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社会资本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质疑答复

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社会资本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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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发布时间:2021-01-11 18:07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张宗言

委托代理人:杨玉德

邮编:100160

联系人、联系电话:贺鲲、177*****302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成都公园城市龙泉山生态保护修复暨国家储备林项目社会资本采购项目资格预审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0年12月31日

三、质疑事项

质疑人认为“其资格条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要求,申请对资格预审结果进行复核”。主要依据如下:

1、资格预审文件中描述“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提供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结果截图,并提供承诺函原件。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需提供。)”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我公司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已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事项进行承诺。

三、质疑答复

我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质疑函,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1月6日会同采购人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项目原评审小组意见,以及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722号)第七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质疑人提出的质疑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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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社会资本 国家 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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