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东海域新城埭头溪(下游段)综合治理工程B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环东海域新城埭头溪(下游段)综合治理工程B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环东海域新城埭头溪(下游段)综合治理工程B标段(施工)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注: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细化通用合同条款款号相同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除通用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 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3工期: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本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3)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往来函件送达期限

均不得超过 3 日,发包人接收函件地点:(签订合同时填写)指定的接收人:(签订合同时填写),

承包人接收函件地点:(签订合同时填写)指定的接收人:(签订合同时填写)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具体范围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具体范围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其费用已在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不另行增加。

(2)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提供办理质监申报、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所需资料。

(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5日内。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要求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已计算出相关费用,自行计入在了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在每周例会上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进展情况;②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③协调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7)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委托协助办理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费用包干,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接水、接电相关手续,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承包人同时应为本工程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但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材进场审核等需经发包人同意方为有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①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②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账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③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发包人等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4.1.10.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含发包人的前期报建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和承包人施工资料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积极配合移交自己资料给承包人,为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提供配合

4.1.10.2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向发包人移交 3套,向城建档案馆移交1套。

4.1.10.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4.1.10.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经初步验收评定合格后28天内

4.1.10.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一起移交

4.1.10.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有发生,届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设计协议》。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每月28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下月的进度计划表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统计截止到每月25日),一式五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相应环保费用属政府规费的由发包人支付;非政府规费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计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②因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建筑废土砂石、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管理、运输距离、安全问题、大型活动、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建筑废土的处置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⑤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⑥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⑦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⑧承包人施工后的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⑨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负责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⑩其它各种检测费用及管线测量(除电梯安全检测费用外),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在投标计价中。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建筑废土砂石的处置和运输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废土砂石运输发包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4]15号)规定进行处置和运输,运输建筑废土砂石的运输企业必须是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目录库中的运输企业。

4.1.10.7项目经理

4.1.10.7.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是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作好工作安排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5 %支付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按20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4.1.10.7.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

4.1.10.7.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

4.1.10.8承包人人员

4.1.10.8.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

4.1.10.8.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5 %支付违约金。

4.1.10.8.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4.1.10.8.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按照2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2000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试验员,发包人将按1000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缺员进场为止。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成员不得擅自变更,一旦变更按《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中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处理。项目管理成员因刑事犯罪或者违规违法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伤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或者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失效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含网上变更登记。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由承包人承担

5.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且应满足:①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②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前 10 天内分期提

供;与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可给予协助;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除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资料外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相应规定执行。其中规定需要专家论证和审查的项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我省和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及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2)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为安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给承包人的专项费用,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的此项费用开支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做好安全工作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费用。

(5)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存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8级以上大风、24小时连续雨量达50mm以上的雨,以厦门市级政府气象台站公布的数据为准。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

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日

万分之五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工期不予顺延;②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在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③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1)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2)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用条款进行签证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3)通用条款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

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合

同条款执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监理人指示执行。主体结构及防渗

体的混凝土试块、有防渗功能的土方填筑、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等重要原

材料。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所有的应按标准规范检测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检测费用,

包括第三方检测费,该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工程的预算总价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内综合考虑;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为监理及发包人指定机构(符合检测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

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专用条款16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加:(7)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造价的,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累计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内且总造价未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由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累计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上且总造价未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审批变更方案;累计增加造价导致总造价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应报市(区)投资审批部门审批。

(8)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得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方可实

********91.cn:5000/TenderProject/%5C%22file:/C:%5C%5CUsers%5C%5CADMINI~1.USE%5C%5CAppData%5C%5CLocal%5C%5CTemp%5C%5Cksohtml11240%5C%5Cwps1.png%5C%22" width="\" height="\">施。

(9)********91.cn:5000/TenderProject/%5C%22file:/C:%5C%5CUsers%5C%5CADMINI~1.USE%5C%5CAppData%5C%5CLocal%5C%5CTemp%5C%5Cksohtml11240%5C%5Cwps2.png%5C%22" width="\" height="\">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子项目超过 1万元),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市

(区)财政审核部门现场核实。

(10)发包人设计变更没有依据约定和规定取得增加造价批准手续的,承包人有权不予实施。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根据厦财建[2018]9号文规定执行。

(一)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类别: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

(2)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

(3)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柴油、汽油。

(二)调整原则: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2)对于施工项目受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的,由工程发、承包人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①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定为基准价的± 10%。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在基准价± 10%以内的不作调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准价±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②基准价按调整项目招标同期《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

(3)调整材料价差增加(减少)的费用,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具体调整办法

(1)材料价差调整的计取方法:

材料价差:可调价差材料工程量× [施工期该材料价格平均值一基准价×(1 ± 1 0%)] ×(1 +税率)

①可调价差材料工程量指可调价差材料在该项目施工期完成的工程量。

②施工期该材料价格平均值指可调价差材料在项目开工至完工期间《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

③税率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税率。

(2)材料价差调整依据的提供:实施材料价差调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审批的签证单据。签证单据应包括项目可调材料在施工期的使用总数量。

(3)材料价差调整发生的费用增加造成项目竣工决算数超过批复概算,由市发改委依据项目最终结算数相应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四)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3%(含±3%)以内的;

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

③材料价格变动(不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中的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中的柴油、汽油的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准价±10%的部分。材料基准价按投标截止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相应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下同);

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②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③在施工期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指数、厦门市建设局发布了厦门市人工费调整指数;④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中的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中的柴油、汽油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准价的±10%的部分。

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

(2)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按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②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③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④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不计风险费),并按照中标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且其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根据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②虽然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③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审定,审定程序按照厦财建[2018]15号文规定。

(4)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指数: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建设局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⑸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中的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中的柴油、汽油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准价的±10%的部分,该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详见厦财建 [2018]9号文。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10%,付款时间应在项目开工手续完成及开工现场条件满足、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 政资金到达发包人账户后 15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50%时,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50%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已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前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10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100万元不予支付。(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3)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15%后,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85%。(4)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5)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5)发包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2%;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完成工程移交物业或使用单位手续、工程档案归档并取得省(市)档案局、厦门城建档案馆的归档备案证明文件和发包人的归档证明文件,同时取得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且相应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6)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在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同时且财政资金到位后一次性结清尾款。(7)以上工程款及预付款均应在相应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后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17.5竣工(完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

17.5.2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厦门市相关规定执行。

17.5.3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审批表办理完成并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且财政资金到位后14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

(2)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且财政资金到位后7天内完成支付。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政府验收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验收条 件为:/,验收程序为:/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签订合同时商定),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2.3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

合同时商定)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

合同时商定)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

合同时商定)

18.7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予支付。

18.7.4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4)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3套、城市档案馆1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予支付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外,还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10%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

定)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签订合同时商定);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19.1.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

19.1.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9.1.3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9.1.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投保内容:执行专用合同条款中第21.13条;保 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费用含在报价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费用含在报价中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通用合同

条款执行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后 28 天内;保险条件:/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各自负责补偿;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各自负责补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一、 合同专用条款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增加9.9:

9.9.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文明达标优良标准(执行建设部备案号DBJ13-81-2006、J10796-2006《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评分标准)及《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行为“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工地大门、围墙、活动房等临时设施的样式和做法实施。(①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②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账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③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发包人等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应保证正在施工中的现场所有部分的照明,以确保现场和现场附近的人以及所有与该工作有关人员的安全,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9.9.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9.9.3.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标准并报送监理和发包人确认

9.9.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实际投入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9.5.环境保护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按照《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的规定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增加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5.2.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按20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25.3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25.4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知悉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设备;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的供应条件;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承包人应了解建筑废土的处置,结合自身企业协调方面的特点,自行考虑土方调配,外弃、外借、土源费及相关运距,费用自行综合考虑到土方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中,中标后单价不再调整;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以防止施工人员同当地居民发生矛盾;承包人应以自身的力量理顺关系,解决纠纷,并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

25.5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号)、《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围挡规范管理办法》(厦市政集[2019]97号)中的要求和标准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7]11号),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围挡样式须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

25.6工程中标后,承包人除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外,还必须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文明施工责任书》、《安全施工责任书》、《廉政协议书》、《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厦建工〔2015〕36号《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厦门市2018年度扬尘防治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考委〔2018〕4号)、发包人单位的厦市政发【2017】75号文以及发包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5.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及临时设施费按规定计取,承包人在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用前必须将此费用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给承包人,差额部分(指投标人按规定计取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金额总计扣除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实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及临时设施费支出金额总计)由发包人扣回。

25.8为避免项目收尾阶段出现“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情况发生,已完工程移交管养前,承包人应负责维护工作(含维护、保洁、安全、照明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25.9在现场“三通一平”工作部分完成且满足局部开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先行进场组织施工,且有关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并无任何异议。

25.10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所有物资设备、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发包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该损失。

25.11本工程工期紧、工作面多,为确保按期完工,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各个工作面必须同时施工时,承包人必须为每个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面投入工程师认为足够的具体人员和机械设备数量开展施工。否则按罚款1000元/人/天计投入数量不足作业人员和按罚款5000元/台班计投入数量不足机械设备,直到人员和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25.12为了利于对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控,施工现场应安装无线监控设备,确保发包人随时远程监控全线现场情况,工地大门门禁需采用人脸识别匝机(2条以上)入场,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远程监控的安装、拆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使用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25.13本工程为财政投融资项目,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办理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程序时间因素,不得以工程款支付时间滞后为理由拖延工程工期、停工及索赔工期顺延。

25.14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的现场到位情况实行上、下班每天四次指纹(或人脸)打卡考勤和不定期抽查,打卡机由承包人自行准备,且要求于开工前配备到位。

25.1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政府或发包人对工程范围及数量提出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增减价款以财政审核为准,且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25.16承包人应遵守《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管理规定》(厦市政发〔2019〕223号)。

25.17承包人要协助发包人办理消防、规划、房产测绘、人防、市政、景观绿化、档案、水土保持、等办理红线测量、地籍调查、单体放样、±0.00验线、水箱、防雷、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电力、给排水、排水证、管线实测、节能(能效测评)、智能化、环保和消防的第三方检测等各项专业验收及综合验收备案并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25.18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办理自建供水设施建设验收、二次供水卫生许可、二次供水建设申请及验收、项目竣工排水许可证、质量监督申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等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检测、监测、测量、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单位应由发包人确定,本工程将由发包人、承包人、检测(监测)单位签订三方合同,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支付。相关检测、监测、测量、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防雷检测、基坑监测、桩基检测、深基坑围护论证、爆破专项安全论证、桩型论证。

25.19涉及安全、质量等重要分项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混凝土的使用需报业主同意。

25.20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25.21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发包人均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保证金或各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25.22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文件、通知;在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等过程中应遵守业主单位的相关文件、规定。

25.23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以上费用,结算不再调整。

25.24本工程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绿色施工,成立绿色施工管理小组,建立并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与目标,制定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25.25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时所报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品牌及规格。(其中商品混凝土和沥青应采用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的供应商,选用前须征得招标人同意。人防门、人防通风防化设备需在厦门人防办备案,应急灯具(消防用)须是经消防部门认证的产品,人防通风防化设备、应急灯具(消防用)、铝合金门窗五金配件最终品牌报业主、监理确认认可后方可实施。)若需变更,须在招标推荐的品牌中选取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意变更后造价增加按投标报价结算,若变更后造价减少按实核减。变更材料品牌及规格需向发包人支付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25.26承包人承诺按照工程进度组织主要材料进场,若因未按供货合同向主要材料厂家支付款项而影响主要材料按时进场,从而影响工程建设,则同意发包人直接将该部分材料货款按供货合同支付给厂家。承包人承诺办理一切财务支付手续。

25.27项目竣工移交时,承包人应负责与招标人、使用单位、业主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书面移交书。

25.28承包人在综合管网施工时要积极配合燃气、电力、自来水、广电、公众网等相关管线单位的施工,充分了解这些管线的走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若图纸内容与这些管线有矛盾,应作出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要负责将项目雨、污水管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系统,在雨污管施工前必须摸清周边市政管道标高后再施工。承包人对已施工完成的室外相关管网应做好保护工作,若造成损坏应承担全部责任。

25.29为了规范保修维修工作流程,及时处理保修问题,维保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

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小修(如灯具、门锁损坏等)在接报后1日内保修;中修在接报后2-3日或与使用方或物业约定的时间内保修。对施工单位逾期未组织整改的,可启动应急维修机制,即由发包方组织应急维修队伍,及时予以处理,维修费用从施工单位保修金中扣除并支付给应急维修队伍。

25.30承包人中标后一周内提供必须的生活房屋、现场办公用房及必备的配套办公用具、用品并提供交通方便。

25.31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从完成竣工验收且与接收单位办理完成移交手续次日起计算。

25.32本工程是重点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投标人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并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以下条款只作为合同条款,不作为技术标评标依据):

25.32.1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使用各种机械设备等用电负荷总量,以及开工时仍无法正常供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停电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对工程工期变更和费用增加或导致发包人被索赔的影响,并配备不少于提供 同时施工的发电设备,中标人接发包人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位,若未到位视为违约,每拖延一天支付发包人1万元违约金”。

25.32.2开工时仍无法正常供水或施工现场用水的水压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相应措施费用。

25.32.3本工程在合同价中已考虑赶工措施费,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延误,工期不顺延。

25.32.4在施工中可能出现“雨季进行土方开挖施工”情况,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招标人索要任何误工损失及费用补偿。

25.32.5所有脚手架及模板支撑均采用钢管。脚手架模板钢支撑接触的地面要用砼进行硬化处理,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对该费用给予增补。

25.32.6关于本工程模板使用(周转次数)的规定:

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本工程所用模板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招标人索要任何费用补偿。

25.32.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质情况的变化,招标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及时增加或调整相应的机械设备或调整施工方案,以保工程进度的需要,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机械设备或施工方案的变化,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机械设备变化或施工方案的变化而增加的任何费用。承包人若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5.33验收工作。按照工程进程,按验收规定及流程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组织进行验槽、隐蔽工程、首件和分部、分项、初验及竣工等验收工作,创造或配合提供验收工作所需条件。若承包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或阶段上报验收工作计划的,逾期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复核,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与无法检测或复核的工程量同意不予签证,并按照第一类违约情况接受处罚。

25.34根据厦财建[2017]81号《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点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代建单位可依照经济合同约定向其索赔”,由乙方原因直接造成本工程的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导致代建单位被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被扣减部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在乙方报送工程结算前,甲方会同乙方、监理单位对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如出现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按文件要求相应的款项在结算时暂扣,直至甲方向乙方索赔完,再返还暂扣款。

25.35装修材料进场前,样品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并经发包人及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25.36工程看护与防护

25.36.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本工程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造成破坏和损坏。由此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5.36.2 合同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事故,工程师认为需对工程安全进行紧急处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36.3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25.37承包人办理中标手续后,需将临时用电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负控费、押金、建设费预付费、租金等缴交到发包人财务部,待财政资金到位或押金退还后,一次性返还承包人。

25.38关于总包管理费:

25.38.1本次招标工程的中标单位为项目总承包单位。

25.38.2对于发包人单项发包的项目,总包服务费由单项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原则上其总包服务费不超过单项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格的1.5%,最终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

25.38.3总包服务费收取对象是指对于发包人单项发包的项目。承包人负责提供垂直运输已有架体、工具房等设施以及相应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留、预埋、洞口风度、进度协调、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产品保护、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和配合费用。如总体进度协调、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产品保护、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

25.38.4对不列入本招标项目清单编制范围及内容的,总包单位必须提供垂直运输、施工作业面、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场地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孔洞,准确的预埋件、预留套管等,并在安装后修补孔洞;完成供电局在进行供电系统施工中需要设备运输墙体预留通道及设备安装后预留通道砌筑、孔洞预留及塞缝以及预埋件预埋等相关配合:在电梯安装工程中负责井道的安全防护、塔吊运输、厅门及门槛水泥灌浆塞缝等。

25.39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5.40 本工程若涉及爆破施工,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爆破施工手续,所发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爆破工程设计与评审费,安全评估、专项监理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41本工程的主要材料采用订货前报审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采购。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含沥青砼和水泥砼、混合料、支座、伸缩缝、防水防腐材料、钢筋、钢绞线、管材、电缆、路灯、变压器等)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投入使用的,承包人除了应负责整改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外,发包人按每项次5~100万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25.42本工程绿化范围内的填土,必须符合园林绿化相关规定,满足绿化种植条件。

25.43本绿化工程养护期为6个月,苗木成活率符合《福建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J13-90-2007)规定要求。当承包人完成施工图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经有关部门初验合格后,开始计算养护期。养护期满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竣工资料报请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负责与接收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25.44本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在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前,承包人必须负责保护、看管、运行,并承担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试运行期间的水电费、临时保安人员、维修人员、看护人员的工资、抢修及抢险的费用等)。

25.45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严格现场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以确保施工安全及第三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若因施工组织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得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一切费用等。

25.46承包人须执行《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行为“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厦市政发〔2020〕116号)相关规定。

25.47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25.47.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开户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专户监管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承包人在办理项目支出时签发的付款凭证,必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承包人方将专户上的资金转入需付款的合同单位。

25.47.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1) 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 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

(4) 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5) 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在每期进度款中单项列支。

25.47.3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合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25.47.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25.47.5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25.47.6承包人应分次提供正式发票,但发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5.48根据住建部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5.49根据厦发改投资[2018]33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条第10点“逾期惩戒”的规定:对经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督促,逾期仍不配合的单位,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纳入“黑名单”管理等。

25.50 投标人根据“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自行考虑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不再调整。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25.51投标人应对钢结构、幕墙、外门窗图纸进行校核,细部做法需要深化的自行进行深化设计,中标后在上述分项施工过程中不得以图纸深化设计原因提出费用及工期赔偿要求。

25.52 因基坑放坡等需要租用或占用周边场地,租赁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25.53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便利且应派专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5.54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图二次送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55如需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待项目财务决算时,凭有效相关行政发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汇入财务决算。

25.56本工程中标后,若中标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含养护管理)的经营范围,中标人需将承包工程中的地面公园工程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营业范围且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单位。

25.57全面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承包人应配合招标人提供全套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料。

25.5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及《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专帐银行另设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人依约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和其他工程款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发包人按照月平均人工费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乙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如实预估三个月的人工费,并经甲方审批后,在当期进度款(含预付款)中申请,因赶工期、更换劳务队伍等原因造成当期人工费数额临时增加情形,由乙方作出书面申请及具体说明,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并按按流程审批后20个工日内将增加的人工费拨付至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平均人工费是指工程价款中人工费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的金额。人工费总额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低于17%。承包人按收到的月平均人工费金额向发包人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承包人结合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若需变更上述专用账户,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发包人,未有效通知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条例》及《管理办法》执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25.59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或减少的,在计量和工程结算时应当取消或扣减,最终价款以厦门市(区)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的结算数为准。

25.60根据厦建筑(2020)7号文、厦建筑(2020)31号文的精神,本招标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已按疫情防控要求调整上浮10%。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疫情防控措施,达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疫情防控开工要求。若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结算时扣减上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若开工时疫情已结束未实际发生疫情防控措施投入的,结算时应扣减上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25.61根据厦委办[2020]8号文、厦建筑(2020)7号文、厦建筑(2020)31号文的精神,本招标项目的人工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厦建筑[2020]31号),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278。若疫情已结束本招标项目还未完工的,未完成的工程量在进度款拨付及项目结算时,其人工费应按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

25.6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应由发包人、监理、施工签字确认并做好影像资料的留档备查工作。各项目部应协助施工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各项费用的收集、确认和上报工作。

25.63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建设及接驳办理手续由承包人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外接线、临时箱变租赁费或购置费、开户费、设计、施工、监理及负控费等)承包人应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承包人同时应为本工程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所需费用承包人应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工程用水承包人自行解决。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承包人同时应为本工程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

25.64 本工程永久用电建设及接驳办理手续由承包人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外接线、箱变购置费、开户费、设计、施工、监理及负控费、调试费等)承包人应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

25.65 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量核对,核对结果误差在±3%内(含±3%),发包人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厦建价协[2020]05号)中“序号5”规定取费标准的80%计取审核费,该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附件1:

诚实信用守法承诺书

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单位参加贵公司的建设工作,在整个建设管理工作过程,本单位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将坚持诚实信用守法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决不索取或者收受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何一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决不给予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何一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若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背上述承诺,致使贵公司工作人员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致使贵公司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 1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致使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1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特此承诺,自愿约定责任无期限。

承包人(法人单位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

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漏;

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裂、松动;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7、水箱、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渗漏水;

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11、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

(一)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二)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含质量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且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单位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移交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发包人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补偿事宜,发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并授权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3%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且竣工备案后支付保修金尾款,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今后如市财政投融资项目实行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则双方另行商定。

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发包人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75%返还承包人;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承包人。

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

4、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有承包人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承包人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承包人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六、保修时限(自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三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开裂、松动的为七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三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三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三天;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三天;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三天。

以上时限均以住户配合为前提。如住户不予配合,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到场确认,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

七、其他

1、发包人指定其“客户服务部”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致: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担的施工任务,为确保安全顺利完成本标段的施工,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图纸及厦门市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施工,我公司严格执行贵司《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行为“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若有违约按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我公司在收到贵司及本工程监理单位签发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后,无需我公司确认,我司承诺按扣款通知单金额及时缴交。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致: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担的施工工程任务,为确保顺利完成本标段的施工,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在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先行进场组织施工,且有关措施费用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并无任何异议。

2、若工程有变更,我公司同意施工,且变更费用以发包人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本公司承认其审核后的造价,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并无任何异议。

承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文明施工责任书

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依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和厦建工2003年52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制度》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建设工地的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共同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

一、建筑工地进出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规范的冲洗台,配置高压冲洗设施及污水三级沉淀池处理),建立专职的市容卫生监督员,防止车轮夹带污染路面。

二、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地坪须进行硬化(场地太大可在道路及施工活动场所放15cm厚度左右),堆土及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土方垃圾、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

三、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机具、建筑垃圾须按文明施工平面布置图整洁堆放。

四、自行搭建的办公室、宿舍要符合坚固、防潮、通风、卫生、消防等要求。临时厕所、淋浴室须符合正常及卫生使用条件要求。

五、建筑工程临时食堂设置须符合卫生、工人须持有效健康检查证上岗,食堂燃料要采用清洁能源。

六、泥浆水须经沉淀处理后,泥浆用密闭罐车运载至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水、生活污水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沟),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周围的下水道(沟),同时设专人负责疏通、清理、防止下水道(沟)堵塞。

七、建设工地内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如须自行搅拌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住宿的临时设施,须采用活动房。水泥、仓库、食堂、钢筋加工车间可以不采用活动房,但外墙面必须刷白,不能超出围墙,屋顶采用金属波纹瓦。并建立工地及临时用房、办公室的防火安全制度。

九、承包人应该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交通要道的整洁。

十、本责任书签订后,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工地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履行责任书内容,将依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相应的处罚。

发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年 月 日联系电话:

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年 月 日联系电话: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6

安全施工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筑法”的有关条款,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施工责任书,并确定乙方所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一、乙方项目经理部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二、杜绝和消灭建筑工地施工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伤亡、重大设备毁损、火灾及爆炸事故;杜绝死亡事故。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安全责任人要明确规定自身职责并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下达,落实到每一个组、每个工人。

四、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各类型的检查井,必须用可靠的材料进行防护,并设置警示牌。

五、重视工地消防工作,要在工地现场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要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及火灾报警、扑救、自救技能的教育。

六、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毒设施,由于乙方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居民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七、在施工中需实施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6.1.3条约定,由于乙方防护措施不力,导致他人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导致周边地区供水管道、输电线路、燃气管道、通讯线路等设施受损,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一切费用。

八、加强重点部位(配电、财务、仓库)安全保卫,加强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以及夜间巡逻,消除各类社会治安隐患。

九、强化对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止和杜绝、假冒、不合格的产品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工地食堂的管理,严防群发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十、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对招收的外来民工要求证件齐全,手续完备。要积极配合辖区民警搞好治安联防工作,确保平安。

十一、派专人值班,及时排除出现的险情,保证周边相邻建筑及人生安全,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100%。

十二、积极参与开展创造文明工地活动,努力使施工现场“五小”设施(宿舍、食堂、办公室、厕所、浴室)整洁;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防火达标;材料堆放整齐、标志明显。安全防护用品齐全。

十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所需投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有关人员将不定期组织检查。若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设置安全生产设施,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投入。致使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能达到合格或有关规定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或完善,同时有权扣除施工合同价款中所计取的全部或部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当乙方不及时落实整改,致使隐患扩大时,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其它承包人实施,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有关人员组织检查:凡安全与文明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的,每次扣罚5000元,由乙方向甲方缴交。

发包人要求乙方必须按有关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到位。乙方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安全技术部门每月和重要节假日前对项目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在检查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参加,未通知或未组织检查均视为违约,检查所存在的应限期整改并在复查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反馈。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发包人将与乙方签订安全管理奖罚协议,落实本合同有关条款,具体明确奖罚细则。

十四、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终止。

十五、本责任书约定正本贰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壹拾肆份,发包人执副本肆份,承包人执副本壹拾份,正副本出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7

廉政合同

发包人(甲方):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建设的有关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六)不准违反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要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为甲方、相关单位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致使甲方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5%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致使甲方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10%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甲方退还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正本贰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壹拾肆份,发包人执副本肆份,承包人执副本壹拾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扬尘防治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扬尘防治,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依据厦市政发[2017]75号《扬尘防治实施办法》,特订立本扬尘防治责任书。

一、防治标准

1、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业主单位批准。在业主单位批准后,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放于项目驻地备查。

二、组织管理

1、各工程项目须由业主、监理、施工共同成立扬尘防治组织机构。

2、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现场扬尘防治工作。

3、制动相关扬尘防治施工组织设计、相应管理制度。

4、定期开展扬尘防治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记录。

5、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台账。

三、边界管理

1、施工现场应做好施工边界管理,原则上以施工红线范围内已提交的施工用地为准,因外单位造成的扬尘污染应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做好记录、留底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2、施工现场周围应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并保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3、在上述部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封闭围挡的或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

四、净车措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并管理维护到位,

2、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或清洁应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3、在施工现场外运送物料、渣土、垃圾的车辆进出工地应当逐车登记,并应实行加盖(覆盖)运输,同时要做好净车上路工作。

五、防尘、降尘设备设施使用

1、工地现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洒水车、雾炮车,有围挡路段应设置喷淋等防尘降尘配套设备,并有效使用。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

2、裸露的地面、土层及时绿化或覆盖。

3、现场搅拌作业应有淋湿或防护栅罩等防尘措施。

4、破碎机、筛分机、物料运输带应配备防尘除尘装置、自动洒水装置。

5、进行切割、钻工、拆除、清扫施工场地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6、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安全网保持整洁、无积尘脏污。

7、遇有风力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

六、场地管理

1、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处理,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便道需硬化处理,施工时有车辆及设备通行时要进行洒水或喷雾降尘作业。

2、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土头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措施。

3、配备足量的保洁员,垃圾杂物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及施工红线范围内道路整洁。

4、完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5、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督查,施工公示牌应按标准制作并立在醒目位置。

七、烟气排放管理

1、禁止使用燃煤、燃油及木柴等高污染燃料。

2、严禁焚烧垃圾及各类材料、废弃物。

八、奖惩及考核制度详参《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

九、本责任书约定正本贰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壹拾肆份,发包人执副本肆份,承包人执副本壹拾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

5.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合同工期为______天。

9.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预付款担保函

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职称证书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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