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金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备灾点救灾物资、防汛救灾物资和通讯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关于“小金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备灾点救灾物资、防汛救灾物资和通讯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项目名称:关于“小金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备灾点救灾物资、防汛救灾物资和通讯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1-12 17:11
质疑答复
供应商:成都赞拉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9层2927号/邮编610000
法定代表人:文萍 职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139*****747
委托代理人:瞿勋职务:业务经理 联系电话:139*****557
被质疑人:四川新高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采购结果的质疑由四川丰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供应商成都赞拉贸易有限公司因认为“小金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备灾点救灾物资、防汛救灾物资和通讯设备采购项目( ****************)”的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2月31日向我公司递交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21年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我公司收到质疑人质疑书后,经转达被质疑人,被质疑人在2021年1月12日反馈回复。回复详见附件:【关于四川丰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转达《成都赞拉贸易有限公司质疑书》的回复】
经审查:
我公司收到贵公司提交的质疑书后,转达被质疑人,转发采购单位,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答复如下:
1、质疑事项1:详见质疑书。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答复:
客观事实:被质疑人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过评审专家现场评审通过并得分。
我公司核对了被质疑人带来用于查验的原件材料,与投标文件复印件材料一致。质疑人所提起质疑的事项及依据仅推理了公司成立的时间及范围,以及四川政府采购网合同查询(类似业绩并未要求只认可政府采购业绩,也未要求金额大小,因此其他类似业绩,只要是真实、合法的,都是有效的业绩),提供关于被质疑人提供虚假业绩的事实依据不足。本着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人事实依据不足,我公司仅能做到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做出回应,无权对超出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转款凭证、发票明细等内容进行查实。
此质疑事项因核对原件材料后未发现虚假响应情形,因此,质疑不成立。
2、质疑事项2:详见质疑书。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书。
质疑答复:
我公司核对了被质疑人带来用于查验的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一致,且包含了救灾物资。因评分表中确实未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布平台/认证机构作详细要求,因此经专家评审,被质疑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满足了评分表中关于三项体系认证证书的评分要求。
此质疑事项因核对证书原件后未发现虚假响应情形,因此,质疑不成立。
3、质疑事项3:详见质疑书。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书。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被质疑人投标文件提供了有效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承诺函】,我公司同时核对了被质疑人主动带来用于查验的缴费凭证,经查验,确实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质疑人查询的渠道非社保局或税务局官方渠道,不可作为被质疑人缴纳税收和社保与否的依据。
此质疑事项因查验缴费凭证后未发现虚假响应情形,因此,质疑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人成都赞拉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小金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备灾点救灾物资、防汛救灾物资和通讯设备采购项目( ****************)”的采购结果使质疑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事项因逐一核对原件后未发现虚假响应情形,故,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丰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附件:成都赞拉贸易有限公司质疑书、【关于四川丰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转达《成都赞拉贸易有限公司质疑书》的回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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