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需求公示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 |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背景 |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关于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采购人目前正在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无纸化办案工作,实现电子卷宗的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接收纸质诉讼材料通过数字化加工完成电子化、数据化,深入挖掘电子卷宗应用潜力,积极拓展电子卷宗应用范围,在对卷宗进行OCR识别和双层PDF转换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取文本中的相关信息,从而智能抓取出立案、审理和结案处理中需要的信息。 通过委托专业的整理扫描加工公司对案卷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档案装订标准化、高效化。对以纸质为主要载体的档案,通过扫描、拍照、激光刻录等高科技技术手段,将纸质、音像等档案转换为数字化影像,建成资料齐全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数字化、信息查询网络化的目标。 本项目服务期为一年,处理一个年度内法院受理的约15000宗案件,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由中标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团队、数字化软件和扫描设备,进行随案扫描、数字化加工处理等工作。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原件备查);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未有在“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5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注: “信用中国”、“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信息为准。 | |||||||||||||||||||||||||||||||||||||||||||||||||||||||||||||||||||||||||||||||||||||||||||||||||||||||||||||||||||||||||||||||||||||||||||||||||||||||||||||||||||||||||||
服务类清单 |
| |||||||||||||||||||||||||||||||||||||||||||||||||||||||||||||||||||||||||||||||||||||||||||||||||||||||||||||||||||||||||||||||||||||||||||||||||||||||||||||||||||||||||||
具体技术要求 | 一、总体需求 本项目服务期为一年,项目所需的数字化扫描软件、工具及耗材,档案扫描工作中的所有设备、档案运输费用、工具与耗材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工作场地及相关水电需求由采购人提供。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的入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扫描设备、服务人员等配备完毕。合同期内,中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档案材料随案扫描、数字化加工等工作,并将加工成果挂接入采购人指定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信息化融平台和法院档案管理系统。 二、服务地点: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三、2B项目服务内容
*本表所列数据为项目预估数量,仅供投标人报价参考,各单项数量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剂,但项目结算总金额不超过项目中标金额。 四、项目服务内容流程及具体技术规范要求如下:
五、人员要求 1.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提供一支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人员稳定、保密意识强的团队,项目人员驻场人员总数应不低于9人(含项目经理或团队负责人1人,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8人),团队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行业工作经验,熟悉档案信息化加工系统的操作应用,需提供详细的团队名单及个人简历供采购人审核。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性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非法犯罪纪录,热爱法院工作;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如Word、Excel)快速进行文字输入工作及档案整理工作; (4)遵守采购人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2.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工作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法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设备要求 1.服务周期内,为确保顺利完成项目服务内容,中标人在进行随案生成数字化服务中,需在项目实施地点部署一批功能完好、可满足项目需求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具体要求及数量如下:
2.采购人只提供相应场地、水电,加工过程中所用到的平板扫描仪、大幅面扫描仪、打印机、装订机等数字化过程中需使用的相关设备/耗材/设备维修保养均由中标人提供。 3.已扫描的档案影像能够根据采购人业务系统影像存储结构要求,随时在线上传(导入)到采购人业务系统的服务器;在网络故障时,可采用其它存储介质,通过人工方式离线上传到服务器。 七、服务要求 1.上班时间:按照采购人的正常上下班时间进行服务,每周5天(9:00-12:00;14:00—18:00) 2.公司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公司工作证、工作服上下班。 3.公司工作人员若有违反采购人规定或工作质量出现问题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更换人员并收回相关出入采购人场所证件。 4.提供每天24小时的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为采购人提供电话、传真、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 5.服务期内如因采购人自身系统升级而需要进行档案扫描数据的升迁,需要配合系统开发商提供免费数据升迁服务。 6.采购人需要使用档案条目数据时,中标人须提供相关数据导出服务。 八、安全保密要求 中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档案扫描工作必须在采购人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档案,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标人应做到: 1. 中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通过采购人的审核,并登记备案。中标人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U《数字化处理工作人员登记表》U(每人一式一份),U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U(每人一式一份),U工作人员档案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U(每人一式一份),U工作人员与中标人签署的保密协议U(每人一式一份)。 2. 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采购人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对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项目实施岗位的人员,中标人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采购人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 3. 中标人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采购人组织的档案保密安全教育,并自觉学习保密知识,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严防泄密现象发生。 4. 除钥匙及眼镜等外,中标人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U手袋、提包、钱包、磁盘(含U盘、软盘、硬盘等)、刻录光盘、手机、MP3、MP4、报刊、纸张及其他随身物品U带入数字化处理工作室,也不得将U工作室的物品U擅自带出工作室外。 5. 未经采购人批准,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 6. 中标人工作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必须经采购人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7. 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必须集中放置,中标人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 8. 中标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9. 中标人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书面保密承诺。 10.中标人需确保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如特殊情况需更换工作人员,需经过采购人同意,且整个项目期间更换工作人员比例不得高于20%。 九、质量监督和验收要求 9B(一)验收总体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环保节能标准; 2.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规格及各项要求; 3. 符合货物来源国官方颁布标准; 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 10B(二)各单项验收质量要求 1.扫描服务的验收要求和质量监督 (1)验收要求 中标人数据自检合格方可递交采购人验收。数据验收以1万页为单位,分批由中标人自检合格后提交。采购人对中标人挂接完毕的目录信息、著录信息和图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为5%,采购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率达到99.5%以上的,予以验收通过。抽检合格率低于99.5%的,提交验收的当批数据全部发回中标人重新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次提交验收。 (2)质量监督 1)漏扫、错扫、扫描质量明显粗糙模糊与原图差别大,按照每页10元予以处罚并由中标人改正。 2)著录、编目错误的,每错1处罚10元,中标人须予以改正;对于大案、要案、敏感案件、前科封存及其它有特殊著录要求的案卷未予以标注的,按每宗案件100元予以处罚。 3)收到业务部门投诉或受到本单位档案评查部门通报批评,经核实属实的,按每起100元对中标人予以处罚;其中性质严重的,按每起500元予以处罚; 4)如最后工程进度无法在预定期内完成,则每拖延一个工作日,扣发服务费1000元,连同最后一期服务费结算。 5)其他:经中标人和采购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监督条款。 2.案卷整理、装订服务的验收要求和质量监督 (1)验收要求 档案实体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与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逐项检查,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合要求、卷间文件颠倒等作为差错,合格率达98%以上予以验收通过。 (2)质量监督 1)凡装订不合格、错误明显的,经档案管理部门检查指出仍拒不改正的,按每起100元对中标人予以处罚; 2)受到法院案件管理部门或上级法院审管部门案件评查或者督查整改批评的,属于装订错误,按每起200元对中标人予以处罚;其中性质严重的,按每起1000元予以处罚。 3.电子卷宗归档的验收要求和质量监督 (1)验收要求 案件结案归档后,中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和上级法院电子卷宗归档有关要求,将电子卷宗按照归档次序编目整理好,文件完整且次序符合标准,合格率达98%以上予以验收通过,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由中标人重新整理上传编目,直至符合采购人要求为止。 (2)质量监督 1)凡扫描或归档不合格、错误明显的,每月超过3次错误的,超过次数按每次200元对中标人予以处罚; 2)因缺漏材料等错误,受到法院案件管理部门、上级(本级)法院审管部门案件评查或督查整改批评的,按每起1000元对中标人予以处罚;其中性质严重的,按每起3000元予以处罚。 3)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档案质量情况。 十、知识产权产权归属 1.中标人应保证本项目的所用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 2.采购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项目成果享有所有权。除本项目工作所需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采购人的诉讼档案信息、文档及其他资料; 3.中标人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十一、项目管理要求 中标人应制定详细的《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成立项目管理组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管理、范围管理、风险管理、需求管理、质量管理、资源管理、时间管理、沟通管理等。 | |||||||||||||||||||||||||||||||||||||||||||||||||||||||||||||||||||||||||||||||||||||||||||||||||||||||||||||||||||||||||||||||||||||||||||||||||||||||||||||||||||||||||||
商务需求 | 一、质保服务要求 质保期内,出现不明错误时,中标人应尽力配合进行检查,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若错误在24小时内仍未查出,中标人必须加派人手及设备协助采购人尽快解决问题,保证不得影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业务。 二、运维服务要求 1.中标人须提供24小时×7天的服务电话。 需为采购人提供电话、传真、QQ、微信等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 三、报价要求 报价中必须包含数字化加工、设备损耗费、维护费、质保期售后服务费、全额含税发票、系统运营期内的传输费用、维护费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并应包含应由中标人缴纳的本次招标服务费。 1.基准价 2021年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需完成以下5项内容,拟确定本项目档案数字化加工收费基准价详见下表(单位:元):
1)各投标人根据档案数字化加工收费基准价,填写唯一的档案数字化加工费用折扣率(1-下浮率),填写的加工费折扣率(1-下浮率)应满足0<加工费折扣率≤1的小数;例如,投标人填报的数为0.85,即认为投标人投标的折扣率为85%。 2)费用结算:单项结算费=单项档案数字化加工收费基准价*中标供应商的加工费用折扣率(1-下浮率)*实际完成数字化加工的量;总费用=序号1单项结算费+序号2单项结算费+序号3单项结算费+序号4单项结算费+序号5单项结算费。 3)*各单项工作量和费用是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进行估算,各单项数量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互相调剂,但项目结算总金额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或项目总预算。 2.投标报价 1)本次招标不涉及具体投标金额(无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具体投标金额),投标人只需在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中就本项目档案数字化加工收费基准价填报唯一的“1-下浮率”。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成本自行填报“1-下浮率”,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 2)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 “1-下浮率”填写要求: (1)填写要求:0<1-下浮率≤1,未按此要求填写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2)填写的“1-下浮率”应为小数;如0.95、0.80、0.78; (3)投标人参与投标只允许填报唯一1个“1-下浮率”,不允许填报2个(或以上)的“1-下浮率”;填报了2个或以上“1-下浮率”的,其投标将直接作投标无效处理; (4)“1-下浮率”缺填、漏填将直接作投标无效处理。 (5)如填写的“1-下浮率”低于0.7的,投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合理详细解释,若投标文件未明确作出解释或其解释不合理或证据不充分,不被评标委员会所接受,评标委员会有权直接作投标无效处理。 3)报价总价应包括以下费用: (2)如有其它收费项目需在报价明细表体现。 四、付款方式 项目结算时,以本合同中规定的中标单价,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1.第一期: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国家税务发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30%; 2.第二期:中标人完成指定场地的人员、设备布置,加工合同约定金额60%的工作量,并经采购人阶段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国家税务发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30%; 3.第三期:项目满1年。(1)全部完成且项目成果经最终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款;(2)因客观原因,项目工作量没有全部完成,按照实际工作量结算并支付相应款项。 4.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验收报告; (4)中标通知书。 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五、其他商务要求 1.中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一切设备、线材等物资,提供详细准确的技术方案; 2.为保证本项目系统的完整性,以上清单中未列出的附件及相关辅助设备将由中标人深化设计完成,并列入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 3.本项目所需的线材、附件及辅材须包含在项目总价中,采购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4.外包服务质量保证: 1)为本项目配备的每位工作人员必须为从事档案外包服务工作至少3个月的熟练业务能手; 为保证服务的连续性,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为本项目配置的工作人员,否则将视为违约,有关情况将上报采购主管部门。 | |||||||||||||||||||||||||||||||||||||||||||||||||||||||||||||||||||||||||||||||||||||||||||||||||||||||||||||||||||||||||||||||||||||||||||||||||||||||||||||||||||||||||||
评标信息 |
| |||||||||||||||||||||||||||||||||||||||||||||||||||||||||||||||||||||||||||||||||||||||||||||||||||||||||||||||||||||||||||||||||||||||||||||||||||||||||||||||||||||||||||
其他 | ||||||||||||||||||||||||||||||||||||||||||||||||||||||||||||||||||||||||||||||||||||||||||||||||||||||||||||||||||||||||||||||||||||||||||||||||||||||||||||||||||||||||||||
附件 | *******" target="_blank">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申报书.docx |
1: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48小时(公休日、节假日时间不计算在内)。在公示期内,供应商如需要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可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在“采购申报→提出需求疑问”功能点填写意见或建议,由采购人进行回复。
2:采购需求不等同于正式发布的采购文件,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属于对采购文件质疑。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