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第二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031202ZB招 标 人:重庆唐家桥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录第一卷11第一章 招标公告121、招标条件12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123、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134、工期要求155、招标文件的获取158、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59、发布公告的媒介1510、联系方式1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1. 总则241.1项目概况24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4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24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241.6 保密241.7 语言文字241.8 计量单位241.9 踏勘现场241.10 投标预备会241.11 分包241.12 偏离242. 招标文件24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4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43.1 投标文件的组成243.2 投标报价243.3 投标有效期243.4 投标保证金243.5 资格审查资料243.6 备选投标方案243.7 投标文件的编制244. 投标24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44.2 投标文件的递交24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45. 开标245.1 开标时间和地点245.2 开标程序245.3 开标异议246. 评标246.1 评标委员会246.2 评标原则246.3 评标247. 合同授予247.1 定标方式247.2 中标候选人公示247.3 中标通知247.4 履约担保247.5 签订合同24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48.1重新招标24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249. 纪律和监督24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4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4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49.5 投诉24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市交易中心出具的开标记录表为准)24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4附件三:问题的澄清2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为准)24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24附件六:确认通知2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4评标办法前附表241. 评标方法242. 评审标准242.1 初步评审标准24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43. 评标程序243.1 初步评审243.2 详细评审24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243.4 评标结果2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4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41. 一般约定241.1 词语定义241.2 语言文字241.3 法律24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41.5 合同协议书24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241.7 联络241.8 转让241.9 严禁贿赂241.10 化石、文物241.11 知识产权24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24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24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24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242.发包人义务242.1 遵守法律24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242.3 提供施工场地242.4 办理证件和批件242.5 支付合同价款242.6 组织竣工验收242.7 其他义务243. 监理人2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243.2 总监理工程师243.3 监理人员243.4 监理人的指示243.5 商定或确定244. 承包人24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44.2 履约担保244.3 分包和不得转包244.4 联合体244.5 承包人项目经理24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24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24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24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24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24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24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244.12 进度计划244.13 质量保证245. 设计24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24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245.3 设计审查245.4 培训245.5 竣工文件245.6 操作和维修手册245.7 承包人文件错误246. 材料和工程设备24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4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24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24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46.4 实施方法24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4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4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4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24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24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24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248. 交通运输24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24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248.2 场内施工道路248.3 场外交通24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24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248.6 水路和航空运输249. 测量放线249.1 施工控制网249.2 施工测量24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24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4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4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24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410.3 治安保卫2410.4 环境保护2410.5 事故处理2411. 开始工作和竣工2411.1 开始工作2411.2 竣工24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24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4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2411.6 工期提前2411.7 行政审批迟延2412. 暂停工作24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24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24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24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24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2413. 工程质量2413.1 工程质量要求24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24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24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24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2414. 试验和检验24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2414.2 现场材料试验2414.3 现场工艺试验2415. 变更2415.1 变更权24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2415.3 变更程序2415.4 暂列金额2416. 价格调整2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2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24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2417. 合同价格与支付2417.1 合同价格2417.2 预付款2417.3 工程进度付款2417.4 质量保证金2417.5 竣工结算2417.6 最终结清24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2418.1 竣工试验24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418.3 竣工验收2418.4 国家验收2418.5 区段工程验收2418.6 施工期运行2418.7 竣工清场24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2418.9 竣工后试验(A)2418.9 竣工后试验(B)2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24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419.2 缺陷责任24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24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24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24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419.7 保修责任2420. 保险24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420.2 工伤保险24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420.4 其他保险24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421. 不可抗力24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4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4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422. 违约2422.1 承包人违约2422.2 发包人违约24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2423. 索赔24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4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24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423.4 发包人的索赔2424. 争议的解决24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2424.2 友好解决2424.3 争议评审2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24第一款 工程概况241.1 工程名称241.2 工程地址241.3 建设规模241.4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24第二款 承包范围24第三款 合同工期24第四款 合同文件244.1 合同文件244.2 解释顺序24第五款 词语定义和其约定245.1 监理单位245.2 业主代表245.3 项目经理245.4 监理工程师245.5 本合同工程245.6 本工程245.7 合同设备245.8 业主预留金245.9 安装完工证书245.10 设备及系统调试期245.11 性能保证测试245.12 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245.13 试运行期245.14 最终性能测试245.15 最终验收证书245.16 整厂性能承包及保证担保245.17 整厂性能保证担保期245.18 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245.19 合同生效及生效日期245.20 合同执行期245.21 不可抗力24第六款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246.1 合同价格246.1.1 合同价格分项表246.1.2 合同价格包括的内容及风险246.2 支付条款24第七款 保险要求247.1 货物运输险(包括一切险和战争险)247.2 工程一切险(包括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切险业主负责247.3 雇主责任险24第八款 担保要求248.1 履约保函248.2 第一次付款保函248.3 整厂性能承包及保证担保金24第九款 承包人职责24第十款 业主职责24第十一款 双方代表2411.1 项目经理2411.2 业主代表24第十二款 进度计划24第十三款 合同设备的运输及包装2413.1 进口设备2413.2 国产设备24第十四款 合同设备检验验收2414.1 工厂检验验收2414.2 到货检验验收2414.3 开箱检验验收24第十五款 设备检验测试24第十六款 工程变更24第十七款 工程验收24第十八款 工程的转让、分包和转包24第十九款 保证与违约罚金2419.1 工程设计保证与违约罚金2419.2 合同设备到货期保证与违约罚金2419.3 设备安装工程完工期保证与违约罚金2419.4 设备及系统调试期保证与违约罚金2419.5 试运行期保证与违约罚金2419.6 整厂性能保证与违约罚金2419.7 技术服务保证与违约罚金2419.8 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与违约罚金2419.9 特别申明24第二十款 工程奖励2420.1工程奖励:无24第二十一款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421.1 语言文字2421.2 适用法律和法规2421.3 适用标准、规范2421.4 业主提供标准、规范24第二十二款 争议与争议解决24第二十三款 税金24第二十四款 知识产权24第二十五款 资料保密24第二十六款 不可抗力24第二十七款 合同解除24第二十八款 其它24第二十九款 技术规格书2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2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24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2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24附件四 安装完工证书(格式)24附件五 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格式)24附件六 最终验收证书(格式)24附件七 联合体协议(格式)24附件八 设备及材料清单24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书24安全管理协议24廉政合同24第二卷24第五章发包人要求24第三卷2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4目录2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4(一)投标函24(二)投标函附录2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4二、授权委托书24三、联合体协议书24四、版权(原创)声明24五、投标保证金24六、价格清单24(一)价格清单说明24(二)价格清单24七、承包人建议书24八、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24九、资格审查资料24(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4(二)近年财务状况表2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24(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24(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24(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4(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24(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24(九)主要人员简历表24(十)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性能担保保证书24(十一)污水厂废气处理性能担保保证书24十、其他资料24第八章 技术规格书(另册)24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第二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附属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以 渝发改环〔2012〕965号、渝发改投〔2012〕1246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唐家桥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受项目业主委托,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选择本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污水处理厂整厂工艺(含臭气收集处理)、停车库、广场建筑、结构、暖通、电气自控及其他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污水处理厂、停车库及广场成套设施设备和材料、其它配套设施设备和材料以及备品备件供货和安装施工的承包单位。现诚邀符合招标要求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2.2、资金来源:国债及自筹 2.3、建设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2.4、招标范围:以整厂性能承包和同时提供性能保证担保方式,完成以下项目内容:(1)本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污水处理厂整厂工艺(含臭气收集处理)、停车库及广场建筑、结构、暖通、电气自控及其他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各种技术文件编制及相关设计服务;(2)污水处理厂、停车库及广场各系统成套设施设备及材料、一般性设计变更(对于因非承包人因素导致的重大变更除外)进行的设备、设施、材料调整以及保证本工程自质量保证及保修期结束之日起两年运行和维护所需备品备件的运输、保险和供货;(3)进口设备进出口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设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申报办理、关税豁免、报关、通关、清关、商检及检验检疫等;(4)用于本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工艺管道、电力电缆、仪器仪表、自动控制和防腐隔热等的安装施工和安装施工所需设施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5)所有设施设备的单机测试和试车、系统联动试车、设备及系统调试期调试、缺陷整改以及整厂性能(包括各项能耗等数据)在各阶段需进行的各种检测、调试及测试等、工程各个阶段的验收工作;(6)人员培训和一年试运行期技术支持及服务,各种运行及维护手册和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编制;(7)至一年试运行期满后12个月止的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8)保证通过规划部门,交通部门、市政部门、消防部门、园林部门、气象部门、人防部门以及建筑节能、抗震、防雷等各项专项审查,以及为完成各项专项审查需做的设计修改等工作。配合招标人完成本工程初设、环评、规划和初设概算等的报批、评审和至其获批复前的所有工作;配合招标人完成各阶段相关验收等内容;(9)配合招标人完成本工程土建单项工程施工及其它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等招标工作;(10)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11)投标人/承包人须以整厂性能承包和同时提供性能保证担保方式承担本招标项目。2.5、污水处理厂、停车库及广场土建施工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3、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有效营业执照;(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同时具有市政行业(燃气、轨道交通除外)甲级与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3)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4)已通过GB/T 19001-2008 - 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GB/T 24001-2004 –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5)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6)自2000 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至少1个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成功投运一年以上的日处理污水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业绩, 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总表(成功运行业绩需附用户证明);(7)自2000 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至少1个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成功投运一年以上的日处理污水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备供货业绩, 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总表(成功运行业绩需附用户证明);(8)自2000 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至少1个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成功投运一年以上的日处理污水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业绩, 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总表(成功运行业绩需附用户证明);(9)拟派项目技术管理班子要求如下:a、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专业)执业资格,有至少1个自2000年以来已完成竣工验收成功投运的处理规模不小于6万吨/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业绩;b 、项目设计负责人一名,应具有国家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执业资格及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提供社保证明;有至少1个自2000年以来已完成竣工验收成功投运的处理规模不小于6万吨/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担任设计总负责人的业绩;c 、设备供货专业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至少1个自2000年以来已完成竣工验收成功投运的处理规模不小于6万吨/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担任设备供货项目经理的业绩,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提供社保证明;d、安装专业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专业)执业资格及安装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提供社保证明应具有至少1个自2000年以来已完成竣工验收成功投运的处理规模不小于6万吨/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专业项目经理的业绩。(10)近三年(2009-2011)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亏损,应提供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11)拥有曝气生物滤池工艺技术和曝气生物滤池专有工艺设备生产制造专利或具有曝气生物滤池工艺技术拥有方及主要工艺设备制造商针对本招标项目的授权书。(12)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不同时具备上述要求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方可参加投标,须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3.1条”中第(1)、第(4)、第(6)或第(7)、第(10)、第(11)和第(12)条要求。(3)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3.1条”中第(1)、第(2)、第(4)、第(6)、第(10)、第(12)条要求。(4)联合体中的安装单位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第3.1条”中第(1)、第(3)、第(4)、第(5)、第(8)、第(10)、第(12)条要求。(5)项目经理可为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任一单位人员,需满足前述3.1 (9)a条的要求,且联合体满足“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3.1条”中其他要求。(6)联合体成员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4、工期要求(1)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含概算)送审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2)污水厂整厂工艺、停车库及广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自控及其他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备案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70天内;(3)达到设备安装条件时间:土建主体工程完成后30天内;(4)合同设备到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国产设备 90天内到货、进口设备 180天内到货;(进口设备到货前须完成《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5)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和完成单项验收时间:完成第(3)项工作后150天内;(6)设备及系统调试期结束时间:完成第(5)项工作后60天内;(7)试运行期结束时间:完成第(6)项工作后365天;(8)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结束时间:完成第(7)项工作后365天。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1月30日9:00时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项目招标过程有关资料及情况。5.2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5.3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在规定质疑期内匿名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在2013年2月5日16时00分前(北京时间),过期不再受理质疑。答疑时间:2013年2月6日16时00分。 6、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7、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3年2月2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8、投标文件递交地点8.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8.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9、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1.cqjsxx.com)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发布。10、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唐家桥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华新村350号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北塔16-8邮编:400010邮编:400010联系人:周艳联系人:张雄电话:
***-********电话: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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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重庆唐家桥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华新村350号联系人:周艳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北塔16-8联系人:张雄电话:023-
********1.1.4项目名称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1.1.5建设地点重庆市江北区1.2.1资金来源及比例国有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100%1.3.1招标范围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以整厂性能承包和同时提供性能保证担保方式,完成以下项目内容:(1)本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污水处理厂整厂工艺(含臭气收集处理)、停车库及广场建筑、结构、暖通、电气自控及其他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各种技术文件编制及相关设计服务;(2)污水处理厂、停车库及广场各系统成套设施设备及材料、一般性设计变更(对于因非承包人因素导致的重大变更除外)进行的设备、设施、材料调整以及保证本工程自质量保证及保修期结束之日起两年运行和维护所需备品备件的运输、保险和供货;(3)进口设备进出口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设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申报办理、关税豁免、报关、通关、清关、商检及检验检疫等;(4)用于本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工艺管道、电力电缆、仪器仪表、自动控制和防腐隔热等的安装施工和安装施工所需设施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5)所有设施设备的单机测试和试车、系统联动试车、设备及系统调试期调试、缺陷整改以及整厂性能(包括各项能耗等数据)在各阶段需进行的各种检测、调试及测试等、工程各个阶段的验收工作;(6)人员培训和一年试运行期技术支持及服务,各种运行及维护手册和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编制;(7)至一年试运行期满后12个月止的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8)保证通过规划部门,交通部门、市政部门、消防部门、园林部门、气象部门、人防部门以及建筑节能、抗震、防雷等各项专项审查,以及为完成各项专项审查需做的设计修改等工作。配合招标人完成本工程初设、环评、规划和初设概算等的报批、评审和至其获批复前的所有工作;配合招标人完成各阶段相关验收等内容;(9)配合招标人完成本工程土建单项工程施工及其它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等招标工作;(10)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11)投标人/承包人须以整厂性能承包和同时提供性能保证担保方式承担本招标项目。2、污水处理厂、停车库及广场土建施工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365 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13年 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3月31日1.3.3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依据文件及有关的技术要求、国家有关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完成设计工作,并确保设计质量;各个阶段所提供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污水厂层废气排放要求:臭气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新扩改建)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值中的二级标准,以上均是指无组织排放源(例如NH3:1.5 mg/m3;H2S:0.06 mg/m3;臭气浓度:20)。污水厂废气经臭气处理装置处理达到上述标准后,方可进入烟道进行高空排放(排气筒不低于90m)。本工程各臭气处理装置验收检测点为装置排放口(排入烟道之前)。污水处理排放要求: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及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唐家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排放应执行该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中标人应满足以上各项质量标准要求,如因中标人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缺陷、设备选型、安装等原因)设计整改由中标人承担有关费用及风险。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具有独立法人有效营业执照;(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同时具有市政行业(燃气、轨道交通除外)甲级设计与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3)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4)已通过GB/T 19001-2008 - 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GB/T 24001-2004 –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5)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6)自2000 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至少1个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成功投运一年以上的日处理污水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业绩, 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总表(成功运行业绩需附用户证明);(7)自2000 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至少1个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成功投运一年以上的日处理污水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备供货业绩, 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总表(成功运行业绩需附用户证明);(8)自2000 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至少1个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成功投运一年以上的日处理污水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业绩, 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总表(成功运行业绩需附用户证明);(9)拟派项目技术管理班子要求如下:a、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专业)执业资格,有至少1个1个自2000年以来已完成竣工验收成功投运的处理规模不小于6万吨/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业绩;b、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执业资格及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提供社保证明;有至少1个自2000年以来已完成竣工验收成功投运的处理规模不小于6万吨/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担任设计总负责人的业绩;c、设备供货专业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至少1个自2000年以来已完成竣工验收成功投运的处理规模不小于6万吨/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担任设备供货项目经理的业绩,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提供社保证明;d、安装专业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及安装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须在本单位注册,并提供社保证明应具有至少1个自2000年以来已完成竣工验收成功投运的处理规模不小于6万吨/天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专业项目经理的业绩。(10)近三年(2009-2011)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亏损,应提供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11)拥有曝气生物滤池工艺技术和曝气生物滤池专有工艺设备生产制造专利或具有曝气生物滤池工艺技术拥有方及主要工艺设备制造商针对本招标项目的授权书。(12)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1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众退还投标文件。特别提醒:①项目经理、安装专业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申请人单位注册,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须提供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②项目经理、供货专业项目经理和安装专业项目经理完成过6万吨/天及以上规模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且验收合格的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③参加投标的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中的安装项目经理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原件备查)。注:1、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2、交易中心应配备网络及电脑实现开标时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及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查询功能。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身份证除外)备查,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不同时具备上述要求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方可参加投标,须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同时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1.4.1条”中第(1)、第(4)、第(6)或第(7)、第(10)、第(11)和第(12)条要求。(3)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必须同时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1.4.1条”中第(1)、第(2)、第(4)、第(6)、第(10)、第(12)条要求。(4)联合体中的安装单位必须同时满足 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第1.4.1条”中第(1)、第(3)、第(4)、第(5)、第(8)、第(10)、第(12)和第(13)条要求。(5)项目经理可为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任一单位人员,需满足前述“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1.4.1条”中(9)a条的要求,且联合体满足“投标人资格和业绩要求3.1条”中其他要求。(6)联合体成员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除中标人以外,第二中标候选人一次性补偿15万元人民币、第三中标候选人补偿1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如未按要求的格式签署版权(原创)声明的,将视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响应,作为废标,不予评审。1.9.1踏勘■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3年2月5日16时(北京时间)前,由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匿名质疑,过期不再受理质疑。超过此时间的质疑,招标人不再作答。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3年2月6日16时(北京时间)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无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若确有需要专业分包的工程,需经业主及监理同意,由具备相应资质及业绩经验的单位承担。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批复、环评批复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年2月5日16时(北京时间)前,由投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匿名质疑,过期不再受理质疑。超过此时间的质疑,招标人不再作答。2.2.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2月2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等的时间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项目招标过程有关资料及情况。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无3.2.4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为: 152,446,065.00元人民币(大写: 壹亿伍仟贰佰肆拾肆万陆仟零陆拾伍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3.2.5投标报价的要求1、由投标人根据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六、价格清单,结合市场行情,投标人自身实力自主报价。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2.1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2.2安全文明施工“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2.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列入价格清单“投标报价总表”中,计入投标报价。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规定标准计算,“专项费用”暂定金额为: 265,282.00 元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伍仟贰佰捌拾贰元整),《投标函》及价格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结算时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之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2.4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列入价格清单“投标报价总表”中,计入投标报价。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规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暂定金额为5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中标人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经招标人批准后,以招标人批准的专项实施方案,根据经招标人签证确认实际发生的“按实计算费用”部分安全文明措施项目按实办理结算。3.3.1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3小时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万元整(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项目投标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投标人在开标前必须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基本帐户进行登记。未提前登记的投标单位开标时须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备查,如开标时未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备查,将被视为递交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3.5.2近年财务状况2009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2月31 日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200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2009年1月1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按废标处理,具体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3.7.4投标文件的份数①投标报价文件部分、商务文件部分各提供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但封面需加盖鲜章。②技术文件部分分为“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两部分。“承包人建议书”为明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但封面需加盖鲜章。“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为暗标,不分正、副本,提供一式四份。③完整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两套。电子文档放入投标报价文件部分袋中。中标后中标人再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两套。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技术部分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一(承包人建议书)、技术部分二【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报价文件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2)商务文件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3)技术文件部分的装订要求技术文件部分分为“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两部分分别编制。“承包人建议书”为明标。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为暗标,面页使用A4厚型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标明“施工组织设计”;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若为联合体,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为8.5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及整个“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为废标。“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一律采用黑色打印,不使用彩色打印。文字部分统一采用白色A4纸,仿宋体4号字打印;图纸采用A4或A3图幅,图表内的字体大小不作规定。技术文件部分用白色棉线装订(三孔眼),不做书脊;技术文件部分最后一页用空白的A4白纸封底;不能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任何一页都不应有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不能有页眉、页脚,不得编页码,不得出现明钉明线。如“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未按照以上要求制作,其“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得0分。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投标人可自制各类封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 ”、“技术部分一(承包人建议书)袋 ”、“技术部分二【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袋”、“商务部分袋 ”以及 “投标文件大袋”。2.投标报价文件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商务文件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技术文件部分分两袋封装。(1)“承包人建议书”装入“技术部分一(承包人建议书)”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装入“技术部分二【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5.“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一(承包人建议书)”、“技术部分二【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商务部分”四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详见开标当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一楼大厅信息屏显示或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交易日程安排)。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宣布开标纪律;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5.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6.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7.公布最高限价;8.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技术部分一(承包人建议书)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投标人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投标人委托的施工单位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情况并记录在案;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 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1.cqjsxx.com)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且在签订合同书之前,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合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 10% 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11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0.15%取费,即按中标金额×费率作为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投标人将此招标代理服务费纳入投标报价。1. 总则 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 招标人不进行设计补偿,投标人如未按要求的格式签署版权(原创)声明的,将视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响应,作为废标,不予评审。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网上自行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网上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报价文件部分、技术文件部分和商务文件部分三部分组成。3.1.1投标报价文件部分包括: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价格清单;3.1.2技术文件部分包括: (1)承包人建议书;(2)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3.1.3商务文件部分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联合体协议书(若为独立投标人,则不用提交);(3)投标保证金;(4)资格审查资料;(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3(2)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到经项目监督部门备案的合同副本(复印件)和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技术部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为暗标,不用标明正、副本。3.7.5技术文件部分的装订要求技术文件部分分为“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两部分编制。“承包人建议书”为明标。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为暗标,面页使用A4厚型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标明“施工组织设计”;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若为联合体,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为8.5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及整个“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为废标。“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一律采用黑色打印,不使用彩色打印。文字部分统一采用白色A4纸,仿宋体4号字打印;图纸采用A4或A3图幅,图表内的字体大小不作规定。技术文件部分用白色棉线装订(三孔眼),不做书脊;技术文件部分最后一页用空白的A4白纸封底;不能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任何一页都不应有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不能有页眉、页脚,不得编页码,不得出现明钉明线。如“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未按照以上要求制作,其“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得0分。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技术部分为暗标,只密封,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未按照本须知要求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宣布开标纪律;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5.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6.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7.公布最高限价;8.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技术部分一(承包人建议书)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投标人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投标人委托的施工单位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情况并记录在案;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 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1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熟悉工程项目情况、招标文件、评标办法。6.3.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主要是针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废标条件的符合性审查。满足废标条件的,应认定为废标并出具《废标说明》,对被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将不再进行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未按规定盖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装订、密封、标记、格式填写、盖章的,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4)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5)未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3.2.5项规定进行投标报价的;(6)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的;(7)投标人未按要求的格式签署版权(原创)声明的;(8)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有虚假材料的;(9)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6.3.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上一阶段审查的的投标人将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签订合同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市交易中心出具的开标记录表为准)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为准)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设备供货专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装专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5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承包人建议书: 43分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10 分诚信综合评价: 10 分投标报价: 35 分其他评分因素: 2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取所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及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价。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A)设计部分(35分)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应能充分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承包人建议书评分前,先进行*号条款响应评审。若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打“*”号的任一条款,将导致废标。废标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步评审。1、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内容全面、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相关规定及深度要求,能充分表达设计意图(5分)。2、投标人投标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及设备采用成熟、先进的曝气生物滤池工艺,自动化程度高,能耗指标低,主要设备先进且高效节能,系统设计具有合理性、先进性、安全稳定性和经济实用性(10分)。3、投标人投标的臭气收集及处理工艺技术及设备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自动化程度高,能耗指标低,主要设备先进且高效节能,系统设计具有合理性、先进性、安全稳定性和经济实用性(5分)。4、总图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顺畅,符合规划用地要求(2分);5、设计工艺参数选择合理,系统运行管理简单,维护方便(2分);6、污水处理厂、车库及广场主体和各辅助建、构筑物造型美观大方,满足功能要求(效果图)(2分);7、主体和各辅助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地基基础设计、边坡及支挡结构设计经济合理,安全可靠(1分);8、供电系统设计及设备选型合理,运行安全稳定可靠,自动化程度高(1分);9、通风、消防系统设计及设备选型合理,运行安全稳定可靠。(3分)。10、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满足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1分)。11、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完整、无漏项掉项、技术经济指标合理(1分)。12、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额及各分项投资构成合理(1分)。13、财务分析及计算的合理性与正确性(1分)。设备方案(8分)设备选型正确,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设备及主要安装材料清单详细。除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条款以外,设备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8分)。2.2.4(2)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B)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10分)评分标准:1、实施方案内容的全面性、可行性、针对性与先进性(1分);2、实施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3、质量保证措施(1分);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1分);5、设备、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采购供应、管道保护、防火防盗和工程保修等的管理及保证措施和承诺(1分);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程度及节能环保措施(1分);7、设备组装、吊装措施(1分);8、调试和试运行方案(1分);9、培训、技术服务及其他 (1分)。2.2.4(3)诚信综合评价评分标准(C)诚信综合评价(10分)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7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成员中安装施工单位)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参加本标段投标的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成员中安装施工单位)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最高值】*10*100%。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D)评标基准价取所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及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号条款响应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价。得分(35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等的得满分35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时,按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的比例从满分35分中扣分,扣完为止(不足1%不计);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时,按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2分的比例从满分35分中扣分,扣完为止(不足1%不计)。2.2.4(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E)试运行期一年费用(1分)根据投标人提供方案条件下,项目试运行期一年所需全部费用进行评分,投标人将此项费用单独列出,仅作本项评分用,不计入投标报价,也不计入合同价格。取所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号条款响应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等的得满分1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时,按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0.05分的比例从满分1分中扣分,扣完为止(不足1%不计);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时,按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0.1分的比例从满分1分中扣分,扣完为止(不足1%不计)。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 (1分)根据投标人提供方案条件下,项目运行成本进行评分,以项目污水吨处理费用作为该项评分综合考核指标。取所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号条款响应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等的得满分1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时,按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0.05分的比例从满分1分中扣分,扣完为止(不足1%不计);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时,按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0.1分的比例从满分1分中扣分,扣完为止(不足1%不计)。3.2.3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A+B+C+D+E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诚信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 评分标准(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诚信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D+E。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 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 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 暂估价(A)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 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P=PO[A+{B1×—+B2×—+B3×—+…+Bn×—}-1] F01F02 F03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款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1.2 工程地址重庆市唐家桥污水处理厂内。1.3 建设规模日处理污水6万m3。1.4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1.4.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投【2012】965号)1.4.2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附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投【2012】1246号)第二款 承包范围2.1 以整厂性能承包和同时提供性能保证担保方式,按照本合同各相关约定条款和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全部保证承诺,履行和完成如下项目内容:2.1.1 本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整厂建筑、工艺和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本合同执行期内设计服务及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编制;2.1.2工艺处理线成套设施设备及材料等用于本工程的其它所有配套设施设备及材料以及保证本工程自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结束之日起两年运行和维护所需备品备件的供货、运输、保险和保管。其中属特种设备的,其设备生产制造厂家必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1.3 依据国家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完成本工程进口设备的进出口贸易和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并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申报办理等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业主名誉申办进口设备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通关、报关、清关、商检及检验检疫等工作(若承包人不具备进出口贸易资格,则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进出口贸易资格的外贸代理单位承担此项工作,并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外贸代理单位支付)。招标人享有退税,关税豁免; 2.1.4用于本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工艺管道、电力电缆、仪器仪表、自动控制和防腐隔热等的安装施工(包括安装施工组织和针对本工程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各种施工及保护和维护等措施)及安装施工所需设施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2.1.5 承包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的单机测试和试车、系统联动试车和测试、调试等;2.1.6 人员培训(包括业主指派的技术和操作等人员)、设备及系统调试期调试、一年试运行期技术支持及服务,各种运行及维护手册和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编制;2.1.7 至一年试运行期满后12个月止的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包括在此期间对本合同工程任何缺陷的修补和设施设备的更换等。2.2 除2.1条约定范围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内容:2.2.1保证通过规划部门,交通部门、市政部门、消防部门、园林部门、气象部门、人防部门以及建筑节能、抗震、防雷等各项专项审查,以及为完成各项专项审查需做的设计修改等工作。配合业主完成本工程初设、环评、规划和初设概算等的报批、评审和至其获批复前的所有工作;2.2.2 配合业主完成本工程土建单项工程施工、其它设备材料采购和服务采购等招标工作;2.2.3 按照业主要求和本工程建设需要,完成本工程其它需采购和安装设施设备及材料的技术标书或技术规格书的编制,且必须完全满足其安装施工招标和设施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对其准确性负责;2.2.4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规范和本合同要求,完成对其承包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单元、系统和整条 工艺污水处理线及整厂各系统以及整厂性能(包括各项能耗等数据)在各阶段需进行的各种检测、测试、试车、联动试车和系统调试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其安装施工项目及内容所进行的各种常规和特殊检测及测试;2.2.5 在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及系统调试期结束前,向业主提交完整的运行及维护手册和各种操作规程。配合协助主业和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参建单位,完成本工程各阶段验收工作;2.2.6 本工程自调试期开始至试运行期结束期间,各种易损件、零部件及材料的无偿提供。此条约定并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2.7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向业主和各参建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负责各参建单位间的组织协调和配合等工作。承包人的承包范围除包括上述约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外,其设计、供货、施工和技术服务范围以及质量和技术等要求,还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二十九款“技术规格书”中的相关约定范围和要求以及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设计、供货、施工和技术服务以及验收等各种规范、标准和规定所涉及的应由承包人完成和承担的任何工作和责任。第三款 合同工期除发生不可抗力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须保证于2014年3月内完成本合同约定其承包范围内除设备及系统调试期、试运行期和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责任义务外的全部内容,达到进入设备及系统调试期的全部要求及条件,并开始进泥调试工作。承包人须依据上述目标工期和下列各关键线路工作完成时间,于本合同签订后20日内,编制完成详细的“进度计划网络图”,该进度计划在报经业主审核批准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含概算)送审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内;(2)污水厂整厂工艺、停车库及广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自控及其他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备案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70天内;(3)达到设备安装条件时间:土建主体工程完成后30天内;(4)合同设备到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国产设备 90天内到货、进口设备 180天内到货;(进口设备到货前须完成《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5)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和完成单项验收时间:完成第(3)项工作后150天内;(6)设备及系统调试期结束时间:完成第(5)项工作后60天内;(7)试运行期结束时间:完成第(6)项工作后365天;(8)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结束时间:完成第(7)项工作后365天。第四款 合同文件4.1 合同文件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4.1.1 中标通知书4.1.2 本合同协议书4.1.3 本合同附件附件1 履约保函(格式)附件2 第一次付款保函(格式)附件3 安装完工证书(格式)附件4 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格式)附件5 最终验收证书(格式)附件6 联合体协议(格式)附件7 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附件8 设备及材料清单4.1.4 经业主审核批准的“进度计划网络图”4.1.5 招标文件4.1.6 招标文件澄清、补遗、修改4.1.7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4.1.8 经评审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4.1.9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1.10 本合同执行期间,业主与承包人双方签订或签字确认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的书面协议或文件4.1.11 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书4.1.12 安全管理协议4.1.13 廉政合同4.2 解释顺序上述4.1款所列各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各合同文件之间存在歧义、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其优先解释顺序按上述4.1款所列顺序进行解释。第五款 词语定义和其约定5.1 监理单位指受业主委托,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业主委托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行使监理职责的单位。5.2 业主代表指受业主委派,代表业主履行本合同职责的代表。5.3 项目经理指受承包人委派,并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指定的负责本合同履行和本合同工程管理的代表。5.4 监理工程师指受监理单位委派,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对本工程实施监理职责的代表。5.5 本合同工程指本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的所有项目内容。5.6 本工程指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5.7 合同设备指本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供应的所有设施设备及材料。5.8 业主预留金即预留金列入合同项目,是业主对在签订本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准确金额的拟实施工程、项目、工作或任务所需费用的预计暂列。业主拥有该预留金的绝对支配和使用权,承包人只对列入合同项目负有协助协调和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对预留金暂列金额的大小不负任何责任。5.9 安装完工证书是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经承包人自检和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本市工程质监机构组织进行的单项验收合格后,由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附件4“安装完工证书”格式,共同向承包人签发的证书。该证书的签发并不能替代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工程进行的任何专项和单项等验收。5.10 设备及系统调试期自“安装完工证书”签发之日起90天止,为本工程整厂设施设备和系统调试期,该调试期包括在调试期满前须进行的性能保证测试所需时间。调试期结束的必备条件为:经性能保证测试确认本工程的各项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完全达到和满足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除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包括用于核算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的各项能耗等数据)外的其它全部保证承诺。5.11 性能保证测试指设备及系统调试期满前,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业主代表和相关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参与,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条件及要求,对本工程除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外的其它各项性能参数及指标等进行的测试。5.12 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当完全达到和满足调试期结束的必备条件后,由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附件5“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格式,共同向承包人签发的证书。该证书的签发并不能替代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工程进行的任何专项、单项和竣工综合验收。5.13 试运行期本工程试运行期自“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为期12个月,包括在试运行期满前须进行的最终性能测试所需时间。试运行期结束的必备条件为:经最终性能测试,确认本工程的各项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完全达到和满足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全部保证承诺。5.14 最终性能测试指试运行期满前,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业主代表和相关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参与,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条件及要求,对本工程各项性能参数及指标进行的测试。5.15 最终验收证书当完全达到和满足试运行期结束的必备条件后,由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附件6“最终验收证书”格式,共同向承包人签发的证书。该证书的签发并不能替代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工程进行的任何专项、单项和竣工综合验收。5.16 整厂性能承包及保证担保指承包人以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总额10%的“履约保函”作为本工程整厂性能承包及保证担保金,对整厂性能完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性能参数、指标和条件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向业主作出的保证担保。5.17 整厂性能保证担保期本工程的“整厂性能保证担保期”自“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5.18 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内容及设施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提供至本合同工程“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后12个月止的保证和保修。5.19 合同生效及生效日期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章,承包人开户银行按照本合同附件2“履约担保”格式要求,于双方签字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正本后生效,履约保函的开出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5.20 合同执行期是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合同双方结清全部合同价款止。5.21 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自然灾害和其它非业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第六款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6.1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其中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大写:元整)。本合同价格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为承包人以整厂性能承包和同时提供性能保证担保方式,按照本合同各相关约定条款及要求,完成其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及内容和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承担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文件中所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所需的全部费用,即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款。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和发生业主提出如增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超出本合同范围的新增条件、标准和要求(本合同第六款第6.1.2条第(4)款约定内容,不属于超出本合同范围的新增条件、标准和要求。)以及承包人违约事件外,本合同价格为固定式包干合同价格,不作任何调整。6.1.1 合同价格分项表合同价格分项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6.1.2 合同价格包括的内容及风险承包人确认已获得了可能对本工程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任何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确认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的本合同价格及各分项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为此,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及各分项合同价格除包括本合同第二款和第六款第6.1条约定内容外,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设计变更【即已经满足招标性能要求,满足政府及各级职能部门工艺性能要求、为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需满足通过消防安全论证或消防性能化评估的各项要求)、为满足环保要求,完成本工程初设、施工图审查、环评、规划和初设概算等的报批、评审和至其获批复前的设计变更。对于因非承包人因素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除外】,风险责任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造成工程拖期的事实:应由承包人承担以下风险及责任:(1)因采取整厂性能承包和同时提供性能保证担保方式而可能引起的任何风险;(2)因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延长至本合同工程“最终验收证书”签发(调试期结束,试运行之前)后12个月止所可能引起的任何风险,(3)试运行期间满足包括出水水质,臭气排放、噪音控制、设备性能,运行成本等要求,如不能满足,由承包人免费进行整改至达到要求为止的风险;(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本合同签订和生效日期及承包人各项工作的开始时间滞后和合同执行期延长的风险;(5)合同签订后,由于投标文件缺失、疏漏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导致的设计变更等风险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因本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专家以及各行政主管或职能部门提出的诸如优化设计和为满足工艺性能、安全和环保等要求,而引起任何修改调整和费用增加的风险;(7)因与参建各方发生的交叉作业、组织协调和配合以及为维护唐家桥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秩序和确保其正常运行等,而引起的各种降效和成本及费用增加的风险;(8)国家和我市有关物价、对外贸易和相关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9)人民币换汇汇率波动变化的风险;(10)劳务、材料、机械和其它事件或事务等价格或费用的变化风险;(11)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引起的有关税费、规费和手续费等的变化风险;(12)本工程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需产生费用的风险;(13)一周内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全面或部分停工累计两个工作日以内(含两个工作日)的风险;(1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局部窝工的风险;(15)因停水、停电造成承包人停、窝工的风险;(16)本工程设备材料及成品和半成品储存地点发生变化的风险;(17)应由承包人预见,但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其他各方面因素所产生的风险。6.1.2.1 工程设计费合同价格(1)本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和配合业主完成初设、环评、规划和初设概算等的报批、评审和至其获批复前的所有工作,包括按专家评审意见对其进行的二次或多次修改、调整和完善等;按照业主要求及时编制、提供足够数量的、且完全满足报批和评审要求的初步设计和初设概算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向业主提交经评审批复的、完整的初步设计和初设概算文件16套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起的承包人任何工作的开始时间的滞后或工作周期的延长、抢工等风险及所需费用,承包人不得因此向业主提出增加任何费用和延长合同约定工期以及延迟各关键线路工作完成时间的要求;(2)本工程整厂建筑、工艺和各专业施工图设计以及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编制;合同执行期内为业主和各参建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设计服务,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负责设计施工图获业主委托的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前,按审查意见对其进行的二次或多次修改、调整和完善,并向业主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完整的(包括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及文件16套等所需全部费用;(3)配合业主完成本工程土建单项工程施工、其它设备材料采购和服务采购等招标工作;按照业主要求及时提供足够数量的(不包括前条约定数量)、且完全满足工程施工和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设计文件和技术文件等所需全部费用;(4)承包人必须对其承担的设计工作质量负责,因承包人的设计和提供的设计咨询及服务,包括提交的任何图纸、技术资料等文件存在缺陷、瑕疵、疏漏、失误或考虑不周等,而给承包人中的任何一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诸如返工、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设施设备及材料报废或浪废、工作周期延长、抢工和工作量增加等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和费用增加以及被第三方索赔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增加和赔付,均由承包人承担。业主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若发生给业主和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费用增加和被索赔事件,其金额经事件各方协商确认或仲裁裁决后,业主有权在本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5)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需收取或支付的任何专利、知识产权和版权等费用。6.1.2.2 进口设备合同价格(1)承包人供货范围内全部进口设施设备、材料和保证本工程自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结束之日起两年运行及维护所需备品备件价款和包装费(不包括关税和增值税);(2)承包人供货范围内全部进口设施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运抵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并卸货堆码至业主指定存放地点前所发生的全部运杂费、吊装费、保险费、国内外口岸仓储费等所有费用;(3)承包人供货范围内全部进口设施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的进出口贸易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业主名誉办理本工程进口设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通关、报关、清关、境内外口岸仓储、商检、检验检疫和银行汇兑手续等所需费用;(4)至“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 签发前,对本合同工程所有进口设施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以及已完工程、成品和半成品的看管及保护所需费用;(5)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内,修补任何缺陷、调整或更换任何设施设备及材料和采取相应措施等发生的所有费用;(6)自调试期开始至试运行期结束期间,各种进口易损件、零部件和设施设备及材料的无偿提供及更换所需费用;(7)承包人必须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本着系统完整、功能完善、性能优良、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本合同工程进行供货,其供货范围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进口设施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即使某些设施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在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中被遗漏,承包人均须无条件向业主无偿提供,所需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本分项合同价格内;(8)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需收取或支付的任何专利、知识产权和版权等费用。6.1.2.3 国产设备合同价格(1)承包人供货范围内全部国产设施设备、材料和保证本工程自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结束之日起两年运行及维护所需备品备件价款、包装费;(2)承包人供货范围内全部国产设施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运抵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并卸货堆码至业主指定存放地点前所发生的全部运杂费、吊装费、保险费、国内口岸仓储费等所有费用;(3)至“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 签发前,对本合同工程所有国产设施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以及已完工程、成品和半成品的看管及保护所需费用;(4)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内,修补任何缺陷、调整或更换任何设施设备及材料和采取相应措施等发生的所有费用;(5)自调试期开始至试运行期结束期间,各种国产易损件、零部件和设施设备及材料的无偿提供及更换所需费用;(6)承包人必须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本着系统完整、功能完善、性能优良、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本合同工程进行供货,其供货范围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国产设施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即使某些设施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在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中被遗漏,承包人均须无条件向业主无偿提供,所需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本分项合同价格内;(7)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需收取或支付的任何专利、知识产权和版权等费用。6.1.2.4 设备安装工程费合同价格(1)用于本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工艺管道、电力电缆、仪器仪表、自动控制和防腐隔热等的安装工程费,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和安装施工所需的全部设施设备及材料费;(2)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和所包括的内容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和配套使用的文件、政策的相关规定和解释为准;(3)所有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各专项措施费、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费、全封闭隔离施工措施费、防火防爆专项措施费、防尘降噪措施费、设施设备及材料和成品及半成品存放保护和保管措施费、地下管网和已完工程保护措施、为维护和配合污水厂的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以及因各种交叉施工和作业所引起的包括施工降效等各种降效而需采取的任何抢工措施等费用;(4)所有设施设备及材料的场内二次或多次转运、吊装和组装以及拆装等费用;(5)对任何安装施工项目进行的各种常规和特殊检测、检验及测试等所需的全部费用;(6)所有设施设备的单机测试和试车、系统联动试车和整厂联合试运转所需的全部费用;(7)已完工或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业主之前的看管和保护所需费用;(8)协助业主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9)设备安装工程单项验收工作所需费用;(10)非业主原因造成的诸如返工、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设施设备及材料报废或浪废、工期延长、抢工和工作量增加等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和费用增加以及被第三方索赔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增加和赔付,均由承包人承担,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11)工程竣工后的现场清理所需的费用;(12)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内,修补任何缺陷、调整或更换任何设施设备及材料和采取相应措施等发生的所有费用。6.1.2.5 技术服务费合同价格(1)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单元、整个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整厂性能(包括各项能耗等数据)在各阶段需进行的各种检测、测试和调试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2)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完成本工程运行及维护手册和各种操作规程相关文件的编制、设备及系统调试期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技术指导、支持和服务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3)设备及系统调试期间除整厂运行所需水、电、气能耗所需的全部费用;(4)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在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及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5)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对业主指派人员进行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培训所需的全部费用;(6)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向业主和各参建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以及负责各参建单位间的组织协调和为其提供配合服务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7)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配合协助业主完成对其供货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材料进行工厂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8)配合协助主业、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完成本工程各阶段需进行的各专项、单项和综合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9)因承包人实施的技术服务工作存在缺陷、瑕疵、疏漏、失误或考虑不周等,而给承包人中的任何一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诸如返工、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设施设备及材料报废或浪废、实施周期延长、抢工、工作量增加、质量责任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等而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和费用增加以及被第三方索赔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增加和赔付,均由承包人承担。业主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若发生给业主和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费用增加和被索赔事件,其金额经事件各方协商确认或仲裁裁决后,业主有权在本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10)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内,修补任何缺陷、调整或更换任何设施设备及材料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所有技术支持及服务等费用。6.2 支付条款本合同生效后,业主将按照下列约定条款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本合同价款。6.2.1 第一次付款(预付款)在业主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和单据,并经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的30%。(1)获正式批复的完整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各16套;(2)出口许可证或无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的证明影印件3份;(3)承包人开户银行按照本合同附件2“第一次付款(预付款)保函”格式要求,出具的与本次预付款金额等额的保函正本1份;(4)经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进度计划网络图”原件8份;(5)与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收款收据原件1份。6.2.2 第二次付款(到货付款)本合同设备运抵本工程施工现场,并卸货堆码至业主指定存放地点,业主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和单据,并经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到货设备价值的40%向承包人支付费用。(1)进口设备A、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并出具的本工程进口设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1份;B、以承包人或外贸代理公司为收货人的货物提单3份;C、由生产厂家出具的商品原产地证明原件4份;D、对分批到货的每批设备及材料,提供1份非木质包装证书原件或1份声明所有木质包装都已注有IPPC标志的文件原件。(2)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A、4份装箱单和2份装运通知;B、按本合同保险要求投保的各险种的保险单原件和缴纳保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C、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数量和质量证明原件4份;D、由项目经理、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的合同主要设备运抵现场的书面文件原件1份;E、由承包人或设备生产制造厂家出具的本合同设备生产制造进度证明文件原件(包括文字、照片和影音资料等文件)3套;F、与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收款收据原件1份。6.2.3第三次付款(安装完成及调试期结束后付款)承包人获得“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后,业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和单据,安装完成后,并经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的80%。(1)市级特种设备检验验收主管部门签发的行车起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2)“安装完工证书”原件1份;(3)“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原件1份;(4)与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收款收据原件1份。6.2.4 第四次付款(结算审核完成后付款)承包人获得“最终验收证书”,并与业主完成合同价款结算后,业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和单据,并经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的90%。(1)“最终验收证书”原件1份;(2)业主、承包人双方签署的竣工结算书1份。(3)与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收款收据原件1份。6.2.5第五次付款(审计完成后付款)国家审计完成后,业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和单据,并经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付至国家审计金额的95%。(1)业主、承包人双方签署审计结算书1份。(2)与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收款收据原件1份。6.2.6第六次付款(质保期满付款)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并与业主完成合同余款结算后,在业主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和单据,并经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质保金。(1)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出具的承包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2)与本合同结算价款(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等额的商业发票原件1份。若质保期结束后,国家审计未完成,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承包人。6.2.7 特别申明若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发生本合同第十九款约定的任一违约事件及罚金,业主将于各阶段付款前在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第七款 保险要求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承包人必须按下列保险项目、内容及要求,自费投保并保持保险有效。7.1 货物运输险(包括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本合同设备自生产制造地点运抵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并卸货堆码至业主指定存放地点前整个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损坏。赔偿限额:进口和国产设备合同价格的100%。有效期(保险期限):自生产制造地点运抵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并卸货堆码至业主指定存放地点后止。赔偿地点:中国境内。7.2 工程一切险(包括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切险业主负责包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期间,发生的对本合同工程任何部分的损坏、损失或损害和与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或损坏。(1)财产损失险赔偿限额:本合同价格总额的100%。有效期(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止。赔偿地点:中国境内。(2)第三者责任险A、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0.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每人累计赔偿限额:500.00万元。B、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0万元/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500.00万元。有效期(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止。赔偿地点:中国境内。7.3 雇主责任险包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期间,发生的对承包人雇用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等的人身伤害及伤亡。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0.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包括抢救费)赔偿限额:50.00万元。有效期(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止。赔偿地点:中国境内。由承包人购买的货物运输险和工程一切险均须指定业主为共同被保险人。第八款 担保要求按照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是以整厂性能承包和同时提供性能保证担保方式承担本合同工程,为确保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义务及其保证承诺得到全面履行和实现,承包人须按下列要求向业主提交履约、支付和性能保证等各种保函及担保金:8.1 履约保函8.1.1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承包人应于双方签章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1“履约保函”格式要求,向业主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正本1份。该保函的不可撤消付款金额为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的本合同价格总额的10%,保函有效期须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后12个月止,即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为止。8.1.2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本合同生效日期滞后、合同执行期延长而导致的本合同工程或本合同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质量保证及保修期被延长或被再次延长,承包人均须另外提交一份“履约保函”,其格式、不可撤消付款金额和提交方式须与前一份“履约保函”相同。此“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须持续至被确认的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延长或再次延长的到期日。8.2 第一次付款保函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预付款)前,按照本合同附件2“第一次付款(预付款)保函”格式要求,向业主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与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保函正本1份。8.3 整厂性能承包及保证担保金承包人以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的本合同价格总额10%的“履约保函”作为本工程整厂性能承包及保证担保金,对整厂性能完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性能参数、指标和条件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全部保证承诺进行保证担保。第九款 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和开展各项工作,并在合同约定工期及各关键线路工作完成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和本合同工程,承包人的责任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责任:9.1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业主和本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专家以及各行政主管或职能部门提出的诸如优化设计和为满足工艺性能、安全和环保等要求的各项修改调整意见及要求,并按此要求进行修改和调整完善,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及各分项合同价格内,承包人不得以此向业主提出增加任何费用和延长或延迟合同工期以及各关键线路工作完成时间等任何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9.2 承包人确认自身是在基于已正确和充分理解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和进行现场考察后,已完全了解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情况和存在的风险以及签署本合同前已得到本合同工程的其它相关数据的条件下签署的本合同。为此,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未理解、未了解、未预计到等各种理由,向业主提出任何免责条件和增加合同价格以及延长合同工期等要求。除非这些责任和合同价格的增加以及合同工期的延长是因业主原因引起的(业主原因不包括本合同第六款第6.1.2条第(4)款约定内容)。9.3 承包人必须获得所有现场所在国的地方、州或国家政府机构、公共服务机构,要求承包人以其名义申请的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各种许可、批准、执照等,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职员的签证和所有进口的承包人的工具的进口许可等。9.4 承包人必须于进口设备到达境内口岸前,完成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并出具的本合同工程进口设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申报办理工作。 9.5 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不论是国家、州、地方的、还是其它对承包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如因承包人或其派遣人员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而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索赔、罚金、处罚和费用,不论其性质如何,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6 承包人必须对其完成的和提供的所有工作和服务以及提交的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等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正确性、准确性负责。为此,承包人包括其各成员单位应共同承担因其设计、供货、技术服务、设备安装、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修缺整改等方面存在缺陷、瑕疵、疏漏、失误或考虑不周等情况或因素,而给承包人中的任何一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和费用增加以及被第三方索赔等的联带责任和费用或损失的支付或赔付。业主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同时拥有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权力,索赔金额一旦经各方当事人或仲裁机构仲裁确认,业主则有权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9.7 除非本合同文件中有相关约定条款,明确将本合同工程的某些或某部分工作及服务排除在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承包人均须完成和提供在本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但可合理推知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必需进行的如设计、供货、技术服务、设备安装、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修缺整改等工作,如同已在本合同中得到明确约定一样。9.8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为业主备齐足够的备品备件。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满后,属售后服务的备品备件及组成件须在业主向其提交订货单后6个月内以优惠价格提供。此外,如果承包人停止生产这些备品备件,应在停产前预先通知业主,以便业主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备品备件。在停产后,如果业主要求,承包人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免费向业主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技术规范等资料。9.9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和开展其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建立建全安全控制管理体系及制度,以确保施工安全。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对其在本工程实施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因承包人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完成和提供的工作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瑕疵、疏漏、失误或考虑不周等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索赔,均由承包人承担。9.10 负责施工现场范围内的照明、看守、安全防护和警示、警卫等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至“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签发前,对本合同工程所有设施设备及材料、已完工程、成品和半成品的看管及保护,同时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场地内及现场周边行人等第三者的安全,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坏、损毁、丢失和人身伤害等事件而造成的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或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9.11 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要求,负责办理和完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保、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管理等相关手续。9.12 已完工或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业主之前,由承包人负责看管和保护,若在此期间发生损坏或损毁,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9.13 承包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区域内或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在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苗木等的安全。9.14 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包括堆放在场外)的施工垃圾及其它施工堆积物。交工时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9.15 承包人生产制造或采购供应的所有设施设备及材料除必须符合本合同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必须保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材料检验报告。9.16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全部设施设备及材料,必须报经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按规定报送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和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9.17第十款 业主职责10.1 除本合同文件中另有明确约定外,业主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正确性。10.2 按照本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提供实施本合同工程的现场和进入现场的道路。10.3 业主必须获得本合同工程所在国家政府和当地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为实施本合同工程和运行所需的各种许可、批准。10.4 如果承包人要求,业主应协助承包人从当地地方、省、国家政府或公共服务机构处获得其要求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许可证等。10.5 如果承包人需要,业主可按照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向其有偿提供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和协助,以配合承包人完成对其承包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单元、系统或整条处理线以及整厂性能进行的各种测试、试车和调试等工作,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与业主另行商定,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与业主未就此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可另行委托,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其它任何工作的完成和结束时间。10.6 在承包人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下,负责自“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签发后一年试运行期的运行工作。10.7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第十一款 双方代表11.1 项目经理11.1.1 承包人须于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任命和报告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其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或职称以及职权范围(该项目经理须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委派或指定的是同一人)。若业主代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任命无异议,则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应被认为已获业主代表批准。若业主代表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该任命提出异议,并给出反对理由,在此异议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指派一替换人员。经业主代表批准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可以撤换,但在撤换前必须报经业主代表批准同意,否则视承包人违约。11.1.2 自本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须向业主代表提交3套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组建的组织机构图表,此图表应包括其雇用的、参与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全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履历、所具备的专业技术或经济资格、被授予的职务或职权等资料信息。若在本合同执行期内,此组织机构图表发生变动,项目经理须及时书面告知业主代表。11.1.2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和开展各项工作,必须以全部时间指导和组织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受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它联络,无论何时离开本合同工程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但必须得到业主代表的批准,否则视承包人违约。11.1.3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业主代表有充分理由认为其玩忽职守或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所承担工作或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雇员,包括项目经理。当业主代表提出此要求后,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按业主代表要求对该部分人员进行撤换,但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影响本合同工程的实施进度。12.1.4 在本合同执行期内,项目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精心组织具有丰富经验及相应资格的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各项工作,并在此期间驻留本工程现场。若发生不符合承包人设计要求的土建施工等事件,项目经理必须及时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报告业主代表。若项目经理未尽到前述责任和义务,视承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索赔由承包人承担。11.2 业主代表11.2.1 业主将于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任命本合同工程的业主代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业主代表的姓名、职务或职称以及职权范围。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业主可随时更换业主代表并及时将更换后的业主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11.2.2 除非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业主代表将代表业主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业主权力和职责。所有有关业主的通知、指示、命令、证书、认可书或联系将通过业主代表发出。所有由项目经理提交给业主的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通知、指令、信息和联系均交由业主代表。第十二款 进度计划12.1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第三款约定要求,完成“进度计划网络图”的编制工作。该网络图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和采购运输、工程监理招标;土建工程施工招标;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设备工厂验收、起重设备安装施工、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设备及系统调试、试运行、合同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和工程验收等项目内容、实施顺序及周期。12.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网络图”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督促和指导本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所有施工作业活动。并于每月25日向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交一份进度报告,该报告应以一种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可接受的格式编制,包括每项工作实际完成的百分比和计划完成百分比的比较,当任一项工作较计划滞后时,项目经理须就此向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意见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需采取的相应措施。第十三款 合同设备的运输及包装13.1 进口设备13.1.1 在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承包人应自己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将本合同设备中的进口设备、材料和备品备件以及承包人的自用工具或设备中的进口工具或设备,按承包人认为最合适和最安全的运输方式,运抵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并卸货堆码至业主指定存放地点。13.1.2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经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网络图”规定的装运和到货时间组织该部分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在每次发货前,至少需提前14天,采用电报和传真方式及时告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关此次发货的合同号、详细装箱清单和所发货物的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离岸地点及时间、运输方式、到岸地点和预计到岸时间等信息。该部分设备及材料或工具的到岸地点为重庆港。13.1.3 如果某个包装箱重量达到或超过20吨、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时,承包人须于发货前14天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并同时提供5份包装图纸副件,指明具体的包装措施。如果所发货物中含有任何易燃品和危险品,承包人应用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关这些物品的名称、数量、国际危规编号(IMCONO)。同时,承包人还应用航空邮件邮寄1份包括名称、特性、特殊保护措施和事故处理办法的说明。13.1.4 因承包人运送该部分设备、材料和工具到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并卸货堆码至业主指定存放地点,而造成道路、桥梁、周边建、构筑物和其它市政或交通设施被损坏所引起的任何索赔均由承包人承担。13.1.5 该部分设备、材料和工具须按出口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此包装应适合于长距离海、空及陆上运输,并达到防潮、防湿、防锈功能要求。由于承包人采用不合适或不恰当的包装而引起的任何损坏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3.1.6 每个包装箱须随带2份装箱清单、2份箱内设备质量证书和2份技术文件,其中1份装入箱内,另1份在箱外。13.1.7 承包人应在每个包装箱的4个邻面上,用不能擦掉的油漆和清晰的中、英文印刷字标识以下内容:收货人:合同号:包装标号:目的港:货物名称、项目号、箱号:毛重/净重(Kg):尺寸(长×宽×高cm):13.1.8 承包人应在每个木质包装箱的6个邻面和托盘上,用不能擦掉的油漆和清晰的中、英文印刷字标识以下内容:(1)如果某个包装箱重量达2吨及以上,须用中、英文和恰当的运输标记在包装箱的两面标出“重心”和“吊装点”。(2)承包人应根据各种设施设备、材料的特征和在运输中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体上用擦不掉的油漆和清晰的中、英文印刷字标出“小心搬运”、“ 不要倒置”和“保持干燥”等标记。13.2 国产设备除13.1款中有关外贸进口方面的约定内容外的其它约定内容均适用于本合同设备中国产设备和承包人自用工具或设备中的国产工具或设备的运输及包装要求。第十四款 合同设备检验验收本合同设备的检验验收分为工厂检验验收、到货检验验收和开箱检验验收三个阶段。14.1 工厂检验验收由承包人的技术质量管理或监督部门在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或制造完成后,在厂内对其生产制造的设备进行的检查、检验和验收。经检验合格的,由生产制造商签发检验合格证明。在此期间,业主可组织和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到工厂参与本合同设备中主要设备的工厂检验验收工作,但承包人不能据此让业主承担与设备质量有关的任何责任。14.2 到货检验验收合同设备运送至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并卸货堆码至业主指定存放地点后,由项目经理通知和组织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到货的整箱设备进行现场检验验收,本次检验和验收只对整箱设备的包装外观及箱数进行目测检查和清点确认。验收完毕,验收三方应对验收情况、到货数量和时间等信息进行书面确认。承包人不得据此让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承担与设备质量和数量有关的任何责任。14.3 开箱检验验收14.3.1 在本合同设备安装前,应根据设备安装施工的实际进展情况,由项目经理通知和组织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依照承包人提供的装箱清单对整箱设备分批次进行现场开箱检验验收。每次验收只对除设备和材料内在质量外的设备、材料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清点确认和对设备、材料外观进行目测验收。14.3.2 若在开箱验收时,验收三方发现并确认其设备、材料有缺陷、与合同设备及材料清单不符或数量短少等现象,如果是进口设备,则由项目经理立即通知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待检验检疫局到达验收现场后,由验收三方共同签署一份描述其存在问题的验收结果报告,检验检疫局将据此出具正式的检验检疫证书,该证书将作为业主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是国产设备,则由项目经理、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签署一份描述其存在问题的验收结果报告,该报告经三方签字确认后,作为业主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14.3.3 承包人不得依据本次验收让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承担与设备质量和数量有关的任何责任。第十五款 设备检验测试15.1 开箱验收后对设备、材料进行的各种检验和测试均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内。15.2 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其指派的其他代表有权参加上述的各种检验和测试。承包人在开始检验和测试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检验和测试完成后,应分别向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检验、测试结果报告。15.3 如果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其指派的其他代表不能参加这些检验和测试,承包人可自行进行。但在检验和测试完成后,须分别向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检验、测试结果报告。15.4 若设备、材料或其某部分没有通过检验测试,承包人应无条件的及时维修或更换该部分设备、材料,经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材料应重新进行上述检验和测试,并将书面检验测试结果报告分别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15.5 承包人对设备、材料进行的检验测试和无论这些检验测试是否有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其指派的其他代表参加以及承包人已向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检验测试结果报告,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承担设备、材料质量保证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款 工程变更16.1 本工程变更包括业主变更和承包人变更。16.1.1 业主变更是指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图说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证后,由业主提出的变更。16.1.1 承包人变更指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图说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证后,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16.2 由业主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由承包人依据业主书面变更文件和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报价原则及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政策等文件进行书面报价,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核定、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调整本合同价格的依据。16.3 承包人变更必须在报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均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任何责任、风险、义务和其作出的所有担保及保证责任。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七款 工程验收17.1 本工程的验收包括整厂性能验收和工程验收。17.1.1 整厂性能验收是指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条款,在不同阶段共同对本工程整厂性能(包括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进行的检测、核算及验收。17.1.2 工程验收是指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和重庆市各行政职能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重庆市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对本工程进行的各种专项、单项和竣工综合验收。17.2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现行相关规定确保上述所有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参与验收的各行政职能主管部门和业主要求,对本工程进行修缺整改和编制提供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等,其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内。17.3 本合同工程的各专项、单项和竣工综合验收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第十八款 工程的转让、分包和转包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转让和转包。未经业主批准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第十九款 保证与违约罚金19.1 工程设计保证与违约罚金19.1.1 设计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给定和约定的基础数据、条件、规范、标准及其它相关约定条款要求以及承包人经实地踏勘和取样分析所得到的情况与数据等信息,完成本工程初步设计和整厂建筑、工艺及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并严格按本合同第九款第9.1条约定履行其职责。承包人必须保证其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和经济性,并对其完成的设计和提交的所有设计文件、技术标书或技术规格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文件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保证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为业主和各参建单位提供及时、周到的设计咨询和服务。19.1.2 完成时间保证承包人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完成时间和提供设计文件的数量,完成所有设计和向业主提交各阶段完整的设计文件、技术标书或技术规格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文件。19.1.3 违约罚金(1)若承包人未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九款第9.1条约定履行其职责,处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总额10%的违约罚金,由业主向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出违约罚金的索赔付款,同时业主拥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力。(2)因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和提供的设计咨询、服务以及提交的任何图纸、技术资料等文件存在缺陷、瑕疵、疏漏、失误或考虑不周等,而给承包人中的任何一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诸如返工、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设施设备及材料报废和浪废、实施周期延长、抢工和工作量增加等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和费用增加以及被第三方索赔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增加和赔付,均由承包人承担。应向业主或第三方支付和赔偿的各种增加费用、经济损失和索赔等费用的最终金额一旦经事件各方协商确认或仲裁裁决后,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3)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量及时向业主提交本工程各阶段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技术资料及文件,承包人须按每延迟一天,向业主缴纳2000元人民币违约罚金,以此类推,累计计算,或由业主按此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且本合同“进度计划网络图”中所规定的其它各项工作的完成或结束时间不得因此而顺延。19.2 合同设备到货期保证与违约罚金19.2.1 到货期保证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到货时间前,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及时将合同设备运抵本工程施工现场,以满足设备安装施工需要。19.2.2 违约罚金若因合同设备延期抵达,导致设备安装工程延期开工,承包人须按每延迟一天,向业主缴纳2000元人民币违约罚金,以此类推,累计计算,或由业主按此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且本合同“进度计划网络图”中所规定的其它各项工作的完成或结束时间不得因此而顺延。19.3 设备安装工程完工期保证与违约罚金19.3.1 完工期保证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和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事件外,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设备安装工程完工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完成设备安装施工、自检和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重庆市各行政职能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单项验收工作。19.3.2 违约罚金若未如期完工,承包人须按每延迟一天,向业主缴纳2000元人民币违约罚金,以此类推,累计计算,或由业主按此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因此引起的设备及系统调试期和试运行期后移不再叠加处罚。设备及系统调试期、试运行期和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作相应后移。19.4 设备及系统调试期保证与违约罚金19.4.1 设备及系统调试期保证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设备及系统调试期内,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完成本工程设备及系统调试期内所有测试和调试工作,包括性能保证测试等,并经性能保证测试确认本工程除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外的各项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完全达到和满足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保证承诺。本工程整厂设施设备和系统调试期为90天,该调试期包括在调试期满前须进行的性能保证测试所需时间。消缺整改包含在设施设备和系统调试期90天内。19.4.2 违约罚金经性能保证测试,若确认其某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未满足和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自已承担所需全部费用,无条件的继续与修改调整、完善优化和测试调试等相关的各项工作,直至满足和达到上述要求为止。若经反复调试测试,仍未满足和达到上述要求,其承包人最长调试和消缺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0天。因此而引起的调试期延长,按每延长一天处100000元人民币违约罚金,并以此类推,累计计算。由承包人向业主缴纳或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由此引起的试运行期后移不再叠加处罚。试运行期和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作相应后移。19.5 试运行期保证与违约罚金19.5.1 试运行期保证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12个月试运行期内,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完成此期间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和应进行的各种测试、调试以及能耗数据测试和最终性能测试等工作,并经单位产品经营成本核算和最终性能测试确认本工程的各项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以及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完全达到和满足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全部保证承诺。19.5.2 违约罚金若经单位产品经营成本核算和最终性能测试,其某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以及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未满足和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自已承担所需全部费用,无条件的继续与修改调整、完善优化和测试调试等相关的各项工作,直至满足和达到上述要求为止。若经反复调试测试,仍未满足和达到上述要求,其承包人的最短调试和修缺整改时间不得少于30天,最长调试和修缺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0天。因此而引起的试运行期延长,按每延长一天处100000元人民币违约罚金,并以此类推,累计计算。由承包人向业主缴纳或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作相应后移。19.6 整厂性能保证与违约罚金19.6.1 整厂性能保证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整厂性能承包及保证要求,设计和实施完成本合同工程,并对其提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性能的先进性、成熟性、安全性和稳定性负责,保证其整厂性能包括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完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性能参数、指标和条件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全部保证承诺。19.6.2 违约罚金19.6.2.1 性能保证测试(1)当经过最长时间为60天的反复调试和修缺整改后,经性能保证测试,其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仍未达到和满足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除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外的其它保证承诺时,处承包人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总额的1%的违约罚金。由承包人向业主缴纳或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2)当承包人向业主全额支付完毕上述违约罚金或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后,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签发“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但尽管如此,业主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力。19.6.2.2 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 当经过最长时间为60天的反复调试和修缺整改后,经能耗数据测试和单位产品经营成本核算,其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仍大于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和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保证承诺时,处承包人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总额的1%的违约罚金。由承包人向业主缴纳或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19.6.2.3 最终性能测试(1)当经过最长时间为60天的反复调试和修缺整改后,经最终性能测试,其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不包括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仍未达到和满足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的保证承诺时,处承包人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总额的1%的违约罚金。(2)当承包人向业主全额支付完毕本合同19.6.2.2条和19.6.2.3条约定违约罚金或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后,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向其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但尽管如此,业主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力。19.7 技术服务保证与违约罚金19.7.1 技术服务保证承包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要求,为本工程、业主及各参建单位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服务。项目经理和其相关技术和工作人员必须驻留本工程现场,以全部时间指导和组织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无论何时离开本合同工程现场,均须在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和征得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19.7.2 违约罚金(1)因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其它服务以及提交的技术资料文件等存在缺陷、瑕疵、疏漏、失误或考虑不周等,而给承包人中的任何一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诸如返工、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设施设备及材料报废和重新采购、实施周期延长、抢工、工作量增加、质量责任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等而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和费用增加以及被第三方索赔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增加和赔付均由承包人承担。应向业主或第三方支付和赔偿的各种增加费用、经济损失和索赔等费用的最终金额一旦经事件各方协商确认或仲裁裁决后,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2)每发生上述任何事件一次处违约罚金500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累计计算。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3)未经业主批准,若承包人擅自变更或撤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分别处承包人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总额的0.5%的违约罚金。由承包人向业主缴纳或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4)未经业主批准,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程现场,除承包人必须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处违约罚金300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累计计算。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19.8 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与违约罚金19.8.1 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1)由承包人供应的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本合同相关规定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的优质产品,承包人应保证其无质量缺陷,并对其质量负责。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和设备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以及交付业主的本合同工程,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内,若本合同工程和设施设备及材料出现质量缺陷或与其相关的问题及责任,承包人维修人员应在接到业主代表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向业主提交有关补救缺陷的措施或方案,并由其自费修理、更换缺陷设施设备或材料,直至将任何缺陷或由缺陷造成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坏恢复完好为止。修理或更换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该部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19.8.2 违约罚金(1)若业主代表发出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承包人维修人员未到达工程现场,业主代表有权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实施保修工作,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除此之外,每发生一次该事件处承包人违约罚金500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累计计算。由业主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2)若因承包人的质量缺陷对本工程造成损坏或因此停运,所产生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和任何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由业主据实在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19.9 特别申明当承包人的累计违约罚金总额超出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总额的10%时,则由业主向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出违约罚金的索赔付款。第二十款 工程奖励20.1工程奖励:无第二十一款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有文件,包括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双方的往来信函、电讯及其它文件均使用中文,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21.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并受其制约。21.3 适用标准、规范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工程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重庆市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1.4 业主提供标准、规范除本合同给定的基础数据、条件、规范和标准以及其它相关约定条款及要求外,业主不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第二十二款 争议与争议解决22.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若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或分歧,首先应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解决。如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合同双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申请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事项的书面意向通知,在没有发出此通知前,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就此争议进行任何仲裁。22.2 凡以申请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最终应由仲裁机构裁决。仲裁可以在本合同工程完成之前或之后进行。22.3 争议事项的仲裁审理按本合同文件约定仲裁机构的程序和规则进行。22.4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同意受此约束。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和金额由仲裁机构裁决。22.5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合同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22.5.1 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议停止履行合同;22.5.2 调解要求停止继续履行合同,且为合同双方接受;22.5.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继续履行合同。22.6 本合同约定,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委托重庆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二十三款 税金23.1 根据中国政府现行税法,就本合同的执行而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在中国境外,就本合同的执行而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23.2 根据中国政府现行税法,就本合同的执行而向业主征收的所有税费(含进口设备的关税及增值税)均由业主承担。第二十四款 知识产权由承包人提供给业主的所有图纸、文件和其它含有数据的任何资料文件的使用权属于业主。由承包人提交给业主供本工程使用的控制或操作软件,必须提交源代码给业主。若某些文件资料是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通过承包人提供给业主的,这些文件资料的使用权亦属于业主。第二十五款 资料保密25.1 除非业主书面表示同意,承包人应对本合同工程的相关文件、数据或信息保密,不应把业主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泄露给其他人,不管此文件、数据或信息是在本合同生效前、执行期间或终止以后提供的。25.2 业主不能把从承包人处获得的文件、数据和其它资料用于本合同工程实施和运行以外的其它目的。同样,承包人也不能把从业主处获得的文件、数据和其它资料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以外的其它目的。25.3 上述25.1和25.2款所约定的各方义务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25.3.1 非一方过失,现在或以后为公众所知;25.3.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为某一方所有,并且不是以前直接或间接从另一方获得的;25.3.3 在无保密义务下从第三方合法转到另一方。25.4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本条约定将继续有效。第二十六款 不可抗力26.1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业主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26.2 承包人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并估算清理和修复的费用。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除保险理赔范围外的,由业主和承包人双方按以下约定分别承担:26.3.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工程现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26.3.2 业主、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6.3.3 承包人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工具和设施设备的损坏及全部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6.3.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守工程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26.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26.3.6 延误的工期作相应顺延;26.3.7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款 合同解除27.1 经业主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7.2 签订本合同前和本合同执行期内,业主有权对承包人的资质、业绩和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及数据等进行复审、复核和实地考查,若发现其与业主复审、复核结论和实际考查情况不符,业主有权取消其中标人或承包人资格和解除合同。27.3 业主无任何合理理由,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时间60天仍未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7.4 发生本合同第十八款约定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进行转让、分包或转包,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同时向承包人担保银行提出全额担保金额的违约索赔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2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7.5.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7.5.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7.6 合同一方依据27.2、27.3、27.4和27.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款约定处理。27.7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周转材料、工具、设施设备和人员撤出工程现场,业主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若因业主原因或过错导致合同解除,业主应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同工程部分价款。反之,业主则不承担和支付任何费用和合同价款。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款 其它28.1 本合同协议书所列附件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8.2 合同文件中提到的任何附件,均是指本合同协议书第4.1.3款所列的附件。28.3 本合同一式拾份,业主执柒份,承包人执叁份,同具法律效力。合同制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十九款 技术规格书以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书”为准。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附件四 安装完工证书(格式)安装完工证书日期: 年月日合同名称: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合同协议书合 同 号: 致: (承包人名称)根据贵司与我司于年月日签订的上述合同中关于签发“安装完工证书”的相关规定,我司在此通知贵司,以下工程或其部分已于如下日期完工,依据合同相关约定条款,本工程自此进入设备及系统调试期。1、已完工程或其部分的描述:2、未完工程或其部分的描述:3、完工日期: 年月日。贵司须于 年月日前完成本证书中所列未完成的项目及内容。本证书并未免除贵司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和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业主: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承 包 人:项目经理:附件五 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格式)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日期: 年月日合同名称: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合同协议书合 同 号:致: (承包人名称)根据贵司与我司于年月日签订的上述合同中关于签发“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的相关规定,我司在此确认贵司已按此规定于下列日期,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调试期内的全部工作。经性能保证测试,确认本工程除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外的其它各项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已全部达到本合同的各项约定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保证承诺。依据合同相关约定条款,本工程自此进入试运行期。特此向贵司签发“设备及运行移交证书”。1、设备及运行移交情况描述:2、移交日期: 年月日。本证书并未免除贵司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业主: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承 包 人:项目经理:附件六 最终验收证书(格式)最终验收证书日期: 年月日合同名称: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合同协议书合 同 号:致: (承包人名称)根据贵司与我司于年月日签订的上述合同中,关于签发“最终验收证书”的相关规定,我司在此确认贵司已按此规定于下列日期,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期内的全部工作。经最终性能测试和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核算,确认本工程的各项性能参数、指标或条件包括单位产品经营成本费用,完全达到和满足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以及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全部保证承诺,特此向贵司签发“最终验收证书”。1、最终验收情况描述:2、最终验收日期: 年月日。本证书并未免除贵司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业主: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承 包 人:项目经理:附件七 联合体协议(格式)联合体协议书、和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和中标后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1、 、 和共同授权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授权委托其代表我们参加和办理本招标项目的一切投标事宜,并在中标后全面负责本招标项目的合同谈判和合同的履行及组织实施,负责合同执行期内与业主和各参建单位的接洽与协调,承担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示或暗示的各种风险和各项保证担保责任。2、 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合体牵头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共同授权委托(联合体牵头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联合体全权代表。授权其全权代表联合体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和中标后的合同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在投标至中标后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同执行期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3、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由联合体各方组建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方。对此,联合体各方除承担各自独立的责任和风险外,将承担相互连带责任。4、中标后,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全权代表联合体各方与业主签订合同文件,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并就合同项目向业主负有各自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5、中标后,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各方接受来自业主、工程监理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种指令、指示和通知,负责整个合同执行期内的全部事宜(包括合同价款的收取和支付)。6、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分工:6.1、 :6.2、 :6.3、 :5、本协议书自联合体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中标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 份,业主执捌份,联合体各方各执壹份。牵头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成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成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八 设备及材料清单设备及材料清单日期: 年月日合同名称: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合同协议书合同号:单元(系统)设备设 备编 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名 称单位数量主要部件材质防护等级安装部位功能说明设 备重 量(kg)设 备尺 寸(M)主要参数附件其它情况说 明说明: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须分表填 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书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书业主(全称):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公司(牵头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的质量保证及保修事宜,签订本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范围和内容乙方在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该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并以除业主预留金暂列金额外本合同价格的5%作为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及保修金。质量保证及保修范围为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项目及内容。2、质量保证及保修期限至该工程“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后12个月止。3、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3.1质量保证期限约定(1)、工程设计质量保证期限: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⑤装修工程为2年。3.2质量保修约定(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及内容,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在质量保证及保修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时,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3)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4、质量保证及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质量保证及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合同协议书时共同签署,作为该合同附件,与该合同份数相同,与该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其有效期至保证及保修期满。甲方(法人章): 乙方(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业主(全称): 承包人(全称):(牵头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在签订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设计、供货和安装合同”)的同时,由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2、工程地址:详“设计、供货和安装合同”3、承包范围:详“设计、供货和安装合同”4、承包方式:详“设计、供货和安装合同”二、工期:详“设计、供货和安装合同”三、协议内容:1、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重庆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业主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干部;承包人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并进行以下工作:乙、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监理审批,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业主和承包人双方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实施前,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组织由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完成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形成书成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6、实施期间,承包人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预防事故发生。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下达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承包人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承包人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承包人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10、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实需要拆除、变动的,必须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批准,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确认;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2、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3、承包人必须用业主提供的电气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业主提出。违反本规定或不经业主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4、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业主在施工前提供必要的资料,承包人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应及时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5、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6、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人员在实施期间发生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承包人责任造成业主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业主给予协助。按国务院及本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承包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及安监局等有关机构。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17、本协议如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相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18、本协议经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份数相同,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19、本协议生效后,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伤亡、损失或损害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业主(法人章):承包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廉政合同廉政合同(业主和承包人双方)业主(全称):重庆唐家桥水处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牵头单位)为做好党风廉改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设计、安装和设备采购合同”)的业主和承包人双方,按照工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严格执行“设计、供货和安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业主的义务(一)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处报销任何应由业主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他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业主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业主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承包人义务(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业主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业主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承包人不得为业主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工程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业主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业主承诺的上述其它廉政义务。(六)承包人如果发现业主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业主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业主和工程监理部门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业主对举报属实并严格遵守廉政合同及建设合同的承包人,若后续工程采取邀请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同类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第四条违约责任(一)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依法赔偿。(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或依照有关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业主可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相应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毕止。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份数相同,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业主(法人章): 承包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二卷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详见技术规格书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一、项目概况,详见技术规格书。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3. 其他资料。第三卷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 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版权(原创)声明五、投标保证金 六、价格清单七、承包人建议书八、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暂定金额为 万元,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暂定金额为万元。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1.1.4.5……4分包4.3.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版权(原创)声明致: (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其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姓名)作为本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文件的作者,现就该设计的版权声明如下:1、本投标人和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是该设计成果的真正作者;2、本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文件成果的版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有权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公开展示设计方案,并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设计人员使用设计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或进行复制、展览、印刷、出版或其它形式的发布等;3、投标文件中的一切成果若被招标人全部或部分采用,招标人有权拥有该投标文件设计中的所有或部分内容的使用、修改权力,并同时免除招标人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4、投标文件中设计文件的所有内容均由投标人和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原创,未包含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材料。如果投标人和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有引用或借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材料,均已取得该第三方的书面授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本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姓名(印刷字体姓名):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如为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加盖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授权代理人)签字以及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 五、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我方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年 月 日 六、价格清单(一)价格清单说明1.1 投标人按照提供的价格清单填报投标报价。包括投标报价总表,试运行期费用,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投标报价汇总表,系统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报价要求: 1.1.1价格清单中的设备费不仅包含设备本体的价格,还包含设备相应附件、材料及必须的备品备件价格。1.1.2安装费不仅包含设备本体安装,还包含设备基础、支吊架、附件安装、设备调试的人工、机械、材料等,其报价综合考虑。1.1.3业主预留金暂按 500万元计取。1.2 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技术规格书等一起阅读和理解。(二)价格清单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投标报价总表序号工程项目和费用名称金额(万元)备注1设计费报价(整厂设计,包含土建和各系统设计) 2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投标报价汇总表 3技术服务费 4各项措施费用 5设备及系统调试费用 6各种检测、调试及测试费用 7风险费 8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8.1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9业主预留金500暂定金额10规费 11税金 1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投标总报价的0.15%取费(暂定金额) 合计(万元) 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试运行期费用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序号工程项目和费用名称金额(元)备注1试运行期费用此项费用价格仅作为本次招标“其他因素评分”用,不计入投标报价,也不计入合同价格。2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污水吨处理费用)此项费用价格仅作为本次招标“其他因素评分”用,不计入投标报价,也不计入合同价格。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投标报价汇总表序号工程项目和费用名称国内设备(万元)进口设备(万元)安装费(万元)合计(万元)备注1污水污泥处理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2高浓度臭气处理系统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3低浓度臭气处理系统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4污水厂通风、防排烟系统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5污水厂消防系统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6电气、自控、仪表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7停车库通风、防排烟系统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8停车库及绿化广场消防系统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9污水厂、停车库及绿化广场照明系统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10各系统(不限于上述已列)中其他所必须的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报价 合计(万元) 合计金额大写: 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唐家桥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打包招标 系统投标报价明细表序号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产地单位数量设备、材料单价(万元)安装费(万元)合计(万元)备注一国内设备 1 2 3 …… 国内设备合计 二进口设备 1 2 3 …… 进口设备合计 合计(万元) 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人民币。 七、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建议书编制原则:全面理解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图纸(二)工程详细说明(三)设备方案1.生产设备。2.必备的备品备件。3. 备选的备品备件。(四)*号条款响应表(五)分包方案(六)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七)其他 八、承包人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内容:(一)概述1. 项目简要介绍。2. 项目范围。3. 项目特点。(二)总体实施方案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3. 项目阶段划分。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6. 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三)项目实施要点1. 勘察设计实施要点。2. 采购实施要点。3. 施工实施要点。4. 试运行实施要点。(四)项目管理要点1. 合同管理要点。2. 资源管理要点。3. 质量控制要点。4. 进度控制要点。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6. 安全管理要点。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8.环境管理要点。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10. 财务管理要点。11. 风险管理要点。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13. 报告制度。 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九)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设计、施工、采购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设计、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姓名年 龄学历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十)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性能担保保证书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性能保证项目表项目要求的保证值(单位:mg/L)投标人/承包人响应值(单位:mg/L)污水处理排放要求生化需氧量(BOD5)≤10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50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10悬浮物(SS)总氮(TN)≤15总氮(TN)氨氮(NH3-N)≤5(8)氨氮(NH3-N)总磷(以 P 计)≤0.5总磷(以 P 计)粪大肠杆菌群≤1000粪大肠杆菌群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2.上述标准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执行。3、性能保证前提条件为:①设计水量条件下;②设计进水水质条件下。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本保证书应附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中,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若投标人未提交性能担保保证书,将会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作废标处理。(十一)污水厂废气处理性能担保保证书污水厂废气处理性能保证项目表项目要求的保证值(单位:mg/m3) 投标人/承包人响应值(单位:mg/m3)污水厂废气排放要求氨≤1.5氨三甲胺≤0.08三甲胺硫化氢≤0.06硫化氢甲硫醇≤0.007甲硫醇甲硫醚≤0.07甲硫醚二甲二硫≤0.06二甲二硫二硫化碳≤3.0二硫化碳苯乙烯≤5.0苯乙烯臭气浓度(无量纲)≤20臭气浓度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 %)≤1.0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 %)注:1.上述标准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新扩改建)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值中的二级标准执行,以上均是指无组织排放源。2.臭气处理装置验收检测点为各装置排放口(位于排入烟道之前)。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本保证书应附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中,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若投标人未提交性能担保保证书,将会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作废标处理。十、其他资料第八章 技术规格书(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