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续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续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
千山大队办公房续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续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项目名称)已由鞍山市财政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鞍山市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通知书(ACHW*******)(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集中采购单位为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对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A、B座)、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进行续建修缮,建筑面积7725平,总投资450.022万元,招标范围包括办公楼水、电、供暖系统及内部装修改造。计划工期:铁西大队(A座)、立山大队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其它大队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6日,每天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3房间领取招标文件。
领取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
(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6)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7)被委托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关系证明。
(8)拟派驻本工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
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3 年3 月 4 日 9 时 00分,地点为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鞍山市财政局网、鞍山市政府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如网站公告内容不一致,以鞍山市财政局网站内容为准。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招标代理机构: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邮 编: 114001 邮 编: 114000
联系人:李恩来 联系人:于霞 许晓萌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传 真: ****-*******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asszfzbzx@126.com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市分行建鞍支行
账 号: 账 号:****************080
                
2013 年 2 月 1 日
2013 年 2 月 1 日



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续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 2013年 1 月日?采购监督部门:鞍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招 标 人: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中采购单位: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目 录目 录I第一章 招标公告11. 招标条件1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3. 投标人资格要求14. 招标文件的获取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6. 发布公告的媒介27. 联系方式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8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8投标报价说明101.工程量清单说明102.投标报价说明103.其他说明111. 总则151.1 项目概况15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5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5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51.5 费用承担161.6 保密161.7 语言文字161.8 计量单位161.9 踏勘现场161.10 投标预备会171.11 偏离172. 招标文件172.1 招标文件的组成172.2 招标文件的澄清18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83. 投标文件18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83.2 投标报价193.3 投标有效期193.4 投标保证金193.5 资格审查资料193.6投标文件的编制204. 投标20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21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5. 开标215.1 开标时间和地点215.2 开标程序215.3 开标异议226. 评标226.1 评标委员会226.2 评标原则226.3 评标227. 合同授予237.1 定标方式237.2 中标候选人公示237.3 中标通知237.4 履约担保237.5 签订合同238. 纪律和监督24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4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4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4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48.5 投诉24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10.电子招标投标25附件一:开标记录表27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8附件三:问题的澄清29附件四:中标通知书30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31附件六:确认通知3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3评标办法前附表331. 评标方法362. 评审标准362.1 初步评审标准362.2 详细评审标准363. 评标程序363.1 初步评审363.2 详细评审37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73.4 评标结果3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8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401. 一般约定421.1 词语定义421.2 语言文字441.3 法律44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441.5 合同协议书45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451.7 联络452. 发包人义务452.1 遵守法律452.2 发出开工通知462.3 提供施工场地46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462.5 组织设计交底462.6 支付合同价款462.7 组织竣工验收462.8 其他义务463. 监理人46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463.2 总监理工程师473.3 监理人员473.4 监理人的指示473.5 商定或确定484. 承包人48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84.2 履约担保494.3 承包人项目经理49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94.5 不利物质条件495. 施工控制网506. 工期506.1 进度计划506.2 工程实施50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50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51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517. 工程质量517.1 工程质量要求51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51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517.4 清除不合格工程528. 试验和检验52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28.2 现场材料试验529. 变更539.1 变更权539.2 变更程序539.3 变更的估价原则539.4 暂列金额539.5 计日工5310. 计量与支付5410.1 计量5410.2 预付款5410.3 工程进度付款5410.4 质量保证金5510.5 竣工结算5511. 竣工验收56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56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11.3 竣工和验收5611.4 试运行5611.5 竣工清场56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5712.1 缺陷责任5712.2 保修责任5713. 保险5713.1 保险范围5713.2 未办理保险5714. 不可抗力58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58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58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5815. 违约5915.1 承包人违约5915.2 发包人违约5916. 索赔59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59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60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60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60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6117. 争议的解决61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6117.2 友好解决6117.3 争议评审61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641. 一般约定651.1 词语定义651.5 合同协议书66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62. 发包人义务672.3 提供施工场地672.5 组织设计交底672.8 其他义务683. 监理人68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683.3 监理人员683.4 监理人的指示684. 承包人69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694.3 承包人项目经理694.5不利物质条件695. 施工控制网705.1 施工控制网706. 工期706.1 合同进度计划706.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0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16.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717. 工程质量71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71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719. 变更729.1 变更权729.2 变更程序729.3 变更的估价原则7210. 计量与支付7210.1 计量7210.2预付款7310.3 工程进度付款7310.4 质量保证金7410.5 竣工结算7411. 竣工验收74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411.3 验收7411.5 竣工清场75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512.2 保修责任7513. 保险7513.1.4 工程保险7513.1.5 第三者责任险7514. 不可抗力76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7617. 争议的解决76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617.3 争议评审7618.补充条款7618.1合同价款的约定7618.2合同份数7718.3工程承包范围:77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78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11. 工程量清单说明812. 投标报价说明813. 工程量清单81第六章图纸82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3第一节 一般要求831. 工程说明832. 承包范围843. 工期要求864. 质量要求865. 适用规范和标准866. 安全文明施工877. 治安保卫97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989. 样品和材料代换98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0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0012. 试验和检验10213. 计日工10314. 计量与支付104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0616. 其他要求10717工程技术要求10718、施工管理要求110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1132. 特殊技术要求113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113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14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1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16目录118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19(一)投标函119(二)投标函附录12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1二、授权委托书122三、投标保证金123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4五、施工组织设计125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26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127附表三:进度计划128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129六、项目管理机构130(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30(二)项目经理简历表131七、资格审查资料132(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32(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33(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34(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35(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136 第一章 招标公告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续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续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项目名称)已由鞍山市财政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鞍山市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通知书(ACHW*******)(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集中采购单位为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对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A、B座)、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进行续建修缮,建筑面积7725平,总投资450.022万元,招标范围包括办公楼水、电、供暖系统及内部装修改造。 计划工期:铁西大队(A座)、立山大队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 ;其它大队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和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6日,每天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时至5.00时(北京时间)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3房间领取招标文件。领取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6)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7)被委托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关系证明。(8)拟派驻本工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3年3 月 4 日 9 时00分,地点为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辽宁政府采购网、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鞍山市财政局网、 鞍山市政府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如网站公告内容不一致,以鞍山市财政局网站内容为准。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招标代理机构: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邮编: 114001 邮编:114000联 系 人: 李恩来 联 系 人:于霞 许晓萌电话: *******电话: ****-*******226062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asszfzbzx@126.com网址:网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市分行建鞍支行账号: 账号:****************080                          2013 年 2月1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联系人:李恩来电话:0412-*******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联系人:于霞 许晓萌电话:****-**************1.1.4项目名称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续建修缮工程1.1.5建设地点鞍山城区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投资,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项目对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进行续建修缮,建筑面积7725平,总投资450.02万元,招标范围包括办公楼水、电、供暖系统及内部装修改造。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铁西大队(A座)、立山大队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 ;其它大队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资质条件: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和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 资质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建筑工程)财务要求:近2年盈利,近2年指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以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业绩要求:拟派驻本工程的二级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以及本企业5年内担任过的同类工程业绩,业绩需提供合同(合同金额应不小于300万元)其他要求: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2013年2月7日下午1点30分踏勘集中地点: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门前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2013年2月7日上午9点30分。召开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3年2月16日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3年2月17日1.11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招标文件中引用的规范性文件。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年2月17日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3 月4 日 9时 00 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函后1小时内告知招标代理机构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的招标文件后1小时内告知招标代理机构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电子版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即电子光盘一张(Excel文件格式)注:电子光盘须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一并递交。3.2.1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450.02万元3.3.1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天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9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银、汇款、支票、现金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转出。开标前3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递交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收款单位: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市分行建鞍支行银行账号:****************080联系电话:0412-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投标时,需将投标保证金凭证附在投标文件中。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2年,指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以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5年,指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3.6.3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要求加盖印章的地方有: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授权委托书以及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印章的其它部分。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要求加盖印章之处必须是原始印章。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否则所做修改无效。3.6.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纸质投标文件 正本1份 ,副本 4份,电子版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即电子光盘一张(Excel文件格式)注:电子光盘须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一并递交。3.6.5装订要求纸质投标文件合订装订:包括商务标、技术标。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代理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招标人名称: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续建修缮工程施工(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2013 年 3 月 4 日 9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送达逆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 人,专家 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辽宁政府采购网、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鞍山市财政局网、 鞍山市政府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如网站公告内容不一致,以鞍山市财政局网站内容为准。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网银、汇款、支票、现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2)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3)工程项目造价总价表;(4)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5)单位工程造价费用汇总表;(6)单位工程规费计价表(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9)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安装);(12)计日工表;(13)主要材料价格表;(14)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投标报价编制说明及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注:商务标文件应由本企业造价员或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并签字盖章,审核应由另一名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注:签章均应在有效期内),否则本次投标无效。(也可聘请外企业的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并将聘书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但投标企业不得聘请本次其他投标企业的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也不得多家投标企业聘请同一名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否则视为串通投标,将予以废标处理)9.2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机械设备投入;(3)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4)材料(周转和非周转材料)投入计划;(5)管理人员的设置安排;(6)施工技术方案;(7)施工进度计划安排;(8)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9)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10)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11)有必要说明的其它内容。2、项目管理机构;(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项目经理及建造师简历表、项目经理及建造师证复印件;(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4)本企业的注册编制商务标的造价人员;(5)其它辅助说明资料。9.3投标文件有效性界定标准: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4、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未参加开标会议的。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迟到)送达的投标文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9.4本次招标工程类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四类工程。9.5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付资金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85%,其余资金待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据的并经相关业务处(室)核准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9.6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评标时,投标人须将以下材料原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否则按废标处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拟派驻本工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本单位五年内承担过的同规模工程业绩(工程合同额应大于300万,资金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原始合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原件(本市投标企业到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办理****-*******,外市投标企业到当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或鞍山市检察院开具证明)、投标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关系证明。2、可以重新招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认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认有效标书不足三个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9.7投标报价说明1.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等与施工图纸有差异,应及时提出澄清,如果投标人没能在规定时间提出澄清,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总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和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的报价。 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人应根据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8),费率标准参考《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2008)执行(清单计价形式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并根据辽建价发【2008】19号文件、辽建价发【2009】19号文件、鞍建价发【2010】4号及辽住建发【2011】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报价。当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在投标文件价格部分中列出,否则,视调整报价无效,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未调整前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2.2、报价格式按工程量清单备表形式;2.4、投标报价编制说明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前装入。2.5、投标报价中的规费根据鞍建价发【2010】4号文件规定:已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按标准计取,并把标准附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在核定期内,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新的规费标准,没有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没有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执行综合系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1.8%计取,系数1.8%未包括排污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2.6、根据辽建价发[2009]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的挖、填、运项目取费,除税金外,一律按2008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费率的35%计取。2.7、根据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规定人工费调增13元/工日;即原普工、技工日工资单价由40元/工日、55元/工日、65元/工日,调整为53元/工日、68元/工日、78元/工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日工资单价也做相应调整,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调整后的人工费、机械费做为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2.8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9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11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工程无暂列金额2.12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工程无暂估价。2.13.本工程工程类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四类。2.14.依据辽住建发【2011】380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及辽建价发【2011】20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指数的通知进行报价。3.其他说明3.1. 招标人在召开投标预备会时提供花岗岩、全瓷抛光地砖、强化复合木地板、塑钢窗样品,投标人须带影像设备,对招标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影像录取。然后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后对样品进行封存。投标人在投标时应选用质量品质等同或高于招标人样品的施工样品并报价,并在开标时出示本投标人的样品(样品规格大约300㎜×300㎜),评标时如果评标专家认为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低于项目单位提供样品的质量品质,评标委员会有权提出废标建议。评标结束后,样品由招标人保存。待开工前项目单位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验收(双方的样品以质量品质较高的样品为验收标准),施工时所采购材料与验收标准不符,要无条件更换。样品应注明材料的名称、产地或厂家、招标项目名称等,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3.3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4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必须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计算不准确,请在投标疑问提交截止日期前提出。 3.5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6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等,按照现有市场实际价格、辽宁省现行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3.8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考虑到以下因素:3.8.1投标时,投标人需考虑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对综合单价的影响。因工程量发生的变化,招标人不会对综合单价进行任何调整。3.8.2本合同约定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的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含《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过程中所能遇到的地上障碍的处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现场条件、投标报价的误差、工程量计算的误差、市场价格的波动、一般天气原因造成的误工、质量检查及机械检修造成的误工、施工组织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积8小时以内和招标文件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差异做调整,投标报价要考虑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各种风险。合同签订后,一旦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依然存在算术错误问题时,均按不利于中标人考虑,具体原则如下: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相乘的合价汇总后小于对应的中标价格时,以综合单价为准;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相乘的合价汇总后大于对应的中标价格时,以对应的中标价格为准,同时按不利于中标人的原则修正综合单价。3.9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9.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9.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9.3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为准。3.9.4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为准。3.10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若对招标人造成损失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不影响评标工作。3.11投标文件中当出现投标工期、工程质量目标(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3.12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3.13其它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其它项目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措施项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发生的其它费用。3.14本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3.15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3.20关于工程费问题3.20.1投标人报价应清晰,以方便评标委员会清标。3.20.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须将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以方便评标委员会评标。3.20.3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用要充分考虑,竣工决算时不得调整。9.8其他: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人本企业注册职工,且保证在施工期间不间断的在现场履行职责。2、投标人须承诺:在没有得到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施工人员。投标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的资格、资历、业务水平应不得低于前任项目经理,否则招标人将要求中标人调换项目经理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3、投标人应授权一名同志作为该投标人的代理人,全权负责本工程招投标阶段相关工作,出席各种会议和签署相关文件等,招标人与该代理人联系招投标工作,投标文件必须由该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递交至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接收,代理人必须出席开标会议。如投标人更换代理人,投标人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4、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证明其身份。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以上证件,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并放弃本次投标。5、开标时企业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承揽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编制该工程商务标文件的本企业造价人员须到场,以备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和澄清。9.8本工程的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取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按经评审的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列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在鞍山市财政局网、鞍山市政府网和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最短应当不少于三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9.9拟中标企业持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通知书》到劳动监察支队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然后持《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证明》,并交纳建设工程交易费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具体详见附件1: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如拟中标人在收到《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诚信档案。?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 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标准工期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 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2.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能否满足施工要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能否满足施工要求资源配备计划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条款号量化因素量化标准2.2详细评审标准…………单价遗漏投标报价未能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改变招标文件清单中的项目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的,由评委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但如有遗漏,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未能发现,决算时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报价中,其单价在变更时按0计算)。报价合理性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的差大于或等于次低报价10%的,应要求其作出澄清。如评标委员会认为其解释不合理的,则评审认为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如评标委员会认为其解释合理的,则应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按该报价依据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 计算错误的修正初步评审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价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如修正后,评标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不平衡报价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付款条件承诺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企业管理费投标报价应满足《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2008)规定,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费用标准的90%。2、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因此该项费用必须按2008年《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如投标人计取错误,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依据上述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照投标人修正后的报价重新调整排序。如投标人拒绝修正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其提出废标处理建议。?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5 不利物质条件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施工控制网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6. 工期6.1 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 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 工程质量7.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 试验和检验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 现场材料试验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 变更9.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 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3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 计日工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0. 计量与支付10.1 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3 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4 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5 竣工结算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1. 竣工验收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 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 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 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 保险13.1 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4.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 违约15.1 承包人违约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 发包人违约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 索赔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7. 争议的解决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 争议评审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1.2.2承包人:。1.1.2.5监理人:详见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1.1.3工程和设备1.1.3.1永久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中要求完成的所有工程。临时工程:临时工程为乙方临时住所及堆料场地。1.1.3.3永久占地:无。临时占地:乙方进场后,双方协商确定临时占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 月。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优于投标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均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和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1.5 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经鞍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和公管局备案后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 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一套。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两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各单位工程施工前。(5)其他约定: 。1.7 联 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 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下达开工令、停工令等。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 监理人员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3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5不利物质条件4.5.1不利物质条件的补充范围:。5. 施工控制网5.1 施工控制网5.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开工前承包人将有关控制网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开工。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6. 工期6.1 合同进度计划6.1.1(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应包含更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包含日进度和施工工序说明。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开工前三天 。6.1.2(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五天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三天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三天 。6.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辽宁省《气象灾害、定义与分级》中规定的中度以上危害 。6.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2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30万元 。7. 工程质量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报承包人通知后24小时。9. 变更9.1 变更权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9.2 变更程序15.3.2 变更估价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报发包人批准后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9.3 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10. 计量与支付10.1 计量10.1.1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0.2预付款10.2.1 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实体性消耗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无 。 非实体性消耗部分预付款额度: 无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无。(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无。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无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无 。10.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无 。 10.3 工程进度付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拨付资金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85%,其余资金待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据的并经相关业务处(室)核准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10.4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10.5 竣工结算10.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五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合同款,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和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1. 竣工验收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详见鞍山市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11.3 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1.5 竣工清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2 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本工程所有内容。(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24个月。(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13. 保险13.1.4 工程保险本工程 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并符合以下约定。(1)投保人: 承包人(2)投保内容:。(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 按规定 。(5)保险期限:按规定。13.1.5 第三者责任险20.4.2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14.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17. 争议的解决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贰种方式解决:(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3 争议评审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18.补充条款18.1合同价款的约定18.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价格风险包括:(1)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变化; (2)除税金以外其它费率引起的价格变化。工程量风险包括:(1)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误差; (2)投标报价的误差。合同价款中不包括的风险范围:(1)税金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本项目图纸的改变及现场签证。25.1.2因设计变更所发生的工程量调整按实际考虑。25.1.3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现场所有用水、用电及附加损耗发生的费用,不再要求发包人支付该项费用。25.1.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为本项目的全部雇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5.1.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为本项目的市外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18.2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2份;副本份数:8份18.3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合同形式:。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日;工期:日历天。6. 承包人项目经理:。7.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年月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33. 工程量清单见另册。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一般要求1. 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本项目对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铁西大队、立山大队、千山大队办公房进行续建修缮,招标范围包括办公楼水、电、供暖系统及内部装修改造。建筑面积7725平,总投资450.02万元千山大队办公楼为三层,层高4.5米,建筑面积:2267.61平方米;铁西大队A座办公楼为二层,层高4.5米,建筑面积:1249平方米;铁西大队B座办公楼为二层,层高4.5米,建筑面积:1219平方米;机动大队办公楼为二层,层高4.5米,建筑面积:1474平方米;立山大队办公楼为五层,1、2层层高为4.5米,3-5层层高为3米,建筑面积:1515平方米。装修标准:地面:楼梯间地面铺花岗岩,走廊、大厅、办公区、餐厅、卫生间、浴室、厨房地面铺瓷砖,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会议室、询问室、简易处罚室地面铺地板。分隔墙为120、240泡沫水泥板条(ASA)。墙面:除会议室、询问室墙面为软包外,其余房间墙面为刮大白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浴室墙面贴瓷砖。天棚:除大厅、会议室、询问室天棚造型外,卫生间、浴室、厨房天棚为PVC吊顶,其余天棚面为600*600矿棉吸声板吊顶。如与工程量清单不同以工程量清单为准。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 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招标文件和图纸要求工程内容。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2.1.3.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 “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 “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2.2发包人独立发包项目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2.2.1由发包人独立发包的其他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独立发包给其他独立承包人的工程如下: 。2.2.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2.3承包人与独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独立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招标现场实际应按监理工程师安排。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有不小于15平方米的临时办公用房。3. 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 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4.2特殊质量要求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5. 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 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6.1.3施工安全防护的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防护专项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现场设备、周边道路和居民等。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承包人应制定相应文明施工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干扰 。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承包人应制定相应文明施工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干扰。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承包人应制定相应文明施工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干扰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 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做好预案。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不影响周边居民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不影响周边居民。9. 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9.1.3合同条款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1.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2进度例会11.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1.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 试验和检验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13. 计日工13.1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也称为零星工作项目,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4用于计日工的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5用于计日工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13.6用于计日工的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规费和税金另计。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4. 计量与支付14.1付款申请单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2根据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14.1.3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2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附上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 。15.3竣工清场15.3.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16. 其他要求 。17工程技术要求(一)装饰工程1.1装修材料应选用无公害、无污染、无放射性元素、绿色环保、节能的品牌建材产品和设备。材料选择适当,石材色彩选配考究,装饰出高品位、高档次的效果,鼓励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各部分均要满足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施工要求的检验标准,对部分可燃材料要作防火阻燃处理,同时应满足《民用建筑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规范及验收标准》及国家有关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的相关文件,同时要加强装饰与其他专业队伍之间相互配合。1.2地毯应符合GB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标准要求,其毛长而均匀,织物感受柔软,富有弹性,无硬根;绒头质量高、密度较大、而且耐磨损的簇绒圈绒地毯应选择耐腐蚀、耐污染、易清洗、不粘不滑,回弹性好,具有消音抑尘、使用方便、吸音效果、保温和阻隔功能防尘效果。地毯背衬剥离强力:簇绒地毯的背面用胶乳粘有一层网格底布,按标准规定背衬剥离强力指标≥25N的力值。1.3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当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进行采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1.4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应集中加工配制。1.5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装修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1.6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1.7装饰工程必须做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1.8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防火。本章工作除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规范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二)给排水工程包括室内给水系统、排水系统。给水系统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本工程给水系统内设置减压阀排水系统,卫生间污水直接排至室外化粪井,经处理后排至室外污水管网。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件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及要求,使用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试验资料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范要求的检验内容、批次、取样频率进行抽样复检,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用于施工,未作经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规范要求随时对其所用材料进行抽检,保证用于工程的材料为合格材料。水暖管料表面不得有裂纹,凸凹不平,气孔现象,壁厚负偏差不得超标,镀锌管不得有压扁锈蚀现象,塑料管要求表面平滑,不得有受压变形恢复后的折痕。承插铸铁管要求承插口内表面光滑保证接口密封性良好,钢管表面无显著锈蚀,无裂纹,无扭曲、损伤现象,钢管不得有焊缝根部末焊透的现象。钢管不得有超过壁厚负偏差的凹陷。材料进场后要注意保管,防止出现腐蚀破损情况。施工中所用材料的种类、规格要求与设计图纸相符。管道需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管道穿过墙、楼板、梁等均设比管径大2号钢套管,管道与风道交叉时作“U”型等差处理,吊顶内给水管采用10厚橡塑保温。管道施工要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和正常合理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也不得采用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施工工艺。卫生设备选型及安装应符合国标99S304的要求。施工应在土建施工时安放好预埋件、预埋管、预埋套管等,穿过天棚及卫生间的管道及部件,应在其相应的防水层施工前施工完毕。施工过程中所有管道预甩口均应安装临时管堵,以防止杂物掉入。管道施工必须做好成品保护,现场加工和焊接不得影响其它工序的正常进行。施工中要注意防火,触漏电等意外情况。质量标准:除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外,尚须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T29-98)等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三)电气工程本工程采用380/220V低压电源供电。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1).开工前承包商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和规范规定,编写电气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2).承包人应按合同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和规定采购材料、设备,其材料和设备的检验、保管等,应符合电气安装工程的各类规范和规定,并上报监理同意后方可订货,进场后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3).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图纸所示尺寸和位置,及时对所施工部位进行核对和检查,发现矛盾或不符时,应立即报监理工程师核对处理。4).施工过程中沟槽开挖与回填、打凿修补,基础构件制安、预埋安装、铁件制作安装、设备接地、脚手架搭拆等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规定。5).电气安装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按图纸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对设备、预埋件、开孔、扩孔造成的破损进行修补和修饰。6).整个安装工程结束后,承包商应对系统进行整体联动调试,各项指标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并正常工作后方可使用。质量标准:除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外,尚须符合国家有关图集、《98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有关要求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18、施工管理要求(一)施工资质1.2承包方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确定工程项目的经理、技术负责人、档案员、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质量专检人、施工安全员及其他人员(不能兼任)并坚持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中途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本工程的施工管理。1.3电气焊工、电工、机械操作工等需具有上岗证书的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二)施工管理2.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2.1.1承包方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能指导本工程的施工,并在技术上先进、施工程序合理、确保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应经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审批认可后才能施工。施工过程中,特殊情况,必须编制详细施工措施,经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2.1.2承包方施工时应遵循施工工艺及施工规程,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顺序,合理组织人力、物力、优质高效地完成施工任务。2.1.3承包方应该按照审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计划、质量计划、落实材料、设备加工件的订货计划。2.1.4承包方应该按照发包方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行现场临时设施的布设,保证施工及生活的需要。按照审批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2.1.5承包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清洁,成品、工机具、器材堆放整齐、合理,设置废料场集中存放边角余料,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不乱堆乱放。2.2施工技术管理2.2.1本工程技术要求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承包方在施工前应进行施工图纸的审图工作,在审图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监理机构和设计单位沟通,做到事前控制。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验收规范GB50210-2001、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068-2001。2.2.2承包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2.2.3承包方应参加发包方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施工前的技术交底等工作,在图纸会审前应该熟悉工程设计图纸,按专业认真做好会审的准备工作。2.2.4承包方应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文件、资料和图册以及必要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2.2.5对现场的测量标志不许乱动而且要进行保护,保持测量标志在准确的位置上。2.3施工质量管理2.3.1承包方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出详细的质量保证措施,具有完善的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分部分项工程保证做自检、互检、专检三检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2.3.2对所有的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全面按照国家颁布的现有的规范和质量标准执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文件。2.3.3现场施工必须接受发包方质量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的监督,对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无条件的及时整改。2.3.4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而且经过监理、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结算,否则不给予结算,不支付工程款。2.4施工安全管理2.4.1承包方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应有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应有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施工过程应开展安全施工无事故活动。2.4.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首先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否则不准参加施工,特殊工程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凭证上岗。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其它各项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2.4.3本工程施工规模大,施工条件复杂,施工时应加强安全保护措施。2.4.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布置及使用,各临时用电设备机具必须配置漏电保护装置,施工电气机具必须接地,施工现场设备、电源做到无安全隐患。2.4.5施工现场安全道路应畅通,施工现场要有安全警示牌,安全标志应齐全、明显,并配置一定数量消防器材,临时住房应有防火措施。2.5施工档案管理2.5.1施工档案资料管理应按《辽宁省建筑工程交工技术档编制办法》和《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2.5.2施工档案资料管理应与施工进度同步,工程中间验收同时进行相应施工阶段的施工档案资料验收,工程竣工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并及时提出全部施工档案资料。2.5.3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签证等。2.5.4竣工时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图,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 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12……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2. 特殊技术要求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施工组织设计六、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1.1.4.5…………………………………………………………………………………………………………?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年月日?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施工组织设计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2. 图表及格式要求: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三进度计划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三:进度计划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二)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姓名年 龄学历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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