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上蔡分公司强商联合建店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驻马店上蔡分公司强商联合建店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驻马店上蔡分公司强商联合建店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公示编号: | HADYLYCGGS********02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21-01-07 16:03:23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21-01-09 16:03:25 | 终止: | 否 |
采购公示正文 | ||||||||||||||||||||||||||||||||||||||||||||||||||||||||||||||||||||||||||||||||||||||||||||||||||||||||||||||||||||||||||||||||||||||||||||||||||||||||||||||||||||||||||||||||||||||||||||||||||||||||||||||||||||||||||||||||||||||||||||||||||||||||||||||||||||||||||||||||||||||||||||||||||||||||||||||||||||||||||||||||||||||||||||||||||||||||||||||||||||||||||||||||||||||||||||||||||||||||||||||||||||||||||||||||||||||||||||||||||||||||||||||||||||||||||||||||||||||||||||||||||||||||||||||||||||||||||||||||||||||||||||||||||||||||||||||||||||||||||||||||||||||||||||||||||||||||||||||||||||||||||||||||||||||||||||||||||||||||||||
SC2020QSJD 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上蔡分公司强商联合建店项目01选包 比选文件 比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目 录 ********7">第一章 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上蔡县强商联合建店项目(项目编号:SC******** ),比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比选代理机构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选。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根据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业务需求,现开展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驿城区西园、乐山等28家自营厅引商入店项目。 1.2采购内容及分包划分情况: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驿城区西园、乐山等28家自营厅驻店商引入,共分为28个选包,具体如下:
1.3本项目不设置最高参选限价。 2.参选人资格要求 ********6">2.1参选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 2.1.2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选包参选; 2.1.3参选人须具备上柜商品(手机终端、泛智能终端、手机配件、数码产品等)的正规工商经营资质,承诺满足自营厅商品的足额上柜及销售要求; 2.1.4参选人须承诺在以往同类自营厅引商入店考核评价结果无不合格记录; 2.1.5参选人须承诺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1万元自营厅业务保证金(退出后返还); 2.1.6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申请。 2.2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中选的; (6)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7)在最近五年内,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8)在与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9)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9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比选文件获取地点:上蔡县西工业园区电信公司二楼会议室。 4.3比选文件获取方式:参选人应委托经办人持下述文件向比选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比选文件,如参选人不能到现场购买比选文件的,可将下述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高艳秋,180*****085,180*****085@189.cn。 (1)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授权委托书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购买授权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文件费转账凭证复印件;(转账时备注“驻马店引商入店文件费”) (5)比选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及可编辑文件(格式详见比选公告附件一)。 4.4比选文件每选包售价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5比选文件原则上不提供邮寄,如参选人有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邮寄方式获取比选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代理机构,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均由参选人自行承担,比选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比选文件费用后次日寄出。 4.6比选文件费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收款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8日10时30分。 5.2参选文件递交地点: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电信公司二楼会议室。 5.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唱价,比选代理机构邀请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唱价会议。 5.4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5.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4.2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5.4.3未按照本比选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6.参选人注册 6.1参选人须在购买比选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6.2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比选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8.联系方式 比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比选人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丰泽路26号 联系人:郭老师 比选代理机构名称:北京诚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A1309室 文件发售联系人:王一丹 联系电话:********745 联系邮箱:wangyd.zgtj@chinaccs.cn 项目联系人:高艳秋 联系电话:180*****085 联系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比选代理机构:/ 2020年12月28日
********0">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4">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本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是对参选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本表中标识为“■”的属于本项目适用的情形。
1.********6">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电信集团采购比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比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 1.1.2比选人:比选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比选编号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1.2资金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 ********">1.3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分包(标包)划分 本项目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5比选方式 1.5.1比选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2公开比选,是指比选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5.3邀请比选,是指比选人以参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2">1.6比选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比选人自行组织/委托比选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组织形式、比选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9">1.7资格审查 ********4">1.7.1本比选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2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比选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在唱价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参选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的,比选人必须在比选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要求; (2)其他业绩要求; (3)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8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中选的; (6)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7)在最近五年内,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8)参选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1.8.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分包(标包)比选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比选。 ********0">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9.1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当来自中国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比选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1.9.2本比选文件所属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9.3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6">1.10参选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比选有关的费用。 ********7">1.11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4">比选文件 ********5">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比选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 比选公告/参选邀请书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 比选人另有规定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2比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与比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为准;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与参选人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4比选人可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0">2.2踏勘现场 2.2.1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参选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潜在参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潜在参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参选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参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7">2.3参选预备会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参选预备会,澄清潜在参选人提出的问题。 2.4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2.4.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2.4.2比选人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发出,不足2日的,比选人应当相应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4.4参选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所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比选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比选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 比选文件的异议 潜在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比选活动。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3.参选文件 3.1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参选文件。参选文件组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1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参选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3参选人递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参选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参选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1参选人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参选人应当报出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拟提供参选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3.3.2参选货币:人民币。 3.3.3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最高参选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4比选人不接受参选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只有在比选文件要求或者允许报优惠价时,参选人才可以报出。参选人优惠报价的数额,唱价时也必须当众宣读。关于优惠条件的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6参选报价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4.1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决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收回其参选保证金。 3.5.1比选人要求参选人递交参选保证金的,参选人必须在递交参选文件的同时,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本比选项目的参选保证金金额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2比选人可以规定参选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参选保证金的形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选人和未中选的参选人退还参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参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5未递交参选保证金或者递交的参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被否决。 3.6.1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不得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2若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邀请参选人递交备选方案,则参选人除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递交参选文件外,可以附加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3备选参选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参选方案”字样。 3.6.4允许参选人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只有符合比选文件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参选人所递交的备选参选方案,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其备选参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参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参选方案。 3.7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 3.7.1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递交参选文件时,比选人应当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3.7.6比选人对于参选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参选 4.1参选文件的递交 4.1.2参选文件递交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未按照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4.1.6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不足三家的,比选人可对两家参选人继续组织评选,或与一家参选人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比选。具体处理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 4.2.2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比选人。比选人已收取参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否则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参选保证金。 5.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将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唱价,参加唱价的参选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唱价时间和参选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1唱价会议由比选人或者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参选人或者其代表出席。参选人代表或者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参选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比选人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参选文件在唱价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参选文件不予开封。 5.2.3唱价时,比选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项目比选的参选人个数及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参选的“参选一览表”中的内容,“参选一览表”一般包括:参选人名称、参选总报价、交货期、参选保证金以及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唱价人、记录人、参选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1参选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比选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参选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参选情形的,可以在唱价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选完成前向比选人递交书面材料,比选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选委员会。 6.评选 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6.2.1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选依据。 6.2.3唱价后,部分参选人撤销参选文件或者被否决参选后,有效参选不足3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需在评选报告中说明继续评审的理由;也可以否决全部参选。 6.3.1本项目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为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规定。 6.3.2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载明的规则推荐中选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比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比选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7.中选 7.1.1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1.2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选人,具体中选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1.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集中比选项目还可以对中选人的中选份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1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的,比选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比选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2.2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3中选通知 7.3.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参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比选人。 7.3.2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比选代理机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选人。 7.3.3中选通知书是比选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3.4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合同签订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形式向比选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8.1.2中选人不能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比选有效期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比选代理服务费 中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交纳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选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0.纪律和监督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评选办法前附表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共100分,其中商务15分,技术与服务45分,价格40分。评选时,评选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打分。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该参选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参选人的最终得分。
1.评选方法 本比选项目评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选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参选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但参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评选程序 3.1.1评选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2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照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参选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4)允许联合体参选的,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参选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参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除外; (7)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比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参选担保有瑕疵; (12)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参选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5)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参选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参选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参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参选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参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4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参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评选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3.1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参选人对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参选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选委员会不接受参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细微偏差是指参选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参选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参选文件的有效性。 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参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评选委员会对参选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参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选委员会的要求。 3.3.5评选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参选人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1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4.2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5.1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比选人递交书面评选报告。评选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选报告。 3.5.2评选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评选概况(包括评选日程、评选方法和标准、评选委员会名单、唱价记录、参选一览表等评选基本情况); (2)资格审查结果及技术、服务、商务和价格比较; (3)评选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参选的情况说明; (4)参选人的排名顺序及推荐的中选候选人; (5)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6)其他重要情况说明(澄清、说明、否决参选的情况、补正事项纪要); (7)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选报告上签字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合同条款 中国电信 强商联合建店合作协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与 [ ] 签订本协议之日期 [ ]年[ ]月[ ]日 强商联合建店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丰泽路281号 企业负责人: 乙方: 地址: 企业负责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丰富自营厅终端品类,促进电信业务的快速、高效、健康发展,一步扩大终端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满足更多终端消费者的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信终端运作的积极性,拟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营业厅终端进驻开展合作,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平等、真诚、互惠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1.2 甲、乙双方在互不改变各自隶属关系、经营性质与特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的合作目标。 1.3 甲、乙双方承诺合作以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法规为前提。 第二条:合作内容 3.1甲方将[ ]县(区)[ ]自营厅终端供货、销售交由乙方负责,授权乙方进行销售天翼终端、电信业务等销售(终端包括固网宽带的各类接入设备、有线电话、无线电话等),销售的各类终端须有国家进网许可证,符合河南省天翼终端公司规范的各类终端。销售的业务统一录入甲方自营厅库内。 3.2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进驻的厅店上柜终端由甲方“天翼购”平台订货,并将全量终端录入甲方“精品渠道系统”进行进销存管理。 第三条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进驻条件 5.1手续费缴纳:乙方将在甲方厅店终端%的利润作为进驻手续费(利润为销售终端在甲方精品系统内入库和出库价差的部分),次月3日前汇入甲方公司账户,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开户行:工行雪松路支行 账号:1715028029054000585 5.2保证金:乙方需缴纳[ ]元的终端及业务保证金,用于终端售后服务及运营管理; 5.3人员派驻:营业厅内销售服务人员由双方共同派驻,店长及营业员由甲方派驻,终端销售人员由乙方及厂商派驻。其中乙方现派驻促销人员名。后期终端销量以季度为单位统计,月均增加40台按1人标准增加派驻。各方派驻人员分别由各方承担劳务关系管理。由甲方店长统一管理; 5.4 终端订货通路及上柜要求 5.4.1 订货通路:乙方进驻厅店销售及展示的终端必须由“天翼购”平台提货,遵从天翼连锁终端运营管理机制及管控要求。甲方集约机型必须足额上柜,全量终端由精品渠道系统进行进销存管理。 5.4.2 上柜要求:终端演示体验台、终端展示柜台必须为当前畅销真机并足额摆放,不得出现空缺。其中核心厅店上柜数量不低于20款40台,连锁厅店上柜数量不低于10款20台。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6.1.1 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精品渠道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对使用流程给与指导和支撑。 6.1.2甲方积极向乙方提供产品套餐、销售技巧、服务礼仪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保障乙方派驻人员能够熟练的开展日常销售工作。 (二) 甲方的权利 6.2.1终端上柜、演示机无法满足甲方规定款型和数量的,违反“统一库管、统一收银”相关规定,故意造成经营数据与帐、实不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强制乙方退出。 6.2.2甲方对乙方提供促销人员有考核权,乙方配置促销人员连续两个月或全年累积三个月对考核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6.2.3 乙方在考核过程中连续2次或累计3次店内管理考核评价得分低于60分,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强制乙方退出。 6.2.4驻店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欺骗、误导销费者或拒不提供发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因服务质量问题引发越级投诉、媒体曝光事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通报、处罚、更换工作人员直至终止合作协议要求强制乙方退出。 5.2.5未经电信公司批准,私自在自营厅内摆放、销售违规商品;违规出售窜货、无证无码及组装终端,经提醒警告后仍不下架,一经查实,即进行清退。乙方入驻甲方营业厅发展的业务必须录入甲方营业厅小库内,发现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强制乙方退出。 5.2.6泄露电信公司保密资料或客户资料。如发生驻店商利用电信公司系统收集、倒卖客户信息事件,立即终止驻店商驻店合作并取消该代理商二年内参评驻店商资格。 5.2.7驻店商在合作期内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销售品管控要求执行不达标。 5.2.8发生拖欠应缴纳费用且超过最后催缴期限仍未缴纳。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7.1.1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按照甲方上柜要求对演示体验机及终端展柜足额上柜真机,并确保手机真机开箱陈列。 7.1.2乙方确保所入驻的营业厅内热销和主推机型库存充足,至少备足一周销售的库存,不得出现脱销现象。乙方按自营厅销售终端真实进销存情况,在中国电信精品门店销售系统中录入终端串码,不得集中出库、入库,不得漏报瞒报。 7.1.3乙方按要求向入驻电信营业厅派驻促销人员,以进驻当月销售终端量为基数,后期以季度为单位统算,月均超出基数时每增加40台必须增加1名促销人员。各方派驻人员分别由各方承担劳务关系管理。由甲方店长统一管理; 乙方派驻的促销人员须遵守甲方的营业管理规范及服务考核,按照甲方“十统一”标准管理执行。并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活动,参与甲方举办的业务知识和服务规范的培训。 7.1.4 为更好协助乙方做好终端销售,乙方须将不低于50%的利差作为甲方厅店人员销售终端的激励并及时兑付。 7.1.5客户购买终端后,必须通过甲方POS机、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的,必须通过乙方的接入设备和账号完成,不能使用甲方设备和账号收款。 7.1.6乙方所售手机终端,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发票自行开具,所售产品不得以电信公司名义开具发票或使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等。 7.1.7乙方在销售产品时、因经营行为(如解释不清、违规操作、虚假宣传、发票开具等)引起的客户投诉、纠纷、赔偿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 7.2.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业务受理必须的业务知识、营销技能的培训工作。 7.2.2若乙方在经营上无违反甲方约定,供货积极合作较好的,在次年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进驻的权利。 第八条 投诉与纠纷处理 8.1乙方负责解决与其相关的用户投诉或纠纷,并与甲方建立有效通畅的沟通投诉渠道。对甲、乙双方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乙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义务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直至用户满意为止。如甲方服务标准变更,乙方的处理时限根据甲方要求一并变更。 8.2如甲方收到有关乙方提供的服务涉及法律纠纷的投诉或通知,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且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同时采取以下有关措施: 8.2.1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限内纠正有关服务或行为。 8.2.2如因乙方不作为或能力限制等方面的原因不能解决纠纷或投诉的,甲方可协助乙方或自行与该第三方协商解决,乙方应认可有关和解结果并补偿甲方因此的支出及损失。 8.3若有第三方提出书面异议、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或甲方用户因乙方的行为或提供的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应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罚金、合理的律师费用、差旅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公证费、和解/调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等一切费用;甲方可在乙方的佣金及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8.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向甲方用户赔偿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8.5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甲、乙双方不能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所有与协议有关专有信息。 9.2乙方对所有涉及甲方的用户资料、专有信息以及甲方商业信息与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专有信息),应当建立保密机制,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格保密。 9.3乙方在任何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单页、网页等)上描述的与甲方有关的、专有信息以外的业务内容均需事先书面知会甲方,如甲方提出异议,乙方不得在任何媒体描述甲方有异议的内容。 9.4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仍需继续遵守本条款,履行各自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保密义务,或专有信息已为公众所知。 9.5乙方必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凡因乙方泄露客户资料所引起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视损害情况从乙方佣金中扣款作为补偿;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无约定或无法定的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按尚未履行的合作期内租金总额的2倍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须按逾期租金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15日仍不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仍需支付违约金。 10.3合作期届满,乙方应在7日内搬迁完毕并按照原物品设备清单将物品交还甲方。乙方逾期未搬迁以及逾期未将原租用物品、设备交还甲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按日折算后向乙方收取占用期内的租金,并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5倍标准收取违约金。 10.4乙方出现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具体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10.4.1采取违法的服务行为或服务质量存有问题。 10.4.2由于客户投诉引起的不良社会影响,造成客户投诉上升至新闻媒体、通信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10.4.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质证照、银行账户等;如经甲方提示仍无法交付合格资质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0.4.4乙方在其宣传和广告内容中未按甲方规范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及其品牌,经甲方提出而未整改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4.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合作权转让(包括部分转让、以承包等方式变相转让)或者出租、转借给第三方的; 10.4.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所租用的营业场所内部设施抵押、质押给第三方或者折股投资的; 10.4.7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窃取或破坏甲方或用户的有关资料或信息、损害甲方或用户合法权益的。 10.4.8在上述营业场所销售未经甲方检测、审核的终端产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向客户强制搭售非甲方所供商品,或者拖延或拒绝处理终端设备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有损甲方声誉的。 10.4.9私自抬高终端零售价格,即价格高于甲方管控范围; 采用非法手段欺瞒、误导客户的。 10.4.10违反服务规定等因乙方的责任引起并因乙方处理不当而导致用户投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10.4.11有危害甲方通信网络安全或信息安全的行为的。 10.4.12有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 10.4.13 违反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与免责 11.1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暴、洪灾、雷击、火灾、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政府部门的强制行为等)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1.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继续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协议。 第十二条:协议终止与变更 本协议中凡明确有协议终止条款的,乙方均需在甲方送达书面协议终止通知后一周内撤离进驻厅。 12.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甲方上级企业、政府主管部门有新政策或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新的相关文件出台,而与本协议有差异或抵触的,本协议的相应条款自然废止,甲、乙双方应协商变更相应的条款或终止本协议。 12.2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2.3乙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该或解除本协议。 12.3.1乙方未按时按甲方要求提供体验终端和终端库存量,造成体验台无体验机、终端缺货,经过2次书面通知后,仍未提供的或者逾期未提供达5日的。 12.3.2乙方存在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包、窜货、套利、控货、销售非C网终端等违规现象。 12.3.3乙方将柜台转租、分租或以其它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12.3.4 因乙方责任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甲方财产损失。 12.3.5 乙方未按时缴纳租金,经过甲方或2次通知后,仍未缴纳租金;或者乙方逾期未缴纳租金达10日的。 12.3.6 乙方经营行为特别恶劣,并给甲方用户造成一定经济和物质损失,同时也给甲方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造成用户投诉到工信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3.15消费者协会等省级以上部门的及导致新闻媒体曝光的。 12.3.7 乙方泄露甲方经营策略、甲方用户个人信息、承租营业厅租金信息等保密协议规定的事项的。 12.3.8 乙方利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使用非商业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等恶性竞争行为的。 12.4 乙方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依法被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包括在内)或者受限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0.5 本协议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协议: 10.5.1 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10.5.2 迟延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2.5.3 迟延履行协议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有关义务条款时,双方相互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遇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规定实施的,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本业务合作协议为保密协议,乙方所接触到的客户资料,应严格遵守客户资料的保密原则,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如因此导致甲方承担经济责任的,甲方保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的权力,并有权要求供货商赔偿。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或者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项政策条款按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要求执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纪要、附件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表: 盖章: 日期: 乙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1: 强商联合建店门店销售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自有厅名称 (编码: )自有厅协 (编码: )驻店商申请加入天翼连锁零售门店,并承销天翼连锁推出的全系列机型。为提升天翼连锁标准化、集约化运营能力,严控市场秩序,营造良好销售氛围,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第一部分:自有厅 1.我自有厅是天翼连锁引入机型的销售主体,门店将在承诺书生效后次月在黄金区域设立专柜/区,店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厅内天翼连锁产品的亮相露出、营销组织、市场秩序、产品流速、销量达标等。 2.对于天翼连锁引入机型无条件承接上柜,并按整体销售节奏做好门店内主推落地。 3.严格门店内市场秩序管控,执行“四统一”和周转率监控制度。四统一:天翼连锁门店统一使用精品渠道系统,统一库管、统一收银;统一宣传亮相标准。 二、第二部分:驻店商 1.驻店商作为厅内天翼连锁专供产品的供货平台,与自营厅共担天翼连锁终端销售任务,负责按库存标准备货、营销活动支撑、终端上柜及协销/助销并获得终端销售差价利润。 2.我方保证,天翼连锁引入机型按电信公司要求上柜,即:列入天翼连锁集约机型,我驻厅商将按电信公司要求在指定天翼购直供平台提货,不在其他渠道获取同款机型货源或上柜销售。发生不符合电信公司要求的从其他渠道获取同款机型货源或上柜销售的,我方愿接受处罚,当日完成整改;累计发生三次上述违规情况的,我方愿接受取消驻厅店资格的处理。 3.我方保证,严格按全省统一时间节点和上柜标准上柜销售天翼引入机型。非货源供应原因造成门店缺货或未按时上柜达到3日的,我方愿接受省级平台铺货至门店并放弃天翼连锁引入机型在自有厅供货权和相应激励。 4.我方承诺上柜销售机型(含天翼连锁引入机型和门店上柜其它机型)严格使用精品渠道系统,执行进销存管理,并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5.我方承诺接受门店店长监督及贵公司各部门点检,并对违规情况接受处罚。 三、共同遵守执行销售秩序 1.承诺所有入厅上柜机型为正规行货。 2.不私自调货到其他门店,调货经上报河南电信省、市公司审核通过后进行调货。 3.能准确提供零售客户信息、现场零售录像等证明,否则我方愿承担违规销售责任。 4.严格遵守销售秩序,不跨区域销售。 若出现一次违规,贵公司及关联公司可以暂停供货一个月和资源减半投放;若出现两次违规,贵公司和关联公司可以停止合作,扣除相关资源投放,我方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三、该销售承诺书自签订后立即生效,有效期至合作结束。 自有厅店长签字/盖章: 自有厅驻店商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if gte mso 11]> 按照河南电信连锁化运营规范要求,为获取优质终端和资源,我[公司/店]自愿加入河南电信终端连锁,提升终端连锁标准化、集约化运营能力,严控市场秩序,营造良好销售氛围,签订自营厅连锁终端“四必须”补充协议。 我[公司/店]进驻厅店后与自营厅共担销售任务,终端销售遵从“四必须”要求:必须按连锁化要求上柜主推、必须服从店长统一调度、必须服从店员一体化管理、必须统一收银和库管,协助厅店团队组织销售工作并共享终端销售差价利润。包括: 一、提货及上柜 1.河南电信定期公布自营厅店终端连锁引入终端机型清单,我[公司/店]承诺按要求向河南电信连锁平台或指定供应商采购,在自营厅店内执行同款互斥原则,不在入驻厅入库、销售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同款终端,如未落实同款互斥原则,我方愿意按每次[300元]标准承担扣罚。 2.所有终端到店即通过精品渠道系统入库,终端实物进入厅店统一仓库管理。如出现违规入库或未按要求履行统一库管的行为,我方愿意按每次[300元]标准承担扣罚。 3.严格按全省规定时间节点,组织主销终端提货并100%上柜。所有入厅上柜机型为正规行货且串码已在河南电信CRM系统串码池报备。 4.非货源供应原因造成厅店主推产品缺货或未及时补货导致未上柜(未上柜指:在考核时间点,系统或实物库存数为0),我方愿意接受其他资源或激励停发,或按每次[300元]标准承担扣罚。 二、厅店销售 1.厅内所有销售终端均需严格使用精品渠道系统进行统一核销、统一收银,并确保核销和收银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严格遵守销售秩序,按照指定零售价格销售,不进行低价、乱价销售,不跨区域、不跨门店销售,严禁窜货,如出现违规核销行为,我方愿意按每次[300元]标准承担扣罚。 3.自营厅店统供终端,根据自营厅店连锁化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调拨,原则上仅在自营厅店间进行调拨。 4.经协商,电信团队成员参与终端销售可获得终端销售激励提成,提成比例为终端零售额的[ ](部分特价机和特殊品牌机型除外)。 三、统一管理 1.我[公司/店]承诺按照电信公司规范要求,执行“四个必须”。即必须按连锁化要求上柜主推、必须服从店长统一调度、必须服从店员一体化管理、必须统一收银和库管。 2.我[公司/店]愿意随时接受门店店长监督及电信公司各部门检查,若出现2次或以上违规行为,除接受以上扣罚外,我方愿接受取消驻厅商资格的处理,并扣除相关资源投放,我方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联系人姓名: 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 单位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if gte mso 11]>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强商联合建店管理办法(3.0 版)(试行) 为了进一步解决自营厅终端连锁化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丰富自营厅终端品类,增加终端产品对自营厅拓客引流的拉力,逐步理顺自营厅在终端上柜,销售组织,服务协同等方面的流程和规范,市公司结合巡视整改长效机制,对原引商入店管理办法(中电信豫〔2017〕68号转发《关于印发中国电信河南公司自有营业厅引商入店管理办法(2.0版)》通知)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自营厅引商入店管理办法(3.0 版)(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营厅引商入店管理。在本文中自营厅是指公司直营直管方式运营的自营厅;“驻店商”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协议、进驻自营厅,在自营厅内提供终端、泛智能终端、翼支付商品、积分兑换等商品供货及销售,协助完成客户服务及维系的合作伙伴。 二、引商入店管理原则 遵循“统一管理、集体决策”原则,以实现驻店商引入、日常管理、退出等环节操作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和留痕可查。 三、引商入店管理的主要目的及管理责任 (一)目的:引商入店管理旨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引入机制,持续提升自营厅终端连锁化运营能力,充分激发一线人员对终端销售的积极性,加速推进终端引领和连锁化运营,推动自营厅高质量发展。 (二)管理责任:市公司渠道运营中心是引商入店管理、终端连锁化运营的责任部门,自营厅店长是驻店商厅内日常管理、终端连锁化营销组织的第一责任人。 四、驻店商运营模式 驻店商按照公司要求负责自营厅所有终端类商品的供货、上柜,驻店商派驻驻店促销人员承接厅内各类终端上柜,销售,售后和合约销售工作,和自营厅团队人员共同完成终端销售。 (一)为确保自营厅引商效果,一个厅店仅允许引入一个驻店商,原则上不得进行一店多商的引入。 (二)公司集约的连锁终端,驻店商必须按相关要求完成上柜和销售指标。 (三)严禁引入单一终端品牌专营的驻店商,不得以品牌专营或某终端品牌某类代理商名义,在自营厅内进行终端产品的排他经营。 五、驻店商引入相关规范与要求 驻店商引入参照采购流程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集体决策(会议纪要)--- 公示招商条件(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提供优选渠道标准和依据(参照评估表)---评选过程依据(资质、引入方案、评选情况等)--- 公示招商结果(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签订合同(MSS系统流转)---履行日常考核---落实清退机制。各环节要求如下。 (一)引入方式 通过公开比选方式进行引入,组织实施公开比选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1.集体决策引入驻店商的条件:明确引入驻店商的条件及引入执行方案,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策,记录决策意见,形成纪要文件,上会决策模板见附件1。 2.公示代理商信息:上会通过后,财务部与渠道运营中心共同制定招标方案后,财务部将招标方案在相关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组织实施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二)预评估 采用公开比选方式引入驻店商,根据打分表对参与的代理商开展引入预评估,主要预评估项目为拟引入商对天翼连锁各项工作要求的承接能力,终端运营实力和资质等,具体明确如下: 1、自营厅预评估应包含但不限于:自营厅终端销售量,自营厅天翼连锁终端销售目标,自营厅预评估表见附件2。 2、驻店商资质预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资金、原自营厅驻店商在前一合作周期内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拟引入代理商的终端经营能力等。 终端经营能力主要包括单店可投入的铺货额度、天翼连锁集约机型的历史销量,其中天翼连锁集约机型销量数据以中国电信精品门店销售系统中的出库数据为准。需量化天翼连锁集约机型销售能力在预评估中的分值权重,原则上不低于总分的30%,驻店商预评估表见附件3。 3、对拟引入代理商应查询其是否在违规失信名单中,如名列其中,不得与其合作;如拟引入代理商存在合作风险的,不得与其合作。具体查询《违规失信代理商信息截止2019年12月》( 中国电信渠道业〔2019〕135号)。 (三)驻店商应具备以下资质与能力 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并具备河南省内合规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需在城区。 具备对公银行帐户,可实现公对公打款转帐。对于不涉及经济往来的不需要提供。 具备手机终端、泛智能终端、手机配件、数码产品等方面的正规工商经营资质。 (四)驻店商引入方案制定 1、驻店商引入方案要符合公开透明、公开竞争、科学合理、与本地实际情况相适用的原则。 2、市公司渠道运营中心、财务部负责共同制定驻店商引入方案。 3、驻店商引入方案应对驻店商资质要求、引入方式、预评估内容及标准、预评估结果的运用规则、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补贴或减免标准、清退条件、管理考核评价要求等内容予以明确。 (五)驻店商承诺 驻店商必须向电信公司承诺履行以下约定内容: 1、终端货源承诺:驻店商签订驻厅协议的同时必须同步签订《天翼连锁运营终端保障承诺书》,遵从天翼连锁终端运营管理机制及管控要求。 2、终端上柜承诺:在合作期内,确保天翼连锁集约主推终端按上柜要求及时、足量备货,同步开展主推销售并接受市公司的相应考核评价。 在自营厅终端柜台内陈列的手机终端品类、数量、陈列标准等符合电信公司相关要求,并确保手机真机开箱陈列。 3、数据合规录入承诺:驻店商须按自营厅销售终端真实进销存情况,在中国电信精品门店销售系统中录入终端串码,不得集中出库、入库,不得漏报瞒报。 4、驻店商应承诺向入驻电信营业厅派驻促销人员,月销售40台以内需派驻1人,40台以上每增加40台按1人增加派驻。 5、驻店商需顺差让利销售、厅店团队对赌销售和承诺业务发展指标中选择一种销售模式,承担对应模式的支撑。 顺差让利销售:驻店商需将终端批零价差的一部分,折让成厅店销售终端对最终用户的优惠,如承担信用分期业务的手续费、向购机用户赠送电信号卡话费、购买市公司/营业部/厅店指定的电信泛智能终端礼包赠送用户等用途。 厅店团队对赌销售:在市公司或营业部统一规范、统一组织下,与自营厅团队开展销售对赌活动。开展销售对赌的自营厅,驻店商对自营厅释放提货额度,由自营厅团队确定终端上柜品类和数量,同时双方共同确认销售目标。自营厅团队对销售目标负责,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由驻店商给予对应激励。 6、承诺自营厅在库终端、在售终端均纳入电信公司“统一库管、统一收银”管理。驻厅期间,驻店商所有在库终端实物、销售数据、资金流水等均应按要求接受自营厅入库、盘点、稽核、检查等日常管理要求。同时自营厅需使用市公司统一制定的终端销售凭证,做为营业厅终端销售过程中唯一全流程流转的交款、收银、出库、盘点扎帐、稽核凭证使用。 7、承诺服从店长负责制管理。驻店商在进驻厅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促销活动及派驻人员的岗位安排、工作调度、考核评价均由自营厅店长统一管理。 8、承诺按电信公司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业务保证金、终端销售对赌奖励和终端销售手续费等约定费用。 9、承诺进驻期间严格遵守电信公司有关驻店商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及要求,并接受因此发生的扣罚、处罚或清退。 10、驻店商所承诺内容均须在驻厅商日常考核评价中进行应用。 (六)驻店商引入结果公示要求 市公司将引入结果于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面向所有参与的代理商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引入方案、驻店商预评估结果、驻店商资质、驻店商承诺内容等收取标准等内容。 (七)驻店协议签订要求 1.引入结果公示结束后15天内,市公司应与入选的代理商签订驻店合作协议。 2.驻店商合作协议必须在MSS合同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批。所有最终决策依据留痕备查。 六、驻店商相关费用 (一)驻店商费用缴纳 1.业务保证金 原则上驻店商业务保证金缴纳标准不低于1万元。保证金用于终端售后引发的投诉客户服务赔偿,如出现违规扣罚驻店商须另缴纳扣罚费用。收取的业务保证金及扣罚统一入公司帐户。 2.终端销售手续费 驻店商按季度向公司缴纳终端销售手续费。终端销售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驻店商在厅店销售终端入库和出库价差的10%,按照促进自营厅连锁化运营,保障驻店商合理收益的原则,根据厅店位置、大小、店总销量和历史引商入店情况等因素,集体决策各厅店驻店商需缴纳的手续费。 在厅店销售的终端出入库价差,以中国电信精品门店销售系统中记录的入库价和出库价为准统计。由各自营厅终端专员进行进销存数据的核对。双方按月签字确认,签字模板见附件4。驻店商缴纳的终端销售手续费,全额列入公司账户。 (二)费用管理 1.市公司渠道运营中心负责督促驻店商按合同约定及财务处理规范及时进行缴款工作。 2.如出现驻店商拖欠费用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的,由渠道运营中心以邮件形式通知营业部,营业部向相关驻店商出具正催缴公函,并明确缴纳的最后期限为15天,若超出15天内仍未缴纳的,直接从对应驻店商渠道佣金、各类渠道支撑费、业务保证金中依次扣除。 七、驻店商的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一)所有驻店商必须在渠道视图系统中进行规范打标,如有驻厅商调整,须同步进行系统信息调整。驻店商在渠道视图中的命名统计使用“自营厅名+驻店商名+驻店商模式代码(全/铺/包)”标准,市公司对视图数据准确性进行评价、店中商信息准确性、配合度专项点检等工作均以渠道视图信息为评定标准。 (二)驻店商销售品要求 1.统一库管、统一收银 (1)终端串码管理:驻店商在进驻店内提供的全量终端均须将终端串码领入自营厅精品渠道系统库位;所有销售的终端必须当天在精品渠道系统中进行核销。 (2)实物库管理:驻店商在进驻厅内的全量终端须纳入自营厅库房统一管理。自营厅店长须每天对所有终端实物、系统与营业流水进行盘点与稽核,确保完全匹配。自营厅店长须将每次检查结果与驻店商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在驻店商考核评价中予以运用。严禁驻店商私设库房,严禁存在帐外实物。 (3)统一收银:驻店商在自营厅内销售产品,须按照店长统一要求在指定区域、指定人员完成收银。驻店商销售过程中使用的销售凭证,须统一使用电信公司指定的专用凭证。严禁驻店商在统一收银区以外私自收银、严禁驻店商使用专用凭证以外的凭证进行销售。 2.驻店商在自营厅内销售的各类终端,应遵循“同款互斥”原则,即如天翼连锁具备供货条件的,均需从天翼连锁进货,其他来源的同款终端不得在自营厅销售。如需经营天翼连锁供货范围以外的各类终端,均须提前向市公司进行报备,批准后方可上架。 3.驻店商在厅内销售各类终端产品,应符合市场零售价格体系,能够向客户提供正规发票。同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完善的“三包”、“保修”等售后服务。 4.严禁驻店商在自营厅销售公司指定渠道以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手机保险类产品;严禁驻店商在厅内销售生鲜类食品、易燃易碎商品。 5.严禁驻店商诱导或擅自使用进厅客户信息,参与互联网公司的拉新激励活动。 6.驻店商在自营厅内发生的销售品管控类违规事件,店长、驻店商同时承担违规责任并承担相应处罚。 (三)进驻厅店的驻店商,与自营厅团队开展销售对赌活动时,按自营厅团队要求进行备货保障,如未满足备货要求,则承担相关违约扣罚。 (四)人员统一管理 1.驻店商派驻自营厅工作的所有人员、须服从店长统一调度、考核,在厅工作期间,承担“全能一体化”工作职责与岗位标准,参与厅内的统一考核。 2.驻店商如进行人员调整,需征得所进驻厅店长同意,新派驻人员需提前配合到位,按店员标准达到要求后,方能实施人员调整。 3.自营厅店长有权对能力不达标或不服从店长管理的驻店商人员回退。回退人员不得再派驻到其他自营厅工作。 (五)驻店商日常考核评价 1.在驻店商管理评价中对天翼连锁终端运营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的考核权重不低于50%,对于货源合规性、上柜及时性等指标有明确的扣罚细则,要充分确保集约终端的高度聚焦、连锁联动。 2.如驻店商在引入时承诺了店外置换资源,将在驻店商考核中需加相应考核项,单项权重不高于10%。 3.对其承诺的合作模式,顺差让利、销售对赌和承担业务指标三类,须在驻店商考核中增加相应考核项,单项权重不高于15%。 4.自营厅店长为驻店商厅内管理考核评价的第一责任人,须按月依据驻店商管理办法,驻店协议约定内容,对驻店商实施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以月为单位 与驻店商进行沟通确认,并报送市公司渠道部对自营厅终端运营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具体考评表见附件5。 5.市公司定期跟踪驻店商履约情况及店长对驻店商管理的履职情况,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工作。驻店商考核评价结果及管理检查结果,以月为单位,公司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 八、驻店商清退 (一)驻店商如出以现下严重违规行为,应予以清退 1.驻店商在合作期内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销售品管控要求执行不达标。 2.驻店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欺骗、误导销费者或拒不提供发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因服务质量问题引发越级投诉、媒体曝光事件。 3.违反“统一库管、统一收银”相关规定,故意造成经营数据与帐、实不符,累计达3次及以上。 4.未经电信公司批准,私自在自营厅内摆放、销售违规商品;违规出售窜货、无证无码及组装终端,经提醒警告后仍不下架,一经查实,即进行清退。 5.泄露电信公司保密资料或客户资料。如发生驻店商利用电信公司IT系统收集、倒卖客户信息事件,立即终止驻店商驻店合作并取消该代理商二年内参评驻店商资格。 6.连续2次或累计3次店内管理考核评价为不合格,或驻店商整体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累计达2次以上。 7.发生拖欠应缴纳费用且超过最后催缴期限仍未缴纳。 (二)清退实施 1.退出通知:提前终止驻店合作,由营业部提前1个月与驻店商进行沟通,并向驻店出具书面“提前终止合作告驻店商书”(模板见附件6),并由驻店商负责人签字确认。通知已送达但驻店商不配合确认的,可保留通知书送达的相关证据留痕保存。 2.清退结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代理商,并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 3.如被清退驻店商为一商驻多厅,当清退数量达到该商进驻厅数量的30%,应停止该驻店商所有的驻厅合作。 4.在合作履行过程中,代理商违规、失信信息要报备信息,如若存在合作风险应终止合作,应将终止合作的条件以协议条款形式予以明确。 九、双向沟通机制 (一)自营厅店长应每月与驻店商召开工作对接会,对优秀经验进行共享,并听取驻店商困难,需求及建议,并共同讨论、策划进行共享,并听取驻店商的困难、需求及建议,并共同讨论、策划下阶段重点工作安排。对接会纪要应纳入自营厅基础管理工作资料留档管理。 (二)市公司每季召开驻店商对接会,对驻店商驻店期间经营结果予以通报,对优秀驻店商进行表彰,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宣贯,并听取驻店商困难、需求,及时予以解决。 十、风险管控 (一)各营业部须加强驻店商日常管控、支撑工作,提升一线人员风险管控意识,杜绝驻店商管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事件发生。市公司应每季度组织驻店商自查自纠工作,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闭环清单限时督办整改,并进行验收闭环。 (二)建立驻店商管理工作问责机制,明确县/区营业部分管自营厅经理、厅店店长为两级责任人,夯实责任,落实驻店商日常相关工作。 (三)公司将不定期对市公司自查自纠、整改闭环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十一、文件执行要求: 1.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引商入店管理办法中电信豫〔2017〕68号转发《关于印发中国电信河南公司自有营业厅引商入店管理办法(2.0版)》通知文件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 2.各营业部按照新办法组织自营厅引商入店相关工作。 3. 原引入驻店商年度合同未执行完的,待合同到期后按照新办法执行,需与驻店商签订四必须补充协议。 4.各营业部应做好新老办法过渡期间的风险管控、运营组织和终端销售工作,对网络和信息安全、实名制、用工等做出明确要求,保证自营厅生产经营的正常组织。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第一分册 商务技术参选文件 1.商务技术参选文件封面 2.资格审查索引表 3.商务技术评审索引表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6.廉洁参选承诺书 7.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9.诚信守约承诺函 10.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11.参选人基本信息表及证明文件 12.商务技术条款偏离表 13.合作案例 14.对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的相关承诺 15.经营方案 第二分册 报价文件 16.报价文件封面 17.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18.参选函 19.参选一览表 20.参选保证金 1.商务技术参选文件封面 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驿城区西园、乐山等28家自营厅引商入店项目 01选包 参选文件【商务技术参选文件】部分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2.资格审查索引表
3.商务技术评审索引表 商务技术评审索引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参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XX公司[参选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参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系 【XX公司[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XX[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驿城区西园、乐山等28家自营厅引商入店项目01选包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参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XX年XX月XX日 6.廉洁参选承诺书 廉洁参选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我公司自愿参加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驿上蔡县强商联合建店项目01选包比选项目,为保证招参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不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2.不与其他参选人相互串通参选或订立攻守同盟; 3.不与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串通参选; 4.不向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参选人的数量与名称、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评选情况及中选推荐意见等; 6.不私下接触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比选参选活动; 7.不在办公场所、比选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比选的过程和结果; 8.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选; 10.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参选人的公平竞争。 11.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比选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参选、宣布中选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比选人后续比选项目的参选资格等。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如参选人有诉讼和/或仲裁(包括已结案和尚在进行的诉讼和/或仲裁阶段的案件),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则须向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提供诉讼和/或仲裁案件的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原告(诉讼和/或仲裁申请人)、被告(诉讼和/或仲裁被申请人)、诉讼和/或仲裁原因、诉讼和/或仲裁事件、诉讼和/或仲裁金额、诉讼和/或仲裁结果等,并填入下表。 如参选人未发生诉讼和/或仲裁情况,则应在第一行“起诉(仲裁)人”列填写“近年无诉讼和/或仲裁”。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8.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我方参加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上蔡县强商联合建店项目01选包的参选,根据法律法规维护参选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9.诚信守约承诺函 诚信守约承诺函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我公司承诺在采购活动中遵循诚信守约的原则,对于出现下列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嫌疑时,积极配合贵公司的调查,对认定结果给我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公司已知悉并承担相应后果。 供应商出现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的,将列入省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台账;若属于应记入集团不良行为台账的,则由省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由采购部门接收相关信息及资料并转报集团公司采购事业部,再由集团公司采购事业部记账。 不良行为(包含但不仅限于)目录: 1.单位行贿罪: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的; 2.有行贿记录:近5年内,供应商或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向中国电信员工或单位行贿的,致使相关人员被刑事处罚 (2)向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涉及的人员或单位行贿的,致使相关人员被刑事处罚; 3.提供不正当利益: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4.串通投标: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5.虚假投标: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6.合同诈骗罪: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7.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8.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9.造成重大通信事故: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10.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11.环保问题: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护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12.严重违法经营: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13.恶意修改采购文件: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项目中未经招标人/采购方允许,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 14.拒签合同: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协议、订单的; 15.恶意扰乱采购秩序: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16.获取保密信息:在中国电信的采购和质量检测、供应商评价过程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或相关约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人/采购方保密信息的; 17.违法、违约转包分包: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18.拒绝履约: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货/中断供应 (2)选择性接受订单或供货/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货 (3)故意拖延供货/服务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19.严重履约延迟问题: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相应项目工程延期等,涉及金额较大、延迟时间较长或造成较大影响,并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的; 20.严重履约质量问题: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造成较大影响,并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的; 21.到货检测严重不合格: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多次出现严重不合格,具体标准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22.拒绝整改履约问题: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3.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4.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0.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北京诚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为贵公司代理的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上蔡县强商联合建店项目01选包的参选人。我方承诺,如我公司中选,我公司将按参选人须知第9条的要求,向贵公司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我公司将承担因我方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不及时或不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而造成的贵方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特此承诺!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1.参选人基本信息表及证明文件
12.商务技术条款偏离表 商务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上蔡县强商联合建店项目 选包:01选包 比选编号:SC********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3.合作案例 参选人合作案例填报表
备注:后须附上合作协议证明材料 14.对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的相关承诺
声明:上述承诺内容系经我公司慎重考虑后作出,如我公司中选,将按上述承诺内容履行合同,未按上述承诺内容履行合同的承担相应责任。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15.经营方案 格式自拟 16.报价文件封面 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上蔡县强商联合建店项目 01选包 参选文件报价文件部分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17.专用印章授权函(如有) 专用印章授权函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我单位特授权在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上蔡县强商联合建店项目01选包的参选活动中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被授权印章名称)与我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使用“(被授权印章名称)”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被授权印章: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18.参选函 参 选 函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参选人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上蔡县强商联合建店项目01选包(项目编号:SC********)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参选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的参选文件包含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参选文件。 3.随同本参选函递交参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500)。 4.我方承诺如果在规定的唱价时间后,在参选有效期内撤回参选文件,参选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5.我方在评选过程中根据评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参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参选。 7.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比选相关的所有信息。 8.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 (3)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参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在参选截止时间前已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19.参选一览表 参选一览表 项目名称: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上蔡县强商联合建店项目 项目编号:SC******** 分包:01选包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20.参选保证金 参选保证金保函 致:北京诚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函作为(参选人名称)(以下简称参选人)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电信驻马店分公司2020年上蔡县强商联合建项目01选包的参选邀请而提供的参选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并约束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按参选须知要求规定的金额和币种)保证金: 1.参选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参选有效期内撤回其参选;或 2.参选人在参选截止时间后对参选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 3.参选人在参选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选的;或 4.参选人串通参选的;或 5.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参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中选时规定的内容与比选人签订合同;或 6.中选人放弃中选;或 7.参选人违反比选文件中有关参选保证金其它规定的。 本保函有效期不短于参选有效期,从参选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计算,并在贵方和参选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如果参选人中选,本保证金将在上述期满后继续有效,直至参选人与(比选人)签订合同为止。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日 期 编制要求: 1.如参选人以保函形式提供参选保证金的,应提供该文件的原件。如参选人提供彩色复印件、扫描件等,均视为未提供。 如参选人以电汇形式, 应提供电汇汇款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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