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招标公告

质疑答复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质疑答复招标公告

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01-06 10:16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明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舒 均 联系电话:138*****333



邮编:644000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县府街50号



被质疑人: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



地址:四川宜宾高县庆符镇正大路恒远兴城4幢4楼



邮编:645154



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女士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认为中国共产党高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高县县域社会治理新型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信息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高采公 [2020]4号)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2月24日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四 公告顺延”条款。



(二)质疑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四 投标文件14.1部分第(3)条”。



(三)质疑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二 项目技术服务要求30%带“▲”参数、带“●”号以及提供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技术都具备排他性”。



(四)质疑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三 投标人具备的证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有运营商具备此证”。



以上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一)关于质疑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四 公告顺延”条款的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四 公告顺延”的编制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此条属采购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项目实施电子化交易,招标文件在法定媒体公开发布,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因此,我中心认为此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四 投标文件14.1部分第(3)条”的问题



经查,本条款的编制依据为《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川财采〔2011〕63号),文件中列明“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文件要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通用货物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具体的招标文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中包含货物,我中心执行川财采〔2011〕63号文件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因此,我中心认为此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二 项目技术服务要求30% 带‘▲’参数、带‘●’号以及提供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技术都具备排他性”的问题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针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提出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同时,我中心已于12月28日将《质疑函》转送采购人。



(四)关于质疑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三 投标人具备的证书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有运营商具备此证”的问题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针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提出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同时,我中心已于12月28日将《质疑函》转送采购人。



综上,我中心认为质疑人第一项和第二项质疑事项不成立,第三项质疑事项和第四项质疑事项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答复。



若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高县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县分中心



2020年12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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