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调整臂招标公告

前调整臂招标公告


前调整臂
招标编号 ********312
投标截止时间 2013-2-3 开标日期: 2013-2-3
招标地点: 青钢集团招标中心 投标保证金 0
招标项目: 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前调整臂 解放大威翻斗 只 2
后调整臂 解放大威翻斗 只 2
工作油泵(特雷克斯) B0600-27006 PSVD2-26E-5(S/N 7Y0010)零件号********22 KYB 台 1

附件 特雷克斯挖掘机工作油泵技术协议.doc

招标要求
及说明
投标人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2)有生产能力且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50万元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企业法人。(3)产品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4)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联系人: 市场部

联系电话: ********-**** 传真: ********-****
备  注: 报名时带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介绍信、报名书受托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


银钢炼铁有限公司特雷克斯挖掘机油泵采购处理意见设备采购部:经过现场落实设备状态和设备技术要求,我部与银钢炼铁有限公司共同形成特雷克斯挖掘机油泵采购技术协议。请设备采购部按照技术协议进行采购。另附银钢炼铁有限公司报告。设备动力部2013/01/28报告设备动力部:设备采购部:银钢炼铁公司特雷克斯挖掘机(TC60)液压系统动力不足,镐钎无法使用,经拆检发现时工作油泵内部柱塞磨损严重,造成泄压。为保证挖掘机的正常使用,需要采购一台工作油泵,请设备动力部、设备采购部给予协调解决。附工作油泵的规格型号:序号编码名称型号单位采购数量1********5270工作油泵B0600-27006 PSVD2-26E-5(S/N 7Y0010)零件号********22 KYB台1银钢炼铁有限公司2013/01/11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特雷克斯挖掘机油泵技术协议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2013/01/21一、项目名称 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特雷克斯挖掘机油泵采购二、协议主体甲方: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法人或代理人姓名:薛君 王忠亮联系方式:136*****700137*****242乙方: 法人或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三、供货内容、范围、技术要求(一)、供货内容:名称型号单位数量使用单位工作油泵B0600-27006 PSVD2-26E-5(S/N7Y0010)零件号********22KYB台1银钢炼铁(二)、供货范围:1、乙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行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的技术资料。2、乙方提供所用部件的商标、合格证,非乙方自制产品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和原产地证明。3、乙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备件及材料明细,乙方提供产品易损件明细和零件图。4、乙方试验检验报告。5、所有说明书、技术资料、图纸一式三份。(三)、技术要求:(1)产品型号:B0600-27006 PSVD2-26E-5(S/N7Y0010)零件号********22KYB。 (2) 品牌:KYB适用机型:特雷克斯挖掘机(TC60)(3)各运转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和异常噪音。注: 大件货物应注明重心和起吊着力点。(4)产品版本、类型更新,需及时与甲方联系,经甲方设备动力部同意后方可供货。四、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交货地点和方式乙方需在合同规定日期前,送货至甲方设备采购部仓储科。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正确使用乙方的产品,如因使用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2. 乙方在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转、热负荷试车期内,承担合同设备的现场安装指导工作,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没有按时进行技术服务,甲方则有权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相应服务,并从应向卖方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关费用;3. 在合同设备交货之日起18个月或热负荷试车之日起12个月的保修期内,即合同设备修复完成后正常运转12个月,若中途出现质量异议,则以再次修复完成后开始计时12个月作为保修期,如出现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合同设备的故障或损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或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需要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终止供货合同和拒付货款,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本协议作为甲方设备验收的主要技术文件依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七、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本协议作为商务合同附件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青岛银钢炼铁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或授权人:法人或授权人:日期:日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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