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膳食纤维测定仪仪器2招标公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膳食纤维测定仪仪器2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膳食纤维测定仪仪器采购项目(GDC-****************6) 网上竞价公告

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膳食纤维测定仪仪器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GDC-****************6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委托, 对下列货物及服务进行网上电子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进行网上竞价。
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开始日期: 2013-01-15 09:27:48
联系人: 王建平 截止日期: 2013-01-18 09:27:48
联系电话: ****-******** 送货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312号
联系邮件: zfcg2@fjciq.gov.cn 到货时间: 采购结果公告后 21 天内
剩余时间: 备注信息:
资质要求: (一)竞价人是厂商(或总代理)或厂商(或总代理)授权的正规经销商或代理商,确保投标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提供的原装原厂正品。到货时,应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函和原厂证明。供货及时,符合中央政府采购规定。(二)为便于安装、调试、维护、培训,限福建供应商或在福建有销售服务网点的外地供应商参与竞标。竞价人所投标产品在福建省设有原厂商(或总代理)售后服务机构,具有所投标产品的技术服务资格认证工程师和售后实施、服务的经验,保证售后服务质量。(三)竞价人竞价时必须提供以上2项资质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所投标产品原厂商(或总代理)售后服务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年检)、税务登记证等扫描件,并随附件上传。原件备查。
供应商在竞价时,须根据资质要求中的内容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质证明。
需求附件: ****************75.doc
采购商品信息
商品分类 参考品牌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基本描述
膳食纤维测定仪 无 无 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膳食纤维测定仪仪器采购项目
GDC-****************6

商品名称: 膳食纤维测定仪
参考品牌: 无
参考模型: 无
商品产地: 国外
数 量: 1
单 位: 台
服 务: 竞价人的竞价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一、设备要求设备名称 参考品牌/型号 主要用途 技术参数 数量膳食纤维测定仪 用于检测食品、饲料原料及成品、谷物、植株等样品中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总膳食纤维等含量。 详见附表 1 二、竞价要求(一)竞价人应在其竞价文件中如实、客观描述所投产品的技术性能及参数。采购人一经发现竞价人存有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性能描述等情形的,将取消该竞价人的中标资格;存有虚假行为的中标商将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二)竞价人在竞价文件中,应就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设备配置要求”详细阐述其所投产品的“投标技术规格”,对偏离情况作出填写和明确说明(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格式如下),并应附所投产品“产品说明书”及“仪器彩页”对其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佐证。采购人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表中打“★”部分为重要参数,投标人必须完全满足,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价要求。技术规格偏离表序号 设备名称 招标技术规格 投标技术规格 偏离 说明 (三)竞价文件需详细列出所投标产品的全套配置清单(包括品牌、型号及数量)、设备或核心部件的制造厂商、原产地及价格。竞价文件的总报价为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货完毕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费、运输、保险费、含相关进出口环节税的税费、码头装卸等杂费、仓储保管费、安装调试、产品验收的检验检测费、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费用。(四)竞价人应在竞价文件中详细列出所投的同一型号产品近年来的用户名单表。(五)为保证报价的准确性,如供应商认为必要可到实地了解项目实施环境,中标后如有遗漏项目供应商应予以补充,并免费提供。三、交货期要求竞价人提供的交货期不得超过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全部交付并安装调试验收至合格完毕的交货期时间。竞价人予以特别注意:如出现未能到期供货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所有的经济损失由逾期供货商单方承担。四、验收条件要求(一)中标供应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工程验收、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中标供应商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二)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产品保证书、认证书、及政府许可证明、说明书等,保证产品和安装材料是新生产、未经过使用的原装原厂正品。如在交付使用前发生设备损坏和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三)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系统安装、调试后,由采购人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确保在使用过程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如质量不符合要求,供应商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不得以任何原因拖延。(四)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的原厂技术文件以及验收要求的校准文件或计量证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中标供应商须负责提供法定计量证书。(五)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竞标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有权委托中国具权威资质机构对设备的灵敏度、测量精度等技术性能进行验收。因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未达到招标文件中技术性能指标的,一律拒收,不予付款,采购人有权因此终止合同的执行,中标商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同时,采购人将保留向中标供应商因设备延迟到位而造成对口岸检验业务的不良影响追索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五、售后服务与培训要求(一)竞价人应提供原产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年,并提供仪器终身维修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供应商应免费提供原厂商售后维修和更换零件服务。(二)竞价人投标产品在福建省设有常驻维保机构,并能响应故障处理请求和电话咨询,提供5x8小时,1小时内响应和1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的售后服务。竞价人应提供常驻福建维保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三)中标供应商负责将设备运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免费负责安装,免费现场培训及技术应用培训。六、付款要求合同款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交纳70%合同金额保证金后我局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00%,设备全部抵达指定地点安装调试最终验收合格并交纳5%质保金后贰周内退还70%保证金,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设备正常运行、无出现质量问题贰周内退还七、资质要求(一)竞价人是厂商(或总代理)或厂商(或总代理)授权的正规经销商或代理商,确保投标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提供的原装原厂正品。到货时,应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函和原厂证明。供货及时,符合中央政府采购规定。(二)为便于安装、调试、维护、培训,限福建供应商或在福建有销售服务网点的外地供应商参与竞标。竞价人所投标产品在福建省设有原厂商(或总代理)售后服务机构,具有所投标产品的技术服务资格认证工程师和售后实施、服务的经验,保证售后服务质量。(三)竞价人竞价时必须提供以上2项资质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所投标产品原厂商(或总代理)售后服务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年检)、税务登记证等扫描件,并随附件上传。原件备查。
备 注: 一、设备名称 膳食纤维测定仪二、主要用途 用于检测食品、饲料原料及成品、谷物、植株等样品中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总膳食纤维等含量。三、工作条件 3.1 电源电压: 单相AC 220V ±10% / 50Hz 3.2 环境温度: 室温-40度 3.3 相对湿度:5~95%(无冷凝)四、技术指标 4.1膳食纤维测定采用酶解法,依据国际上AOAC、AACC、NMKL及Asp批准的膳食纤维测定方法,快速合理地分析总膳食性纤维(TDF)以及可溶性和非可溶性膳食纤维。具备酶解系统和过滤设备。 4.2膳食纤维测定样品量: 通常为1g; ★4.3过滤设备:过滤及脱水能力:6个样品/每批,过滤速度:2—4分钟/100毫升消化液。重现性: 标准差绝对值〈0.5% ; 4.4酶解瓶的底部可拆卸,便于收集酶解液进行可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4.5检测能力:最多36个样品/天 4.6★可以进行一次取样同时检测总膳食纤维、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消除由于多次取样带来的分析误差 4.7★酶解瓶容积600毫升;酶解完成后可以直接装上过滤系统进行过滤。无需进行样品转移,消除实验误差 4.8 特殊设计的内置“正压”及“负压”装置保证了样品快速过滤及杜绝样品结饼的现象 4.9★过滤滤液可以被收集,经酒精沉淀后可以被再次过滤进行可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4.10★酶解瓶可以用于收集过滤滤液,无需进行样品的转移 4.11★低温酶解主机可以一次进行大于等于6个样品的酶解;提高实验效率。五、基本配置 5.1膳食纤维测定单元抽滤主机1台:批量处理6个样品并带有快速脱水系统。 包括过滤装置,培养瓶,标准过滤坩埚P2,培养瓶放置筐,过滤坩埚座,冲洗瓶,水流抽气器,助滤器,软管。 5.2膳食纤维测定单元高温酶解主机1台。 5.3膳食纤维测定单元低温酶解主机1台 。六、附件 标准过滤坩埚P2三套; 硅藻土1升;膳食纤维检测酶盒1套;七、技术资料  技术资料 : 1 仪器操作手册(中、英文) 2 维护手册(中、英文) 3 质量认证书 4 针对不同样品的应用报告八、售后服务与培训 8.1 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年,并提供仪器终身维修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供应商应免费提供原厂商售后维修和更换零件服务。合同签订后,在1周内中标供应商将仪器操作间的装修要求和水、电、气要求通知采购方。 8.2 货到后中标供应商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带“★”的项目必须符合其性能。 8.3 中标供应商在福建地区设有常驻维保机构,并能响应故障处理请求和电话咨询,要求4小时作出响应并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常驻福建维保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 8.4 由中标供应商提供样本,使用及安装、调试、维修手册等技术资料。 8.5 现场培训仪器在安装调试同时,中标供应商负责免费派工程师对用户就仪器原理和基本操作进行现场培训,使采购方用户能正常操作。九、验收 9.1 中标供应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工程验收、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中标供应商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9.2 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产品保证书、认证书、及政府许可证明、说明书等,保证产品和安装材料是新生产、未经过使用的原装原厂正品。如在交付使用前发生设备损坏和不合格,采购方有权要求退货,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9.3 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系统安装、调试后,由采购方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确保在使用过程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并由计量部门对仪器进行计量检定,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质量不符合要求,供应商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不得以任何原因拖延。 9.4 采购方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竞标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采购方有权委托中国具权威资质机构对设备的灵敏度、测量精度等技术性能进行验收。因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未达到招标文件中技术性能指标的,一律拒收,不予付款,采购方有权因此终止合同的执行,中标商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同时,采购方将保留向中标供应商因设备延迟到位而造成对口岸检验业务的不良影响追索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十、数量 一台(套)十一、交货地点 用户指定地点十二、交货期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交货期不得超过正式签订合同后30天的交货期时间。供应商应予以特别注意:如出现未能到期供货的情况,采购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所有的经济损失由逾期供货商单方承担。十三、保修期 整机1年,并提供仪器终身维修服务。备注:表中打“★”部分为重要参数,投标人必须完全满足,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价要求。



膳食纤维测定仪网上竞价采购需求文件竞价人的竞价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一、设备要求设备名称参考品牌/型号主要用途技术参数数量膳食纤维测定仪用于检测食品、饲料原料及成品、谷物、植株等样品中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总膳食纤维等含量。详见附表1二、竞价要求(一)竞价人应在其竞价文件中如实、客观描述所投产品的技术性能及参数。采购人一经发现竞价人存有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性能描述等情形的,将取消该竞价人的中标资格;存有虚假行为的中标商将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二)竞价人在竞价文件中,应就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设备配置要求”详细阐述其所投产品的“投标技术规格”,对偏离情况作出填写和明确说明(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格式如下),并应附所投产品“产品说明书”及“仪器彩页”对其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佐证。采购人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表中打“★”部分为重要参数,投标人必须完全满足,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价要求。技术规格偏离表序号设备名称招标技术规格投标技术规格偏离说明(三)竞价文件需详细列出所投标产品的全套配置清单(包括品牌、型号及数量)、设备或核心部件的制造厂商、原产地及价格。竞价文件的总报价为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货完毕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费、运输、保险费、含相关进出口环节税的税费、码头装卸等杂费、仓储保管费、安装调试、产品验收的检验检测费、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费用。(四)竞价人应在竞价文件中详细列出所投的同一型号产品近年来的用户名单表。(五)为保证报价的准确性,如供应商认为必要可到实地了解项目实施环境,中标后如有遗漏项目供应商应予以补充,并免费提供。三、交货期要求竞价人提供的交货期不得超过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全部交付并安装调试验收至合格完毕的交货期时间。竞价人予以特别注意:如出现未能到期供货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所有的经济损失由逾期供货商单方承担。四、验收条件要求(一)中标供应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工程验收、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中标供应商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二)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产品保证书、认证书、及政府许可证明、说明书等,保证产品和安装材料是新生产、未经过使用的原装原厂正品。如在交付使用前发生设备损坏和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三)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系统安装、调试后,由采购人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确保在使用过程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如质量不符合要求,供应商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不得以任何原因拖延。(四)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的原厂技术文件以及验收要求的校准文件或计量证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中标供应商须负责提供法定计量证书。(五)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竞标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有权委托中国具权威资质机构对设备的灵敏度、测量精度等技术性能进行验收。因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未达到招标文件中技术性能指标的,一律拒收,不予付款,采购人有权因此终止合同的执行,中标商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同时,采购人将保留向中标供应商因设备延迟到位而造成对口岸检验业务的不良影响追索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五、售后服务与培训要求(一)竞价人应提供原产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年,并提供仪器终身维修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供应商应免费提供原厂商售后维修和更换零件服务。(二)竞价人投标产品在福建省设有常驻维保机构,并能响应故障处理请求和电话咨询,提供5x8小时,1小时内响应和1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的售后服务。竞价人应提供常驻福建维保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三)中标供应商负责将设备运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免费负责安装,免费现场培训及技术应用培训。六、付款要求合同款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交纳70%合同金额保证金后我局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00%,设备全部抵达指定地点安装调试最终验收合格并交纳5%质保金后贰周内退还70%保证金,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设备正常运行、无出现质量问题贰周内退还七、资质要求(一)竞价人是厂商(或总代理)或厂商(或总代理)授权的正规经销商或代理商,确保投标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提供的原装原厂正品。到货时,应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函和原厂证明。供货及时,符合中央政府采购规定。(二)为便于安装、调试、维护、培训,限福建供应商或在福建有销售服务网点的外地供应商参与竞标。竞价人所投标产品在福建省设有原厂商(或总代理)售后服务机构,具有所投标产品的技术服务资格认证工程师和售后实施、服务的经验,保证售后服务质量。(三)竞价人竞价时必须提供以上2项资质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所投标产品原厂商(或总代理)售后服务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年检)、税务登记证等扫描件,并随附件上传。原件备查。 附表一、设备名称膳食纤维测定仪二、主要用途用于检测食品、饲料原料及成品、谷物、植株等样品中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总膳食纤维等含量。三、工作条件3.1 电源电压: 单相AC220V ±10%/ 50Hz3.2 环境温度: 室温-40度3.3 相对湿度:5~95%(无冷凝)四、技术指标4.1膳食纤维测定采用酶解法,依据国际上AOAC、AACC、NMKL及Asp批准的膳食纤维测定方法,快速合理地分析总膳食性纤维(TDF)以及可溶性和非可溶性膳食纤维。具备酶解系统和过滤设备。4.2膳食纤维测定样品量: 通常为1g;★4.3过滤设备:过滤及脱水能力:6个样品/每批,过滤速度:2—4分钟/100毫升消化液。重现性:标准差绝对值〈0.5% ;4.4酶解瓶的底部可拆卸,便于收集酶解液进行可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4.5检测能力:最多36个样品/天4.6★可以进行一次取样同时检测总膳食纤维、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消除由于多次取样带来的分析误差4.7★酶解瓶容积600毫升;酶解完成后可以直接装上过滤系统进行过滤。无需进行样品转移,消除实验误差 4.8 特殊设计的内置“正压”及“负压”装置保证了样品快速过滤及杜绝样品结饼的现象4.9★过滤滤液可以被收集,经酒精沉淀后可以被再次过滤进行可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4.10★酶解瓶可以用于收集过滤滤液,无需进行样品的转移4.11★低温酶解主机可以一次进行大于等于6个样品的酶解;提高实验效率。五、基本配置5.1膳食纤维测定单元抽滤主机1台:批量处理6个样品并带有快速脱水系统。 包括过滤装置,培养瓶,标准过滤坩埚P2,培养瓶放置筐,过滤坩埚座,冲洗瓶,水流抽气器,助滤器,软管。 5.2膳食纤维测定单元高温酶解主机1台。5.3膳食纤维测定单元低温酶解主机1台 。六、附件标准过滤坩埚P2三套; 硅藻土1升;膳食纤维检测酶盒1套;七、技术资料 技术资料 :1 仪器操作手册(中、英文)2 维护手册(中、英文)3 质量认证书4 针对不同样品的应用报告八、售后服务与培训8.1 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年,并提供仪器终身维修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供应商应免费提供原厂商售后维修和更换零件服务。合同签订后,在1周内中标供应商将仪器操作间的装修要求和水、电、气要求通知采购方。8.2 货到后中标供应商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带“★”的项目必须符合其性能。8.3 中标供应商在福建地区设有常驻维保机构,并能响应故障处理请求和电话咨询,要求4小时作出响应并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常驻福建维保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8.4 由中标供应商提供样本,使用及安装、调试、维修手册等技术资料。8.5 现场培训仪器在安装调试同时,中标供应商负责免费派工程师对用户就仪器原理和基本操作进行现场培训,使采购方用户能正常操作。九、验收9.1 中标供应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工程验收、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中标供应商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9.2 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产品保证书、认证书、及政府许可证明、说明书等,保证产品和安装材料是新生产、未经过使用的原装原厂正品。如在交付使用前发生设备损坏和不合格,采购方有权要求退货,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9.3 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系统安装、调试后,由采购方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确保在使用过程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并由计量部门对仪器进行计量检定,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质量不符合要求,供应商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不得以任何原因拖延。9.4 采购方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竞标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采购方有权委托中国具权威资质机构对设备的灵敏度、测量精度等技术性能进行验收。因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未达到招标文件中技术性能指标的,一律拒收,不予付款,采购方有权因此终止合同的执行,中标商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同时,采购方将保留向中标供应商因设备延迟到位而造成对口岸检验业务的不良影响追索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十、数量一台(套)十一、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十二、交货期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交货期不得超过正式签订合同后30天的交货期时间。供应商应予以特别注意:如出现未能到期供货的情况,采购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所有的经济损失由逾期供货商单方承担。十三、保修期整机1年,并提供仪器终身维修服务。备注:表中打“★”部分为重要参数,投标人必须完全满足,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价要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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