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远程视频会晤系统招标公告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远程视频会晤系统招标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远程视频会晤系统采购项目(GDC-****************9) 网上竞价公告

项目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远程视频会晤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GDC-****************9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委托, 对下列货物及服务进行网上电子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进行网上竞价。
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开始日期: 2013-01-23 15:10:45
联系人: 王晓明、刘利、成笛 截止日期: 2013-01-28 15:10:45
联系电话: ********,**************** 送货地点: 太原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详见附件需求文件)
联系邮件: wangxiaoming@sipo.gov.cn;liuli_2@sipo.gov.cn;chengdi@sipo.gov.cn 到货时间: 采购结果公告后 20 天内
剩余时间: 备注信息: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需求文件;要求必须完全满足需求文件中的全部要求.
资质要求: 1.供应商在竞价时须以附件形式上传所投华为产品的原厂盖章的售后服务承诺函。 2.供应商必须提供配置与商品列表中具体描述(包括技术指标里的全部内容)完全一致的货物,且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国内销售的原装正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获得;若经发现有非原装部件,则无条件退货,剥夺中标资格并赔偿因此引起的损失。 3.网上竞价完成后,供应商不得以市场无货为由更改设备的品牌、型号和配置;也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附件-需求文件中的任何要求。 4.投标方投标价格应包含完成将项目投标产品运输至招标方指定地点、部署、调试、接入招标方现有系统等工作中所可能产生的费用,并列出分项价格。需方不再支付合同金额之外的任何费用。列入协议供货入围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其报价不能高于政采网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入围产品的入围价。 5.详细内容请见附件-需求文件;要求必须完全满足需求文件中的全部要求
供应商在竞价时,须根据资质要求中的内容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质证明。
需求附件: ****************370.doc
采购商品信息
商品分类 参考品牌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基本描述
硬件终端产品 华为 终端VP 8036 台 1
摄像头 SONY(索尼) D70P 视频会议专用摄像头 台 1
视频终端原厂集成安装服务及三年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 视频终端原厂集成安装服务及三年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 视频终端原厂集成安装服务及三年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 其他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远程视频会晤系统采购项目
GDC-****************9

商品名称: 硬件终端产品
参考品牌: 华为
参考模型: 终端VP 8036
商品产地: 中国
数 量: 1
单 位: 台
服 务: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需求文件;要求必须完全满足需求文件中的全部要求.
备 注: 1.分离式视讯终端,支持LAN、XDSL、E1等多种接入方式,最高会议速率达2Mbit/s。 2.遵循ITU-T H.323、H.320框架协议;支持的视频编解码协议包括H.263、H.263 4CIF、H.264;支持H.239双流;支持的音频编解码协议包括G.711、G.722、G.728、AAC-LD。 3.ViewPoint 8036视讯终端支持如下特色功能:50/60场图像扫描技术,动态4CIF高清晰图像,SXGA输入输出,H.239双视频流发送,桌面传送,双视传送(DualView),双屏显示,分屏显示等。详细内容请见附件-需求文件;要求必须完全满足需求文件中的全部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远程视频会晤系统采购项目
GDC-****************9

商品名称: 摄像头
参考品牌: SONY(索尼)
参考模型: D70P 视频会议专用摄像头
商品产地: 中国
数 量: 1
单 位: 台
服 务: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需求文件;要求必须完全满足需求文件中的全部要求
备 注: SONY D70视频会议专用摄像头。详细内容请见附件-需求文件;要求必须完全满足需求文件中的全部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远程视频会晤系统采购项目
GDC-****************9

商品名称: 视频终端原厂集成安装服务及三年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
参考品牌: 视频终端原厂集成安装服务及三年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
参考模型: 视频终端原厂集成安装服务及三年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
商品产地: 中国
数 量: 1
单 位: 其他
服 务: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需求文件;要求必须完全满足需求文件中的全部要求
备 注: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需求文件;要求必须完全满足需求文件中的全部要求



太原代办处远程视频会议设备需求文件1.采购产品清单描述名称视频终端 品牌/型号华为/终端VP 8036 数量1台基本性能要求?分离式视讯终端,支持LAN、XDSL、E1等多种接入方式,最高会议速率达2Mbit/s。?遵循ITU-T H.323、H.320框架协议;支持的视频编解码协议包括H.263、H.263 4CIF、H.264;支持H.239双流;支持的音频编解码协议包括G.711、G.722、G.728、AAC-LD。 ?ViewPoint 8036视讯终端支持如下特色功能:50/60场图像扫描技术,动态4CIF高清晰图像,SXGA输入输出,H.239双视频流发送,桌面传送,双视传送(DualView),双屏显示,分屏显示等。?原厂集成安装服务及三年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描述名称摄像头品牌/型号SONY /D70P 视频会议专用摄像头数量1台基本性能要求?SONY D70视频会议专用摄像头2.投标方要求投标方投标价格应包含完成将项目投标产品运输至招标方指定地点、部署、调试、接入招标方现有系统等工作中所可能产生的费用,并列出分项价格。投标方应提供所投华为产品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3.项目背景我局同意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按照E系统、收费系统和申请文件本地扫描系统为已建设的29个代办处配置系统和设备的统一标准,我部拟为太原代办处采购开展专利受理、收费和本地扫描业务所需的设备和应用服务。根据其他29个代办处的建设情况,我局将为太原代办处采购代办处远程视频会晤系统所需的视频终端设备、摄像头和集成服务。4.供货时间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全部货物的供货,并运送至招标方指定的送货地点。5.项目质量和检验标准1 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给招标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2 投标方提供给招标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投标方承诺提供给招标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谈判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技术要求和供货》部分中的规定及报价文件中《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采购人接受) 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3 投标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4 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招标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5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抵达招标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投标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投标方应在收到招标方的验货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设备到货验收报告》,以此作为投标方履约进度的依据。否则,投标方应承认招标方的单方检验结果。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验收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投标方质量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6 招标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现场清点及初步检验方式的,在卸货及安装地点进行。完成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的时间不迟于卸货之日起三十日。7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投标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招标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投标方承担。8 若招标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招标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招标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投标方应在收到招标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9 投标方保证向招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投标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招标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10 投标方承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若无上述时间规定则最低不应少于180天(6个月)。对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方在招标时的要求,投标方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报价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11 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投标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投标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投标方承担。12招标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招标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6.项目培训要求投标方承诺在设备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方要求的时间对招标方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技术培训,培训地点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7.项目测试验收要求1、进场前的检验和测试A、在提交项目产品前,投标方应当对软硬件设备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与测试,并出具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系统测试分析报告。投标方在项目产品进场前,应提前7天向招标方提出申请。B、招标方有权对投标方检验与测试过的软件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认开发软件能否符合规定的目标与要求。C、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软硬件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招标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软硬件产品,投标方应在招标方要求的期限内更换被拒绝的该软硬件产品,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定的要求,由此给招标方产生的损失,招标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项目现场安装、调试、检验与测试A、投标方在软硬件安装前,应提前7天向招标方提交申请,并提供与项目现场安装、调试、检验与测试有关的各种相关交付物及详细清单,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提出对交付物的补充要求。如招标方发现所提供的该软硬件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或有明显缺失(如产品版本不符等),投标方负责更换、补充,由此给招标方带来的项目延期等方面的损失,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提出索赔。B、投标方应负责所有软硬件及开发产品的现场安装、调试,直至完成整个系统的调试。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投标方应对招标方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给予清晰、明确的答复,直至招标方满意。投标方应提供安装调试工程中的各种相关文档资料,以使招标方能掌握操作方法和维护方法。安装调试完成后,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安装、调试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安装调试结果和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内容。C、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招标方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与规定对该现场产品进行系统检验与测试,并写出检验测试报告。投标方有义务配合并解答有关问题。D、招标方具有在软件到达项目现场后对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产品的权利,该等权利将不会因为项目产品在项目现场以外的场地通过了招标方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E、系统连接、调试、测试结束后,投标方有义务安装运行招标方的本项目应用系统并解决相关问题,有义务按照招标方的指定协助安装其它与本系统相关的系统软件并解决相关问题。3、评估与验收A、招标方有权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投标方应予配合,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B、招标方有权在项目现场对产品进行阶段性验收,该验收应与产品的现场检验测试和付款方式相对应。C、产品验收除依据现场检验测试报告外,招标方有权组织专家组对现场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运行状况进行审议,写出验收报告。经双方签字的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D、如果投标方未能在规定的进度表日期内交付可交付物,或未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则招标方可以选择:(I)延长改正期限;或(II)中止履行合同直到问题改正达到项目约定的条件;和/或(III)招标方有权解除项目合同。招标方的选择并不能减免投标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8.项目维护服务要求除购买产品后获得的原厂商服务外,免费提供以下服务:1从最终验收完成,双方签署验收文件之日起进入设备免费保修期。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项目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项目保修期,应适用其保修期。投标方保证向招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2投标方承诺在设备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方要求的时间对招标方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培训,培训地点由招标方提供,投标方不向招标方收取任何费用。3投标方承诺终身免费为招标方提供设备的技术指导。投标方保证在接到招标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0.5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招标方有要求或必要时,投标方将派员到场予以指导,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4投标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为最终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设备原厂商硬件三年以上,提供设备本身自带相关软件原厂三年维护服务,其它软件和服务一年以上的免费维护期 。虽有该期限的约定,但:仅为兜底约定;投标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招标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本合同招标方、投标方特别约定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招标方在招标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5投标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内免费为招标方提供合同货物的原厂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时间是:每周(7)天*(24)小时,设备原厂商硬件三年,提供设备本身自带相关软件原厂三年,其它软件和服务一年。自接到招标方报修电话后0.5小时电话响应,故障提供2小时上门服务,并在到达现场后4小时内解决备品备件问题并排除故障。6保修期内原厂商提供每年六次上门预防性主动维护服务,检查设备状态和性能,包含提交设备检查报告,负责提出预示发生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提供2小时用户培训, 通过巡检,保证避免出现因设备故障导致生产中断的事故。如果发生此类事故视为投标方违约,除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罚金外,并负责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7如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0.5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招标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招标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承担。8如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方维修通知后6小时仍不能修复有关设备,投标方应提供与该设备同一型号的备用设备,未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和解决故障,视为投标方违约,在规定的恢复时间以后的故障,每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罚金,如因此给招标方造成损失,投标方应负责赔偿。替代件服务,提供所有设备的备件,为使招标方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提供给招标方不低于损坏部件性能、质量和数量的备件。当部件需要返修时,应保证不影响我局业务的正常运行,同时由投标方承担运费。9如因招标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招标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投标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投标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并不包括丝毫利润的合理费用由招标方负担。10 如因投标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投标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投标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投标方承担。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招标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投标方承担。11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内,如果由于投标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免费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若因此给招标方造成损失,投标方应负责赔偿。12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投标方保证继续为招标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招标方应按投标方提供合同所购设备每年的服务费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价格向投标方支付相关费用,服务标准不低于本合同;包含操作系统的维护;投标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招标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本条款不受合同期限限制,在合同结束后继续有效。其中维护费用报价要求原厂商提供书面承诺文件。13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在(2 )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14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非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其它紧急故障,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投标方维护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直至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设备故障。但若因该设备故障使任何使用人或相关人的人身及/或具较高价值的财产受困、受威胁、受伤害,及/或存在任何危险,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立即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且最长不得超过(2 )小时到达,到达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计成本地、尽最大努力消除人身危险,再迅速排除其它所有故障,彻底消除任何及/或所有危险。15 本合同签订后及货物使用中,如涉及增加及/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招标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投标方提出,投标方均应当在其刚开始应用该等软件时的第一时间内,立即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与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16 若由于招标方提出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而引起的软件升级,相关成本费由招标方承担,投标方不得赚取利润或拒绝、拖延。17 若由于投标方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引起软件升级,而且招标方愿意增加该新功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18 投标方保证,投标方依据本合同提供设备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投标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投标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19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方承诺配合系统集成中标方的工作。并与其他厂商、集成方共同实施本合同中服务器的调试、设备移机、上架、下架等工作, 考虑到招标方系统的复杂性,当系统出现了有可能为投标方产品所引起的故障后,应当按招标方要求到现场进行排查及确认。20 产品升级服务:系统版本(微码等)升级服务。21 维护报告:投标方应对每季度的维护工作进行总结,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书面报告:应含每次维护的具体时间、响应速度、问题类型、解决措施和维护结果(涉及硬件更换的应注明)。投标方应当在年度维护报告中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便于招标方实施设备升级、扩容、下线等计划及调整维护级别等。22 投标方工作人员在进行系统维护的相关操作时,应当遵守招标方的相关运行维护规定,并在事前征得招标方同意。23 投标方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组织技术队伍,做好项目整体方案并提出长期保修、维护、服务以及技术支持的措施、计划和承诺。24 系统项目工作一开始,投标方就应允许招标方的工作人员参与系统的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问题等各项工作。25 投标方必须提供项目实施的工作内容、工作日程表,并严格按照日程表执行。日程表内容至少应包括实施日期、现场安装、系统联调、系统试运行、集成验收、应用系统运行、技术培训等。本招标书及所要求指标将作为测试和验收的基本要求。26 投标方必须保证有能力进行对第三方供应商的选择、签约、督导和工作协调。27投标方应对满足规定指标的设备及软件供货商的资信和信誉进行认真考核并对用户招标方负责。28投标方应负责在项目完成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图表资料及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招标方,并交付相应的电子版本。29投标方因选型不当或未考虑的因素而出现的连接故障及其他问题由投标方负责。30 本项目所有产品交货日期为在接到招标方供货通知后15日之内到货。31 投标方负责与其他供货商和服务商的所有协调工作,并承担协调费用以及由于其他供货商和服务商为配合本项目而进行的相关工作有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32投标方要综合考虑现有机房的环境,包括地面承重、机房供电、空调制冷等相关因素,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改造工作及费用,如有特殊需要请提供相关解决方案,投标方要负责机房可能发生的设备搬运、机房保洁、布线、加固、电源以及网络连接工作,并承担必要的电源改造费用,包括配电柜到机柜的电缆、供电连接器等费用。33投标方要向招标方提供现场环境要求及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安装位置、电源及各种线缆布线等,经招标方批准后实施。投标方负责根据方案安装设备和布线,并与招标方进行测试、在线调试与最终验收。如造成现场环境或设备的损坏,由投标方负责。34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方应与招标方建立必要的技术联络会制度,投标方需组织召开必要的技术联络会,其次数不少于2次。投标方应在项目维护期内,根据招标方要求配合集成方免费变更存储等相关软硬件配置。35投标方接到招标方通知设备进场后,招标方为投标方进行加电测试验收,在服务期内投标方为招标方做一次本机房的设备位置调整,并承担相应费用。36招标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投标方进行维护管理,投标方必须服从该第三方的管理。9.违约责任1、对本项目要求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项目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2、若投标方未如期按照项目约定的任何及/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项目货物及/或提供服务、补足及/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投标方未能履行项目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招标方有权直接向投标方发出违约通知书,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3、在招标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招标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4、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项目相关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项目规定的各项要求,投标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损失及招标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5、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招标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招标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投标方承担赔偿招标方所遭受的损失及招标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6、按项目规定的同种货币将招标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招标方,并由投标方承担招标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招标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7、上述情形下招标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投标方承担。8、如果投标方在收到招标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招标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招标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9、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投标方延期交货或招标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1%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上述逾期超过20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项目约定套数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未达项目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上述逾期超过20天但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已达项目约定套数90%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已达项目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只有权决定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但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等于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息最高限额的两倍按日计算的金额的违约金。10、其它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项目合同或有违反项目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 的违约金。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中包括该类情形的零、部件,投标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招标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投标方应当支付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如投标方在项目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投标方不能交货,投标方若已经收取了招标方的定金和则同时还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若投标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及/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投标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投标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投标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招标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投标方依据项目原所应承担的对招标方、用户及/或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10.付款要求1、招标方按以下进程分阶段向中标方支付款项:A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方向投标方支付合同价的30%;B验收款:中标方投标产品交付并安装测试、测试通过后3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经招标方最终验收合格双方签署终验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支付合同价的60%;C尾款:免费维护期满后进行维护验收,经招标方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免费维护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标方支付合同价的10%。2、合同价已包含中标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应获得的价格,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招标方书面同意的除外。11.知识产权要求1、项目涉及的全部及/或任何部分的相关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包括项目相关的且为履行项目合同而新形成的商业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技术诀窍等,均归招标方所有。2、投标方有不可争议的义务确保招标方依据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不存在任何瑕疵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相关权利,包括各项延伸权利。若因此发生任何争议均应由投标方独自承担全部及/或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其自身及招标方为解决任何争议及/或瑕疵及/或缺陷所应当或所需要支付的一切相关及/或由此引起的费用。3、招标方将拥有其在项目合同项下所从事的所有工作(包括各类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及其它可交付物)中所包含的或与之相关的全部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权和其它知识产权以及所有权和其它权益。4、若可交付物的一部分或招标方为实现项目目的而必须使用的,投标方将就该等权利授予招标方非专有的、免付任何费用的、可授予分许可的、不可撤销的、永久性的许可,以确保招标方对可交付物的制作、复制、修改、使用和销售等。5、投标方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可交付物及有关参与项目下软件开发的任何活动包括项目软件开发的任何行为,以及项目终止后的任何涉及项目的任何行为,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因此发生任何争议、侵权,均应当由投标方独自承担全部及/或任何责任,确保招标方项目软件系统持续运行,包括但不限于:A应当承担其自身及招标方为解决任何争议及/或赔偿因侵权所应当或所需要支付的一切相关及/或由此引起的费用,招标方并有权解除项目合同;或B以实质上相同的非侵权作品更换侵权的可交付物,或修改该可交付物使之不构成侵权,投标方并保证更换或修改后的性能、功能、质量等没有降低或减少,且投标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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