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法院审务通终端项目
新宁县人民法院审务通终端项目
新宁县人民法院审务通终端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1月11日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新宁县人民法院审务通终端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新宁财采计【2020】000288
甲 方:新宁县人民法院
乙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邵阳】分公司
警务通业务协议
甲方:【新宁县人民法院】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邵阳】分公司
地址:【新宁县春风路】地址:【邵阳市双坡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治伍】负责人:【 周友庚】
温馨提示:在签署本协议前,请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如有异议或不解之处,请及时咨询或要求解答。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签署本协议后,视为完全理解、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鉴于:
甲方拟开通“警务通业务”,乙方愿意并有能力向甲方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警务通业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警务通业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多功能信息服务,甲方用户在终端上使用警务通业务即可和远端的公安数据中心系统服务器互联,实现通讯、业务处理、信息搜索、联络沟通等多种功能。
1.2 甲方办理乙方提供的警务通业务应支付相关费用,详细业务资费见业务受理单。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办理警务通业务时,需向乙方出示单位有效证件、提供真实单位信息。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乙方将如实登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信息。如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第三方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警务通业务服务。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有权凭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自办营业厅查询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信息。
2.2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自愿同意乙方以提供服务为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取信息化、纸质记录等方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和乙方业务范围内收集与使用其单位和个人信息。
2.3如甲方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或变更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4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约定范围使用警务通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遵守和执行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的规范、文件、制度。
2.5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的组织协调、用户资料准备、提供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导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该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业务开通或维护延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本业务服务相关的全面、真实的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业务开通的,开通时间相应顺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2.7为了保证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甲方应如实提供使用警务通业务的用户资料与该用户同意使用此业务的确认资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开通警务通业务,如由此产生经济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8甲方需增加或删减警务通业务用户或用户提出退出警务通业务,须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才能办理。凡因用户资料不准确等原因使得乙方无法向甲方和甲方警务通业务用户提供警务通业务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如甲方用户自行过户、销户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2.9甲方保证甲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已经授权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权利义务,如甲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此产生质疑,甲方负责对其进行解释和相关处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对此承担任何相责任。
2.10甲方或甲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开通警务通业务后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自行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使用服务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的行为。甲方或甲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应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或甲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法定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2.11甲方负责处理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2.12乙方以优惠的条件为甲方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本协议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使用乙方业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3.2 乙方提供的警务通业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
3.3 乙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的登记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3.4 乙方在《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的服务时限内,负责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开通和维护,为甲方提供信息化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3.5 乙方保证警务通系统运行稳定,但由于任何非乙方原因或意愿(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现有技术缺陷、第三人攻击或损坏、乙方过失等)产生的问题,乙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3.6 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
3.7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3.8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故障处理、远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3.9 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3.10乙方负责提供警务通系统的终端设备,由该终端设备的生产厂家指定的售后单位按照国家“三包”政策为甲方提供保修、维修服务。
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
4.1乙方应从警务通业务开通的当月开始计费。
4.2“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0时0分0秒至月末日23时59分59秒(即一个自然月)。
4.3“账单”为乙方计费系统出具,应包含计费账期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他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如甲方对账单有疑问,双方可进行对账,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缴费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缴费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4.4甲方可勾选以下付款方式:
□4.4.1预付费方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警务通业务开通之日前按月度为一个缴费周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足额预缴一个周期的费用,并在每个缴费周期开始前足额预存下一缴费周期的费用。
□4.4.2后付费方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警务通业务开通之日后按月度为一个缴费周期,在每个缴费周期结束后,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足额缴纳上一缴费周期的费用。
4.5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6甲方欠费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和甲方警务通业务用户暂停提供服务,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暂停甲方和甲方警务通业务用户提供服务之日起3个月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暂停提供服务满3个月,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和甲方警务通业务用户提供服务、解除协议,并有权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向甲方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与特别提示
5.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5.3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现行的规范、文件、制度均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均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身发展需要、市场变化等情况,随时修订并发布新的规范、文件、制度,该修订和发布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和发布后的规范、文件、制度自书面通知乙方后即视为送达乙方,并立即执行。
5.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服务期限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资费的,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遇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调整资费的,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为提供服务所做的努力,并同意乙方有权调整资费,资费调整以乙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通知、短信、书面通知等合理形式)为准。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业务或服务的,视为自愿同意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如甲方提出异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在甲方结清本协议所涉及全部款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5.5甲方和甲方警务通业务用户为获得更多优质的服务、更加便捷的流程体验等,自愿同意乙方及其合作或服务的机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遵守本协议保密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将甲方和甲方警务通业务用户的全部信息进行搜索、梳理、加工、分析、输出等,上述使用无需另行获得甲方和甲方警务通业务用户的授权。
5.6乙方在技术、设备和网络条件允许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服务时,鉴于通信质量可能受到通信技术、网络信号、终端设备影响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通信不稳定性,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知悉上述情况,并同意如因通信技术、设备、网络等问题导致甲方通信受阻或中断,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7鉴于受到现有技术、设备和网络条件限制,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服务时,第三方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伪基站、钓鱼网站、手机病毒以及虚假号码、短消息、邮件和电话骚扰等方式实行诈骗、勒索等违法活动侵害甲方权益,甲方应保持警惕、仔细鉴别,并加强自我防护。同时,甲方认可乙方在现有技术、设备和网络条件下所做的努力,同意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法定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5.8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技术进步、乙方执行新的通信技术标准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或服务。如业务或服务终止后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应提前30天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消息等合理形式)甲方。
5.9 在甲方和甲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使用乙方业务期间,为便于及时了解乙方的最新业务及服务信息甲方和甲方警务通 业务用户自愿同意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 wappush、微信、飞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不定期向甲方和甲方警务通 业务用户提供乙方商业性电子信息。
5.10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定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5.11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办理警务通业务时,乙方可以要求其通过手写板签字的电子方式签名;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认可上述手写板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6.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6.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6.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6.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6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6.6.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6.6.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6.6.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6.6.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6.7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6.8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信息安全责任条款
7.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警务通业务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7.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实名制管理等相关规定。
7.1.2不得利用乙方网络或设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诈骗人民群众等违法犯罪活动。
7.1.3发布、传播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甲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不得利用乙方网络或设备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7】231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以及其他违规违法信息。
7.1.4在使用网络或设备时,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骚扰电话、诈骗电话、网络安全攻击等。如利用乙方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登记相关资料,对网站进行备案,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并确保信息准确。
7.2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违反上述7.1条的相关信息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攻击、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诈骗电话、淫秽色情信息、诈骗信息、其他不良信息等),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甲方的系统未拦截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敏感内容等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7.3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加固;建立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乙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网络或设备的法律法规。
7.4若甲方或甲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网络或设备,情节严重者终止与甲方的合作业务,并依法追究甲方相关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8.2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9.4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如使用专人递送、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极为送达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送达日期为邮件交寄日。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10.2 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或附件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服务期限
11.1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壹年,自警务通业务开通之日起计算,业务开通日期以乙方BOSS系统确认的开通日期为准。
11.2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时,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服务期限按本协议11.1款约定期限顺延、顺延次数不限。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顺延协议,则服务到期且双方结清费用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转让
12.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2.2未经协议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警务通业务服务,直至终止服务,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2.3.1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更改手续;
12.3.2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代表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12.3.3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12.3.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12.3.5甲方或甲方警务通业务的用户发送违规违法类信息、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骚扰信息等,利用虚假主叫、骚扰电话和伪基站等各种手段进行违法类或商业广告类活动,提供手机淫秽色情内容或服务、传播手机恶意软件;
12.3.6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或改变乙方提供的警务通业务服务使用性质,对乙方所提供警务通业务或相关设备进行销售、转让、转租、转售等;
12.3.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乙方可以停止服务的情形。
12.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12.5甲方办理警务通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清单:
附件:警务通业务受理单
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声明:乙方工作人员已面晤本人,并就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逐条详尽向本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本人完全理解、认可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方:【 新宁县人民法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署日期:2020.12.8
乙方工作人员声明:本人已面晤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并就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逐条详尽向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进行提示和说明,并亲自见证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协议签字,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邵阳】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署日期:2020.12.8
附件:
警务通业务受理单
客户资料 | ||||||||||||||||||||||||||||||||
客户名称 | 新宁到人民法院 | 集团客户编号 | ********04 | |||||||||||||||||||||||||||||
客户单位地址 | ||||||||||||||||||||||||||||||||
联系人(职务) | 电子邮件 | 联系人电话 | 传真号码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其他 签发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证件号码 | ||||||||||||||||||||||||||||||||
结算方式 |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 10】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合同总费用560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元,大写金额:【 /】 第二次付款: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元,大写金额:【 /】 第三次付款: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元,大写金额:【 /】) | |||||||||||||||||||||||||||||||
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市广场支行 | ||||||||||||||||||||||||||||||
账户名称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 |||||||||||||||||||||||||||||||
银行帐号 | ||||||||||||||||||||||||||||||||
警务通业务申请内容 | ||||||||||||||||||||||||||||||||
申请内容:□开通 □取消 □变更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警务通资费信息 | ||||||||||||||||||||||||||||||||
月功能费 | 警务通月功能费按129元/月进行收取,其中赠送省内移动APN专用数据流量30GM。 | |||||||||||||||||||||||||||||||
通信套餐内容 | 通话时长1200分钟,30G流量 | |||||||||||||||||||||||||||||||
警务通终端及加密卡采购费用 | 项目 | 品牌 | 单价(元) | 数量(台/张) | 合计费用 | |||||||||||||||||||||||||||
警务通终端 | 华为 | 94 | ||||||||||||||||||||||||||||||
警务通终端 | ||||||||||||||||||||||||||||||||
终端小计 | ||||||||||||||||||||||||||||||||
加密卡 | 94 | |||||||||||||||||||||||||||||||
合计费用 | ||||||||||||||||||||||||||||||||
总计费用 | 合同总计费用为 ¥56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其中话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警务通加密卡采购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 |||||||||||||||||||||||||||||||
注:甲方担保在岗民警使用警务通业务,并持续使用___贰__年以上。 优惠服务活动期间,如甲方民警手机号码欠费_____个月,甲方需补足相应费用交乙方。 | ||||||||||||||||||||||||||||||||
客户经办人(签名及签章): | 2020年12月 18日 | 业务受理人(签名): | 2020年12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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