标明:
a) 制造厂名称;
b) 型号及规格;
c) 长度:m;
d) 质量:kg;
e) 制造日期:年 月 日;
f) 标准编号。
6.3.2 质量证明书检验核对其质量证明书所提供的数据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6.3.3 外观检验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与良好工业产品不相称的各种缺陷。
6.3.3 检验结果的认可裸铜绞合导线经验收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可。
6.3.4 运输运输前需对产品进行固定保护,保证运输过程中产品不会出现损坏。
热熔焊接模具焊粉材料
1 概述本技术规格书规定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中主接地网的热熔焊接材料的使用要求。包括总则、涉及项目、引用、参考文件、性能要求、产品证书和检验记录、产品的堆放及运输。总则描述了热熔焊接材料的规格及质保等级。性能要求这章规定了热熔焊接模具焊粉的型号及规格、化学成分、结构、尺寸及质量、焊接方式。产品证书及检查记录这章描述了热熔焊接材料应具有的产品证书及出、入厂检验。最后简述了产品的堆放及运输的注意事项。
2 总则本次使用的热熔焊接模具为300-300水平T接,300-30垂直T接,300-16水平T接,300-185水平T接,300-300水平十接。焊粉为200#热熔焊接模具需满足GB50169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3 涉及项目l 热熔焊接模具焊粉的要求
l 热熔焊接模具焊粉的检验
l 包装与标识
l 装载与储存
l 文件的提交
4 引用、参考文件l GB50169
l UL467《接地与连接》
l IEC61313-1
l GB14050-2008《系统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l IEEE837-2014《变电站接地中符合条件的永久性连接标准》
5 性能要求:
5.1放热焊接:
?地网所有地下接地线的连接均使用放热焊接工艺。放热焊接工艺必须使连接达到分子结合,必须保证焊接内部无贯穿的气孔,焊接表面无焊渣,光滑 美观。 放热焊接材料(包括放热焊剂及放热焊接模具等)须通过UL标准认证。
要求提供电子点火起燃方式,适用于对烟雾和明火比较敏感的环境中。独立焊粉包装,可以提供个性化模具定制并可以多次反复使用。
焊药无毒无危害(不含磷、镁等),存放安全。 连接处应能承受瞬时大电流冲击,载流能力不得低于导体的载流 能力。用放热焊接连接的两导体,通入规定电流,测量连接处的 温度不得超过该导体温度,并能出示按IEC61312-1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的IEEE837-2014)测试报告。
? 熔焊为分子结合,不会因为腐蚀而松动。焊点应是结构牢固,不会老化和松脱,焊点应不受腐蚀性产物影响。连接点的电阻不受时间变化影响,焊接接头的最大允许温度不小于1084℃。
? 放热焊接连接利用特殊工具,焊接用的材料较轻,携带方便,操作快捷便利,节省施工安装成本,安全可靠,且简单易学。为保证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焊接模具必须要有防止火花溅出装置。 使用打火机应无法点燃放热焊剂。供应商应说明焊药的存储方法及要求。
5.2 焊粉焊接原理:
放热焊接工艺是通过铝与氧化铜的化学反应产生液态高铜液和氧化铝残渣并利用放热反应所产生的高温(温度不应低于2500℃)来实现高性能的电气熔接,不需要外加能源和动力。放热焊接连接接头必须符合GB50169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5.3 焊粉型号及规格
焊粉型号及规格表表 5.3.1
产品型号 | 材质 | 参考重量(g) |
90# | 氧化铜 | 90 |
115# | 氧化铜 | 115 |
150# | 氧化铜 | 150 |
200# | 氧化铜 | 200 |
产品型号 | 材质 | 参考重量(g) |
250# | 氧化铜 | 250 |
300# | 氧化铜 | 300 |
5.4 焊粉检测汇总:
检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值 |
规格允差(%) | 0-5 | 1.2 |
颗粒度(%) | 总重量不低于90% | 90.58 |
熔敷金属(铜焊粉)成分(%) | CU≥84 | 93.25 |
熔点(°C) | ≥1083 | 1150.2 |
备注 | ----- |
6.1热熔焊接模具:
? 焊接模具应采用石墨材质制成。放热焊剂规格及放热焊接模具等应满足所有规格接地材料及联结形式的需要。焊接检验标准:焊接后,接头表面光滑,有金属光泽,接头部位饱满,待焊接导体完全包裹在接头内。
6.2 热熔焊接模具规格:
热熔焊接模具规格表 表6.2
A导线 | B导线 | 模具规格 | 材质 | 模具夹 |
300mm2 | 300mm2 | 300-300水平T接 | 石墨 | HK |
300mm2 | 30mm | 300-30垂直T接 | 石墨 | HK |
300mm2 | 16mm | 300-16垂直T接 | 石墨 | HK |
300mm2 | 185mm2 | 300-185水平T接 | 石墨 | HK |
300mm2 | 300mm2 | 300-300水平十接 | 石墨 | HK |
?
6.3检验要求:
? 供应商按照UL467标准进行生产和制造接地材料及放热焊接材料 。所有原材料供应的厂商均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过程检验措施: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均按相关标准制定完善的工艺制造文件。
? 成品检验:成品检验除包括模具尺寸、材质等主要项目外,还包括外观质量、长度计量、包装、以及装运要求的辅助项目的检查。
7产品证书及检查记录
7.1 产品证书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技术要求,产品出厂时应通过生产厂的技术检查员的检验。
进厂产品厂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证书应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
产品品种、规格与批号、数量及发货单编号;
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文件、标准编号;
甲方名称、地址;
出厂日期;
试验结果(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
试验日期;
试验人员与试验单位(签字盖章)。
7.2 出厂检验1) 产品应由制造厂的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2) 产品应按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验收。
l 型式试验(T),抽样试验(S),例行试验(R)的定义按IEC61313-1
的规定。
3) 试验的抽样数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需方不提出要求时,则由制造厂规定。
抽样项目的试验结果如有不合格时,应加倍取样,就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试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进厂检验为了检查热熔焊接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对进厂产品进行验收检验。
7.3.1 包装检验1)产品应纸箱包装交货,每个包装件应为同一型号同一规格。若在一个包装件内部有两个以上的规格时,应加明显标志。如有特殊要求,应标明产品数量。
2)纸箱包装的产品,应加用防潮材料,妥善包装。
3)每个包装上应附有标签,标明:
a) 制造厂名称;
b) 型号及规格;
c) 长度:m;
d) 质量:kg;
e) 制造日期:年 月 日;
f) 标准编号。
7.3.2 质量证明书检验核对其质量证明书所提供的数据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7.3.3 外观检验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与良好工业产品不相称的各种缺陷。
7.3.3 检验结果的认可热熔焊接材料经验收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可。
8产品的堆放及运输8.1运输运输前需对产品进行固定保护,保证运输过程中产品不会出现损坏。
第三卷(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 包件竞争性谈判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4.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5.投标保证金
6.资格证明资料
7.投标报价资料
8.投标人资格声明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3.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其他材料
1.投标函
致: (招标人)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我方同意招标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我方愿意参加 (包件号)的投标,并已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第包件的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投标报价表相一致的合价总计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 元整)。
我方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物资和服务。
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将严格执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12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投标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
注: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省市县工商管理局的(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竞争性谈判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第 包件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年 月日
注: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物资品种)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竞争性谈判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的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汇至银行账户,汇款单据上须注明所投包件的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和包件号,并保证开标前一天到账。在密封投标文件时将银行回单复印件一份和投标文件正本放在一个密封袋内。
投标保证金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6.资格审查资料
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或电子邮箱)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 ||||||||
6.2生产能力证明
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主要生产设备情况表
序 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厂 | 规格型号 | 主要参数 | 设备编号 | 数量 | 出厂日期 | 额定产能或单位时间产量 | 生产产品或部件 | 备注 |
主要检验设备情况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厂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精度 | 检验内容 | 备注 |
6.3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6.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应附:
(1)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2)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胶济线柱上分区所改造工程需用物资采购谈判包件一览表备注栏明确的相关资料。
6.5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人地址 | |
采购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交货起始日期 | |
最终交货日期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产品应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
6.6履约信用证明
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6.7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地址 | |
采购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交货起始日期 | |
最终交货日期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
6.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7.投标报价资料
7.1投标物资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包件号: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 | 出厂单价 | 运杂费单价 | 到站单价 | 到站合价 | 发站 | 交货地点 | 运距(km) | |
数量 | |||||||||||||
1 | 2 | 3 | 4=2+3 | 5=1×4 | |||||||||
总计 | |||||||||||||
到站合价总计(人民币大写):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 日期: | 年月 | 日 | ||||||||||
7.2物资描述表
投标人名称: | 竞争性谈判编号: | 包件号: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 | 计量 | 数 量 | 交货 | 收货人 | 交货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
图号 | 单位 | 地点 | 状态 | |||||||||
合计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 日期: | 年月 | 日 | |||||||||
7.3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 竞争性谈判编号: | 包件号: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 | 备注/来源 |
一 | 材料费小计 | |||||
1 | ||||||
2 | ||||||
…… | ||||||
二 | 人工费小计 | |||||
三 | 机械加工费小计 | |||||
1 | 设备折旧费 | |||||
2 | 设备维护费 | |||||
四 | 水电费小计 | |||||
生产成本合计 | ||||||
五 | 管理费小计 | |||||
1 | 生产管理费 | |||||
2 | 销售费 | |||||
3 | 服务费 | |||||
4 | 财务费 | |||||
成本合计 | ||||||
六 | 利税小计 | |||||
1 | 税收 | |||||
2 | 税后利润 | |||||
出厂单价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注明运输方式 | |||
到站单价 |
备注:1. 投标人按物资品种做成本分析。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不同物资品种实际需要增减。
2. 不同品种的物资单独列表,标出其主要单价,不少于3个。
3. 写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和运输里程。
4.原材料或零配件等必须填写到备注/来源。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投标人资格声明
8.1制造厂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制造厂名称:
(2)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法定代表人姓名:
2. (1)制造投标物资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及地址 | 主要设施名称 | 年生产能力 | 职工人数 |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名称 |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3. 本制造厂生产投标物资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4. 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 近三年的营业额
年度 | 国内 | 国外 | 总额 |
6. 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易损件名称 |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
7. 最近3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的投标物资: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8.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2代理商的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代理商名称:
(2)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法定代表人姓名:
2. 近3年营业额:
年度 | 国内 | 国外 | 总额 |
3. 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4. 同意为投标人制造物资的制造厂名称、地址(附制造厂资格声明)
5. 由其他制造厂提供和制造的物资部件,如有的话:
部件名称 |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6. 近3年提供的投标物资,如有的话: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7.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代理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3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
致:
我们(制造厂名称)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厂地址)。兹指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的(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竞争性谈判编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厂,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代理商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公章) | 制造厂名称(公章) |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
签字人姓名 | 签字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投标物资 | 备注 | ||
一 | 最大月生产能力 | ||
二 | 已签合同月供应数量 | ||
三 | 剩余月生产能力 |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要求根据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供应计划;
2.供应方式、设备包装、仓储、装卸等条件的要求;
3.运输方式(含由可能的转场倒运);
4.设计联络、工厂验收(若有);
5.现场施工(安装)配合;
6.人员培训计划(施工、运用两部分)。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1.1投标人应根据竞争性谈判物资的技术规格书进行逐条应答并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
11.2投标人应提供竞争性谈判物资的供货范围、详细技术规格及主要技术和性能特征的详细描述表(技术指标与国标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指标的对照表)等;
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制造厂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状况 | 生产产品或部件 |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 备注 |
一 | 生产设备 | |||||||
二 | 检验设备 | |||||||
注: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 日
13.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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