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玉环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对玉环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项目名称:关于对玉环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HQ-YHZFCG-2020-48(重)
二、项目名称:玉环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玉环鸿桥信息服务部
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35号
被投诉人:1、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1、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牛山商务大厦9楼;2、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1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2号楼434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1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玉环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编号HQ-YHZFCG-2020-48(重),下称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为恶意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预算492万元(3年),即每年164万元,信息采集人数不少于36人,月工资不低于2000元,并承担社保费、高温补贴、节日补贴、税金、城管通手机通讯费、电动车充电费、维修费、电瓶每年更换费,以及在本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费用等。 中标供应商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仅报价*******元(3年),即每年*******元,其报价明细表列入成本仅*******.55元,有多项必须的成本未列入成本,明显低于运作成本。 (一) 招标文件规定,玉环城区信息采集员人数不少于6人,玉环乡镇清洁家园信息采集员人数不少于30人。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文件的人员工资标准明细中仅将采集人员34人的工资与福利、社保费列入成本,少了采集人员2人的工资与福利、社保费未列入成本,即少列入成本220919.4元; (二) 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宿舍租金未列入成本。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文件的管理成本明细中只列入办公室租金,未列入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宿舍租金。按玉环城区目前宿舍房屋租凭市价,一间宿舍租金约500元/月,三年的租金约18000元未列入成本。 (三) 电动车更新或折旧、充电费、维修费、电瓶每年更换一次的费用未列入成本。乡镇清洁家园采集员每人配有工作用电动车一辆,共30辆,此批电动车于2018年3月更新,到2020年底已使用近三年,已接近更新年限,也就是说在此轮承包的三年年限内必须更新。电动车原值2400元/辆,电动车更新费用72000元,中标供应商未将此项列入成本,即少列入成本72000元。电动车充电费、维修费、电瓶每年更换费用等共117000元未列入成本。 (四) 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应免费提供采集员培训服务,据统计,培训费2880元未列入成本。 (五) 采购人要求,每月在四项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采集员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共计12960元,年度先进工作者评比奖金10500元,合计23460元未列入成本。 (六) 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报采集器(城管通手机)通讯费每人1800元/3年,采集器(城管通手机)800元/台。目前使用的是129元/月的公务员套餐和约1300元的城管通手机(城管通手机由套餐内赠送)。经与电信公司咨询,2021年开始可以有50元/月包40G流量的套餐,但不送手机,说明800元/台的手机因内存过低,不适用于城管通信息采集使用,至少1300元以上的手机才适用城管通信息采集。手机差价18000元未列入成本。 因此,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少列成本共计472259.4元,明显低于运作成本,存在恶意报价意图,使其他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规定,玉环城区信息采集员人数不少于6人,玉环乡镇清洁家园信息采集员人数不少于30人。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文件的人员工资标准明细中载明采集人员34人,投标文件采集员人数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因此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中标供应商说明: (一)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中已经列明,此项目需人员36人,管理人员以及项目经理数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总数之内,按照文件规定的人数共同组建的一个信息采集团队,由团队协同完成项目已定的工作任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报价明细表中已明确办公室租赁费用,招标文件中未要求必须分别租赁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宿舍以及办公室,按照玉环市目前城区房屋租赁价格,中标供应商已列的办公室租赁费用完全符合租赁条件。 (三)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报价明细中明确表示信息采集员电动车以每月补贴的形式进行发放,因工作产生的电动车损坏,如电瓶更换、轮胎更换,均由中标供应商免费提供维修,并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所需设备均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如有漏报的,视同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或已作优惠处理。 (四)中标供应商已有较为详细的培训方案,且日常耗材中已包含培训耗材;交通费用为项目实际运行的各项交通费用补贴。同时培训交通费用、培训材料等费用,招标文件中未提及,故此不存在未列入成本。此外中标供应商的技术资信文件中,中标供应商以创新管理手段代替纸质培训资料,这样更简洁便于员工保存以及查看,更有效的提升员工业务能力,更好的服务客户。 (五)在招标文件中未提及此项采购人规定的考核方式。如果产生奖励相关费用,中标供应商已在技术文件内对项目人员考核及奖励方式有明确的落实制度,以月为单位进行考核并对奖惩情况进行兑现; (六)城管通属于工作手机,只允许在工作中使用,非工作时间或其他用途不允许使用,按照市场价格,每台手机800元完全满足使用需求,市场上800元的手机运行内存4G,内存128G(例如:红米9A),完全满足日常上班使用。同时,如果流量费用超出报价明细的费用,中标供应商将从日常管理费用中进行支出。 三、被投诉人说明: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于2020年10月16日邀请原评审小组对本项目投诉事宜进行协助处理。原评审小组针对投诉事项及中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1. 关于人员数量报价问题。招标文件中要求玉环城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外包服务信息采集员不少于6人,玉环乡镇清洁家园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外包服务信息采集员不少于30人,合计总人数不少于36人。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已列出36人的工资与福利、社保费成本,同时招标文件未规定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不得兼任采集人员。 2. 关于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宿舍租金问题。招标文件未规定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宿舍租金要求。 3. 关于电动车更新或折旧、充电费、维修费、电瓶每年更换一次的费用未列入成本问题。招标文件虽然规定电瓶车等采集设备,但未规定采集设备必须由中标供应商提供,只规定承包总价包含电动车充电、维修等费用。经专家组再次核实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明细表,认为已体现信息采集员电动车充电、维修等费用以补贴形式发放。 4. 关于提供采集培训服务问题。中标供应商在技术投标文件中第374-385页提供了详细的培训内容、时长、方式等,中标供应商在第385页教学方式采用信息化手段来降低成本,专家组认为培训成本不高,该项费用无需单独列入报价明细不可缺项中,可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 关于采集人员通报表彰事项问题。招标文件未对采集人员通报表彰事项做具体的强制性要求。 6. 关于“800元/台手机不适用城管通信息采集使用”的问题。该投诉依据不充分,评审小组认为可通过适当渠道配置到符合城管通信息采集的采集设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四、本机关经审查查明:本项目于2020年8月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预算金额*******元。 规定时间内仅玉环鸿桥信息服务部、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两家递交了投标文件,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公告。 2020年8月26日本项目发布第二次公告,2020年9月17日投标截止,玉环鸿桥信息服务部、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三家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审专家的评审,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元,最终得分89.4分。玉环鸿桥信息服务部报价为*******元,最终得分为86.72分。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报价为*******元,最终得分为84.49分。故本次预中标供应商为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政通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根据原评审小组的协助处理意见,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说明基本合理,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情况。据此,该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采集员人数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问题,根据原评审小组的协助处理意见,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已列出36人的工资与福利、社保费成本,同时招标文件未规定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不得兼任采集人员。据此,该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政府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并且依法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若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其进行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2)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11月1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玉环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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