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司法局关于公布《汉台区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汉中市汉台区司法局关于公布《汉台区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汉中市汉台区司法局关于公布《汉台区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时间:2020-12-30 16:40:00区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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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汉中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关于进一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法办发〔2020〕6号)和《中共汉中市汉台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汉台区关于进一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区法办发〔2020〕5号)有关要求,汉台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的证明事项梳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汉台区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汉台区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汉中市汉台区司法局

2020年12月30日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办理指南

备注

1

验资报告

符合申办“县(区)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

2

场所使用权证明

符合申办“县(区)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开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3

验资报告

符合申办“《县(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

4

场所使用权证明

符合申办“《县(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开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5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符合申办“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

6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符合申办“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的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教师资格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门出具《会计从业资格证》

7

消防鉴定

符合申办“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住建局或辖区派出所

《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陕教规范[2019]4号)第五条第(二)项: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地房屋质量、食品卫生、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由区住建局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300平方米以下的由辖区派出所出具消防检查记录

8

房屋安全鉴定

符合申办“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

《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陕教规范[2019]4号)第五条第(二)项: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地房屋质量、食品卫生、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开具

9

场所使用权证明

符合申办“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陕教规范[2019]4号)第五条第(二)项: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地房屋质量、食品卫生、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开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10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符合申办“县级医师执业注册(含中医)”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医疗机构出具聘用证明

11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符合申办“县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出具人员资质证明和设施设备名单

12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方检测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3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由申请人自行出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由申请人出具相关索证

14

验资报告

符合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

15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符合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由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

16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符合申办“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51号附件1“许可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需提交的材料:(1)陕西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5)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证明复印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

17

从业人员学历、资格证明

符合申办“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教育部门

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由教育部门出具,资格证书由人社部门出具《人力资源管理证》。

18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符合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关于印发汉中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汉市劳社发[2010]29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租用场的场所必须签有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无危房…符合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

由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

19

房屋安全鉴定

符合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关于印发汉中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汉市劳社发[2010]29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租用场的场所必须签有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无危房…符合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开具

20

消防安全鉴定

符合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住建部门

《关于印发汉中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汉市劳社发[2010]29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租用场的场所必须签有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无危房…符合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

由区住建局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21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符合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

22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符合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人社部门

财政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的资格证书由人社部门出具,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门出具《会计从业资格证》

23

农药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符合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农村部门指定

学校或毕业院校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农业发〔2017〕94号),第八条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二)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农资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三)其他人员不少于56学时的系统培训学习;第九条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除具备上述第八条外,并应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指定学校开展培训或毕业院校

24

农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符合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的通知》(陕农业发〔2017〕94号),第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合理,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并配备相应的消防、防盗等设施。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和仓储区域。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开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25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10万元以上)

符合申办“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场监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办理

26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符合申办“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

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核发

27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符合申办“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购买单位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设备购买票据和主要设备图片

28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符合申办“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开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29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符合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陕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注1。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开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30

公司人员情况

符合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主管部门或毕业院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

31

有与养殖规模场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符合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主管部门发放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发放

32

从业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符合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

3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符合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开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34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主管部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向农业主管部门申领

35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符合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

36

亲本来源证明(购种合同

符合申办“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种单位

汉中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水发【2014】76号)。

签订购买合同

37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符合申办“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9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开具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38

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符合申办“娱乐场所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审批”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7条: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39

营业场所房屋租赁意向书

符合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40

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申办“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的相关条件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或申请人自备

《电影管理条例》第36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41

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证明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前,申请人已按法律规定足额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

汉台区行政

审批服务局

汉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第二十五条: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具体收取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区人防办办理

42

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取发票

证明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企业已缴纳建筑行业劳保费用。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汉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6〕290号)第八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

实行告知承诺制

43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确认书

证明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企业已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汉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汉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保证金属于用人单位所有,银行专户存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使用。

实行告知承诺制

44

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小作坊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部门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在市场监管局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5

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小作坊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公安部门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在公安局办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46

从业人员健康证

办理《小作坊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医疗机构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在医院体检后办理的健康证复印件

47

房屋使用权证明和平面布局图

办理《小作坊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申请人自备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自己出具的生产加工场地平面图

48

生产工艺流程图

办理《小作坊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自备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自己出具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49

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在市场监管局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0

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公安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在公安局办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51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医疗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在医院体检后办理的健康证复印件

52

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11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在市场监管局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3

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公安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在公安局办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54

从业人员健康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医疗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在医院体检后办理的健康证复印件

55

房屋使用权证明和平面布局图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区市场监管局

不动产交易中心和申请人自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自己出具的生产加工场地平面图

56

计划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用于办理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等的申报。

汉台区卫生健康局

本人单位、户籍地所在村(社区)镇(办)事处卫计办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二章 资格确认第十二条第(三)节第四条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人口发【2012】19号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身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人口发【2010】75号)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1、当事人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再婚的需持离婚协议)由村(社区)出具婚育证明并加盖公章。

2、当事人持所有资料到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计生办,计生办审核后加盖公章。 3、当事人持所有证件到县区卫计局,卫计局审核后并加盖公章。

不推行告知承诺制

57

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迁移

(户籍地公安机关历史户籍档案无法反映亲属关系)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户政中心

公安派出所、行政单位、社区、公证处等。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58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明

户口注销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户政中心

医疗机构/社区、村委会/公安、司法部门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公民死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公民在家中自然死亡的,提交《死亡推断书》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59

户口注销证明

户口迁移登记

(户籍地派出所无法反映的户口注销登记)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户政中心

迁移人原户籍派出所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60

关于同意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申办出入境证件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人人事主管单位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第七条,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经人事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就近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入境证件

61

亲属关系及申请事由证明

申办港澳探亲签注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治安警察局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探亲需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可向就近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

62

银行业机构安全防范建设报验申请证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报验申请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经文保大队

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由银行保卫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汉台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申报

63

施工验收证明

施工方向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报告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自检报告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经文保大队

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由银行保卫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汉台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申报

64

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施工单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对隐蔽工程的验收报告以及相关照片和资料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经文保大队

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由银行保卫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汉台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申报

65

合同证明

本机构与当地公安机关110处接警中心联网报警服务合同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经文保大队

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由银行保卫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汉台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申报

66

银行业机构安全防范建设报建申请证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报建申请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经文保大队

申请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由银行保卫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汉台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申报

67

银行工程设计方案证明

需提供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证明(应包含9个区域)1.营业场所平面图。2.现金柜台剖面图3.防弹玻璃安装剖面图4.取款槽剖面图5物防设计结构图6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7运钞车停靠位置平面图。8管线敷设图。9监控室平面图。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经文保大队

申请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由银行保卫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汉台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申报

68

银行购买物防技防产品设施证明

需要提供银行安全防范产品在有效年检范围内的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防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证明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经文保大队

申请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由银行保卫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汉台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申报

69

银行施工人员身份证明

需提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和技术职称复印件证明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经文保大队

申请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由银行保卫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汉台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申报

70

硬件、软件设施证明

需提供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机房接地系统防雷施工方案证明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经文保大队

申请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由银行保卫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汉台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申报

71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表

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

汉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镇办(街道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人去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一级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盖章,证明申请人及家庭经济困难。

标签: 清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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