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股)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股)
项目名称: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股)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1 | 宁市监处字〔2020〕50号 | 白建勋销售假药案 | 白建勋 | 2019年4月8日,当事人自制膏药,从河南到宁强进行销售,被宁强南站派出所查获,移交我局,我局向市局提出鉴定申请,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肾宝等11种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汉市监法函〔2019〕30号),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配制)、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7月31日我局向县公安局移送了白建勋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线索,2020年11月17日,宁强县公安局向我局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宁公(经)撤案字〔2020〕14号,将案件交由我局行政处理。 | 1、没收违法所得及尚未销售药品;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的规定 | 处罚决定书到期前主动履行 |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宁市监处字〔2020〕51号 | 范占领销售假药案 | 范占领 | 2019年4月8日,当事人自制膏药,从河南到宁强进行销售,被宁强南站派出所查获,移交我局,我局向市局提出鉴定申请,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肾宝等11种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汉市监法函〔2019〕30号),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配制)、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7月31日我局向县公安局移送了范占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线索,2020年11月17日,宁强县公安局向我局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宁公(经)撤案字〔2020〕17号,将案件交由我局行政处理。 | 1、没收违法所得及尚未销售药品;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的规定 | 处罚决定书到期前主动履行 |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宁市监处字〔2020〕52号 | 靳志高销售假药案 | 靳志高 | 2019年4月8日,当事人自制膏药,从河南到宁强进行销售,被宁强南站派出所查获,移交我局,我局向市局提出鉴定申请,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肾宝等11种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汉市监法函〔2019〕30号),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配制)、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7月31日我局向县公安局移送了靳志高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线索,2020年11月17日,宁强县公安局向我局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宁公(经)撤案字〔2020〕16号,将案件交由我局行政处理。 | 1、没收违法所得及尚未销售药品;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的规定 | 处罚决定书到期前主动履行 |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宁市监处字〔2020〕59号 | 任选销售假药案 | 任选 | 2019年4月8日,当事人自制膏药,从河南到宁强进行销售,被宁强南站派出所查获,移交我局,我局向市局提出鉴定申请,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肾宝等11种产品认定意见的函”(汉市监法函〔2019〕30号),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属未经批准生产(配制)、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项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7月31日我局向县公安局移送了任选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线索,2020年11月17日,宁强县公安局向我局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宁公(经)撤案字〔2020〕13号,将案件交由我局行政处理。 | 1、没收违法所得及尚未销售药品;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第的规定 | 处罚决定书到期前主动履行 |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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