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招标公告

安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生态补偿等政策。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区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评定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收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场、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区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化生产道路的建设管理。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

(七)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组织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农业灾情,组织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区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制定全区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组织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区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参与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落实对外援助政策,参与有关农业援外项目。组织开展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农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办理涉农违法案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十七)指导全区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八)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水利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按权限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地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落实节约用水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开展水利科技与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安置、后期扶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拟订全区扶贫开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全区扶贫开发、特殊类区扶贫开发工作,全面推进扶贫工程、扶贫行动、扶贫项目引进、扶贫交流与合作,承担扶贫项目监督管理、社会扶贫、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工作。

监督管理移民资金,参与移民规划,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承担三峡、瀑布沟、宝珠寺电站等外迁移民管理和后续实施工作。

(二十一)负责河长制相关工作。

(二十二)承担经区政府批准保留和未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区农业农村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5.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植保植检站不再承担农业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责。农业经营管理站不再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行政管理职责。人居环境治理中心不再承担农村能源管理等行政职责。种子管理站不再承担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等行政职责。农机监理站不再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和组织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不再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牌证核发和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责。科教信息站不再承担对农业科技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农业行业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等行政职责。经济作物站不再承担桑蚕发展规划等行政职责。水产站不再承担从事渔政管理查处渔业违法案件,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拟订水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等行政职责。土壤肥料站不再承担土壤普查规划等行政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再承担动物卫生监督,不再承担动物防疫免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无害化处理、疫情扑灭、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诊疗监督,不再承担兽药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以及兽医医疗器械等监督职责。

水利站不再承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等行政职责。电力站不再承担全区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等行政职责。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室不再承担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划,工程建设项目质检、验收等行政职责。江河管理站不再承担全区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不再承担重大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全区江河、湖泊、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等行政职责,不再承担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农村供水总站不再承担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申报、农村饮水评估、农村饮水工程招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不再承担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自然灾害损坏供水工程重建项目规划等行政职责。水土保持服务中心不再承担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等行政职责。

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职责边界

1.与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单 权力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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