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股)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股)

项目名称: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股)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1

宁市监处字〔2020〕50号

白建勋销售假药案

白建勋

****************19

2019年4月8日,当事人自制膏药,从河南到宁强进行销售,被宁强南站派出所查获,移交我局,我局向市局提出鉴定申请,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肾宝等11种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汉市监法函〔2019〕30号),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配制)、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7月31日我局向县公安局移送了白建勋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线索,2020年11月17日,宁强县公安局向我局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宁公(经)撤案字〔2020〕14号,将案件交由我局行政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及尚未销售药品;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到期前主动履行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宁市监处字〔2020〕51号

范占领销售假药案

范占领

****************16

2019年4月8日,当事人自制膏药,从河南到宁强进行销售,被宁强南站派出所查获,移交我局,我局向市局提出鉴定申请,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肾宝等11种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汉市监法函〔2019〕30号),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配制)、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7月31日我局向县公安局移送了范占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线索,2020年11月17日,宁强县公安局向我局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宁公(经)撤案字〔2020〕17号,将案件交由我局行政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及尚未销售药品;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到期前主动履行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宁市监处字〔2020〕52号

靳志高销售假药案

靳志高

****************11

2019年4月8日,当事人自制膏药,从河南到宁强进行销售,被宁强南站派出所查获,移交我局,我局向市局提出鉴定申请,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肾宝等11种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汉市监法函〔2019〕30号),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配制)、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7月31日我局向县公安局移送了靳志高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线索,2020年11月17日,宁强县公安局向我局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宁公(经)撤案字〔2020〕16号,将案件交由我局行政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及尚未销售药品;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到期前主动履行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宁市监处字〔2020〕59号

任选销售假药案

任选

****************18

2019年4月8日,当事人自制膏药,从河南到宁强进行销售,被宁强南站派出所查获,移交我局,我局向市局提出鉴定申请,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肾宝等11种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汉市监法函〔2019〕30号),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配制)、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7月31日我局向县公安局移送了任选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线索,2020年11月17日,宁强县公安局向我局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宁公(经)撤案字〔2020〕13号,将案件交由我局行政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及尚未销售药品;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的规定

处罚决定书到期前主动履行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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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药品 信息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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