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二期工厂新增VI制作招标公告

马鞍山二期工厂新增VI制作招标公告



  • 蒙牛乳业鲜奶事业部供应链运营管理中心马鞍山二期工厂新增VI制作采招项目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告

    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蒙牛鲜奶事业部供应链运营管理中心马鞍山二期工厂新增VI制作采招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商参加。

    一、项目编号:XNGYMA*******

    二、项目名称:鲜奶事业部供应链运营管理中心马鞍山二期工厂新增VI制作采招项目

    三、项目概况:

    因马鞍山新建二期工厂,需对大厅、办公室、会议室等整体进行VI形象打造,包括标识设计、制作安装、维护服务等工作。

    四、资格要求:

    1、竞谈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注册时汇率计算),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经营范围需有广告、设计制作等字样);

    2、竞谈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竞谈人须具有本次招标范围中相应类似项目业绩;

    4、竞谈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参股的企业,只允许一家参与竞谈;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7、不接受中粮及蒙牛供应商黑名单(以蒙牛集团采购执行管理部下发的黑名单为准)的企业参与竞争;

    五、报名须知

    首先,注册成为潜在供应商:

    潜在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的,请在蒙牛集团供应链关系管理平台注册成为我们潜在供应商,否则可能会影响后续合作或相关费用往来,注册网址:https://srm.mengniu.cn/sap/bc/webdynpro/sap/zregistration,注册有异议的请拨打平台服务电话********111或联系报名联系人。

    已注册且拥有蒙牛集团相关代码可以忽略此项。

    报名资格文件的组成及顺序按照如下要求提供: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注:以上三项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备注:法定代表人须携带法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若为被授权人须携带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近一年内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能开具13 %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明材料;

    5、提供近三年(2018年-至今)两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为准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6、提供近三年(2017、2018、2019年)的财务报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7、提供本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

    8、提供数据保密协议;

    说明:以上各类证书、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按以上“组成及顺序”合并在一份PDF格式文件中,于资格预审截止时间前(如下)送到(zhoujingyu@nmghuasheng.com)电子邮箱进行审查(过期发送不予受理),邮件主题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邮件内容写清楚报名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谈判文件。

    以上报名资料需在提交电子版审查合格后,将复印件加盖公章胶装订成册后邮寄到招标代理公司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邮寄(纸质资料发快递)至报名联系人处,作为资格审查材料(以上内容必须清晰、易辨认,否则将被视为没有提供有效证件)一式两份。

    资料邮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财富时代B座翱华大厦22楼(周靖宇134*****800

    资料提供不全或者未按时间要求提报的将被拒绝接收,所提供的资质业绩文件中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六、项目时间安排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13日;

    2、资格预审时间: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13日;

    3、谈判文件发售时间:资格审查合格后于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3日发售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200 元,售后不退(汇款后将回执扫描后发联系人邮箱主题栏里写清楚项目名称);

    公司名称: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收款单位: 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92 010 100 100 885 229

    银行行号:3091 9100 2015

    5、谈判时间:2021年1月22日09时30分(以发出的谈判文件为准);

    七、谈判地点:钉钉视频会议(以发出的谈判文件为准)

    八、发布媒体:

    (http://www.chinabidding.cn)

    蒙牛官网(http://www.mengniu.com.cn)

    蒙牛内部OA平台

    此公告只在以上平台发布,其他任何媒体转载无效。

    九、招标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报名资料邮寄地址如下)

    代理公司: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报名联系人:周靖宇(134*****800) 王子刚(133*****487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zhoujingyu@nmghuasheng.com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财富时代B座翱华大厦22楼

    十、采购招标实施方及联系方式:

    采购招标实施方: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人:魏彤彤

    联系电话:178*****462

    十一、监督单位及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部

    监 督 人:潘宏

    联系方式:186*****595

    附件:1.潜在竞谈单位所报标段信息表

    2.数据保密协议

    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1:

    潜在竞谈单位所报标段信息表

    序号

    潜在竞谈单位名称

    标段(如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附件2:

    数据保密协议

    甲方: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
    承诺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保密的定义、内容和范围

    1、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指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方履行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文件、信息、数据、图纸、技术规格、商业秘密等信息,以及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并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

    2、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需求调研、备份数据以及其他任何与我公司相关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所掌握或获知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包括但不限于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泄密。

    第二条、保密条款

    1、承诺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2、承诺方负责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3、承诺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4、除了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信息应用范围外,承诺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5、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协议由甲方提供给承诺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6、本协议终止后,承诺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

    7、协议确定业务的承诺方员工。如果参与本协议的承诺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应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诺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承诺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3、承诺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4、承诺方了解并承认,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承诺方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访问甲方数据。

    5、承诺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6、承诺方同意并承诺,无论任何原因,服务终止后,承诺方不可恢复地删除任何商业秘密,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同时,如甲方需要,承诺方保证退回甲方的任何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资料(如有)。

    第四条、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由于承诺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2、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3、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5、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如果承诺方违反本协议的以上规定情形,则甲方有权将承诺方拉入蒙牛供应商黑名单,并要积极配合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已经泄露的信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

    (说明:签署主体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内蒙古呼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时,争议解决方式应选择第2种方式解决;其他主体签署时应选择第1种方式解决。)

    第七条、此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承诺方:

    代表人:

    日期:



标签: 制作 工厂 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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