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及配套用房建设工程项目(二期)监理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文成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及配套用房建设工程项目(二期)监理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文成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及配套用房建设工程项目(二期)监理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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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htmldddddd"> 投诉人:浙江中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瑞安市玉海街道凤山巷二弄5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李斌 联系电话:139*****785 被投诉人1: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华侨新村35幢8号 法定代表人:吴焱春 联系电话:136*****717 被投诉人2: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4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冬升联系电话:150*****652 相关供应商1: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钱池进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2: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瓯江路鸿鑫建设工地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3:浙江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机场大道5477号国大广场1101室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 娜 联系电话: 投诉人浙江中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对文成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及配套用房建设工程项目(二期)监理项目(采购编号:WCFSCG-2020-92)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中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浙江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两家供应商涉嫌串标。 事实依据: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竞标商务报价分别为95万、96万、97万与最高限价98万呈1万递增规律性差异且报价明显偏高不合常规。 法律依据:①招标文件25页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6.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②招标文件第24页2.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5)存在串标或弄虚做假情况的; ③招标文件第7页序号4采购预算(最高限价)98万元人民币;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几家投标供应商技术得分差距过大。 事实依据:根据开标记录计算所得,各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标分数分别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6.27分;浙江中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3.6分;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7.43分;浙江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2.47分。分析所得最高分比第2名分数高12.67分,比第4名分数高23.8分。技术标分数差距明显,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得分明显偏高。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第24页2.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9)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或出现重太偏差)。 被投诉人文成县卫生健康局和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两家供应商涉嫌串标的问题。 回复: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上述供应商存在串标的情形,且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没有认定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技术分数得分差距过大的问题。 回复:技术分得分是由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磋商供应商提供的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且根据规定,并未设置最低得分的要求,故磋商小组成员评审得分未违反相关规定,并未出现重大偏差。 相关供应商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称: 我们报价是有自己统一标准的,税金、利润等有固定标准。人员报价是根据业主的限价,考虑前期已经有项目参与,第一轮报96万,第二轮降一点为95万元。这次投标我不知道有谁参与,我参与主要原因是前期有项目在做。 相关供应商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称: 分项报价表里包括5项内容,我们主要根据人员工资报,为了打开市场,报的是成本价。综合考虑了哪个职务多少工资是基本定的,我们认为我们的报价是合理的。我觉得对这个行业有点不利的,用亏本的价格去做的话不合理,价格低的话服务质量不能符合业主要求。 相关供应商浙江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称: 报价是公司自己做的测算,没有委托他人,按进场人员到位情况测算,没有按当地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按最低工资标准算这个报价是不够的,报价80多万主要是进场人员工资。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第一轮竞标商务报价分别为96万、96万、97万。第二轮竞标商务报价分别为95万、96万、97万呈递增规律性等差差异。本机关经调阅文成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及配套用房建设工程项目(二期)监理项目(采购编号:WCFSCG-2020-92)各投标供应商的竟标商务报价,投标供应商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竟标商务报价项目及其分项报价均不相同。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浙江中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2、技术分得分是由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磋商供应商提供的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得出,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不充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终止审理,驳回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 成 县 财 政 局 2021年1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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