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小型垃圾转运站更新改造(三期)货物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小型垃圾转运站更新改造(三期)货物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南安市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CDH[GK]*******的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小型垃圾转运站更新改造(三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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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499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中联牌/景星牌/群龙牌/爱瑞特牌 | 1(项) | ******** | ******** | 国内 | LYSZ12/ZBH5253ZXXZZE6/JX—HB3/YB-12/0.4-200/瑞捷 X5 | 节能,环保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捌拾壹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生产作业实际需要分批次发出供货通知,供货通知发出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乙方需完成供货通知所列出的供货清单内货物的安装调试、初步验收合格,并投入试运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采购单位指定交货地点;
4.3交付条件: 符合招标要求、投标响应及合同要求,安装调试完成经最终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品目号1:12立方米负压感应式压缩箱(包含设备轨道、电控箱) 控箱),规格中联牌、LYSZ12,来源地湖南长沙,单价315000(元),数量60 (台),总价 ********(元) 品目号2:25吨垃圾转运钩臂底盘车,规格中联牌、 ZBH5253ZXXZZE6,来源地湖南长沙,单价695000(元),数量12(辆),总价*******(元) 品目号3:双风除臭系统(含风幕、 新风系统、负压除臭系 统、喷淋除臭系统,以及三年药剂费),规格景星牌JX—HB3,来源地福建泉州,单价700000(元),数量11(套),总价*******(元) 品目号4:箱式变压器采购安装:(200KAV)(包含电力改 造设计、高压进线电缆改造),规格群龙牌YB-12/0.4-200,来源地福建泉州,单价480000(元),数量3(台),总价*******(元) 品目号5:手推式洗地机,规格爱瑞特牌、瑞捷X5,来源地安徽芜湖,单价14000(元),12(台),总价168000(元); 品目号6:站房密闭化提升(详见工程量清单),单价855381. 25,数量12(座),总价********(元) 合计:(大写)肆仟陆佰捌拾壹万贰仟伍佰柒拾伍元(¥********.00元) 注:乙方负责对所供品目号1至5货物提供三年免费保修(保养、维修),并承担保养、维修人工、配件及耗材等一切费用(不含:底盘车轮胎的损耗及维修维护)。 5.1、以上价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其中品目号1-5项货物,工程量按实结算,按中标单价结算;品目号6项内容按建设工程施工固定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结算。 5.2、所有货物的价格应包含但不限于货物价格、运输费(含油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人工费、货物运输及交付过程中的保险费等)、安装、调试、验收、备品配件、专用工具、产品检验检测费、人员培训、售 后服务、(报关)税费、车辆上牌费用、代理服务费、风险金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乙方负责办理车辆上牌等相关手续,甲方承担购置税、交强险、商业险的相关费用,并予以配合提供上牌所需的甲方手续材料。上述价格在相关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A.验收标准 按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验收时品目号1货物需提供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参数检验报告;品目号3货物需提供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除臭效果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所供应的药剂指标参数需提供通过CMA认证的测机构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服务期内所供药剂抽样不少于6次);品目号4货物需提供电力部门检验合格报告。 B.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甲方货物验收三个阶段。 1)出厂检验:按照产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有产品的产地相关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2)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货物的具体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3)甲方货物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甲方组织依据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后30日历日内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最低要求为乙方在24小时内无条件免费更换货物。。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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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支付给供应商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以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为准(本表所列支付比例,仅为适应我省电子招标文件格式模板而设定) | 南安市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乙方在签定合同前向甲方按中标总金额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为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在最后批次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满一年后退还5%,余下5%待全部货物质量保修期满三年后退还。履约及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所提交的保函有效期期满前15天内,向甲方提交新的保函,若未按期提交,甲方有权要求担保方支付保函所担保金额的全额,作为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2、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其任何直接损失。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履约完成。。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如不能按照合同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除本合同第15条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则必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率按货物总金额每天0.3%计算。如超过合同 规定交货期三十天乙方仍不能交货完毕,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除按货物总值每天0. 3%计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本合同中对于甲方付款和乙方交付使用有先决条件的约定,按约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货物产地及标准 1、乙方提供货物须为全新未使用的且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认证并检验合格的产品。货物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货物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2、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通过合法进货渠道获得的一 线全新产品,符合我国最新颁布的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国家环保标准及其他相关质量标准,同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承诺的其它指标。乙方对由于产品质量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 3、乙方对所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使用期限内具有满意的性能负责。在货物的使用期限内,对因设 计、工艺、材料的缺陷而导致的任何事故、故障、潜在危险等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必须提供给甲方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技术标准(含验收标准)、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手册、产品原产地出厂合格证及出厂货物明细表等。 14.2、包装、装运和运输 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2、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泉州地区的潮湿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3、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 4、包装费、运费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14.3、保险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费和为派往甲方进行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它有关险种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4.4、货款结算 1、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交货指定地点并经初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了支付货款时应提供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部门解限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所供货物总价的60%,安装调试完成经最终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部门解限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所供货物总价的100%(品目号6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结算造价经采购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0%,待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经上级部门批复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2、支付货款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 付款申请。 ② 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单及合同的复印件。 ③ 当期货款等额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非本中标供应商开具的税务发票无效) 中标供应商、收款单位、开票单位三者应一致;收款账号应为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收款单位为中标供应商联合体牵头方南安市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任何经济纠由中标供应商联合体双方自行负责。 14.5、技术文件 乙方应在供货合同签定后,向甲方提供所有有关本合同执行的技术文件(包括出厂标准和国家最新标准)。如果工程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要乙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乙方也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或其它形式的文件资料。上述技术文件应包含保证甲方能够进行正确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和运作的需要的所有内容。 14.6、伴随服务 1、供货 乙方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设备、相关配件、材料、工具,并负责所供设备、相关配件、材料、工具的包装和运保。 专用工具:乙方应提供12套维修专用工具并列出清单,该项价格含于投标报价内。 备品备件:乙方应提供维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备品备件,该项价格计算在投标报价内。 供货方式:该项目按分批供应,分批验收的方式供货。 交货安装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生产作业实际需要分批次发出供货通知,供货通知发出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乙方需完成供货通知所列出的供货清单内货物的安装调试、初步验收合格,并投入试运行。 其他要求:乙方供货前需对设备外观颜色和箱体标识提供三个或以上方案供采购人确认,经采购人确定后按方案供货。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设备安装及调试 ①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将全部货物运到规定地点,并完成安装(系统集成)、调试、运行,建立相关档案资料。经安装调试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安装期间,乙方至少有1名项目工程师负责安装现场的指导和协调。甲方提供必需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② 乙方要提供完整的安装(系统集成)方案,方案应包括安装(系统集成)计划、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施工进度表、施工人员配备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③ 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投入使用前,应按甲方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要求编制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方案,并书面报甲方备案。 3、验收 A.验收标准 按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验收时品目号1货物需提供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参数检验报告;品目号3货物需提供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除臭效果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所供应的药剂指标参数需提供通过CMA认证的测机构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服务期内所供药剂抽样不少于6次);品目号4货物需提供电力部门检验合格报告。 B.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甲方货物验收三个阶段。 1)出厂检验:按照产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有产品的产地相关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2)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货物的具体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3)甲方货物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甲方组织依据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后30日历日内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最低要求为乙方在24小时内无条件免费更换货物。 4、培训 为了保证投乙方所提供的系统设备能良好运行,乙方负责对甲方至少20人提供有关系统设备(软件)功能、安装、操作、设 计、维护等方面的现场及到厂家培训(培训资料每人一套),使其具备熟练使用设备、判断处理设备故障、熟练维护设备的能力,能指导采购人其他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工作。承担培训的教师要具备合格的资历和执教能力。培训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技术材料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原包装箱内的所有原厂资料及附件,其费用包括在投标价格中: a.产品验收标准; b.技术说明书; c.使用说明书; d.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线路原理图; e.零部件目录; f.备品备件、易损件清单; g.安装、维修及操作手册; h.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6、乙方联合体双方均应授权项目负责人并组建项目工作组,参与项目会议及现场协调管理工作。授权书及项目工作组名单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甲方备案。甲方认为需要乙方联合体双方授权人参与项目会议或相关协调工作,乙方授权人无故不按时出席的,一次扣罚人民币伍仟元。 7、乙方负责中转站原有压缩设备、行吊、除臭设备拆除,以及监控拆装,需回收利用的由乙方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报废处理的设备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残值回收,报废处理的设备残值回收价由甲方组织市场询价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所得金额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14.7、质量要求及售后服务 1、乙方对所供品目号1至5货物提供三年免费保修(含日常保养、维修),并承担保养、维修中所使用的配件、耗材、辅材及人工等一切费用(轮胎的维修维护除外);终身维修义务。乙方对所供品目号6货物提供一年免费保修。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货物若发生故障问题,乙方维修服务响应时间为0.5小时,同时乙方保证从接到售后电话响应开始售后工程师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完成故障修复;若2小时内无法在现场修复故障的,由乙方负责将设备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维修,并在24小时内完成维护;若属严重的故障24小时内无法排除的,乙方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设备使设备正常工作。售后维修服务每延迟1次扣罚违约200元;延迟超过24小时,且未提供备用设备的每次扣罚违约金2000元;延迟超过120小时且未提供同等配置的备用设备的中标人无条件退回设备,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售后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的,从第三次返修起计,每次扣罚违约金500元。相关违约金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保修期内垃圾压缩箱前后门密封圈及油缸维修维护要求,同一箱体前后门出现2次(含2次)以内滴漏现象(因保洁不到位垃圾夹带造成的除外),允许对密封圈进行调整修复后继续使用,第3次出现滴漏问题时,必须更换新的密封圈,若乙方拒不更换的,每出现一次滴漏问题给予扣罚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同一箱体连续发生两次以上油位报警故障(油管破裂情况除外),经核实是油缸漏油问题的需及时维修,若乙方拒不维修的,第2次以后每出现一次油位报警问题给予扣罚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保修期间所供货物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产生的问题经核实,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甲方提供配件,如甲方暂无维修配件,乙方应先行维修后,待甲方采购配件到位后归还乙方。 5、保修期之后产生的问题,乙方仍有提供技术支撑的义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 6、其它未知及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形出现时,乙方仍将以保障服务为前提条件,与甲方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说明服务承诺。 7、售后服务其他要求: (1)保修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生产或代理该产品,必须事先与甲方做好交接手续。 (2)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均要求上门服务。 (3)乙方在泉州地区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 (4)乙方应自备维修抢修车、专用维修工具及保养、维修所需的一切油料(如液压油、机油、齿轮油、润滑油等)、维修气体(如氧气、乙炔等)、五金配件(如焊条、钢材、螺栓、玻璃胶、线材、控制按钮等)等辅材。 (5)乙方从事电气焊、电工等特种作业工种并在甲方现场作业的人员需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向甲方报备,如有人员变动需提前向甲方告知。 (6)保修期内乙方需配合甲方做好报修、维修、验收等相关工作。 14.8、安全生产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相关制度,做到安全生产; 2、乙方在维修作业及接送车途中应当保证甲方车辆和设备财产安全,出现交通及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3、乙方应为投入本项目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如意外险、雇主险、工伤险等),并向甲方报备,如有人员变动需提前告知甲方; 4、本项目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对甲方安委办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一问题发现第一进行警告,并整改;第二次再次发现同一问题,采购人将结合安委办扣分情况,每扣1分扣除违约金200元,第三次再次发现同一问题,每扣1分扣除违约金500元,违约金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4.9、异议索赔 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乙方同意甲方拒收,并应负担由 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银行利息及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如果在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有权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3、事故索赔:凡与乙方或其分包商为本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乙方应对之负责并保证甲方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赔偿。 14.10、产权与风险转移 1、货物的产权自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2、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在产权转移的同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3、在拒收情况下,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缺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5、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缺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4.11、争端与解决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泉州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 3、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4、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4.12、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达合同中规定的对方地址,电传或传真要经对方的书面确认,以电报形式的通知,从当地邮电局发出电报的第二天视为送达。 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乙方的投标文件中的设备资料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及其附件有冲突的部分按本合同及其附件执行。 3.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合同所有有效组成部分中相矛盾的条款以生效日期较后的条款为准。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5.甲方有权对采购设备的数量进行增减,乙方应无任何异议。 6.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
甲方: | 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499号 |
单位负责人: | 许景源 |
委托代理人: | 黄志锋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泉秀支行 |
账号: | 140*****090******** |
乙方: | 南安市景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湖南路1-47号 |
单位负责人: | 高嘉垚 |
委托代理人: | 高嘉垚 |
联系方法: | 157*****553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 |
账号: | ****************036 |
乙方: |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林语路288号 |
单位负责人: | 张建国 |
委托代理人: | 余潋 |
联系方法: | 186*****869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长沙银盆岭支行 |
账号: | ********9599 |
签订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
签订日期:202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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