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公安坚决依法捍卫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铅山公安坚决依法捍卫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项目名称:铅山公安坚决依法捍卫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当人们挥手告别2020,欢庆2021到来之际,与这热闹大相径庭的是寒风凛冽中闪烁在葛仙山村的夜空中的警灯。
“大不了一命换一命,你们警察凭什么把这里拦起来!”
“你们闯进去就是,他们敢拦,我就从石坝跳下去!”
是的,打破新年伊始安宁的是这无赖般的撒泼。
原来,2021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葛仙山派出所接报警称:在葛仙山乡陈家坞村矿山有个男的躺在地上,身上压着石头,人已经昏迷,已通知120前往。葛仙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并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经120现场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民警立即向所长报告并联系了刑警大队民警到场处置,开展走访调查工作,经多方调查询问,确认死者为陈家坞村村民欧阳某某。
为了进一步开展调查,公安机关在现场拉起警戒带维护现场秩序。法医到达现场后要对非正常死亡死者进行尸检查清死因,以便后续进一步调查该案。死者家属称矿山还没有对家属进行赔偿,在现场大吵大闹拒绝配合。吵闹过程持续了两三个小时,公安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多次劝解无效。后祝某木(死者姐夫)煽动死者姐姐(欧某青、欧某香)、死者哥哥(欧阳某国)等家属试图以人多势众强行冲撞警戒带,企图破坏现场,在被民警及特警阻拦后还多次推搡民警及特警。不止于此,祝某木还煽动死者亲属跳下石坝,声称大不了一命换一命。
祝某木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妨碍公安机关正常进行案件侦破,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维护执法权威,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陈家坞非正常死亡案件快速破案,治安大队迅速处警,固定证据,依法传唤祝某木等人接受调查,鉴于两人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祝某木、欧某青、欧某香三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民警的教育下,祝某木等三人追悔莫及,对他们当时的行为深表歉意,并表示事情已经发生,愿意为自己冲动无知买单。同时希望其他群众能以他们为鉴,知法守法,无理取闹是得不到一个正确的答案的。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同时,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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