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已由丽水市公路管理局以丽公路基 [2011]236 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青田县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省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养护二类甲级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以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位于乡道仁小线仁庄镇境内,原桥为双曲拱桥,全长 75.4米,桥宽 4.7米,需要拆除重建;新建桥梁为4-18.5 米 空心板梁,桥宽8.5 米 。主要内容为:拆除原桥,在原址新建空心板桥梁,下部结构采用灌注桩基础、桩柱式桥墩、重力式桥台,上部结构采用4-18.5 空心板梁。共为一个合同段,计划工期10个月,缺陷期24个月。计划总投资229.5万元。

3 、报名需知:

1 、招标文件索取途径:网上下载:时间: 2013 年 1 月 6 日起,网址: http;//www.qtzfcg.gov.cn/

2 、需要施工图纸的可在 2013 年 1 月 15 日 前的工作上班时间到青田县公路管理局复印,每套收取复印费 100 元。

3 、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为: 2013 年 1 月 28 日上午 09:00 时 ( 北京时间 ) ,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前送交至:

单位: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 地址:鹤城镇塔山路 101 号 六 楼

电话: ****-*******

4 、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席。

5 、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办妥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交易席位,并缴纳席位费,否则交易中心电脑系统将无法接受投标。

6 、投标担保金交纳注意事项:( 1 )采用银行汇票 ( 随带已填写完整的银行进账单 ) ,其它交纳方式一律不予认可;( 2 )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银行汇票:( 3 )投标担保金额度为贰万元整。

开户名称: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专户

开户银行:青田县鹤城农村信用社塔山分社

账  号: ****************377303

7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由投标人自行了解。

4. 联系方式

招标人: 青田县公路管理局

地 址: 青田县鹤城东路 18 号

邮 编:323900

联系人: 朱小勇

电 话: ****-*******

传 真: ****-*******

招标人: 青田县公路管理局

2013 年 1 月 6 日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名称: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 招 标 人:青田县公路管理局 备案单位:青田县交通运输局日期:2013年1月6日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青田县公路管理局2013年1月6日说明一、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的格式和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本项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二、招标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引用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通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正文,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和约定。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下册)的技术规范,其内容详见《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下册)。在“技术规范”中对《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下册中的“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五、《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下册)由投标人自备。 目录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8 1. 投标人资格要求………………………………………………………………………………………9 2.项目概括与招标范围…………………………………………………………………………………9 3.报名须知………………………………………………………………………………………………9 4.联系方式………………………………………………………………………………………………10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1.总则…………………………………………………………………………………………………………27 1.1 项目概括……………………………………………………………………………………………27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7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7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27 1.5 费用承担……………………………………………………………………………………………28 1.6保密 …………………………………………………………………………………………………28 1.7语言文字 ……………………………………………………………………………………………28 1.8 计量单位……………………………………………………………………………………………28 1.9 踏勘现场……………………………………………………………………………………………28 1.10 投标预备会 ………………………………………………………………………………………28 1.11 分包 ………………………………………………………………………………………………28 1.12 偏离 ………………………………………………………………………………………………29 2.招标文件……………………………………………………………………………………………………29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9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9 3.投标文件……………………………………………………………………………………………………3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0 3.2 投标报价……………………………………………………………………………………………30 3.3 投标有效期…………………………………………………………………………………………31 3.4 投标保证金…………………………………………………………………………………………313.5 资格审查资料………………………………………………………………………………………313.6 投标备选方案………………………………………………………………………………………32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2 4.投标……………………………………………………………………………………………………………33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3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33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3 5.开标……………………………………………………………………………………………………………33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33 5.2 开标程序……………………………………………………………………………………………33 6.评标……………………………………………………………………………………………………………34 6.1评标委员会…………………………………………………………………………………………34 6.2 评标原则……………………………………………………………………………………………34 6.3评标…………………………………………………………………………………………………347.合同授予 ……………………………………………………………………………………………………34 7.1 定标方式……………………………………………………………………………………………34 7.2 中标通知……………………………………………………………………………………………34 7.3 履约担保……………………………………………………………………………………………34 7.4 签订合同……………………………………………………………………………………………35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5 8.1 重新招标……………………………………………………………………………………………35 8.2 不再招标……………………………………………………………………………………………359.纪律和监督 …………………………………………………………………………………………………35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5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5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5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59.5 投诉…………………………………………………………………………………………………36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附表一:开标记录表……………………………………………………………………………………………37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38附表三:问题的澄清……………………………………………………………………………………………39附表四:中标通知书……………………………………………………………………………………………40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1附表六:确认通知………………………………………………………………………………………………4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3 1.评标办法………………………………………………………………………………………………50 2.评审标准………………………………………………………………………………………………50 3.评标程序……………………………………………………………………………………………50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3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5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08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09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11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19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34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另册)………………………………………………………………………………………… 144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规范……………………………………………………………………………………………… 147(一)通用技术规范………………………………………………………………………………………147(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147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56目录………………………………………………………………………………………………………158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59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61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162四、投标保证金……………………………………………………………………………………………163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65六、工程作业方案…………………………………………………………………………………………166七、项目管理机构…………………………………………………………………………………………172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73九、资格审查资料…………………………………………………………………………………………174十、承诺函…………………………………………………………………………………………………181十一、其他资料……………………………………………………………………………………………182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本招标项目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已由丽水市公路管理局以丽公路基[2011]236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青田县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省补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1.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养护二类甲级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以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次招标的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位于乡道仁小线仁庄镇境内,原桥为双曲拱桥,全长75.4米,桥宽4.7米,需要拆除重建;新建桥梁为4-18.5米空心板梁,桥宽8.5米。主要内容为:拆除原桥,在原址新建空心板桥梁,下部结构采用灌注桩基础、桩柱式桥墩、重力式桥台,上部结构采用4-18.5空心板梁。共为一个合同段,计划工期10个月,缺陷期24个月。计划总投资229.5万元。3、报名需知:1、招标文件索取途径:网上下载:时间:2013年 1 月 6 日起,网址:http;//www.qtzfcg.gov.cn/2、需要施工图纸的可在2013年1月15日前的工作上班时间到青田县公路管理局复印,每套收取复印费100元。3、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为:2013年 1 月 28 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前送交至:单位: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 地址:鹤城镇塔山路101号 六 楼电话:****-*******4、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席。5、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办妥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交易席位,并缴纳席位费,否则交易中心电脑系统将无法接受投标。6、投标担保金交纳注意事项:(1)采用银行汇票(随带已填写完整的银行进账单),其它交纳方式一律不予认可;(2)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银行汇票:(3)投标担保金额度为贰万元整。开户名称: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专户开户银行:青田县鹤城农村信用社塔山分社账  号:****************3773037、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由投标人自行了解。4. 联系方式招标人:青田县公路管理局地址:青田县鹤城临江东路159号邮编: 323900联系人:朱小勇电话: ****-*******传真: ****-*******招标人:青田县公路管理局2013年 1月 6 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青田县公路管理局地址:青田县鹤城临江东路159号联系人:朱小勇电话: ****-*******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1.1.4项目名称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1.1.5建设地点丽水市青田县1.2.1资金来源省补及地方财政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共一个合同段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0 个月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0.1投标预备会不举行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1.10.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1.11分包不允许分包,严禁转包。禁止挂靠和以他人名义投标。如发现投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1.12偏离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标有编号的补遗书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8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1 月28日 09 时 0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汇票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开户名称: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专户开户银行:鹤城镇农村信用社塔山分社账  号:****************377303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0 年~ 2012 年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0年1月1日以来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0年1月1日以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3.7.3项有关规定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份(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再提供2本)3.7.5装订要求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正本、副本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投标文件除封面和封底外逐页标注连续页码。4.1.2封套上写明内层封套: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外层封套:送达招标文件地址: 招标人名称: 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在2013年1月28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4.2.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鹤城镇塔山路101号6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5.1开标地点和时间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鹤城镇塔山路101号6楼)。5.2.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 由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 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青田县评标专家库的交通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中随机抽取。在抽取的5名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10%。履约担保的的形式: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从县级支行及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丽水市交通局地址: 丽水市大洋路262号电话: ****-*******青田县监察局电话:****-*******地址:青田县鹤城中路33号 邮编:323900丽水市公路管理局地址:丽水市灯塔街194号电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12)、(13)目细化为:(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为准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准);(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处于有效期内的;1.4.3补充第(16)目:(16)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信用企业。1.12偏离1.12.3(2)目细化为:(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3.1投标文件组成第3.1.1项细化为: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承诺函;(9)其他资料;以上内容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和要求,投标人不得修改。3.2投标报价补充第3.2.7和3.2.8项3.2.7 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为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在0.95、0.96、0.97三个连续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本工程的控制价以补遗书发布。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下,高于投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废标处理;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但不作废标处理。 3.2.8 招标人设有风险控制价,投标控制价的85%为风险控制价。若投标人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时应按7.3.1款额外提交现金。3.4投标保证金第3.4.4(2)目细化为:(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3.5资格审查资料第3.5.1项补充:项目经理(含备选人)、项目总工(含备选人)提交的社保证明应为最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最近三个月的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第3.5.3项细化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a.合同协议书;b.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质量鉴定报告)。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批文〕,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业绩规模需在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材料中体现,如规模不明,必须附有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依次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业主证明材料。第3.5.8项细化为:3.5.8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7投标文件的编制第3.7.4项细化为: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5.2开标程序第5.2.1(6)目细化为:(6)设有调整系数、复合系数、下浮系数,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7.1定标方式第7.1款细化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7.2中标通知第7.2款细化为: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第7.3.1项细化为:7.3.1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县级及以上银行出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2)若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投标控制价的85%)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方式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投标控制价的85%)之差额。7.4签订合同第7.4.4项细化为: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9.5投诉第9.5款细化为:投诉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其中,认为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显失公平的,应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2结果公示补充第10.2款:10.2 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废标原因及依据在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http://www.qtzfcg.gov.cn/上公示。10.3行贿查询补充第10.3款:10.3 行贿查询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招标人将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自2009年2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附录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标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养护二类甲级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其注册资金与所投标段规模相适应。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标段财务要求1本合同段要求提供不少于60万元的流动资金。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标段业绩要求11、近三年内按一个合同段成功完成过1座危桥加固除险施工。注:1.必须提供2010年1月1日以来(以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或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上的日期为准)完成项目业绩证明材料,a.合同协议书;b.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见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质量鉴定报告)。二者缺一不可(危桥工程只需验收证书即可),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批文〕,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业绩规模(路面工程规模业绩数字)需在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材料中体现,如规模不明,必须附有业主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3.业绩规模解释顺序依次为:质量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业主证明材料。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标段信誉要求1招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3.1、 自2010年1月1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准),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以法院判决书为准);2、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企业;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以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 格 要 求项目经理1公路工程施工经验5年及以上,具有公路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经理备选人1项目总工1公路工程施工经验5年及以上,担任过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项目总工备选人1注: 1.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提供三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提供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及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必须为正反面复印),否则作废标处理。2.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最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最近三个月的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否则作废标处理。3.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及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能在合同工期未完工的在建项目中任职,否则作废标处理。4.一个类似项目是指成功完成过危桥加固除险施工。 5.应提供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应由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项目负责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号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等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编号至投标时是否有在建工程养护保险是否在本单位缴纳已完工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本表填写说明:一、在建工程的标准:1.已签订合同,但未竣工验收;不能提供交工验收单的均属在建工程。二、对有在建工程负责人参与投标的处理办法:1、一经查实,取消参与投标或中标的资格;2、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我承诺上述我公司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附录六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标段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1质量检验负责人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经验3年及以上,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质检员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试验负责人1公路工程试验工作3年及以上,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试验检测员及以上资格证书。安全负责人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注:本表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投标人: 施工合同段: 姓名年龄专业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工程担任职务毕业学校年月毕业于(学校)系(科),学制 年经历年~ 年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备 注注:1、“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下列人员需填写此表,(每人填一张):①项目经理;②项目技术负责人;③质量检验负责人;④试验负责人;⑤安全负责人。 2、所有人员均需对照表2强制性条件的要求填写,否则视为不满足要求。 附录七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挖掘机台1水泥拌和机套150kw以上发电机组套2压力机台1水准仪台1重型击实仪器 套1砼抗压、抗折试模 套1砼塌落度筒台1石子筛、砂子筛套1 注: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按照本表进行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配备表格式投标人: 施工合同段: 机械名称规格型号额定功率(KW)或容积(m3)或吨位(t)厂牌及出厂时间数量(台)新旧程度(%)预计进场时间小计其中拥有新购租赁备注注:1、上述设备租赁与新购的初步落实程度,应在备注中述明,如拟租用应附租用意向协议书及对方单位相关情况和联系方式;如为自有设备,需附采购发票复印件,否则作废标处理。2、应按表3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和本表格式详细填写功率、产能、吨位、容积等参数,并应符合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否则作废标处理。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偏离即偏差,偏离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规范;(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全。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2.2.3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承诺函;(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 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数量为准。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3.3 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3.5 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料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三级项目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见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结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允许更换。3.5.8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如果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人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4.1.2 投标人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要求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 开标程序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会议结束。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5.2.3 如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2)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其中: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除按本章第5.2.2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诉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 月 日时 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工程量清单预算价调整系数复合系数(K)下浮系数(i)评标基准价(元)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 日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 编号:(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先澄清如下:1.2.……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年月 日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 (姓名)。项目总工: (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年月 日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年月 日附表六确认通知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 月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②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投标担保金额、投标最终报价、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工程质量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改;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它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资格审查资料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以银行电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符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6)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b.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的内容和分包工程量符合规定。(8)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9)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经三分之二以上(含)评标委员认定,投标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1.2资格评审标准①(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附录1);(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附录2);(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附录3);对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规定如下:a.已完工程交(竣)工验收项目,必须同时附:(a)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或质量等级证书)复印件;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1.2资格评审标准①(b)合同协议书复印件。(c)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b.合同协议书和质量证明文件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c.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如质量证明文件和合同协议书中都没有体现工程规模的,必须附发包人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附录4);(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附录5);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a.项目经理(包括备选项目经理):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或省级及以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公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提供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b.项目总工(包括备选项目总工):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提供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7)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8)其它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投标文件资格评审不通过。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评标报价:90分(2)技术评价:6分(3)管理水平:3(4)企业资质与信誉:(-2~1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不含高于投标控制价和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确定①:C=(A×K+B×(1-K))(100-i)/100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A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以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设定。调整系数一般可在0.95、0.96、0.97、三个连续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个值作为调整系数;招标人的控制价以补遗书发布。B为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含高于投标控制价和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K为复合系数(从0.40、0.45、0.50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i 为下浮系数(从1、2、3、三个连续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值)。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评分因素与分值评分标准条款号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2.2.4(1)评标价90分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1)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得90分;(2)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90-偏差率×100×1.2(3)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90 + 偏差率×100×1评分因素与分值评分标准条款号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2.2.4(2)技术评价6分质量检测设备0.5~1.0分仅满足资审要求得0.5分,功能有提高、水平更先进加0.5分技术人员配置1.5~2.0分仅满足资审要求得1.5分,资历和经验较为丰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0.5分养护设备配置1.0~1.5分仅满足资审要求得1.0分,配置合理、功能有提高、水平更先进的加0.5分养护技术方案0.5~1.5分养护作业和保畅方案表述清楚、合理、可行得0.5分,方案关键技术符合实际,实施的路线明确的酌情加分,最多加1.0分2.2.4(3)管理水平3分养护组织机构0.5~1.0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得1.0分,根据欠缺情况酌情减分至最低0.5分;质量保证和保畅1.5~2.0分措施得力得2.0分,根据欠缺情况酌情减分至最低1.5分。2.2.4(4)企业资质与信誉1分施工企业资质1分养护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为公路养护相应资质的得1分;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二级及以上的得0分企业信誉-2自2009年8月1日以来,在养护工程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以县级及以上法院书面判决书及下达时间为准),隐瞒不报的扣2分,如实填报的扣1分。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3.4.1评标结果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分值(评标价、技术、管理、企业资质与信誉得分合计),经监标人当场签证后,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综合得分完全相同时,投标价低者优先(若出现综合得分完全相同且投标价也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代表按随机抽签的办法决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先抽到者优先)。3.4.2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3)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废标说明);(4)评标结果;(5)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委员应在(3)、(4)、(5)项的每一页上签字。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做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之中。(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计按照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2 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C 十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4凡超出投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它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它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4.1~表4.2(表4.3))。1.1.1.9其它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它文件。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小修保养工程(适用于小修保养工程):是指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进行经常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这些作业内容按公路养护工程考核进行质量考核、实行总价承包的工程;专项养护按《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工程细目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工程内容及计量规则,以单价计量支付的工程。1.1.3.1中修工程(适用于大中修养护工程):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大修工程: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实行单价承包作业的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它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交工验收:指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检测和检验,且按《浙江省公路大中修工程交(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省公路局 浙公路[2005]51号)的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交(竣)工验收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经交(竣)工验收认为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养护企业施工的行为。1.1.6.4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5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6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1.6.7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1)其它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养护技术规范、道路及构筑物现况、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及次、差路率情况、)或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2份,并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与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养护承包期结束,在发给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技术资料和所有图纸以及承包人在养护承包期内积累的所有养护记录和资料(包括台帐)全部交还给发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它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期;(5)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6)根据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7)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大中修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精心组织养护,加强养护质量控制,完成本合同公路大中修工程。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养护装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加强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合同期内的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分项指标PQI、SCI、BCI、TCI等及次差路率指标RoP应符合技术规范第106节的规定要求,达到该要求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养护作业方案。4.1.5保证养护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实施和完成养护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生产负责人,且不少于1人,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签字记录;(5)根据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JTG H30-2004)的具体规定;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辆通行两不误。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为保护实施的养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在本养护工程中严格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严格按照《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并接受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部门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第8篇投标书附表5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道路用地等)。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在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与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0.2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2)水文和气象条件;(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大中修养护工程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附近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5)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还应认为,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养护工程合同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在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进行的检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交货验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3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它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养护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9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它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处治和排放。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养护工程实施时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养护施工中粉尘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养护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运走。9.4.1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1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养护工程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工作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交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监理人将在投标书附录的期限内发布进驻通知令,承包人应在投标书附录规定期限内进驻。11.2交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日期计算,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养护工程合同的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应不超过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不排除采用其它扣款方法。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相应奖金。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它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验收标准执行。(适用于小修保养工程)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质量,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技术状况标准》进行检测、调查和评定。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应经常保持在90分以上。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验收标准执行。(适用于大中修养护工程)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工程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等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加强材料检验工作,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加工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检验委托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它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如养护路段对工程量清单中子目部分内容需实行专项工程的,则对实施专项工程子目的单价按里程及时间进行折算,相应工程子目单价每月折减2%。(适用于小修保养工程项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6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它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养护工程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它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A=1-(B1+B2+B3+…+Bn);B1、B2、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市价格有关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适用于小修保养工程)小修保养工程的总承包项目,须经发包人或公路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养护检查和考核,如对本合同养护工程质量目标能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发包人可以进行小修保养季(年)度总承包养护价款的支付。专项养护工程的工程计量以工程细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量计价,并经验收合格进行工程的计量。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参与对专项养护工程的计量,提供计量所需的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相关的记录或者图纸。17.1.2计量方法(适用于大中修养护工程)工程的计量以净値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値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30%。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2)材料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已用于养护工程之中时,材料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材料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交(竣)工结算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适用于小修保养工程)(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交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交工付款金额。(3)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适用大中修养护工程)(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交(竣)工验收18.1交(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交(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小修保养工程的养护项目,经公路养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交竣工合并为一次交工验收。18.2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公路大中修工程交(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试行)》(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浙公路[2005]51号)的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它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公路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竣)工日期,以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7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和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4单位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它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交(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桥隧结构物大中修养护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为2年。其它项目的缺陷责任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养护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或第10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对其为本工程合同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可暂定为30万元,按议定的保险费率办理。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它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承包人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标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限期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标,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合同实施期间,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进行项目改建的,则养护合同自然终止。发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其范围限于在已给承包人的暂付款中尚未包括的款项与款额,其单价和总额价应按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下述费用:a.在工程量清单中第100章承包人驻地建设等总额支付项的应付款额,只要这些子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或其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部分履行了的相应比例费用;b.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养护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c.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而该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它支付之内;d.承包人的员工在上述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但是,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它款额。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费额,应由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它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在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15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养护工程款额(扣除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扣除的款额后),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则承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发包人,该终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计量支付的时间进行进度支付,如连续2次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停工(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和其它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和其它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于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它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本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4.2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青田县公路管理局地址:青田县鹤城东路18号邮政编码:32390021.1.2.6监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合同价时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元∕天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签约合同价10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1216.1合同期内不调价13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14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无15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3 份16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万元12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13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 %14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5 %合同价格15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份16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份17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4份1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1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5‰(编制投标文件时,事故次数暂按两次计列)2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丽水仲裁委员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6其它本项补充1.1.6.1、1.1.6.2目:1.1.6.1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规定,“一类项目”是指规定范围和数量的检查、保养和小修项目,实行年度总承包的养护项目。1.1.6.2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规定,“二类项目”是指超过一类项目规定范围和数量的检查、保养和小修项目,实行按实结算的养护项目。2.发包人义务2.8其它义务本款约定为: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浙江省交通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支行三家联合下发的浙劳社监[2007]9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时扣除合同价的2%(每个合同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作为代承包人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本合同项目养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项目驻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向市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承包人账户。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本项第4.1.10(2)目细化为:(2)为规范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承包人应在本工程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交工路发[2003]544号文件《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浙江省交通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文件浙劳社监[2007]9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并接受项目所在市交通行政部门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若有违反,按22.1.2项约定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应当依法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格式按“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附件6),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15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用工备案。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浙江省交通厅)浙交〔2009〕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规定,承包人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并填写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考勤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承包人应当按月如实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包人没有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发包人可暂缓支付当月的工程计量款。第4.1.10(3)目约定:(2)承包人驻地建设必须满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浙江省交通厅)浙交[2008]296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4.10承包人现场查勘本款补充第4.10.3项: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与相邻标段的相互影响和干扰,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公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本款第9.2.1项补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第9.2.5项约定为: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的内容(适用于小修保养工程):(1)日常养护的巡查制度安排,包括内容、频率、方法等计划(2)对检查、专项调查和技术检测安排,及其结果的养护对策方案(3)“二类项目”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供应、资金流量、保道路畅通及进度计划等(4)质量、安全保证体系(5)环境保护措施(6)其它应说明的事项承包人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的内容(适用于大中修养护工程):(1)养护工程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2)养护工程计划;(3)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的供应及资金流量计划;(4)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保施工道路畅通方案;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b.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②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③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④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⑤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施工;⑥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⑦ 爆破工程;⑧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5)质量、安全保证体系;(6)环境保护措施;(7)其它应说明的事项。11.开工和交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为:(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8℃以上;(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20℃以下;(3)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雨日超过1天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4)大风天气:日风力在6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以上台风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6)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1天;(7)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异常恶劣的气候数据以养护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资料为准。12. 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12.1(6)项约定为:(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无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原内容后补充:发包人如连续2个月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停工(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3.工程质量13.7质量抽检第13.7款补充: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处理: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仅对承包人用于养护工程的水泥、钢绞线、Ⅰ钢筋(光圆钢筋)、Ⅱ钢筋(带肋钢筋)进行价格调差。(1)基期和当期价格的确定:基期价格仅作为材料价格调差的计算基准依据,上述材料基期价格为:水泥×××元/吨,Ⅰ钢筋(光圆钢筋)××××元/吨,Ⅱ钢筋(带肋钢筋)××××元/吨,钢绞线××××元/吨;当期价格的选定,以计量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江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当月发布的价格信息公布的××市材料综合信息价为准进行价差计算。(2)调差材料数量的确定:Ⅰ钢筋(光圆钢筋)、Ⅱ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按计量的数量进行调差,水泥数量参照交通运输部2010年8月××日发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进行计算。(3)价格调差办法:当期价格与基期价格比较变动幅度在±5%以内(含),则不予调差;如变动幅度超过±5%,对超过±5%部分价差由发包人全额补偿或全额扣回。(4)价格调差结算:每个月在计量时进行调差计算,每季度进行计量支付或扣回,不考虑费率等其它费用。(5)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核准,由发包人审定。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原内容后补充:“开工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的10%,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为合同价7%,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支付(将扣除合同价2%代承包人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第二期为合同价3%,在发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已进驻,主要人员和设备已到施工现场,并能满足连续施工需要,经监理人核实、业主批准,且发出开工令后支付。18.交(竣)工验收本条补充第18.9款:18.9交(竣)工文件(1)小修保养工程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阶段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将养护原始记录、文件资料、图表记录等按发包人规定进行编制并提交监理人审核。编制的档案、图表、资料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大中修养护工程承包人编制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3号令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他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承包人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中的“保险金额”内容约定修改为: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费用)至1000章的合计金额。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失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28天内。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违反“投标人须知”第1.3.3项关于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合格的规定,则课以2%合同价的违约金;或(2)违反第4.6款关于承包人人员管理的规定,或违反第6条承包人承诺提供施工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则课以1%合同价的违约金;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若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当承包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换主要人员时,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更换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被替换人员的资质,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的,按下述规定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8万元/次,技术负责人5万元/次,其他主要人员3万元/ 次,若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按下述规定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10万元/次,技术负责人8万元/次,其他主要人员5万元/ 次,或(3)违反第4.9款关于承包人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的规定,课以与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或(4)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5)在接到根据第37.3或39.1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6)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41.1款规定开工;或在第46.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14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它关键部分的施工;或(7)发生了第4.1款规定的违规分包的情况;或(8)违反第7.2款关于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规定;或(9)违反第35.1款关于要求承包人的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的规定;或(10)违反第4.1.10(3)目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若承包人在执行合同中,有本项(4)、(5)、(6)、(7)、(8)、(9)、(10)目等所列情况,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况酌情向承包人课以1%合同价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将在履约担保中索扣。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路)段小修保养工程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路)段由K +至K + 计 km路面、桥梁 座,计长 m以及其它……。2.承包人应承诺和承担公路日常性小修保养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规范;(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一、二类项目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6.对承包人实施的日常巡查和养护工程考核,由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制定具体的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办法,采用季度检查、年度检查相结合,综合确定年度考核评分结果,并以二类项目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子目计量支付的依据。7.为本合同小修保养工程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承包期为日历天。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养护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 政 合 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3.承包人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月 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项目名称)标段公路养护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伟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爱情生产的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年月日 附件四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签字)年月 日抄送:(监理人)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年 月日附件六预付款担保格式预 付 款 担 保(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七工程资金鉴管协议格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资金管理内容(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甲方的权责(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4)在乙方、丙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3.乙方的权责(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4.丙方的权责(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6.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经办银行:(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附件八农民工劳动合同格式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委托代理人:,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 乡(镇) 村(街)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从下列A、B中选择):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 (从下列A、B中选择):A.无试用期;B.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三、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小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当每月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B.每月日前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四、工作时间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B.甲方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它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六、劳动保护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七、劳动纪律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九、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其它: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十一、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它事项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厅监制——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依据浙江省《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2009)第一部分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和计价要求等进行编制。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如有)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一类项目”(指工程量清单第1000章中项目名称)工程量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数量;“二类项目”(指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第700章中子目名称)工程量为暂定的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是预计的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技术规范” 中计量与支付条款中的“支付子目”里所标注的“相应计价规范子目”栏的子目编号,即与《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一部分中“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细目号相衔接。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及“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细目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5对养护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3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承包人都应填入单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支付依据;有些子目虽未标出数量而要求填入总额价者,投标人应按要求将总额价填入。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2.7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本项目的暂列金额的数量为第100章至1000章工程量清单合计的3%(不可预见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3.其它说明3.1本合同无计日工。3.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中所有要求署名、盖章处,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署名、盖章。4.工程量清单4.1 青田县仁庄桥(中桥)危病桥梁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第100章总 则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101-1保险费-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总额102-1档案资料编制费总额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02-3交通安全管理费总额102-4安全生产费总额1.5%103-1临时用地总额103-2临时供电总额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清单第100章合计人民币 工程量清单清单 第400章 桥梁细目号细目 名 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401-3桩基试验检测(暂定工程量)每一试桩6200012000403-1基础钢筋(包括灌注桩、承台、沉桩、沉井等)-a光圆钢筋(Ⅰ级)kg1033.5-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6725.4403-2下部结构钢筋-a光圆钢筋(Ⅰ级)kg2338.3-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7010.4403-3上部结构钢筋-a光圆钢筋(Ⅰ级)kg17449.3-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28395.9-C焊接钢筋网kg3576.5-d绞缝加强钢板焊接钢筋kg1082.9-e绞缝加强钢板kg971.5404-4桥台清基m3766.2404-5桥梁结构拆除405-1钻孔灌注桩,桩径1.20m(包括砼)M410-1混凝土基础-aC25片石砼m3294.7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aC25片石砼m3398.3-bC30砼m3115.8-C料石镶面m364.4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aC25砼m337.1-bC40砼m352.9-cC50砼m327.8410-4预制混凝土上部结构-aC25砼m314411-5后张法预应力钢绞线kg11344.8411-8预制预应力混凝土上部结构-a空心板梁C50砼m3265.9-b锚具套288-cD55波纹管m2621415-4泄水管只16416-1桥梁支座-aGJZF4 180×250×44块48-bGJZ 180×250×42块48417-4伸缩装置-aGQF-F60异型钢伸缩缝m17451-2桥梁整体拆除-a拆除老桥m3880452-3人行道、栏杆、护栏-a钢管栏杆m148452-3桥上照明设施-a路灯(包括预埋件、管线)盏6464桥台回填(沙砾)m3800清单第400章合计人民币 4.2投标报汇总表(项目名称) 标段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1100总则2400桥梁8第100章至400章清单合计9已包括在清单合计中的暂估价合计10清单合计—暂估价 [(8)—(9)=(10)]11不可预见费 [ 暂列金额 =(10)× 3% ]12投标报价 [(8)+(11)] =(12)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4.3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利润税费管理费其它机械使用费材料费金额辅材费主 材主材费单价单位主材耗量费工人金额单价工日目 称子 名码编号序第二卷第六章图纸(另册)投标人在2013年1月15日前的工作上班时间到青田县公路管理局复印(收取复印费)第三卷第七章技术规范(一)通用技术规范“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和《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中的《技术规范》 (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和修改, 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中同一编号的章、节、小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2.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第100章总则第101节通则第102节工程管理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第200章路基第207节坡面排水第207节挡土墙第300章路面第301节 通则第312节 水泥混凝土面板第316节 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早期破损的防治第100章总 则 第101节通 则101.01范 围第1条细化为:1.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2009年莲都区危病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碧湖大桥。101.04标准与规范第4条细化为: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若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b.《通用技术规范》。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e. 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 第102节工程管理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补充第1条,原第1、2、3、4条改为第2、3、4、5条,原第5条改为第7条: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补充第6条:6.承包人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填土不实、软土地基超限沉降、桥面铺装层碎裂、桥梁伸缩缝松动、桥头跳车、隧道渗漏水、结构物表面粗糙等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预控措施。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删除本小节全部原内容,改为:1.承包人应与施工进程同步形成、积累、整理及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进查阅。2.当分项(或分部)工程完工时,承包人须按监理人规定的分项工程资料目录和表式,将上述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抽查试验记录及竣工图表等有关的所有资料编订成册,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作为该分项工程中间交验和计量支付的书面依据。其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资料的原始件由承包人保存。3. 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2004年第3号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交通厅)[2002]138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4.竣工文件的组卷成册,如档案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内容按上述要求编制外,还应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5. 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承包人不得用工程照片作宣传,除非事先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103.04 临时占地补充第3条:1.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而与当地发生纠纷,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支出费用。103.05 计量与支付1.计量增加第(5)条:国防光缆的拆移费用计入103-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子目项内,以“总额”计。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104.04 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2. 消防设施删除第(1)款原内容,改为:(1)承包人应当按照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生产区、生活区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做到布局合理,并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水源充足。施工驻地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并设专人负责对工地进行防火知识教育。第200章路基第207节坡面排水207.06计量支付修改1.计量内容(1)边沟的加固采用C20砼,按图纸施工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以立方米计量。由于边沟加固而需扩挖部分的开挖,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与支付。3.支付子目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207-1C20混凝土边沟m3第300章 路面第301节 通则301.03 一般要求补充第6条6、材料要求和配比控制列入各节基本要求,通过检查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定。第312节 水泥混凝土面板312.16计量与支付1.计量修改第(1)条内容:(1)水泥混凝土面板按图纸和监理人指示铺筑的面积、体积、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按平方米、立方米计量。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任何超过图纸所规定的尺寸的计量面积、体积,均不予计量。增加第(4)条内容(4)混凝土面板浇筑前需进行路槽开挖,路槽的开挖按立方米计。3.支付子目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312-1水泥混凝土面板-a厚200mm(C30)m2-b厚100mm(C20)m3315-1开挖路槽m3补充第315节:第316节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早期破损的防治315.01基本要求1. 路面早期破损是路面在早期运营过程中暴露的通病。主要是由于路面施工时材料不好、级配不佳、工艺不善、机具不行、压实不够、排水不良等原因引起,承包人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 承包人应针对合同段情况,详细制订确保路面质量、预防早期破损的路面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材料的料场地点、采备方式、运输形式、堆放场地,试验路及各结构层的施工时间安排,机具设备的配备和人员的安排,采用的工艺和工序的衔接,特殊气候条件(雨天、高温、冬季天气)下的施工对策,以及自检要求和质保措施等。在施工作业指导书中应明确各种材料的各项质量指标;及对关键工序、采用工艺、采取的措施等给予明确的事先指导。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或组织设计不完善或施工作业指导书马虎的,应视为路面施工条件不具备。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直至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获得批准止。3. 承包人应重视路基质量的复查与缺陷处理。复查内容包括路基平整度、拱度、强度、外型组成尺寸等,只有在复查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路面施工。如有路基表面松散、起皮、局部弹簧、边坡凹陷、强度不足,以及平整度差等缺陷,则必须先进行路基处理合格后,方准施工路面。若路基施工为另一承包人,则路基、路面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主持下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中间交验工作,施工交验应有记录、有签字。未经交验的路基工程不得进行路面施工。4. 承包人除必须遵循技术规范有关章节进行施工外,还应严格遵照本节的施工要点。315.02施工要点1. 材料质量与试验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路面施工质量和使用质量,尤其是就地采备的粗、细集料,如碎石、砂子等。引起路面早期破损的原因之一是粗细集料的质量不符要求。因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面层粗集料, 其强度、磨光值、压碎值、磨耗值、粒径等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确定料场前必须先进行各项指标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采用。石料尽可能采用二次破碎,按各级粒径要求选择不同筛子进行筛分,严格控制各档规格的碎石粒径。碎石产品规格超标准的,严禁使用。对于面层粗集料必须采用反击式破碎机生产,集料含泥量必须控制在允许值以下。用于沥青混凝土面层的碎石,还应进行PH值测试,当采用酸性石料时,为提高石料与沥青之间的粘结力,可掺入适量的水泥、石灰或抗剥落剂。(2)面层细集料:保证砂子粒级和清洁度, 对于含泥砂子应进行清洗。对于同一料场的砂子,每天供料都得试验(粒级、含泥量等)。不同料场的砂子,必须及时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3)基层和底基层集料:除磨光值不作要求外, 其它均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确定料场前应采集样品,先进行试验,自检合格的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作为供料场。每批材料到场应自检。(4)堆场:用于堆放集料的场地, 地面必须硬化。对面层集料还应设有防污染的隔离措施和完善的排水系统。不同粒级的材料分别堆放,并留有一定间距的隔离带。承包人应制定集料堆放区划图,并报监理批准。(5)基层施工,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在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进行。2. 集料级配与混合料试配路面各结构层设计应符合相应的级配要求。承包人应对每一档集料进行筛分试验,检测其粒级情况和进行各粒级掺配试验。实际级配应尽量位于规范中值,曲线适顺,偏高限或偏低限的级配应进行调整,直至满足级配曲线要求,并据此确定每一档粒级的材料掺配量。当材料料场不同或采用不同破碎工艺时,应及时对材料进行筛分试验,调整各粒级掺配量。承包人要加强自检,并做好级配试验的记录,按规定报监理审认和备查。承包人要重视各结构层混合料的施工配合比试验。各类结构层的混合料配合比的要求如下:(1)粒料类结构层:a.级配碎石:选定的最佳级配应该是压实后孔隙率最小、强度最高、最稳定。因此,一定要通过试铺检验。由于级配碎石的级配要求较高,承包人需提出相应的级配控制保证措施。b.填隙碎石:为了填隙密实, 要求材料有一定的级配和材性要求。山皮土、塑性指数偏大的和含水量高的土不得用作填隙料使用。当料场轧制的材料不符级配要求或细粒料太少时,可选购一部分强度高、洁净的细料(如砂、石屑)掺入, 但必须经试配确定其掺配量。上述两种结构其强度需通过试铺检验,如由于级配不佳而强度不足的,则需重新调整级配。(2)半刚性结构层a.二灰碎石层:除集料质量、级配必须满足要外,对石灰、粉煤灰材料的质量应按规范要求严格检验,并报监理签认。施工前,必须先进行混合料配合比试验,测定其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集料掺量必须在80% 以上;高速公路宜采用Ⅲ级以上的磨细生石灰,其石灰掺量由实测的有效钙和氧化镁含量确定,石灰与粉煤灰比例建议为1∶3~1∶4。b.水泥稳定碎石层:对于水泥稳定类基层集料级配的要求非常严格, 必须要求集料从粗到细连续级配, 但严禁使用塑性指数偏高的土作细料填充。因此,承包人要严格控制级配,对级配的自检力度要加强。用作半刚性基层的水泥,宜选用标号较低的22.5MPa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剂量用作底基层时为3~4% ,基层为4~5% 。在试配时,应严格控制试配强度,其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3)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水泥标号应按设计抗折强度确定,各级路面适用的水泥抗折强度见105节强制性条文105.02.3、表5.1.1-1的规定。所用集料的压碎值、磨耗值级配组成应符合设计要求。3. 拌和、运输、摊铺碾压等关键工序的要求要精心组织安排拌和、运输、摊铺碾压三个环节的人、机、料、组合,使之连续作业。施工前应对各种施工机械进行调试,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1)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a. 拌和:拌和站的设置位置与摊铺现场距离不能超出规范允许距离, 应采用强制式拌和机拌和。拌和前要测定石子、砂子的含水量,一般上、下午各一次,特殊天气要及时测定,并调整施工配合比,拌和时间应严格控制。工地应挂牌明示水泥、集料配合量和加水量。b. 运料:运送混合料要防止离析,已离析的混合料不准再用。c. 摊铺与振捣:摊铺时要严格控制运输车辆的出料高度,随倒随铺,必须采用滑模式摊铺机作摊铺振捣作业。d. 拉毛:横向拉毛或压槽,其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e. 切缝:掌握好适宜的切缝时间,过早切割易发生啃边,过晚切割板会先裂(发生不规则收缩裂缝)。切缝时间根据试块强度增长情况确定。(2)对于半刚性基层、底基层a. 拌和:基层、底基层混合料必须集中厂(场)拌。并尽可能采用粒料土拌和机拌制。拌和设备应有自动进料和计量装置,拌和料应均匀,无结团现象。拌和要严格控制含水量,对于石灰、粉煤灰、碎石,一般每天拌和前应测定其含水率,并在工地挂牌明示每拌各种材料配合掺量和加水量。b. 摊铺:摊铺要做到平、匀、快。必须采用摊铺机摊铺。摊铺时,发现混合料拌和不匀的,应停止摊铺,严重的要回料重拌,轻度的辅以人工拌和。严格控制碾压厚度,同一结构层需分层摊铺时,分层压实厚度至少要在15厘米以上,严禁薄层摊铺或贴补。摊铺表面应平整,混合料要均匀,对局部的粗细集中区块,应人工拌匀。c. 碾压:要掌握碾压机具的配套组合、碾压时间和碾压密实度。碾压机具采用以20t以上的振动式压路机为主与12~15t静压式三轮压路机为辅助的组合方式,按静—振—静次序碾压至规定的密实度。应注意后轮应重叠1/2轮宽,并超过两段接缝。禁止在已完成或正在碾压层上调头。未压实的端头混合料(如水泥稳定类)应铲除废弃。并按规范要求处理端头工作接缝。对于水泥稳定碎石类混合料的碾压必须在水泥终凝前完成,一般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在集中厂拌法施工时不应超过2~3小时,任何超过这一时间而未作碾压的混合料或经测定不符合密实度要求的均不能复碾,应作废料处理。混合料的碾压含水量(即最佳含水量)应先经试验确定, 碾压必须在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进行, 密实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3)对于粒料层的拌和、摊铺与碾压对于级配碎石和填隙碎石类,要进行一定的掺配拌和,要求粒料层材料级配均匀,含水量最佳。摊铺时要避免出现粗细集中区块,摊铺后须自检一次。碾压应采用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钢轮压路机静压整型。4. 施工期养生和养生期交通管制施工中对碾压成型的基层(或底基层)养护不重视、交通管制不严,结构层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就过早地损坏(如出现裂缝、松散、坑槽等),是导致路面早期破损的主要因素, 必须予以防止和处理:(1)严格实行封闭养生。对基层、底基层一般采用洒水养生法,每天洒水次数视气候条件而定,应始终保持表面潮湿。养生期一般为7天,气温较低时宜适当延长。承包人要作好养生期的养护记录。任何由于外界因素引起的局部损坏必须采取措施及时修补。(2)养生期间基层上应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包括施工车辆)和其它作业。(3)养生期满后, 底基层上应尽快铺筑基层, 基层上应及时施工沥青封闭层。封闭层的施工质量,要求做到沥青洒布量满足设计要求、洒布均匀、表面不透水。承包人要加强自检,凡洒布量不足或透水的要补封。封闭后的基层上,只允许通行本路段面层施工作业车辆。(4)水泥混凝土面板养生方法应采用湿养和养护剂养生。养生时间视气温确定,高温季节不少于14天,低温季节至少在4周以上,只有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才能开放交通。养生期结束即应进行灌缝施工,按设计要求严格选择填缝材料。(5)沥青混凝土面层碾压完成后, 应仔细检查面层有无推挤裂缝、碾压密实度不足的局部松散区,以及是否还存在个别石子松动和不平整处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重做。未经交工验收的沥青混凝土面层严禁堆放建筑材料,严禁在面层上拌和砂浆或混凝土,确保路面清洁不受污染。5. 路面排水(1)路面排水不良是路面早期破损的主要原因之一。承包人对路面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本规范第313节要求精心施工,确保路面表面和内部排水畅通,不致滞留而形成病害。(2)路面表面排水a. 路面面层摊铺时, 要严格按设计做足路面横坡和做好平整度, 确保雨水能通过横坡迅速向两侧排流, 避免行车道路面范围内出现积水。b. 两侧设置拦水带的路面,对拦水带的泄水口的设置位置、泄水口的形式(一般为对称喇叭口, 纵坡路段宜做成不对称的喇叭口式)、泄水口的各项尺寸(开口长度、低凹区宽度及下凹深度等)必须严格按图纸做足做好, 并圆滑地与边坡急流槽相接。c. 无拦水带的路面,要注意接顺行车道路面和土路肩的衔接,避免土路肩挡水。d. 对中央分隔带表面无铺面的排水,为防止地表水通过中央分隔带渗入路基和路面内部,要注意拍紧中央分隔带路基、路面结构层内侧的坡面,认真铺设涂双层沥青的土工布隔渗层,做好渗沟、渗沟周围包裹的反滤织物及横向排水管。渗沟、横向排水管及隔渗层等材料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e. 中央分隔带的回填料应采用透水性材料填筑夯实。(3)路面内部排水a. 为排除通过路面接缝、裂缝或空隙或由路基或路肩渗入并滞留在路面结构内的自由水,承包人应特别注意路面内部排水系统,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b. 为防止路面面层结构内的自由水渗入基层,承包人要做好基层顶面封层油的施工,封层沥青用量不小于1.2㎏/m2, 洒铺要均匀,不留空白,封层油应分二次洒铺。c. 沿路面边缘设置的由透水性填料的集水沟、纵向排水管、横向出水管和过滤物组成的边缘排水系统,其各项材料应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纵向排水管和横向排水管的铺设纵、横坡应做足,接口要严密,透水性填料应密实,反滤层应密贴。d.挖方路段,特别是石方路堑地段,常因路堑路床顶面过高或底基层下未设排水层,导致路床积水无法排出,软化底基层、基层,引起面层开裂。承包人应按图纸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做好石方路堑路床顶面的排水层,确保路面内部排水畅通。315.03计量与支付本节防治要点均应包含在各道工序内,不另计量支付。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 标 文 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适用于大中修养护工程)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十、承诺函十一、其它材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联通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 拟定委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为:。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1.4.5自颁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计算 2 年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 2000 元/天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 10% 签约合同价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无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无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不调整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 10% 签约合同价(含代缴2%合同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8材料设备预付款17.2.1无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 20 万元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短期利率加手续费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4.1月支付额的 10% 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 5% 合同价格投标人: (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招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项目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者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1.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2. 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3. 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公证。 三、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四、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的形式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4.1~4.3)六、工程作业方案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作业方案(文字要求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1)工程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2)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的供应及资金流量计划(3)工程的技术措施和保畅方案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b.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②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③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④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⑤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施工⑥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⑦ 爆破工程⑧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4)质量、安全保证体系(5)环境保护措施(6)其它应说明的事项2.工程作业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总体作业计划表附表二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临时占地计划表附表五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附表六合同用款估算表 总体作业计划表 年…54321 年121110987654321年121110987654321度年份月目项程工要主1.施工准备2.路基工程(1)边坡维护(2)挡墙修复(3)路肩维修……3.路面工程(1)坑洞修补(2)沉陷维修……4.桥涵工程(1)桥面排水系修复(2)伸缩缝保养……5.隧道工程(1)洞口仰坡清理……附表一总体作业计划表附表二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上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营地、料场、临时设施、供电、供水、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四临时占地计划表用途面积(m2)需用时间年 月至年 月用地位置菜地水田旱地果园荒地桩号左侧(m)右侧(m)一、临时工程1.便道2.便桥3.…………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1.临时住房2.办公等公用房屋3.料库4.预制场……租用面积合计附表五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用电位置计划用电数量(kW?h)用途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备注桩号左或右(m)附表六合同用款估算表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投标人的估算分期累计金额(元)(%)金额(元)(%)第一次开工预付款1~34~67~910~1213~15…………缺陷责任期小计100.00投标价:说明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观察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七、项目管理机构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注: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理人的姓名和地址。2.若无分包,则投标人应填写“无”。分包值合计(万元)九、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账号技工经营范围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备注注:1.在本表后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公司单位职务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毕业学校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经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获奖情况目前任职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担任职位可以调离日期备注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双面)、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如建造师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报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3.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四)财务能力承诺书致:(招标人全称)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 (养护项目名称)工程通过资格审查,参与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元(¥)的流动资金,供本项目在养护工程需要时使用。特此承诺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年 月日注:本项目要求各合同申请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60万元流动资金。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或指标单 位123路线名称起讫桩号(标段)养护里程km公路等级/行车道数路面类型路面宽度m桥梁m/座隧道m/座交通流量辆养护质量(好路率或MQI)%……………合同总价万元承包期限年、月发包人(主管部门)……………备注注:1.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或指标名称。2.应附已完(20 10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 月 1 日)相应养护工程证明文件的清晰可辨复印件(由该养护工程发包人或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3.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本表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公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主管部门予以通报。3.若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六)正在养护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养护工程质量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本表应包含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将开工或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所有项目。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项 目投标人情况说明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十、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必要的养护机械设备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不进行更换。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 十一、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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