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文明创建雕塑项目——“文明城市”系列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2020文明创建雕塑项目——“文明城市”系列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关于2020文明创建雕塑项目——“文明城市”系列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芜湖******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李**

被投诉人1:池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B座14楼

负责人:黄海琼

被投诉人2:安徽希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池州市华府骏苑2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汪近君

本机关收到芜湖****有限公司对2020文明创建雕塑项目(项目编号:CZB********,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人有三项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不明确,工程量清单描述过于简单,未提供产品设计施工图纸;2、磋商文件中第二条“供应商资格”中第四项“本项目只接收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中的供应商”违背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且本次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采购;3、磋商文件第4章第4条第二项评分标准中企业实力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每具有一个类似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园建设的城市文明创建类雕塑项目业绩,本项目产品分类不符合雕塑产品的分类。

投诉人有三项投诉请求:1、明确采购需求,提供设计图施工图纸;2、取消磋商文件中第2条供应商资格中第四项本项目“只接受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合理要求,调整为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招标方式;3、取消雕塑不合理业绩要求,更改为标识标牌类业绩。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均做如下说明:1、本项目由于性质特殊,实施地点均在我市公园和城市道路绿化带中,雕塑将与现有绿化景观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池州特色园林雕塑景观—“文明城市”系列,在磋商文件中已经明确尺寸、工作内容,采用全费用单价报价方式,报价中包含设计费用,最终设计方案由采购人确定。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本项目“只接受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中的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3、雕塑作为现在的艺术表现形式之ー,种类也各种各样。不过一般都是从形式、材质、环境、功能四个方面来区分它们。雕塑按环境又可以分为:城市雕塑、园林雕塑、室内雕塑、室外雕塑、校园雕塑、广场雕塑、公园雕塑、案头雕塑、架上雕塑等。雕塑按功能来分的话又可分为:纪念性雕塑、主题性雕塑、装饰性雕塑、功能性雕塑和陈列性雕望。

综上所述本项目为2020文明创建雕塑项目—“文明城市”系列,主要采购内容属于雕塑的一种,本项目设置的类似业绩符合相关规定。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发售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10日。

二、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第二条“供应商资格”中第四项载明“本项目只接收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中的供应商”。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6.2清单、价格及图纸部分列举了本项目所涉12项采购产品及其对应的尺寸、板材、工艺。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四、综合评分法2、评分标准企业实力类似业绩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每具有一个类似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园建设的城市文明创建类雕塑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4分,最多得16分。

三、本项目中采购人推荐一名供应商—池州市毛仔广告有限公司。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两名,分别是池州市圣火广告有限公司和安徽池州市大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机关工作人员对上述推荐供应商的营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证。经查,池州市毛仔广告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策划、发布,互联网广告服务;礼品袋、手袋、画册、折页、宣传资料制作;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广告灯箱、广告牌制作、安装施工;城市照明工程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文具、办公用品销售。池州市圣火广告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路牌、路标、广告牌制作、安装及施工,商业广告印刷。安徽池州市大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代理、策划、制作、发布各类广告,互联网广告服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作,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广告灯箱、霓虹灯工程的制作,承制室内外装潢。

本机关认为:

一、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性质特殊,须与周边绿化相适应,且契合文明创建的主题,需要采购人与供应商在具体的磋商和沟通中方能明确具体的表现形式,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情形。投诉人关于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本项目中采购人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且邀请了3家供应商,符合前述规定,同时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分别推荐供应商1名、2名,亦符合“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的规定。投诉人关于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三、本项目采购的产品适用于公园和城市道路绿化带中,与采购人所述的多分布于风景区和园林景区的园林雕塑在适用场合上有一定的区别。且经查证,采购人及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均限于标牌标识类,不涉及雕塑,其以雕塑业绩作为供应商实力的考核没有充足依据。同时评分标准中“每具有一个类似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园建设的城市文明创建类雕塑项目业绩”,“类似”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是否包含景观小品、标识标牌等艺术形式不明确,评分标准存在歧义。投诉人关于该事项的投诉成立。

综上,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责令被投诉人就评分标准存在歧义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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