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莞城区福民新苑首层B24-B36共13个摩托车位
东莞市莞城区福民新苑首层B24-B36共13个摩托车位
发布日期:2021-01-08 00:00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
资 产 出 租 公 告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 ||||||||||
出租方名称 | 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3栋501室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廖玉林 | |||||||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 | 322767.7183万元 | 机构类型 | 国有独资 | |||||||
成立日期 | 1996年9月20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监管机构 (部门) |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级主管 单位/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内部决策 文件 | 《关于同意福民广场及福民新苑出租方案的通知》(东金控办会〔2020〕276号)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二、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及出租事项 | ||||||||||
项目编号 | 21004 | |||||||||
标的编号 | 2100401 | |||||||||
标的名称 | 东莞市莞城区福民新苑首层B24-B36共13个摩托车位 | |||||||||
资产地理位置 | 东莞市莞城区福民新苑首层 | |||||||||
标的证载 登记用途 | 非工业、非仓储类 | |||||||||
资产权属情况 | 有《福民新苑认购合同》,无产权证。 | 出租用途 | 摩托车位 | |||||||
出租面积 | B24-B36共13个摩托车位 | 使用现状 | 空置 | |||||||
租赁期限 | 3年 | 免租期限 | 无 | |||||||
租金底价 | 25元/个/月 | 项目公告次数 | 第1次 | |||||||
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递增比例) | 租赁期内租金不作递增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
租赁保证金/押金(如有) | 2个月租金金额 | |||||||||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否 | 目前租赁期限至 | 无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本次出租不面向生产、经营、销售、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和经营范围涉及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
租赁条件 |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1.出租方同意将座落在东莞市莞城区福民新苑首层B24-B36号共13个摩托车位(以下统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2.租赁物情况:摩托车位 3.租赁用途:停车 4.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 5.承租方确认,承租方应承诺在申请承租前已对该租赁物进行了实地考察,已充分了解该租赁物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现状、产权现状、法律现状等),同意依照本项目披露的信息按现状承租该租赁物。 第二条双方义务和责任: 1.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停车位;。 (2)租赁期间,因小区开发、规划等原因须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如出租方需提前收回承租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出租方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并退还剩余租金,并退回押金; (3)对于承租方车辆在停车位内损坏或丢失的,出租方不负责赔偿,但有协助进行调查和处理的义务。 (4)出租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承租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 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不得将停车位转租或转借给他人; (2)承租的停车位只能停放物业公司许可的机动车车型,并服从物业管理部门车位的管理规定。 (3)不得影响其它车位上停放车辆的安全和正常通行,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 (4)在停车位内修理车辆或清洗车辆须在物业管理规定要求下进行。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缴付车位租金及管理费; (6)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需要提前退租车位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确保承租方充分知晓,已交租赁费用不得要求承租方退还。承租方有权没收出租方所交的押金; (7)承租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负。 第三条租赁物交付 1.出租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开始之日,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支付完押金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第四条租赁物使用、改造、维护 1.承租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承租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承租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承租方已考察本停车位,承租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停车位面积,并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承租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承租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5.承租方应当按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承租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本停车位,不得造成道路或通道堵塞。 6.承租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出租方无关;但承租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出租方应证实承租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7.承租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承租方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8.承租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水电费的,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照逾期金额的 5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押金、追回承租方拖欠款项、收回租赁物,且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 1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就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向承租方追偿,由此造成承租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租赁物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改动租赁物结构; (3)将租赁物擅自转租、分租、转借、承包给第三人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4)拖欠租金、管理费等费用达 20 天; (5)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物出现缺陷或损坏,并出租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6)出现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的情形,经出租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第六条、其他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交的《车位出租合同》样本。承租方应无条件按该合同格式与出租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不得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附件:车位出租合同(样本) | |||||||||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少于3个月租金) | 整体承租保证金为0.13万元;B24、B25、B26、B27、B28、B29、B30、B31、B32、B33、B34、B35及B36号,每个摩托车位保证金为0.01万元。 | |||||||||
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 |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下午17: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缴纳整体整租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0.13 万元,分散承租每个停车位缴纳交易保证金0.01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二、缴纳方式: 1. 银行转账; 2.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账号:330010190010013113 开 户 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营业部 3. 意向承租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 |||||||||
交易保证金 的处理方式 | 一、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在最终承租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若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的,则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及付清全部服务费后无息原路返还。 二、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承租方(包括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中心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租赁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出租方、产权中心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五)未按约定签订出租文件、支付交易服务费或租金价款等费用的; (六)规则规定及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产权中心造成损失的。 若因承租方违反租赁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保证金被扣除,不足以支付租赁保证金(押金)和/或首期租金的,承租方应按有关文件的约定一次补足。 三、交易服务费:按照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关于资产出租业务收费标准的公告》,按出租项目起始月租作为收费标准,月租金额低于2000元的,则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若本次出租项目成交,由承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未成功出租,东莞产权交易中心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 |||||||||
公告期限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公告起止日期 | 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1日 | |||||||||
公告期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时的处置方式 | 不变更出租条件,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 | |||||||||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项目继续进行第二次挂牌。 |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 现场举牌竞价 | |||||||||
竞价方案 | 竞价增幅: 5元/个/月(允许以5元的整数倍报价) | |||||||||
承租须知 |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承租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租赁条件和租金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二、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出租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提供补充资料。 四、项目出租资产一旦成功出租,由承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 | |||||||||
特别事项说明 及风险提示 | 一、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时须承诺并同意: 1、意向承租方已知悉本项目是第一次挂牌。 2、当项目第一次挂牌期满,如仅有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则本项目需要进行第二次挂牌。意向承租方在项目第二次挂牌期间无需再办理意向承租登记。 3、当项目第一次挂牌期满,即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无需进行第二次挂牌,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4、当项目第二次挂牌期满,如无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同意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批准后,与出租方签订《车位出租合同》。如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审议不批准,则本项目终结,产权中心将无息原路退回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租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5、当项目第二次挂牌期满,如有其他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的,则产权中心组织两次挂牌期间征集到的所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以确定最终承租方和成交租金。 | |||||||||
三、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彭先生、胡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69-22117768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dgcq0769@qq.com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四路16号光大We谷C1栋23楼 | |||||||||
交易机构网址 | www.dgcq.com | |||||||||
四、提示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东莞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承租方如对东莞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租赁各方提供的租赁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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