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月14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月14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项目名称: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1年1月14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14日-2019年1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
邮编:115000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营口站前明洋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项目 | 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6号 | 营口站前明洋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营口市环境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本工程总投资100万元,租赁营口电建休闲会馆四层,建筑,设床位20张,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 | 营运期:(1)废气: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密闭式结构,定期喷洒除臭剂,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关于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限值。 (2)废水:本项目所排废水主要为病房、门诊检测废水、医护人员、患者生活污水,以及化验室废水。所排废水经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污水经处理后水质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臭氧发生器、加药泵、车辆等产生的噪声。经隔声、减震、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可达标。 (4)固废: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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