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动车所一期盖板工程勘察监理服务询比采购公告
杭州西动车所一期盖板工程勘察监理服务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杭州西动车所一期盖板工程勘察监理服务询比采购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根据杭州西动车所盖板工程建设需要,现拟采用询比方式采购杭州西动车所一期盖板工程勘察监理服务,欢迎合格的单位前来报价。
一、 采购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杭州西动车所一期盖板工程勘察监理
2.实施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3.规模:一期盖板面积约473300平方米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国家住建部颁布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三、 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时间及售价:
1. 发售时间: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9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采购文件方式:湖杭铁路有限公司网站公示栏,网址:
http://www.cncico.com/sub_company_index/15533.html
3.采购文件售价(元):0元
四、 采购响应文件提交等要求
1.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7月13日15时0分(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2.提交地址:湖杭铁路有限公司4号会议室(杭州市萧山区平澜路259号国金中心A25楼)
3.开启时间:2020年7月13日15时0分
五、 其他事项:
暂无
六、 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湖杭铁路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江涛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平澜路259号国金中心A25楼
3.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湖杭铁路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平澜路259号国金中心A25楼
电 话:****-********
询比采购文件
1.采购公告
详见公告。
2.供应商须知
(1)采购项目概况
杭州西动车所盖板项目经杭发改审【2020】34号文同意建设。项目建设规模盖板总面积约740600平方米,一期盖板面积约473300平方米,二期盖板面积约267300平方米。建设地址位于杭州市,计划于2022年建成。项目业主为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采购人为湖杭铁路有限公司。
(2)采购范围
杭州西动车所一期盖板工程勘察监理服务。
(3)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评审确认
(4)质量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地质勘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保证质量和安全。
(5)供应商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服务费报价包含:临时设施费及办公经费(其中临时设施费包括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用水、用电、通讯、交通等费用);管理人员工资;监理单位的管理、验收标准中要求平行或见证试验检测费、安全、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和后续服务。
(6)响应文件组成、报价要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拟派人员情况资料;近三年(2017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相关工程业绩资料;报价表,文件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7)响应文件是否要求密封、响应文件标识
响应文件要求密封并明确标识单位名称。
(8)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开启程序等事项
开启时间即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由监督人代表当场开启。
(9)评审小组组建方法、评审原则、评审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公司计财部按公司相关办法在公司内部抽取,由采购人纪检监察室监督。评审首先应满足采购相应资格要求,再按最低价评价办法确定推荐服务单位。
(10)评审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成交通知、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等事项。
采购人评审确定推荐服务单位后在采购人公司网站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暂不提交,根据后续情况另行约定。
3.评审办法
采用最低价评价办法,经评审相应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4.合同草案
详见附件: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地质勘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保证质量和安全。配合勘查设计单位做好施工图审核相关工作。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评审确认。
6.响应文件格式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拟派人员情况资料;近三年(2017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相关工程业绩资料;报价表等,文件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档案袋密封。
附件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项下的勘察监理工作内容经甲方询比后,选定乙方为杭州西动车所一期盖板工程勘察监理工作的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杭州西动车所一期盖板工程勘察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范围:
二、合同工期
(1)合同总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评审确认。
乙方须自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全程服务、配合,甲方保留调整关键工期的权力,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三、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地方法规及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等规定。
四、总监理工程师:。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会议纪要);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修改、补遗、答疑);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修改、补遗、答疑);
(7)投标报价表;
(8)招标文件及修改、补遗、答疑等补充文件;
(9)投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次序在先者为准;双方关于工程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本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若有)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义务,按合同约定承担勘察监理任务。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九、甲方、乙方承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履行合同。
十、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条款》共同组成完整的合同文本。
十一、本合同协议书自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协议书正本2份,甲方、乙方各1份;副本10份,甲方5份,乙方5份。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定测及补充定测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2.“甲方”是指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或代理人。
3.“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全权负责人。
6.“第三方”是指除乙方外,甲方就项目地质勘察有关事宜签订协议的当事人。
7.“项目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项目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甲方在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通知或协议另外增加的内容;(2)由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项目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乙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委托监理协议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二章 甲方的责任
第三条 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选定工程地质勘察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协议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经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委托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专项报告以及总报告等。
第七条 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履行监理职责,或与工程地质勘察承包人串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监理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甲方的义务
第八条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监理报酬。
第九条 甲方应当负责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条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甲方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责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地质勘察承包人。
第十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乙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协议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因工程地质勘察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协议期。
第十四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因乙方的有关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构成质量事故的按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责任期内乙方发生的任何生活、生产、交通、消防、治安等安全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量等,向甲方的建议权。
2.对工程地质勘察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勘察承包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地质勘察不符合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工程地质勘察承包人予以更正。
3.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在事先报告甲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向勘察承包人发出开工、停工、复工令。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
4.对不符合要求和勘察承包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勘察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有权通知勘察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勘察作业,有权通知勘察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勘察承包人在得到乙方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有对工程地质勘察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勘察工作量的签认权。
第十七条 当甲方和勘察承包人发生争议时,乙方应根据自身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七章 乙方的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承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派驻勘察现场,乙方如需更换主要监理人员,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不得更换。
第十九条 乙方应按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在监理期限内,应按协议条款及时向甲方提报定期和专题监理工作报告及有关监理资料。
第二十条 由于乙方工作的失误,致使工程地质勘察与实际不符,进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增加工程投资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应科学、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保密资料,否则,一经发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八章 合同价款
第二十二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费用,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及方式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时间、货币币种、汇率等在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费用或部分费用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费用项目的支付。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工作,由乙方聘请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由甲方聘请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监理项目地质勘察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十章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监理合同生效时间,以双方签署的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或地质勘察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时间延误或附加工作,乙方应当及时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甲方,完成监理业务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协议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予以延长。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第三十三条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为更明确地说明协议内容,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专用条款。它是对协议通用条款相应条款的进一步明确、补充、修正或新增。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相互参照、共同使用者一旦发生抵触时,以本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本协议使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 国家、国铁集团颁布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2. 国家、国铁集团、建设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
3. 国家、国铁集团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试验检测规则等。
4. 国家、国铁集团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甲方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5.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434号)、《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4]644号),《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TB/T10403-2004)。
6.甲方、勘察设计、乙方各方联席会议纪要。
7.甲方制定的有关各种管理办法、细则和规定。
8.询比采购服务文件。
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国家铁路局和建设部如对以上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标准、规则和办法有所修正、更改和补充,则本条上述法律文件,甲方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作出解释。
第二条 监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配备
1.监理机构
乙方必须在现场适合的地方设立总监理部。
2.监理人员配备
(1)监理人员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以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身份在铁路工程项目中承担过地质勘察或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本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总监不允许更换。
副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应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年龄不超过55岁的在职人员,工作经验5年以上,且承诺在本工程监理期间不得在其他项目上兼职。
其他监理人员:应具有同类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同类工程监理业绩的人员不得少于80%;年龄(在岗期间)应在65岁以下,60岁以上65岁以下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所有人员不得与受监理的单位有行政隶属及经济利益关系。
(2)监理人员数量
按《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要求的人员数量配备,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同时要求所配备的人员中必须有水文地质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及遥感工程师,如实际需要还应及时增加,监理人员数量最低不少于5人。
(3)监理人员结构
监理人员不得与所监理工程地质勘察承包人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离退休监理人员不得超过监理人员总数的10%,且年龄不得超过65岁。
3.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配置
乙方应配置足够的监理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交通、通讯工具和生活设施等。
4.监理人员配备方案、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配置方案需满足本工程要求。
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地质勘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保证质量和安全。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在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及勘察协议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1.勘察任务书和勘察大纲。
2.勘察人员、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的配备。
3.勘察手段、方法及程序。
4.调查测绘范围、内容及精度。
5.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
6.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
7.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8.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誌、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实验记录、水土石化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
9.检查勘察单位在安全、质量、工期及环保管理方面是否满足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要求。
10.根据地勘监理勘察大纲对和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对重要工点和重大不良的地质地段的勘察工作进行旁站监理,对一般地段勘察工作,按规定频次进行巡视、检查。
11.组织验收阶段资料和最终成果资料,对质量和是否满足设计需要负责。
12.签认阶段勘察量和最终勘察量。
13.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会议。
第四条 外部条件协调
外部条件协调由乙方负责,甲方积极配合。
第五条 在监理过程中,乙方与勘察承包人有异议时,乙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应在3日内予以协助协调解决。
第六条 甲方应在3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因需经检验、检测或提交其他机构或部门等才能予以答复的,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第七条 甲方的代表为。
第八条 乙方用于监理工作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及通讯工具使用、办公及生活房屋租赁、监理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使用等)均由乙方自己承担,严禁与勘察承包人同吃、同住,严禁无偿使用勘察承包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设施。
第九条乙方应按要求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书面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上述人员。如甲方发现乙方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未能正常履行职责而要求乙方更换时,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岗位需经甲方同意。监理机构中的主要监理人员出勤率不能低于实际工作日的85%。总监理工程师要坚持现场办公和管理,离开现场3天及以上时,应提前一周将离开理由和其代理人报告甲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及时向乙方免费提供与监理本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任务结束后乙方应将该资料返还给甲方。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名录,为乙方提供外部关系协调。
3)将乙方的主要监理人员及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通知勘察承包人。
4)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监理费。
2.乙方责任:
1)成立本项目监理机构,制定监理规划、细则。合同履行期间,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2)审查地质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告甲方。
3)按照国家和国铁集团有关地质勘察规范、规程要求,对地质勘察采用巡视、抽查、旁站等方法实施监理,若发现与有关要求不相符,应要求勘察承包人更正、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直至返工,并将检查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甲方。
4)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5)审查勘察承包人分包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如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勘察承包人分包单位工作不力,乙方应要求勘察承包人更换分包单位,并向甲方报告。
6)勘察监理通知书、勘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勘察监理总结报告应纳入勘察单位、勘察监理单位的档案管理。
7)接受甲方对监理工作的考核。
8)工程地质勘察定测阶段全部完成后20天内,向甲方提交阶段勘察监理工作报告,40天内提交全线勘察监理总结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提出评价意见,确认定测及补充定测阶段完成的勘探量,并对结论负责。
9)对工程地质勘察成果资料核查时,重点审查勘察工作技术要求、布孔原则、原始资料、计划工作量、完成工作量、剩余钻探工作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根据现行的铁路工程勘察规范、规程和本协议要求,综合评价和确认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的需要。若不能满足需要,应督促落实勘察单位整改;监理单位应对已完成外业工作的现场勘察情况做检(抽)查和核实。
10)协助审查工程地质勘察大纲,依据批准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和工程地质勘察规程、规范,对工程地质勘察成果进行验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验收报告。
11)对涉及工期、价格以及勘察承包人索赔的签证等可能影响工程工期、勘察费用等的,必须经甲方签证同意才能发出,否则对甲方不发生效力,如乙方超越权限签证的,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乙方应当在甲方签证审批期间,向甲方提出意见,供甲方决策参考。
3、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法规,完善项目建设过程安全控制,推进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有序完成项目建设。杜绝生产安全一般及以上事故和铁路交通安全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减少人身伤亡、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和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的事故发生。
2)监理人应按照《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要求开展监理工作;遵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263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24号)、《铁道部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434号)、《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4]644号)等相关规定,并在工作中执行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奖惩规定及工作要求等管理制度;
3)监理过程中如需另行委托相应专业监理的,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4)乙方必须承担的国家、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发包人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乙方现场监理机构应建立如下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1.地质勘察监理周报:于每周一12:00前将上周勘察形象进度、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质量事故、停开工情况、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报甲方。
2.地质勘察监理月报: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地质勘察监理概况及动态、勘察形象进度、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质量事故、停开工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报甲方。
3.地质勘察监理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地质勘察监理概况及动态、勘察形象进度、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质量事故、停开工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报甲方。
4.专题报告:发生地质勘察质量事故、工伤事故及其他危机情况或甲方有特殊要求时,乙方应及时专题报告甲方。
5.总结报告:地质勘察及其监理工作结束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总结报告,含地勘资料验收情况、并附监理过程中的有关原始记录及其电子文档和图片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及拨付
1.合同价款:万元人民币,实行总价包干,不另行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及额外工作报酬,不因工期、线位、概算调整而调整合同价格;
2. 乙方合同价款支付:
(1)完成定测阶段勘察监理总结报告成果通过评审后,支付合同价款的60%,累计支付合同价款的60%;
(2)完成补充定测阶段勘察监理总结报告成果通过评审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5%,累计支付价款的95%;
(3)剩余5%合同价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的开票主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乙方的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
开票错误的责任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开票错误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合抵扣联,则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乙方逾期提供造成甲方不能抵扣或者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
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中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软弱土等特殊岩土路基及不良地质发育地段勘察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按违约处理每处扣减合同总额0.5%;
2、沿线一般地段平、纵断面图精度与实际地质地貌有重大误差,按违约处理每处扣减合同总额0.2%;
3、取水构筑物场地的水质、供水稳定性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每按违约处理每处扣减合同总额0.5%;
4、填料取土场及石碴场的材料质量、储量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按违约处理每处扣减合同总额0.5%;
5、桥梁工程地层结构、地下水位及水质、河(沟)床岸坡的稳定性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按违约处理每个工点扣减合同总额0.5%;
6、房屋建筑工程地基承载力及地质构造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按违约处理每处扣减合同总额0.2%;
7、气象条件、地貌条件、地质条件对线路影响程度的评价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按违约处理每段落扣减合同总额0.5%;
8、路堑工程的边坡稳定性及地质构造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按违约处理每处扣减合同总额0.2%;
9、由于乙方的责任导致委托的监理工作无法完成,终止协议,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现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总监、副总监),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中标额10%的违约金;其他主要人员每更换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额5%的违约金。
11、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拒不更换者,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额10%的违约金。
1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配齐、配足监理人员,每少配一人,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额10%的违约金。
13、乙方的设备、仪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额1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及时补充或更换设备、仪器等,以保证符合协议要求。
14、未按要求对重要工点和重大不良的地质地段的勘察工作进行旁站监理,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额5%的违约金;未按要求对一般地段,按规定频次进行巡视、检查频次情况,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额3%的违约金。
15、乙方的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额5%的违约金。
16、甲方在现场发现勘察单位弄虚作假,而乙方未发现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程度,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额1%—10%的违约金。
17、乙方不得转包和分包监理工作,如发现转包和分包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直接终止协议。
18、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或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相应扣减地质勘察监理费。
19、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0、甲方发现乙方或其人员与被监理人员串通,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时,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中标额10%的违约金。发生三次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安全责任
1.乙方对地质勘察监理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理。
3.乙方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工程地质勘察承包人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其停工整改,并向甲方报告。
4.乙方对地质勘察承包人在铁路既有线或铁路用地内开展勘察活动进行监理时,应当督促地质勘察承包人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提前向铁路既有线设备管理和土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上级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请诉讼。诉讼结果为最终解决方案,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其它
根据工程进展甲方认为必要时需乙方提供一名工程师协助对该项目地质勘察管理。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按铁路总公司、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铁路总公司、省政府未规定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可以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也适用本协议。
第六条本协议是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单位)乙方:(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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