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临颍县木业小镇产业园项目设计 项目编号:LYGC-2021-001 招 标 人:临颍县豫资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伟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二○二一年一月 目录 ********0">第一章招标公告....................................... 2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 ********2">第三章评标办法...................................... 17 ********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主要格式............................ 22 ********8">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62 ********9">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5 第一章招标公告********1">临颍县木业小镇产业园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河南伟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临颍县豫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临颍县木业小镇产业园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的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编号:LYGC-2021-001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自筹资金,已落实; 1.3、项目总投资:85202.26万元; 1.4、建设地点:临颍县境内; 1.5、标段划分:1个标段; 1.6、工期要求:15日历天; 1.7、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市设计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1.8、招标范围:本项目详细规划,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阶段的指导、监督、配合和变更服务工作。 1.9、招标工程的规模:临颍县木业小镇产业园项目设计;总占地面积:391.32亩,其中工业用地333.41亩、商业用地57.91亩。总建筑面积:342332.20平方米,其中:厂房建筑面积256119.04平方米,配套生活区地上总建筑面积:61053.60,地下建筑面积:25159.56平方米。 1.10、本次服务内容包括: (1)规划报批 (2)整体方案设计 (3)绿色建筑设计 (4)人防设计 (5)节能设计 (6)景观设计 (7)施工图设计 (8)幕墙设计 (9)室外管网设计 (10)生产线布置、设备基础设计 (11)部分单体装配式施工图设计 (12)深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设计 (13)配合相关单位预决算工作 (14)考察对接工作,服务周期内技术咨询 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2.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拟派的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2.3、投标单位须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范围(投标单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查询时间为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三、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报名时间:2021年1月11日上午9:00至2021年1月15日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休息,下同)。 3.2、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2021年1月11日上午9:00至2021年1月15日17:00。投标人在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会员并报名该项目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 3.3、报名方法: 3.3.1本项目只接受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报名,不接受其它形式报名。 3.3.2潜在投标人报名必须通过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站http://www.lyxggzyjyzx.com/)“用户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详见《投标人/供应商操作手册》);潜在投标人若是初次报名,需先进行“系统用户注册”会员账号(潜在投标人务必按照“系统用户注册”要求进行注册,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否则“系统用户注册审核”不予通过,因此报名失败或会员注册时提供的信息和投标时不一致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潜在投标人负责。“系统用户注册”详见《投标人/供应商操作手册》)。 3.3.3会员注册时,需提供潜在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基本账号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原件的扫描件。 3.4、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潜在投标人网上报名后,自行登录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从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lyxggzyjyzx.com/)下载采购/招标文件,若因为自身原因错过文件下载时间,造成损失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详见《投标人注册报名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操作手册》)。 ********5">四、投标文件接受信息 ********5">本项目将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及纸质投标文件、无需到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2021年02月02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附: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并在开标当天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为40分钟。评标时不再验证相关证件原件,投标人应将有关证件材料扫描附到电子投标投标文件中,且投标人对其证书的真实性负责。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由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并交互发布于《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其他网站转载只供参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 人:临颍县豫资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 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158*****333 地 址:临颍县一环路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伟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50*****042 地 址:漯河市嵩山路北段与松江路交叉口舒漫财富中心C座 ********2">监督单位:临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9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招标人 | 招 标 人:临颍县豫资实业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158*****333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伟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50*****042 | 3 | 项目名称 | 临颍县木业小镇产业园项目设计 | 4 | 建设地点 | 临颍县境内 | 5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6 | 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 | 7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8 | 项目总投资 | 85202.26万元 | 9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详细规划,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阶段的指导、监督、配合和变更服务工作。 | 10 | 设计周期 | 15日历天 | 11 | 设计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市设计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 12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拟派的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3、投标单位须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范围(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查询时间为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前往踏勘。 | 14 | 招标答疑会 | 不召开,如有疑问请各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 15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16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 17 | 分包 | 不允许 | 18 | 偏离 | 不允许 | 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 | 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2月0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 24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说明投标人有竞争实力的其他资料 | 25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26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可采用保函形式)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1年1月29日17时00分(以投标保证金绑定时间为准)。 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捌万元整(¥80000.00元)4、投标保证金缴纳专用账户等相关信息请从系统中获取,可参考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操作手册下载栏目下的《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书费、保证金缴纳及绑定操作指南》来进行保证金的相关操作,或直接访问http://www.lyxggzyjyzx.com/dczsc/17003.jhtml。 5、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且与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中录入的银行基本账户保持一致(不支持结算卡支付)。若不一致,请及时登录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申请变更,并及时提交审核。 6、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投标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并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单,该回执单与银行付款回单共同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 7、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按时到账,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足额缴纳,未按要求绑定,致使保证金无法识别的,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缴费、无法及时绑定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备注: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线上保证金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将系统自动生成二维码的保证金缴纳回执单(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附于投标文件内,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 8、开标当天供应商须持银行付款回单(如网上银行办理,回单须有银行标识和电子回单专用章)以及保证金缴纳回执单共同作为保证金缴纳成功的有效依据(两者缺一不可),递交评委会审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供应商转账时,须在转款单“附言”部分注明项目编号,格式:项目编号;(如:LYGC-2021-001)。 9、本项目也可采取投标保函形式。 10、投标人办理投标保函的应在2021年1月29日17时00分前办理完毕,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保函的格式应符合建设部建市【2005】74号文件规定,担保的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投标人必须将此保函证明书的复印件装订到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 11、投标保函由担保公司负责办理。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由出具保函的担保公司承担保函赔付责任。 担保公司需在临颍县交易中心备案 备注:《投标人/供应商操作手册》在“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资料下载处查看下载。 | 27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中标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 28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所有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明示的方式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中如果有涂改、插字、删除等情况,必须由投标人在文件改动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29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 不允许活页装订 | 30 | 开标时间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3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32 | 评标 |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 33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 34 | 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标单位质疑后发放给中标单位 | 35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或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5% 支付担保的形式:转账或保函 支付担保的金额:5% | 36 | 招标控制价 | 开标前七天公布,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关注网站消息 |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 ********2">1.总 则********3">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设计********9">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0">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4">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总投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招标范围、设计周期及其他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设计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1)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的要求,并通过审查。 (2)提交的估算应符合有关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3)若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认为需要进行修改设计、编制修改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估算,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且编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施工时,应按照规定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协助业主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6">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资格要求: 1.4.2 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1.5费用承担 投标单位在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准备工作、现场踏勘、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无论招标过程的处理方式和最后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投标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7">1.6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解,以便评委、招标人、投标单位等相关人员对其可以充分的理解。 ********9">1.7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1.8踏勘现场 1.8.1由投标人自行组织。 1.8.2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单位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1.9招标答疑会 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如有疑问,按前附表有关条款执行,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单位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投标单位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期间澄清。 1.9.3招标答疑会后,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单位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0">1.10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6">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1.1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8">1.12 偏离 ********9">投标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本招标文件所列内容。 (2)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的所有补充文件(包括招标答疑纪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 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无任何约束力。 ********5">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澄清或修改,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招标动态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6">2.3招标文件的效力 ********7">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和投标的有效依据,也是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的依据,同时也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凡不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或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者,将被拒绝投标或以无效标处理。 3.投标文件********4">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内容汇总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5)投标人资格条件; (6)技术部分; (7)企业实力; (8)服务承诺及其他 (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5">3.2 投标报价 3.2.1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 3.2.2 该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若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将视为废标。 3.2.3 投标报价方式:投标时的报价根据投标人的自身情况结合市场价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全面考虑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3.2.4 投标人可先到建设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或设计周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6">3.3 投标有效期 3.3.1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7">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中标人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3.4.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其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 3.5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9">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招标范围 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如网上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5.开标5.1开标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5.1.1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临颍县不见面开标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使用CA密钥完成远程解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与远程交互,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5.1.2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 5.2开标程序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电子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各投标人按时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被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2)宣布开标纪律; (3)宣布开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公布投标人名单; (5)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6)电子唱标并记录在案; (7)由主持人启动抽取评标K值程序;(如需要抽取K值) (8)招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1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文件。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规定的时间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3)投标人在开标解密环节中40分钟内未解密完成的,按未按时参加开标会处理。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构成:共5名,相关经济、技术专家5名;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开标前,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3名。 7.2中标公示 依照相关规定在《临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lyxggzyjyzx.com/)上公示。 7.3中标通知 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标单位质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8.3招标结束 8.3.1中标单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即为招标结束。 8.3.2招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整理所有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投标文件一律不退还。 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 10.2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由中标人按照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足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10.3经济补偿及知识产权 (1)招标人不补偿所有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费用。 (2)中标人的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业主,未经业主同意,中标人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设计范围。中标人若使用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中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中标人的方案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业主所有(署名权除外)。业主有权在工程建设中根据需要对选定的实施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 审 标准 | 2.1.1 | 形式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内容汇总表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招标控制价 | 2.1.2 | 资格 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 | 设计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 | 信用查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设计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 项规定 | 设计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 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条款号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 25分 技术部分: 50分 企业实力: 20分 服务承诺及其他: 5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若投标单位少于5家(含),以各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若投标单位为5家(不含5家)以上,以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各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1) | 投标报价 (25分) | 以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 1、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分得满分25分。 2、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3、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4、不足1%按比例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 2.2.4(2) | 技术部分 (50分) | 对招标项目的总体设计思路内容全面,设计构思新颖,表达流畅得4-8分,一般得1-3分 | 1-8分 |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技术介绍内容详尽、准确、全面,专业说明内容完整得4-8分,一般得1-3分 | 1-8分 | 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合理可靠得4-8分;基本合理可靠得1-3分; | 1-8分 | 建筑造型和设计质量,合理美观得4-8分;基本合理1-3分; | 1-8分 | 保证项目符合“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要求的措施; | 1-8分 | 确保设计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内容全面、方法可行; | 1-5分 | 设计的进度安排及保证设计进度的技术组织措施; | 1-5分 | 注:根据以上情况酌情打分,如有缺项,则该项得0分。 | 2.2.4(3) | 企业实力 (20分) | 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具有房屋建筑或者工业建筑或者产业园类似项目的工程设计业绩(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00000㎡以上),每提供一份得3分,本项最多得9分。 | 0-9分 | 项目组成员:除项目设计负责人外,每再配备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须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须具备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公用设备(暖通专业)工程师(须具备高级工程师)、注册电气专业工程师(须具备高级工程师)每个得2分,最多得6分。 投标人2017年以来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奖项的,每有一项得 1分,最高得5分。 | 0-11分 | 2.2.4(4) | 服务承诺及其他(5分) | 项目设计阶段的服务承诺 | 0-2分 | 保证后期施工的配合服务承诺 | 0-2分 | 根据本工程特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 0-1分 | 1、评委在评分办法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超出范围的,评分无效。 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技术部分得分+企业实力得分+服务承诺及其他得分。 3、本办法计算过程中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有评委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4、以上内容如果缺项,该项不得分。 | | | | | | | |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等,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评审标准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2.1. 分值构成 (1)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企业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服务承诺及其他: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企业实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服务承诺及其他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评标程序1.3. 初步评审 1.3.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1.3.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4. 详细评审 1.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部分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实力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承诺及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1.4.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4.3. 投标人得分=A+B+C+D。 1.4.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6. 评标结果 1.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主要格式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 4.建筑功能:、、等。 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3合同款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3.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3.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一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计元。 3.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二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 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三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 3.5.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共计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年月日时 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保密期限: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3 设计人人员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 3.4 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禁止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 联合体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不允许联合体 。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CAD形式。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30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30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0.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10.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一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计元。 10.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二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 10.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三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 10.5.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共计元。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设计人所有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支付合同金额的5%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 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15.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 17. 争议解决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人防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管网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景观工程等的详细规划,工程方案设计、幕墙设计、施工图设计。 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三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2.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3.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1 | 方案开始3天前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 | 方案开始3天前 | 3 | 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 各1 | 方案开始3天前 | 4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 | 方案开始3天前 | 5 | 工程勘察报告 | 2 | 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 | 6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1 |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 7 | 方案设计确认单 | 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8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 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9 | 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 1 |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 | 10 | 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 | 1 | 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 | 11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 | 12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 天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 天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 | | | 其他人员 | | | | | 二、项目组成员 | 项目负责人 | | |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 | | 建筑专业 负责人 | | | | | 结构专业 负责人 | | | | | 给水排水 专业负责人 | | | | | 暖通空调 专业负责人 | | | | | 建筑电气 专业负责人 | | | | |
附件5: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100元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 150元人次日。 三、设计费支付方式 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3.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3.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一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计元。 3.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二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 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三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 3.5.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共计元。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42332.20平方米 2. 项目位置:临颍县境内 二、设计内容及要求 1、设计内容 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详细规划;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阶段的指导、监督、配合和变更服务工作。 2、设计内容(设计成果)要求: (1)设计总说明:此项内容应包括对建筑设计构思、结构选型及给排水、电气、通风、消防、环保、人防、抗震等方面专业设计简要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主要施工技术要求说明等。 (2)总体平面布置图(含效果图、比例自定) (3)建筑外观设计:各单体建筑各层建筑平面图及主要方向立面图(比例自定) 三、设计依据 业主提供相关的资料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公类标准》GB50223-2008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冷轧带肋钢筋砼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未注明者采用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强制性条例,若注明的规范标准有新版本则以新版本为准。 四、设计原则 1、最大限度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项目发展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科学地适度扩大小区规模; 2、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 3、建筑平面布局应符合总体建设规划要求; 4.遵循经济效益和建设成本的合理配比; 5.节能降耗:整体设计要充分注重节能环保,应从自然条件利用、设计布局、材料选择等方面加以考虑,同时按部门进行计量能源消耗。避免热岛效应:使用不同处理手法,尽量减少建筑表面和路面对热量的吸收。避免风洞效应:对于集群式建筑物,应避免建筑间风速过大; 6.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节能、建筑智能化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在生态化、消防安全、防震减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等方面也应有所体现,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体系(含安防系统),使之成为现代的、科学的、全面的建筑; 7.楼层建筑、电梯、护栏、楼道和安全通道等符合建筑安全要求; 工程设计方案深度要求 表达清楚、准确、详细、完整,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 ********9">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内容汇总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六、技术部分 七、企业实力 八、服务承诺及其他 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 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设计基础资料、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后,我方愿以以下报价为我们的投标报价: 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为:大写:小写:。 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的条件要求完成上述工程的设计任务及后续服务工作,并承担任何设计缺陷责任。 2、我方承诺我们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我们自身的成本。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4、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设计周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9、在此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将按业主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后续服务。 10、在此我方郑重承诺: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设计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日 期:年月日 二、投标内容汇总表 投标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附件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 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 附件三 正在进行设计的项目一览表 附件四 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 附件五 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 附件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全称 | | 主要业务范围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职 务 | | 投标人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传 真 | | 成 立 日期 | | 现 有 职 工 人 数 | |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等 级:证书号: | 设计单位组织机构简介: 技术人员总数: 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人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月日 注:投标人需随此表附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所有证件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附件二 2017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 建 设 单 位 (业主) | | | | 工 程 名 称 | | | |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建设长度、深度) | | | | 完成日期 (年/月/日) | | | | 主要设计人员情况 | | | | … | | |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月日 注:1、投标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如合同、顾客意见反馈表等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如有多个类似项目,可按此表格扩展。 附件三 正在进行设计的项目一览表 建设单位 (业主) | | | | 工程名称 | | | |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建设长度/深度) | | | | 主要设计人员情况 | | | | 投入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人) | | | | 工作周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 | … | | |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月日 注:1、投标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如合同、顾客意见反馈表等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如有多个正在进行设计项目,可按此表格扩展。 附件四 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附件五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简历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日 期 | 年月 日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毕业 时 间 | 年 月 日 | 从事本专业时间 | |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 | 执 业 注 册 | | 职称 | | 主要 经 历 | 时 间 | 参加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名称及规模 | 该项目中任职 | | | | | | | | | | | |
(主要设计人员包括:设计负责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设备、总图等专业负责人)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注:投标人需随此表附上主要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执业注册证等相关资料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技术部分(请参照技术部分评审内容自行编写) 七、企业实力(请参照企业实力评审内容自行编写) 八、服务承诺及其他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