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公务用车保险协议定点供应商招标公告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公务用车保险协议定点供应商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标题:
2013-2014年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公务用车保险协议定点供应商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
  2013-2014年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公务用车保险协议定点供应商采购
预审公告: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
LZCGK2012-114
公告日期:
2013年2月5日10时13分
行政区划:
乐山市
采购包个数:
1个
采 购 人:
乐山市财政局
更正公告:
委托招标单位/
采购中介机构名称:
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中介机构编码:
包号:1类别:货物采购单位:
包的描述:(详见附件)
该包技术指标:
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的分公司必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在乐山范围内、经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车辆保险经营资格的国内保险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
  8、投标供应商必须在乐山市城区内均设有直属营业窗口;
  9、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标书发售方式:
现场发售
标书发售起止时间:
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20日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室购买
标书售价:
300元/份
标书发售地点:
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区Email:
投标截止日期:
2013年3月8日10时30分
投标地点:
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标日期:
2013年3月8日10时30分
开标地点:
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开答疑会时间:
公开答疑会地点:
联系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联 系 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 系 人: 郭先生
    联系电话:****-*******
    
其它内容:
备注:
采购结果公告:
暂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采购项目名称2013-2014年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保险协议定点供应商采购采购项目编号LZCGK2012-11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行政区划乐山市本级公告类型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公告发布时间2013年2月4日采购人乐山市财政局更正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包个数1各包描述(详见附件)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供应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的分公司必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在乐山范围内、经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车辆保险经营资格的国内保险公司的市级分支机构;8、投标供应商必须在乐山市城区内均设有直属营业窗口;9、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标书发售方式现场发售标书发售起止时间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20日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室购买标书售价300元/份标书发售地点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3年 3月 8日10:3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地点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无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联 系 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439号乐山市商业银行三楼邮编:614000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联 系 人: 郭先生联系电话:****-*******备注http://www.sczfcg.com/view/staticpags/shiji_zqyj/********3c2417f1013c26492e750a7a.jsp附件: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一、项目概况:受乐山市财政局委托就2013-2014年乐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体公务用车(简称公务用车)保险协议定点供应商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中央、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编制单列单位的公务车辆可按自愿原则参与。二、招标内容:(一)保险项目1、保险范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车辆(不含摩托车)。2、保险险种:国家批准的各种商业险种。3、保险服务期限:两年(从2013年 4月16 日始至2015年4月15日止)。(二)保险险种具体要求1、保险费综合优惠率必须保持一致,即保险费综合优惠率不因险种、车型、车辆使用年限不同而不同。2、要求各种商业险种的综合优惠率必须达到保监部门规定的最高优惠标准。(三)中标定点供应商数:确定4家定点保险服务中标供应商。三、乐山市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承诺内容及要求1 接受监督承诺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乐山市财政局及用车单位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我司承保的车辆保费、服务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出现差错或投诉,接受相关处罚。我司承诺提供必要条件并给予充分配合,否则,按违约处置。2 人员配备为更好地保证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司特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具体见下表:公司: (24小时全国服务热线)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小组职务职责联系方式服务小组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理赔手续,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3 投保服务我公司承诺与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线联系,随时接受监督。出现差错及时整改。我公司派专人负责与指定的被保险单位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在上年保单到期日的10个工作日之前或在被保险人要求的时间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人送达被保险人。对于特殊情况(例:被保险人急需保险卡办理年检等)承诺在获得相关资料后2小时内出具保单并送交被保险人。对新购置车辆,应被保险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被保险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递正本)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送达各被保险人。对于特殊情况(例:被保险人急需保险卡领取行驶证等)承诺在获得相关资料后2小时内出具保单并送交被保险人。结算方式。我公司出单后,凭正式的保险费收据及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与被保险单位直接结算;如被保险单位的保费由国库集中支付的,则按乐山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业务管理:①我公司承诺对承保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②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微机处理市内各地联网;③我公司承诺对于承保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微机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4 理赔服务 我司将为本次保险项目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履行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承诺,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4.1 接报案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采购项目客户服务专员。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采购项目客户服务专员报案。请被保险人在出险后的小时内向本公司报案!如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我公司认可贵单位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4.2 现场查勘贵单位在报案时,我公司将明确告知贵单位是否需要查勘事故现场。如需要查勘现场,理赔服务专员将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乐山市市中区范围在30分钟内到达、乐山市行政区内在1小时内到达。乐山市行政区外、省内,在2小时以内到达。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我公司承诺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为被保险人提供周到、快捷的服务。如我公司无法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或我公司认定不需现场查勘的,则同意以贵单位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贵单位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以下情况免现场查勘经过交通管理部门查勘的事故。对于客户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保留现场的,由客户出具事故具体原因的说明,金额在8000元以下的,给予免现场查勘。如距事发地路途遥远或遇灾害性天气,定损员接到指令后无法按照规定抵达事故现场查勘的,我司理赔专员立即告知驾驶员,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同时明确指导客户如何开展下一步的工作,我司在无法按承诺时限进行现场查勘时,认可贵单位提供的事故说明/现场在照片及其他证明材料。但若当时无法进行现场拍照,可不提供照片。车辆划痕玻璃单独破碎车辆停放被撞暴风暴雨泥石流雹灾等造成的车身损失。4.3 拖车服务的具体措施贵单位车辆因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行驶时,我公司将根据贵单位的需要提供道路救援服务,包括①接电、②紧急送油、③紧急加水、④更换轮胎、⑤现场抢修、⑥拖车牵引、⑦吊装救援、⑧将车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等服务。对于以上服务免收人工费及出车费,因事故或故障需更换配件的,按成本价收取配件费。接到贵单位救援需求后,我公司将在 30 分钟之内安排好就近的查勘救援中心进行施救,并按照贵单位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贵单位指定地点或保险行业定损中心。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不能行驶,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我公司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救援服务,我公司接受贵单位提供的施救发票,施救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贵单位与我公司协商同意后,可按贵单位提供的施救发票票面金额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将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4.4 定责定损理赔服务专员安排受损车辆在保险行业事故定损中心定损,特殊情况在我公司同意下可到客户指定修理厂定损。对于常见车型,我公司承诺当天定损;对于稀有车型,我公司将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当与贵单位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我公司将根据贵单位的要求,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证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我公司将以贵单位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公司将在贵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日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解释拒赔原因。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为正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我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修理工时费用以市场价格、物价部门、交通部门的价格为依据。4.5 车辆修理车辆出险后,市内原则上应到乐山市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市外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含特种行业只对内服务的专修厂),我公司予以认可。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和专修厂共同完成。特种行业内部专修厂提供的收款收据,我公司视同正式发票作为索赔凭证。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主,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公司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受损车辆在乐山市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含特种行业只对内服务的专修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事先须征得被保险人单位同意)维修质量、时效保证服务。贵单位车辆如在乐山市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或与我司有合作协议关系的修理厂(二级以上的修理厂或特约修理厂)修理时,若承修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返修的(质量标准参见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部颁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每延误工期一天,按修理费用的 1 %或 300 元/日(以低者为准)赔付违约金,直至保质保量修理完毕。被保险车辆出险后,除我司提供推荐修理厂外,贵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二级以上的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客户也可选择在专修厂进行车辆修理,我司与专修厂对维修定损金额协商处理,保证在责任范围内足额赔付。我司协助贵单位共同选定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二级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经双方确认后,将其纳入我司的协议定点修理厂,并签订协议。4.6 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金额。4.7 索赔材料递交上门递交索赔材料(我公司客服中心门店设有VIP专柜,如贵单位自行索赔可在专柜享受一站式理赔服务。)我公司理赔服务专员上门收取索赔材料。(请提前预约)接到资料后,我公司将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将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我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可视为我公司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4.8 赔款时限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在服务承诺中说明分档赔付时限)。保 险 理 赔 时 限 表理赔金额结案天数(工作日)理赔权限5000元以下5000元至50000元50000元至150000元150000元至300000元300000元以上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偿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4.9 预付赔款:对于保险责任和事故责任明确的保险事故,经贵单位提出申请,不论损失大小,我公司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确定的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贵单位预付赔款,最高预付比例可达50%;从而最大限度减轻被保险人财务负担。4.10 理赔审批程序、时效及权限流程:(图表格式,要求简单明了)时效及权限见上表:保险理赔时限表。5 特殊情况的处理5.1 异地出险服务方案:贵单位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预估损失金额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案件,可要求在提供事故照片的前提下委托修理厂与我司协商定损。预估损失金额人民币8000元以上及涉及人伤的事故我公司直接派人或委托出险地分支机构代理查勘定损,并告知代理机构贵单位为我公司VIP客户及按排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对于出险后简单的二次维修费用,我公司予以认可承担。我司承诺全国通赔。我公司具有先进的网上理赔系统,贵单位可在我公司全国任何机构领取赔款,减少垫付麻烦。5.2 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的处置办法参照被保险人车辆与外界车辆发生的正常事故处理方式进行处理,无特别免赔约定。5.3 第三方责任事故的处置方法如事故为第三方责任事故,无论是否能确定第三方身份,均按照正常理赔程序进行赔付;5.4 抢救费用的支付方法先行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须紧急抢救,根据需要我公司可在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2)对于需要提供急救医疗担保的,通知项目服务小组人员办理急救担保,急救医疗费用担保限于乐山市行政区内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 (3)推行医疗理赔服务时效承诺;车险人伤案件资料齐全,在接到资料达成理赔协议后按以下时间完成人伤总损失5000元以内案件1个工作日完成医疗核损人伤总损失5000元至50000元案件3个工作日完成医疗核损人伤总损失50000元以上案件5个工作日完成医疗核损5.5 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并有人员伤亡时的服务方案:开展医疗理赔增值服务。车险人伤住院抢救费用担保增值服务;被保险人涉及到的人伤案件,如在乐山市行政区内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或承保公司定点协作医院住院治疗,可通过客户申请,我公司进行担保住院医疗费用,而不需客户垫付住院押金及医院费用。代理交通事故调解增值服务。被保险人涉及到人伤的案件,我司可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只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就可全权委托由我司专职医疗核损员进行调解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我司可按保单约定全额赔偿。该项目大大的节省了客户处理复杂人伤案件的人力、时间,将所有的风险全由保险公司承担。6 其他服务6.1 组织实施回访服务: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将根据客户在投保时提供的联系电话、传真、地址、邮编或email地址,提供客户回访服务。回访内容包括:问候关切、防灾防损信息、续保提醒、理赔指导、索赔提醒、承保理赔质量监督回访等。此项服务主要由客户服务中心承担,我司可根据客户在投保时提供的联络方式,采用电话、传真、信函、通过网络发送短信息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访活动。气象关切:可在灾害性或异常天气期间向贵单位发送专业天气预报及防灾防损信息。语音问候关切:可在节日、贵单位指定联系人生日或其他有关日期采用标准用语向客户发送温馨祝福、安全提醒等信息。续保提醒:在贵单位客户保险到期前15天直接给予提醒,此项工作由我司客服经理执行。理赔指导:在客户报案后24小时内主动致电客户,了解案情进展并根据情况向客户提示有关条款内容,指导客户正确处理相关事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索赔服务:对报案后超过一个月仍未索赔的案件,主动致电了解有关情况,并给予相关提示,此项工作由我司服务专员执行。承保、理赔质量监督回访:在客户投保、报案、领取赔款后,我司服务专员在规定期限内致电客户,了解承保、理赔过程中我司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态度、以及客户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发现客户投诉或不满意时立即处理,以上回访内容应每月汇总,报给富邦经纪、财政局。6.2 定期提供承保理赔统计数据:每月5日前将上月承保情况、理赔情况以报表形式《乐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情况汇总表》、《乐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报送到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承诺填报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6.3 建立投诉制度:贵单位如果对我公司的车险服务有何不满,可以直接向服务小组组长反映,也可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贵单位的投诉将进入我公司全国集中的投诉管理系统处理,并享有最高的优先处理权,所有的投诉都会在1小时内得到答复解决。7 防腐倡廉5.7.1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5.7.2 不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8 可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8.1 无忧服务:理赔手续简便、快捷;具体行动计划:投保单位出险后,无需投保单位跑保险公司,我司将代为索赔。我司将派客户服务专员负责所有赔案的跟踪,包括协助我司客户服务部查勘定损、指导投保单位索赔资料的填写、代单位索赔、负责将赔款支付到约定帐户。 8.2 如果机动车辆在偏僻地区发生事故无法得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时,按以下方法处理:(1)事故总损失在人民币8000元(含)以下的案件免现场查勘,承保公司将以贵单位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我司与修理厂协商确定)、事故说明、修理发票、第三者确认的损失赔偿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2)人民币8000元以上及涉及人伤的案件,承保公司将派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确定赔偿金额,开具理赔定损报告。如承保公司确实无法安排人员查勘现场,或是案件比较复杂,在承保公司调解下事故双方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将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特殊情况无现场报案的经我司同意后可由贵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我司查勘定损后予以办理理赔。8.3 对于保险费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交纳的,在贵单位未有违反交费约定的情况下,保费暂时未支付将不影响理赔进度,但须及时补交保费。8.4 理赔全程E化。通过远程定损和理赔审批保证为贵单位在无分支机构的特殊地区同样能够享受到与设有机构一样的理赔服务。8.5 全国通赔。“异地出险,就地赔付”。无论车辆在国内任何地区出险,都能获得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服务,您可以在出险地就近的我公司机构完成从报案到领取赔款的全部理赔过程,针对该项目,我公司可根据贵单位的需要将赔款支付给承保地或出险地贵单位分支机构和事故车辆修理公司。8.6 法律援助服务。贵单位在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后,可要求我司按《法律服务特约条款》的内容提供咨询或代为处理相关事宜。可聘请律师、退休交警或其他专业人士实施此项服务,如当地有承揽此类业务的单位,可在考察其执行能力后进行一揽子转包。由客服经理接受客户的服务预约,并根据客户要求予以执行,或提出执行方案报分管总经理后,确定行动方案。保险事故在按行政程序处理阶段,我司提供有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咨询。保险事故在按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我司根据授权可代为处理法律事宜,并由我司承担因此引起的交通费、住宿费、人工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我司负责承担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但我司在费用支出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经其书面同意后再行开展工作;在赔偿计算时,在我司限额内的相关费用均计入查勘费。8.7 代办年审检服务。在我司投保机动车辆险,如有需要办理年检、年审、新年入户手续的,可申请我司负责提供代理。8.8 玻璃单独破碎便捷更换服务。对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活保险事故中玻璃损坏的车辆,可到我司在指定地点免费更换,并保证以1小时内更换完毕。客户也可以自行选择配置原配玻璃,我司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理赔。8.9 道路救援贵单位车辆因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行驶时,我公司将根据贵单位的需要提供道路救援服务,包括接电、紧急送油、紧急加水、更换轮胎、现场抢修、拖车牵引、吊装救援或将车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等服务。8.10 VIP专柜服务我公司各地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的VIP专柜受理贵单位的车辆理赔事宜。四、、其他要求:1、各投标人必须针对本次公务车辆统一保险采购项目所有参保车辆给出一个针对年保费的统一优惠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除外),并以此计算保费,承担投保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责任。2、在参保车辆的保险责任期内,若中标的保险人的保险政策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投保人,投保人有权享受其优惠政策。除行业政策调整外,不利于投保人的新的车保政策,将被拒绝。3、各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要求详细说明相关资料,投标人未按格式提供相关资料所造成的后果自负。4、各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确定地点,形成整套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为服务对象办理承保、理赔、保费结算、车辆统保信息汇总等业务。5、中标人在保险责任期内,从开始必须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所承保的有关保费资料统计提交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便于下一次招标使用,若不提供将直接影响下一年度参与公务车辆保险投标资格,统计资料包括投保的具体单位、车型、数量、保费总额及理赔情况等。6、中标人应接受电话预约投保、业务咨询以及上门接受投保;测算投保车辆的保费并提供保费测算单和“交费通知书”;投保单位根据加盖公章的保费测算单和“交费通知书”转帐后,中标人应即时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并送交保单和发票。7、投保单位根据承保保险公司提交的测算单和“交费通知书”(加盖承保保险公司专用章)进行审核后,以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保费。承保保险公司应及时将各投保单位的保单、汇总明细表、正式发票、“政府采购回执单”及复印件送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在“政府采购回执单”上加盖“政府采购专用章”,投保单位凭加盖“政府采购专用章”的“政府采购回执单”和发票报销保费。8、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切实可行,不得有模凌两可的说法。9、根据中标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如中标保险公司第一次违约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以后每次违约按上一次违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的双倍金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失去下一次投标资格,是否违约以投保人的投诉调查核实为准。10、投标人的承诺不得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否则作为废标处理,并取消下一次投标资格。11、投标人如被授予保险合同,不允许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保险人。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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