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等协议、章程招标公告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等协议、章程招标公告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客户(个人)
乙方自愿申请在甲方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使用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向甲方申请开立账户,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申请资料、身份信息以及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为乙方开立账户。
第二条 甲方指定的渠道是指甲方柜面、自助设备、电子渠道等甲方届时开放的渠道,甲方不同渠道提供的可供办理的业务类型以法律法规及甲方届时规定为准。
第三条 乙方可申请开立账户的类型分为I类户、Ⅱ类户、Ⅲ类户。
I类户可以办理存款、取款、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
费以及甲方届时提供的其他金融业务。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甲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甲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不同渠道申请开立的不同账户类型、数量、转账限额、账户余额等以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届时规定为准。
第五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如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等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将有权拒绝为乙方开户。
第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乙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个人资料,不得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账户或泄露个人银行资料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乙方如遗失个人存折等存款凭证、遗失密码或发现个人账户密码被泄露,要立刻向甲方提出挂失申请。在申请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账户资金被支取,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甲方规定,收取账户管理或其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甲方届时公布为准。
第九条 当乙方留存在甲方的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务必及时通知甲方修改或在甲方提供的渠道提出修改。因乙方未及时修改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乙方账户。
第十一条乙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甲方有权暂停账户的非柜面业务,乙方配合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业务。
第十二条如乙方账户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该账户的所有业务。如乙方未在3日内向开户银行重新核实身份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名下其他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甲方重新核实乙方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乙方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甲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该声明经甲方认可后,予以销户。
第十三条如乙方为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个人,甲方有权在5年内暂停乙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并在5年内拒绝为乙方新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乙方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甲方将停止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并通知乙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由甲方代乙方办理销户。
第十五条 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当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甲方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甲方有权对相关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配合尽职调查要求,包括提供有效的核实证件、答复相应的问题。若在核实中发现相关异常情形,甲方有权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限制开通电子渠道功能以及暂缓办理开户等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乙方开通定期对账短信通知功能的,当乙方账户半年末余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外币),甲方将发送对账短信通知。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乙方能安全正常使用账户,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传输、分析和保存乙方的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个人信息,并同意甲方授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个人手机号码进行实名验证,甲方承诺对乙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为保证乙方账户的资金安全,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甲方因风险管控的需要,可以暂行停止乙方账户的支付业务和非柜面业务,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关闭账户的部分服务功能。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等政策和乙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乙方所持借记卡POS消费、自助机具取款/转账的默认额度、电子银行渠道支付/转账额度、在线支付额度以及每日在ATM机上提款的最高额度和次数限额进行调整,而无需预约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以及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提升业务系统对客户的服务效率,甲方有权对乙方两年以上未发生任何收付业务(按期自动结息、收费除外),余额为零的账户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业务类短信服务号码统一为: ********962999;金融资讯类短信服务号码统一为:中国移动********62999,中国联通********962999,中国电信********962999。乙方收到短信通知,若对短信内容有任何疑问,请立即拨打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甲方通过www.srcb.com网站以及我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官方APP软件向乙方提供网上支付申请和交易。请乙方不要在虚假、欺诈网站使用个人账户,如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账户撤销后,与账户相关的其他业务协议一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由上海农商银行系统内各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为存款人签发的一种本外币一体化多功能存取款凭证,它可以与储蓄存折并用,实行一卡多账户管理。每张借记卡有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和多个跨储种、跨币种存款账户。其中,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必须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存款、取款、转账和消费等功能;IC借记卡还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可实现电子现金交易功能;电子借记卡无实体介质,可支持无需实体介质的借记卡交易。
第二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按照发卡对象的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联名卡。其中,鑫通卡、鑫E卡是面向所有客户发行的借记卡普卡,鑫意卡、鑫意白金卡是针对高端客户发行的借记卡金卡和白金卡;联名卡是上海农商银行与合作机构合作发行的一种银行卡产品,联名卡产品有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上海市敬老卡、上海家政卡、上海双界面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和与相关合作机构联名发行的借记卡等。借记卡按照信息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磁条卡、芯片卡、集磁条与芯片一体的复合卡和无实体介质的电子借记卡, 其中,按通讯方式不同芯片卡还可分为接触式、非接触式和双界面IC卡(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目前,上海农商银行发行的鑫通卡、鑫意卡、鑫意白金卡均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双界面IC卡(以下简称IC卡),鑫E卡是上海农商银行发行的电子借记卡产品。本章程中借记卡指代包括实体借记卡和电子借记卡,如部分业务不包含电子借记卡将会在文中明确指出。
按照发卡方式的不同,分为定制卡、预制卡和电子借记卡三种。
按照发卡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借记卡和电子借记卡。
第三条借记卡所有权属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所有营业网点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借记卡的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借记卡的使用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公民或境外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
第六条磁条卡定制卡为凸字记名卡,IC卡定制卡则为平面记名卡,卡面都印有发卡行标识码、卡号和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IC卡还印有卡片有效期。申领人申办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个人开卡材料。发卡行对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申领。定制借记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借记卡,若自申请日起超过六个月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未领取的借记卡由营业网点按规定收缴作废处理,同时注销账户。
第七条申领IC借记卡时,IC卡电子现金功能默认开通。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上限为1000元(含),卡片电子现金临时账户资金上限5000元(含)。
第八条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借记卡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手机银行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九条借记卡开卡、挂失、补卡或换卡时,发卡机构将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具体以上海农商银行公布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手册》为准。
第十条磁条型借记卡有效期至2049年12月31日。电子借记卡无有效期限制。IC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具体视持卡人申领卡产品类型而定;卡片到期后将无法使用,除少数不涉及动账的交易,如借记卡挂失、密码重置等,为保证持卡人的正常使用,持卡人可至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按上海农商银行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新换卡手续而造成卡片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上海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具有相应功能的自助机具上存取款、转账、查询、圈存、修改取款密码和在银联特约商户的POS机具上进行消费,完成相关业务签约后还可通过上海农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微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以及其他服务功能,并可实现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的办理。其中,电子借记卡不支持所有需通过实体介质进行的交易。
IC借记卡在实现磁条卡存取款、转账、联机消费等功能的同时,还可实现电子现金应用功能,包括资金圈存、脱机消费、以及卡片余额和交易明细的查询。
第十二条借记卡使用时必须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为保障持卡人存款账户资金安全,卡片必须由持卡人设置取款密码;IC卡持卡人在使用电子现金进行脱机消费时,免输取款密码;但IC卡电子临时账户中的资金,持卡人须输入取款密码后方可交易。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取现。
第十三条发卡行对持卡人存取款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持卡人在自助机具(包括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上办理取款业务,每张卡单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单日限取八次;办理跨行转账业务,每张卡单日累计限额不得超过50000元。电子借记卡不支持自助机具交易。
第十四条本行所有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无任何理由的公款私存;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和转让等,否则由此引发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借记卡持卡人跨行、跨境ATM取款或在他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以及在上海农商银行异地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的,须按上海农商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手册》缴纳手续费。
第十六条持卡人如遇卡片被自助设备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或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助机具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理时,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委托书。
第四章卡片管理
第十七条实体借记卡持卡人如遗失借记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紧急情况下,持卡人可先通过本行电子渠道和网点申请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五个自然日。为保证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安全,持卡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挂失。卡片正式书面挂失后,即停止支付。
IC借记卡卡片挂失后,一旦发生联机交易将进行金融应用锁定,如要恢复,持卡人需凭IC卡至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凭取款密码进行应用解锁,不随口头挂失有效期满而自动失效。已挂失卡片的电子现金余额仍可凭卡进行脱机消费,该交易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
电子借记卡不支持挂失,如客户遗忘电子借记卡卡号,可通过手机银行登录后输入取款密码查看完整卡号或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网点查询完整卡号。电子借记卡如需停止支付,应至上海农商银行网点办理销卡业务。
第十八条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或挂失失效后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七个自然日后可至原挂失网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补换新卡需缴纳卡片工本费。
第十九条若借记卡或卡折同户的存折挂失后,且未补卡/折,在挂失有效期内又找回原卡或卡折同户的原存折,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原挂失网点申请解挂,恢复使用原卡或卡折同户的原存折。
第二十条若借记卡损坏,持卡人可通过上海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业务。客户可根据偏好选择更换卡产品,更换卡产品时须遵循相关产品换卡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同一借记卡进行取款密码的输入操作,若各渠道连续三次输入取款密码不正确的,发卡机构将对卡片进行锁定,任何凭取款密码发生的资金交易均无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借记卡在电话银行或网上交易的,若各渠道累计连续三次输入查询密码或网上支付密码错误,即对电话银行或网上交易进行锁定,客户未解锁前不能办理电话银行或网上交易。
第二十三条借记卡被锁定后,客户可到上海农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向经办人员出示身份证件(须为借记卡开户所用证件)及借记卡(电子借记卡需提供卡号),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委托书,由客户输入原借记卡取款密码进行核对。如为电话银行或网上交易被锁,则输入电话银行密码或网上交易密码,在通过密码校验后为客户解除锁定。借记卡被锁定后,与其对应的存折仍可在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若持卡人遗忘借记卡密码,持卡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电子借记卡需提供卡号)至上海农商银行任一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交易。由持卡人重新输入并确认新的六位取款密码,新的取款密码立即生效。
第二十五条同一客户在上海农商银行开立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如之前已持有4张(含)以上借记卡,原则上不得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上海市敬老卡和上海双界面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电子借记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如客户却有必要原因开立或激活的,需填写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若持卡人不再使用借记卡,可至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若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出卡片电子现金余额,则受理网点为持卡人办理预销卡手续,并通知持卡人需要在10天清算期后至上海农商银行网点正式销卡。
第五章 行业应用
第二十七条借记卡带有“交通联合China T-Union”与“公交卡”标识的银联IC卡(以下称交通应用卡)可支持交通刷卡支付功能。
(一)交通应用卡使用时,需遵守本章程及《上海公共交通卡购买使用须知》,交通应用卡包含金融账户和交通卡账户,金融账户与交通卡账户独立核算,其中交通卡账户由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卡公司”)负责管理,不属于个人结算账户管理范畴。交通卡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未充值无法使用。交通卡账户发生透支时,不涉及金融账户抵扣或透支。
(二)交通卡账户移资或退资由交通卡公司负责处理。
(三)交通应用卡换卡时,受理网点应为持卡人办理交通卡账户移资登记手续,由交通卡公司根据其系统记录的余额在7个工作日内为持卡人办理移资处理;换卡完成后,持卡人持新卡至交通卡充值网点或自助服务设备办理圈存,调整交通卡账户余额。
(四)交通应用卡销卡后,交通卡账户余额不可再办理移资或退资。
第二十八条借记卡背面印有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印章的银联IC借记卡(以下称社保卡)可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功能。
(一)社保卡使用时,需遵守本章程及《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社保卡由上海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等负责管理,社保卡包含金融账户和社保账户,金融账户与社保账户独立核算,不属于个人结算账户管理范畴。社保卡可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居民健康管理等事务;社保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不挂失、不计息。
(二)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负责社保卡的应用管理、制卡及发放等管理工作。本行及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社保卡申领、挂失、补换卡等工作。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余额等业务,如遇拒绝办理相关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三)借记卡停止使用后,与卡同户的存折可继续使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四)持卡人应配合上海农商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和相关资料,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发卡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需注销借记卡时,注销实体借记卡应到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下挂各项存款余额结清手续,注销卡片,借记卡剪角处理后交回客户;注销电子借记卡可在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下挂各项存款余额结清手续。
(六)持卡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借记卡。
(七)办理借记卡开卡及激活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办理。
(八)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持卡人同意上海农商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持卡人的金融信息向持卡人推荐或提供上海农商银行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对持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的项目,发卡银行应停止推荐或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十)持卡人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上海农商银行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上海农商银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上海农商银行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条上海农商银行的权利、义务
(一)上海农商银行要依法合规经营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时,上海农商银行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上海农商银行有权限制交易措施直至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四)上海农商银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
(五)上海农商银行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对借记卡持卡人开展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工作,有权要求申请人、代理人、持卡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有权对代理员工批量开立借记卡的单位开展尽职调查。对于持卡人身份或交易异常且未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明资料时有权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直至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六)上海农商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七)上海农商银行处理持卡人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持卡人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上海农商银行收集持卡人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持卡人自主选择是否同意上海农商银行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持卡人不同意的,上海农商银行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上海农商银行向持卡人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第七章 计息
第三十一条借记卡对应的活期和定期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并代征利息所得税;但电子现金账户、临时账户及交通卡账户中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农商银行制定的有关借记卡管理办法、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上海农商银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上海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报告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申办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简称“上海农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银行”:是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系统。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称为网上银行,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称电话银行,利用移动终端和无线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称手机银行业务。
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类型电子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收费缴费、电子商务、个人外汇、代理销售等金融服务。
二、“注册账户”:是指客户已经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借记卡、贷记卡或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三、“移动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采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放的证书(简称CFCA证书)。
四、“电子交易指令”:是指客户利用电子银行渠道向银行发出的账户查询、转账支付、购买金融资产、签订相关协议等各类业务要求的统称。
五、“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分为自设密码和短信认证密码。自设密码包括查询密码、取款密码、登录密码和移动数字证书密码。短信认证密码是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客户预留手机上的验证码。
六、信息提供者: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七、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八、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热线(021-962999、4006-962999)、登录乙方网站(www.srcb.com)及公众号或到乙方各营业机构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并据此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各项服务,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甲方应密切关注乙方通过其网站等渠道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其内容,配合乙方的系统管理工作。
(二)甲方须本人亲自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变更等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并签名确认。
在乙方允许甲方在线自助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变更等手续时,甲方须按照乙方相应规则由本人亲自在线自助申请、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在线确认相关须知、提示、协议等内容后,视同本人书面签名确认。
甲方需要通过乙方在线支付系统在网站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在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后,按照乙方相应规则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开通在线支付功能。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申请网上银行证书版使用的移动数字证书是乙方提供的CFCA证书,因此,甲方应同时认真阅读并遵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上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使用CFCA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甲方领取移动数字证书的,要对所使用移动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的操作负责。
(六)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门户网站(www.srcb.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形式简单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八)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密码作为其电子支付业务认证方式的,应承诺和保证该手机号码为本人所用,确保乙方短信认证密码的准确发送。当甲方该手机号码变动时,须及时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甲方电子银行支付继续使用和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应对因未及时变更该手机号码而产生的一切影响甲方利益的后果负责。对甲方因不再使用接收短信认证密码的手机号码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从而影响他人申请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同意乙方暂时停止甲方电子银行服务。
鉴于乙方提供甲方基于短信信息的应用均通过电信运营商发送,乙方将保证信息的即时发出,但由于电信运营商通讯和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信息发送延迟、信息发送失败等情况,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甲方领取的移动数字证书发生损坏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定,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更换或重新申领、挂失、密码重置或解锁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电子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转账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转账支付业务,应遵守乙方关于在不同安全认证类型下的系统单笔限额、日累计限额、年累计限额和笔数等规则,对超出系统限额的业务应到银行柜面办理。
(十二)甲方在操作电子银行系统时使用数字证书、密码等电子交易指令即视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第三人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和密码等电子交易指令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所为。
(十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十四)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五)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六)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七)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八)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在乙方账户性质、账户状态和资信情况等,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电子银行注册申请。
(二)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将提前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操作流程等进行调整,并以公告等方式通知。
(四)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经相关有权部门审核,于正式对外公告后实施。
(五)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六)甲方存在自开立银行账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经乙方认定甲方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可疑交易等情况的,乙方有权限制或暂停甲方该银行账户或所有账户的电子银行业务。
(七)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电子交易指令无法或不能够正确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收到的电子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3.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4.甲方账户状态不正常(如冻结、挂失、销户等);
5.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6.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7.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8.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另以补充条款形式约定:由于电力供应中断、火灾、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其他原因。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多渠道的电子银行业务知识咨询。
(三)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四)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并被开通的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电子交易指令。
(五)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六)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即银行手续费和本金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七)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如非乙方原因而发生的电子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不负责对于该项错误进行更正,也不承担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在处理中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服务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注册账户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不能够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注册账户销户的,电子银行服务相应终止;甲方注册账户在乙方柜面进行换卡等业务操作的,并不意味着终止电子银行服务。
三、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电子银行服务相应终止。
四、如甲方不遵守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
五、服务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甲方此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电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因中止或终止消除此前的交易甲方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服热线“021-962999、4006-962999”或到营业机构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四、乙方提供特殊的电子银行服务功能,如有附加协议条款,甲方申请注册时需另行签订附加协议,但该协议是本协议的补充,遵守本协议所有规定。
五、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通知送达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事项,均应以甲方提交给乙方的电子银行申请表上列明的联系地址(一方另行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按新地址)送达对方。
二、通知以快递方式送出的,则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对方;通知以信函邮寄方式送出的,则信函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对方。
三、双方提供的联系地址、电子终端(包括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将作为本协议项下信息通知及争议解决的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争议解决阶段。
四、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
五、除上述约定外,受诉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如争议解决期间送达地址变更,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及争议解决机构变更后的地址。
六、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八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自乙方为甲方办妥电子银行服务注册手续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
一、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二)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三)甲方另行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二、甲方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乙方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
三、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进一步同意上海农商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农商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上海农商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1)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上海农商银行授信业务、催收甲方欠款、转让银行授信业务债权等;2)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第十条 反腐败、反贿赂条款
一、甲方将忠实履行反贿赂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知晓也并未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贿赂法律的行动,且就其所知,甲方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董事、管理人员、代理人、雇员或管理人或其他代表甲方或其子公司行事的人士亦不知晓也并未采取任何该等行动;
二、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已向乙方通知,甲方是否与乙方领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首席、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分支行行长、副行长或行长助理,资深业务经理、二级支行行长及其他对银行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存在与该等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相关的各类经济和业务的利益关联。如果甲方未做出上述通知的,乙方将假设甲方无上述利益关联。在本协议签署后若发生该等利益关联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合规经营
一、乙方被要求遵守包括与下列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a)防止洗钱、恐怖分子融资、腐败、逃税以及向可能受限于经济或贸易制裁的人士或实体提供融资和其他服务;或(b)因任何人士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而进行调查、起诉或行使权利;
二、乙方可能采取且可能指示其他乙方系统成员采取乙方完全自主认为合适的行动(“合规行动”),以防止或调查犯罪行为或对制裁制度的潜在违反,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裁制度、国际准则、相关乙方系统内程序和/或与任何乙方系统内成员有关的公共、监管或行业团体的指令。该等合规行动包括:拦截及调查任何付款、通讯或指示;对个人或实体是否受制裁制度约束作进一步查询;
对于任何方承受或招致的、完全或部分由于(a)乙方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b)乙方或任何乙方集团成员根据合规行动而采取的任何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收益、数据或利益损失)或延迟,乙方及任何乙方系统成员均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条款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乙方已经充分提示甲方注意本协议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并应甲方的要求对该等条款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上海农商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 上海农商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收费缴费、电子商务和代理销售等自助金融服务。
第三条 凡在上海农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使用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
第四条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变更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上海农商银行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第六条 上海农商银行根据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安全策略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客户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静态密码、手机短信认证和移动数字证书。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手机短信认证是指由银行系统发送短信认证码至客户指定的手机设备,用于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进行身份认证的方式;移动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第七条 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是指客户使用的用户名、账号、卡号或编号等,客户通过身份识别标识登录电子银行,并用以上标识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将作为其在上海农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八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业务规则、须知、操作指南等进行正确的电子银行操作。
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反洗钱、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上海农商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上海农商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该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上海农商银行可通过网站或营业机构等以适当的方式公告。
第十一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和身份识别标识,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如发生客户移动数字证书损坏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定,客户应及时到上海农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更换或重新申领、挂失、密码重置或解锁手续。
第十二条客户成功申请上海农商银行移动数字证书后即视为接受上海农商银行提供的证书服务,并应按时向上海农商银行缴纳证书服务费,证书服务费以“年”为单位收取。证书使用期间,客户应保证缴费连续性,否则须一次性补缴以往所欠证书服务费以及当年服务费后方可正常使用。证书服务费续缴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缴纳。客户不再使用移动数字证书的,应及时到上海农商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用户名、账号、卡号、编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可能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网络钓鱼、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二)客户移动数字证书和指定的手机可能遗失或被其他人盗用,证书密码、手机短信认证码可能被泄露或盗取,从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三)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可能被其他人盗用,从而导致电子银行账户被冒名注册或改动,并引起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四)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四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移动数字证书介质、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件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客户移动数字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账号和密码等信息;
(三)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正确退出电子银行系统并在电子设备上清除所有遗留的操作记录。使用移动数字证书的网上银行客户应及时将USB-KEY从计算机上取出并妥善保管;
(四)对所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等)防范操作系统软件漏洞风险、电子设备中的病毒等;
(五)直接登录上海农商银行门户网站(www.srcb.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不在网吧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用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通过具有储存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公用电话进行电话银行操作,更换手机号码前及时修改或注销以原号码开通的手机短信服务;
(七)避免使用容易被其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如姓名、生日、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或具有规律性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电子银行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八)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任何通过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办理的异常操作及交易,客户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并及时向上海农商银行客服中心或到营业机构进行查询。上海农商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由于客户未尽到上述风险防范等义务或其他非上海农商银行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后果,上海农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情况下,上海农商银行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即银行手续费及损失的本金),而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预期收益、商业利润、信誉或商誉损害、任何商机或契机损失、失去项目等)。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电子银行系统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等,上海农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上述不可抗力是指银行方面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洪灾、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爆炸、核事故、军事行为、政府禁令等;此外,基于网络的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互联网服务、电信业务、电力供应的中断或停止,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
第十八条上海农商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电子欺诈的目的、反洗钱工作需要或根据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的操作及交易。
第十九条 为方便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上海农商银行可能从第三方获取部分金融信息,并通过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系统提供给客户,但上海农商银行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上海农商银行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客户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一)客户违反本章程;
(二)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获取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或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三)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此类事件的可能;
(四)客户在注册或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提供伪造或虚假的信息;
(五)客户未按规定支付或缴纳相关费用;
(六)上海农商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客户或上海农商银行造成危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上海农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农商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有权在适当的时间调整各电子银行业务的功能或服务。如发生电子银行业务调整,上海农商银行可通过网站、营业机构等渠道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在电子银行业务调整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即视为客户接受相关调整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使用上海农商银行电子银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致电上海农商银行24小时客服热线(021-962999、4006-962999)进行咨询;
(二)登录上海农商银行网上银行门户网站(www.srcb.com)进行留言、咨询。
第二十四条客户与上海农商银行因电子银行业务发生争议,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上海农商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上海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上海农商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网站等渠道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在章程修改后继续使用电子银行,即视为客户接受相关修改内容。
上海农商银行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对本章程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加粗下划线条款,上海农商银行已经充分提示客户注意本章程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并已经按照客户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各方对本章程及各条约定的含义认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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