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9】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施工招标公告
【2021-01-19】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2021-01-19】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施工招标公告
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施工招标公告一、项目招标概况1.招标人名称: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项目名称: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3.项目地点: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4.项目资金来源:? 政府,□国有,□私有,□外资,□企业自筹5.招标类型:? 施工,□监理,□设计,□咨询服务,□其他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7.资格审查方式: □投标报名,□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8.招标控制价(估价):2,866,985.20 元9.拟采用定标方法:票决抽签定标法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否1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1 年 01 月 19 日 09:00 时12.招标公告发布截止时间:2021 年 01 月 29 日 09:00 时13.招标公告发布方式和地址:http://www.sz-expressway.com 和https://www.szygcgpt.com/。14.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获取资格:所有投标人。(2)招标文件发布方式:http://www.sz-expressway.com 和https://www.szygcgpt.com/网站发布。(3)招标文件发布时间:2021 年 01 月 19 日 09:00 时(4)招标文件发送(领取)地址:http://www.sz-expressway.com和 https://www.szygcgpt.com/网站下载。(5)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时间:2021 年 01 月 25 日 17:00 时(6)招标文件答疑截止时间:2021 年 01 月 27 日 17:00 时15.招标内容和范围:(简要描述)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总长度 766 米,其中主线 326 米,匝道 440 米。备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如有内容与招标文件相冲突,请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为准。二、投标人相关要求1.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3)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为投标人自有职工,需提供截标前 6 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料(社保局或其他社保管理单位盖章出具或投标期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留有网址供核查、加盖投标人公章),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近 1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2)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3)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4)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5)近 2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本项目招标人其他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6)与本项目招标人之间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相关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7)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3.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1 年 01 月 19 日 09:00 时(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 年 01 月 29 日 09:00 时(3)投标文件提交方式:现场递交(5)投标文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4.计划日期:本项目计划工期为 30 日历天,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三、资格审查文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文件目录: 1、投标人营业执照(原件备查);2、投标人资质证书(原件备查);3、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原件备查);5、拟派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原件备查);6、拟派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7、拟派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投标人应按下述要求提供综合实力证明材料,此项不作为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的内容,但作为招标人进行票决本工程可入围家数 Q(15-20 家)及定标的参考之一,表格填报格式可参考投标文件格式:8.其它:(1)投标人营业总收入情况;(2)投标人在深纳税情况;(3)投标人同类工程业绩情况;(4)拟派项目经理同类工程业绩情况;(5)拟派项目管理团队情况(不含项目经理);(6)投标人获奖情况。提示投标人:1、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均不予受理。2、以上资料原件备查。四、招标人 1.招标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四层—1303五、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招标代理机构:深圳高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2.地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竹村福民收费站 4 楼3.联系人:徐工4.联系方式:135*****678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招 标 文 件项 目 名 称: 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项 目 地 点: 广深沿江高速招 标 人: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 ................................................................. 1投标须知前附表................................................................ 2投标须知前附件 1 .............................................................. 6投标须知前附件 2 .............................................................. 7一、总 则..................................................................... 81.1 项目概况............................................................................................................................ 8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8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8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81.5 费用承担............................................................................................................................ 91.6 保密.................................................................................................................................... 91.7 语言文字............................................................................................................................ 91.8 计量单位............................................................................................................................ 91.9 踏勘现场............................................................................................................................ 91.10 投标预备会...................................................................................................................... 91.11 分包................................................................................................................................ 101.12 联合体............................................................................................................................ 10二、招标文件................................................................. 10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0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0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1三、投标文件................................................................. 11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3.2 投标报价........................................................................................................................... 113.3 投标有效期....................................................................................................................... 123.4 投标保证金....................................................................................................................... 123.5 资格审查资料................................................................................................................... 12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四、投标..................................................................... 13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3五、开标与定标............................................................... 145.1 标底与中标价.................................................................................................................. 145.2 开标与定标...................................................................................................................... 145.3 澄清与核实...................................................................................................................... 195.4 资格后审.......................................................................................................................... 19六、合同的授予............................................................... 196.1 合同授予的条件.............................................................................................................. 196.2 中标通知.......................................................................................................................... 196.3 履约担保.......................................................................................................................... 206.4 签订合同.......................................................................................................................... 206.5 纪律和监督...................................................................................................................... 21附件一: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2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23一、通用合同条款............................................................. 24二、专用合同条款............................................................. 61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1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85三、合同格式................................................................ 148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64一、资格审查文件目录........................................................ 166二、商务标目录.............................................................. 181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法则 ............................................... 187说明........................................................................ 187第 100 章 总则.............................................................. 190第 101 节 通则.................................................................................................................... 190第 102 节 工程管理............................................................................................................ 191第 104 节 施工场地建设费................................................................................................ 192第 600 章 交通安全设施...................................................... 192第 604 节 道路交通标志.................................................................................................... 192第 700 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193第 706 节 声屏障................................................................................................................ 193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94一、工程量清单说明............................................................................................................ 194二、投标报价说明................................................................................................................ 194三、其他................................................................................................................................ 195四、工程量清单.................................................................................................................... 196第六章 图纸 .................................................................. 2001第一章 投标须知 2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本前附表应与投标须知一并阅读并理解。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标人名称: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收费站1.1.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深圳高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竹村福民收费站 4 楼联系人:徐工电话:135*****6781.1.4 项目名称 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1.1.5 建设地点 广深沿江高速1.2.1 资金来源 宝安区财政局1.2.2 出资比例 100%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1.3.1 招标范围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总长度 766 米,其中主线 326 米,匝道 440 米。1.3.2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0 天工期自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1.3.3 质量要求满足公路养护工程验收质量标准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3)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为投标人自有职工,需提供截标前 6 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料(社保局或其他社保管理单位盖章出具或投标期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留有网址供核查、加盖投标人公章),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3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4.2 其他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近 1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2)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3)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4)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5)近 2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本项目招标人其他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6)与本项目招标人之间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相关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7)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1.11 分 包 不允许1.12 联合体 不允许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01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1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 天前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2.2 投标报价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方式招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上限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 2,866,985.20 元。其中,不可竞争费用:44,387.00 元。不可竞争费用中,安全生产费:44,387.00 元。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30 天3.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且不超过 80 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无需提供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3.6.2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3.6.3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套,副本 1 套,投标文件电子版 U 盘 1 个。(注:电子版投标文件仅供参考,无需加盖公章及签字,如内容和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3.6.4 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 U 盘应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须分开装订,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以示区别,并加盖公章。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注:电子版投标文件仅供参考,无需加盖公章及签字,如内容和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4.1.1 封套上写明(1)招标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递交投标文件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竹村福民收费站 2 楼会议室(3)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投标文件(4)在 2021 年 1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5)投标人详细地址及名称(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竹村福民收费站 2 楼会议室联系人:徐工电话:135*****678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1 天前5.2.1 定标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定标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 月 29 日 09 时00 分开始。定标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竹村福民收费站 2 楼会议室。5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6.3.1 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担保形式: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现金担保的递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1)履约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提供履约银行保函的机构应经招标人认可,且开具银行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的地市级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上述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履约现金担保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存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或经发包人同意的截止日期前到账,经发包人确认到帐后,发包人将开具收款收据。6投标须知前附件 1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本章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摘要,否决性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不予受理,无效标、废标条款以及技术标不合格情形。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未按投标须知须知第 4.1.1 条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 4.1.12.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具体时间、地点以 http://www.sz-expressway.com 和 https://www.szygcgpt.com/网站上的招标公告为准;4.2.13.参加开标人员未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查验后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和盖章的;3.6.22、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5.2.43、投标人派出参加定标会的代表经招标人三次呼叫不到场,或未按投标须知第 5.2.3 条的规定提供身份证明;5.2.34、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的。4.1 报价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情形的;4.2 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4.3 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4.4 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4.5 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4.6 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相互混装的;4.7 不同报价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4.8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7投标须知前附件 2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投诉处理按“分段限时投诉”原则进行。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投诉或超过本规定要求投诉时效的,可以不受理该投诉。一、对招标公告内容的投诉时限:公告发布首日起五日内。二、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时限:招标文件发布后五日内;补遗或答疑文件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三、对资格后审结果的投诉时限:有同类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后审结果公示结束之时;没有同类工程业绩要求的,会议结束前当场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四、对开标结果的投诉时限:会议结束前当场向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五、对定标结果投诉时限: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时。六、对合同签订过程的投诉时限:合同签订前。8投 标 须 知 特别提示:本须知应与“投标须知资料表”一并阅读。一、总 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招标人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指的是:①招标人所属企业;②招标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9③招标人的控股股东;④招标人的控股股东所属或控股的企业;⑤其他与招标人有同类项目合作的企业。(3)受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暂停承接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工程期间,不得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若投标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被暂停投标,招标人将取消其进入定标资格,也不补录入围定标的投标人数量。1.5 费用承担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1.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1.7.1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1.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的可自行安排,费用自理。1.9.2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招标人不组织标前会议。1.10.2 投标人在现场考察及查阅招标文件后,可将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送交招标人,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致函招标人,招标人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以书面答复(补遗书)发给所有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10复(补遗书)后应在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收到。1.11 分包1.11.1 本工程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或再分包,一经发现将终止合同,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12 联合体1.12.1 本工程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二、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须知;(2)合同条款及格式;(3)投标文件格式;(4)计量与支付法则;(5)工程量清单;(6)图纸。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 http://www.sz-expressway.com和 https://www.szygcgpt.com/网站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截11标时间不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 http://www.szexpressway.com 和 https://www.szygcgpt.com/网站上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部分组成,投标文件内容的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本项目投标报价即中标价格和合同签订价格,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填写投标承诺函中的投标总价,该投标总价包含了本项目施工所需全部费用。3.2.2 承包人施工机械装备保险、施工的所有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其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认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工程承包合同签署后 7 天内,承包人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3.2.3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3.2.4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含拆迁、补偿、恢复整治等)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投标总价内。3.2.5 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安全防护费及文明施工费,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作为保证合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所需的所有费用。12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无需提供投标保证金。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材料,若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应承担因此给招标人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失。3.6 投标文件的编制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代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需要签署的位置签署,并在需要盖章的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若封面为硬包装过胶制作或其它不适合签署盖章的纸张,投标人应在次封面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签署,需附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果是代理人签署,除需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外,还必须附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6.3 投标文件正本, 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4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四、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 U 盘应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须分开装订,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以示区别,并加盖公章。密封袋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封口处应贴封条,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投标文件封套上应按下列格式写明:(1)招标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递交投标文件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竹村福民收费站 2 楼会议室(3)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投标文件(4)在 2021 年 1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5)投标人详细地址及名称(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内容和顺序需一致)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上地点如有变化,以最终通知为准。4.2.3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5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2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14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五、开标与定标5.1 标底与中标价5.1.1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公布。5.2 开标与定标5.2.1 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有变化,以最终通知为准)公开进行开标会议。5.2.2 开标、定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5.2.3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参加,且必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投标员参加开标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5.2.4 开标、定标:1.定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组建规则招标人依法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同时由招标人纪检部门组织 3 人或 3 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开标、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标委员会组成后,以抽签的方式抽取一人为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对招标工程定标结果负有责任。2.符合性审查招标人公开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资格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4.1 条的规定密封和标记;2)按招标文件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签署和盖章;3)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4)《投标承诺书》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内容一致,承诺函中报价不超过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3.资格审查招标人公开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进行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入15围定标程序。通过资格审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3)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为投标人自有职工,需提供截标前 6 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局或其他社保管理单位盖章出具或投标期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留有网址供核查、加盖投标人公章),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投标人应按下述要求提供综合实力证明材料,此项不作为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的内容,但作为招标人进行票决本工程可入围家数 Q(15-20 家)及定标的参考之一,表格填报格式可参考投标文件格式:资信要求序号项目 要求1投标人营业总收入情况2019 年投标人营业总收入情况:注:提供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意见(报告)扫描件,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证明材料不符合的,不予计取。2投标人在深纳税情况投标人近三年在深圳纳税总额情况:以深圳市税务部门开具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纳税证明为准。注:提供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近三年度的“纳税证明”,不接受发票或完税证明作为证明材料。纳税金额以纳税证明中所属期的年度纳税金额为准,本评审项纳税总额不计取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投标人同类工程业绩情况投标人同类工程业绩:投标人近 3 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推)在深圳市(不含深汕合作区)已交(竣)工的同类工程业绩。注:①不含分包业绩、联合体业绩及投标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业绩;②投标人须同时出具合同关键页和交工、竣工验收报告(如有)的复印件,如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或体现属于同类工程项目业绩的,投标人还需提供业绩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未全部出具以上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能完整的响应以上条件的,该部分业绩不予计取。③同类工程业绩指深圳地区(不含深汕合作区)高速公路专项养护工程,且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100 万元;不含: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高速公路日常养护、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高速公路机电设施管理与维护等工程。4拟派项目经理同类工程业绩情况拟派项目经理近 3 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推)已竣工的同类工程业绩:注:①项目经理业绩证明应提供业绩工程施工合同关键页(应16序号项目 要求包括合同封面、工程内容页、签约合同额页、签字盖章页)、业绩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合同或交(竣)工验收报告两者之一应能明确体现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姓名信息。如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或体现人员信息的,投标人还需提供业绩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能完整的响应以上条件,业绩不予计取。②同类工程业绩指深圳地区(不含深汕合作区)高速公路专项养护工程,且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100 万元;不含: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高速公路日常养护、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高速公路机电设施管理与维护等工程。5拟派项目经理资格情况拟派项目经理职称情况:注:①提供拟派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扫描件。②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 号),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6拟派项目管理团队情况(不含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管理团队情况(不含项目经理)主要管理团队不少于 5 人,岗位设计如下:1.项目班子成员:(1)拟派技术负责人 1 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2.专业工程师:(1)拟派桥梁工程师 1 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2)拟派安全工程师 1 人,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书);(3)拟派合约工程师 1 人,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3.其他管理人员:(1)拟派资料管理员 1 人,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注:①提供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扫描件。②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 号),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7 投标人获奖情况近 5 年(从截标之日起倒推)企业完成高速公路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奖项(詹天佑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等)情况。注: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若获奖证书未明确获奖单位或项目名称的,还须提供获奖项目施工合同、业主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上材料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取。4.入围阶段本招标工程的入围方式:票决法(简单多数法)1)开标后,招标人按以下程序票选入围评审的投标人。①当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时,则重新招标;17②当 3 名≤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20 名,全部入围定标环节;③当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20 名时,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采用票决法确定入围定性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 Q,范围为 15-20,具体数值由定标委员会随机抽签确定)。票选步骤如下:步骤一:淘汰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1)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①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在中央、广东省和深圳市纪委公开网站上明确刊登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行为的;②因出借资质、挂靠、围标、串通投标等行为,被国家、省、市交通和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理,且被限制投标或停业整顿,并处于追溯时限内的;③因采用虚假证明材料参加投标,被交通运输部、住建部,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和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且被限制投标或停业整顿,并处于追溯时限内的。2)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因转包或违法分包,被国家、省、市交通和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理,且被限制投标或停业整顿,并处于追溯时限内的。3)安全不良行为因存在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不良清单中的行为,被书面认定且处于追溯时限内的。4)质量不良行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被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深圳市交通、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理,限制在深圳市范围内投标且处于追溯时限内的。5)其他不良行为近 3 年内(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招标工程截标之日)在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行业管理综合检查评价、质量大检查评价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综合18检查中连续排名靠后并被通报的。此步骤中,如无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总数等于 Q 值,则定标委员会票选所有无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定性评审候选人名单,并不再进行后续步骤;若淘汰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后,剩余投标人不足 Q 名,则将应淘汰的投标人按其递交标书时间先后顺序以“1.2....”编号,由入围阶段定标委员会组长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抽取若干投标人补足 Q 名,并不再进行后续步骤;如无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总数大于 Q 值,则从所有无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中按照步骤二票选 Q 名投标人。步骤二:票选资信得分高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人的资信部分得分(由招标清标)从高至低排序的原则,从中选取排序靠前的 Q 名投标人进入定标。若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人资信部分得分相同,且影响定标委员票决 Q 数值时,定标委员在排名并列的投标人中选择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如有投标报价相同定标委员仍无法票决 Q 数值时,则将该部分投标人按其递交标书时间先后顺序以“1.2....”编号,由定标委员会组长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推荐单位。5.定标阶段本项目招标的定标方法:票决抽签法定标(采用资信评比法进行票决)。步骤一:淘汰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详见入围阶段步骤一。如无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总数少于 3 名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步骤二:淘汰报价偏高或偏低的投标人1、当进入本步骤的投标人为 3 名时,无须进行淘汰,直接进入步骤四。2、当 3 名<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10 名时,去掉 1 名报价最高的投标人后,直接选择剩余投标人进入步骤三。如出现两名及以上的投标人报价相同,影响到须淘汰的人数时,则所有报价相同的投标人都不得淘汰。3、当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10 名时,淘汰报价高的 1/3 投标人(只取整数,不四舍五入)和报价低的 2 名投标人。如出现两名及以上的投标人报价相同,影响到须淘汰的人数时,则所有报价相同的投标人都不得淘汰。步骤三:票选入围抽签投标人 19定标委员会票选资信得分(由招标人清标)最高的前 3 名投标人入围抽签环节。若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人资信得分相同,且影响确定推荐进入最终抽签的投标人名单,则按照“资信得分相同中选取报价低的”原则确定入围单位;若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人资信得分和报价均相同,且影响入围单位时,则将该部分投标人按其递交标书时间先后顺序以“1.2.... .Y”编号,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入围单位。步骤四:抽签环节进入抽签环节的投标人按照其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依次以 1、2、3 排列顺序号,由定标委员会组长在上述号码中抽出一个号码(抽一次)。该号码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中标价以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5.3 澄清与核实5.3.1 公开开标后,招标人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澄清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应按要求及时提交,不得拒绝。5.3.2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进行,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对原投标文件的内容提出修改。5.4 资格后审5.4.1 必要时,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的施工能力、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后审,若在资格后审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或存在招标法规不允许的投标行为,招标人将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六、合同的授予6.1 合同授予的条件6.1.1 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5.2 条开标与定标规定确定了中标资格、递交的项目管理机构架构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资历取得了招标人的认可且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6.2 中标通知6.2.1 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中将写明招标人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合同工程总价(即合同价格)。投标人20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书面告知招标人。6.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2.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须知第 6.4 条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6.3 履约担保6.3.1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担保形式: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现金担保的递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1)履约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提供履约银行保函的机构应经招标人认可,且开具银行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的地市级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上述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履约现金担保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存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或经发包人同意的截止日期前到账,经发包人确认到帐后,发包人将开具收款收据。6.3.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6.3.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函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6.3.3 中标人履约保函必须采用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消的保函,不得在工程担保有效期内解除担保。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6.4 签订合同6.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赔偿。6.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6.4.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在签署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合同。6.4.4 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 6.3.1 或 6.4.1 款的规定,招标人则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216.5 纪律和监督6.5.1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6.5.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定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定标工作。22附件一: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项目经理 1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持有有效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2.社保证明:截标前 6 个月的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料(社保局或其他社保管理单位盖章出具或投标期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留有网址供核查、加盖投标人公章)。技术负责人 1拟派技术负责人 1 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桥梁工程师 11.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2.社保证明:截标前 6 个月的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料(社保局或其他社保管理单位盖章出具或投标期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留有网址供核查、加盖投标人公章)。安全工程师 11.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或安全上岗证。2.社保证明:截标前 6 个月的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料(社保局或其他社保管理单位盖章出具或投标期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留有网址供核查、加盖投标人公章)。合约工程师 11.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2.社保证明:截标前 6 个月的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料(社保局或其他社保管理单位盖章出具或投标期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留有网址供核查、加盖投标人公章)。资料员 11.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2.社保证明:截标前 6 个月的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料(社保局或其他社保管理单位盖章出具或投标期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留有网址供核查、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23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4(本章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中标后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时无需纳入投标文件中)一、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补充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5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26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补充技术规范;(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 27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28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 29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0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31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32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33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所有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均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34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5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 36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37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38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9(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40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41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42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43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44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45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10 3 0330 2220 110 1nt nnt t tFFBFFBFFBFFP P A B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4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47(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48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 49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50(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51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52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53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54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55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56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57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58(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59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60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61二、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提示: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上册)》专用合同 A 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第 1.1.1.6 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 1.1.2.8 目: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第 1.1.3.4 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 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 1.1.3.11 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62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 其他本项补充第 1.1.6.2 目~1.1.6.8 目: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定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3(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64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 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 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65(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3.5 商定或确定第 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 承包工的一般义务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66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3 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4 联合体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 4.6.3 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 4.6.5 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67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第 4.10.1 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 不利物质条件第 4.11.2 项细化为: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 4.11.3 项: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68补充第 4.12 款: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5.2.3 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6.1.2 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69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1 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处理。第 9.2.5 项细化为: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需建立安全生产费支出台账并保留相关凭证。如承包人在此基70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 9.2.8 项~9.2.11 项: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 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 9.4.7~第 9.4.11 项: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71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 天之内。监理人应在 3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72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补充第 10.3、10.4 款:10.3 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 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第 11.1.2 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73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 11.7 款: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74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第 13.1.1 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 13.1.4 和 13.1.5 项: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 13.2.1 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6 项: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75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交给承包人。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 13.5.1 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第 13.6.1 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 14.4 款: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 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 15.3.4 项: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76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 15.5.2 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l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77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 = 1 - (B1 + B2 + B3 + ... + 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本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 30%。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78将该款收回。(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竣工前 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 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 4.2 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l)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7917.4 质量保证金第 17.4.1 项细化为: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17.5 交工结算17.5.l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 验收第 18.3.2 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 18.3.5 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 18.3.7 项:18.3.7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80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 18.9 款:18.9 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 缺陷责任第 19.2.2 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 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81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 20.4.2 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 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82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83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实际损失并支付实际损失金额 1%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 50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将其违约行为上报深圳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 发包人违约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 争议评审第 24.3.1 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 24.4、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 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84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 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85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1 1.1.2.2发 包 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收费站邮政编码:2 1.1.2.6监理人:地 址:邮政编码: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4 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 4.2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10%,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履约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6 5.2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发出合同段开工通知书前 7 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上述资料7 天内。9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0 万元/天10 11.6.1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0 万元11 13.1.2满足公路养护工程验收质量标准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2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86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13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4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15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金额:无1617.3.3(7)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7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3 %18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19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20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21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6 份(含原件 1 份)22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3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4 20.1 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5 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交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最终:□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7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第 1.1.2.4 目约定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也称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4 日期1.1.4.3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本目内容,代之以: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承诺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1.1.4.4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本目内容,代之以:1.1.4.4 交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交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4 暂列金额本款约定为: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等的金额。本项补充第 1.1.6.9~1.1.6.10 目1.1.6.9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1.1.6.10 现场签证 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与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1.3 法律将通用合同条款本款中“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代之以“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当地的有关规定”。88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商定选用的标准、规范: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并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 30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深圳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定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含承包人在定标期间或合约澄清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法则及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他合同文件。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本条约定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89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1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补充: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而使监理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批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在根据第11.3款规定作出确定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这些因素。1.6.3 图纸的修改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根据第 15.3 款的规定执行。1.6.4 图纸的错误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对图纸进行复核,在发现图纸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合理发现图纸中的错误而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10 化石、文物双方约定: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和军事设施,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于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发包人、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或军事设施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军事设施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90要求引起的除外。”代之以“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第 1.13 款1.13 工程范围的变化本项目招标后仍存在设计方案调整的可能。若监理人最终下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桩号范围、结构物的位置较招标文件发生变化,发包人有权对合同段施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缩小(或增大)其所承包合同段的工程范围,减少(或增加)工程量,但依据本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此而改变。不论调整后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差异多少,合同单价均不进行调整;但有新增工程细目的,其单价参照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 项的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对此应予以接受,并不得因此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增加第 1.14 款1.14 约见法定代表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必要时约见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该授权代理人须为承包人单位副总经理(或以上)级别人员),以解决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本人亲自到场。如果未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按 22.1.7 项约定处理。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其费用。临时占地的征用或租用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及拆迁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需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占地的征用或占用、人员及设备的投入)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和(或)增加费用的,按本合同第 11.3 款及第23 款的相关规定办理。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承包人不得以施工作91业面不连续为由提出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而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且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人在行使以下规定的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 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3)决定第 1.6.1 项、第 4.11 款、11.3 款、第 11.4 款、第 12.2 款下的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5)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6)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7)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8)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9)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10)撤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工程师和试验室主任。监理人在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后行使本项第(1)~(10)目规定的职权时所做出的确定或决定均为暂时确定或决定,最终的确定或决定以发包人审批、签发的交工支付证书及竣工结算证书为准。监理人在行使监理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或必然暗示的相应的职权时,应符合《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对其职责和权限的规定。增加第3.1.4项3.1.4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根据第 15 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示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923.4 监理人的指示3.4.5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代之以“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发现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本款补充:遵守铁路、交通、航空、航道、水利、电力、通讯、燃气、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环保、水务、边防等相关部门的规章、细则等,并在进场施工前到上述有关部门了解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和采取的措施、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承包人不得因为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影响到工程的正常施工,也不得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受到影响。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协调费、保证金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办理占用、挖掘可能损坏河涌、公路、铁路及占用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施工申请时,其申请材料应先经监理人的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执行本款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关工程细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与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请求。4.1.2 依法纳税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交纳的一切税费均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同时,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交纳应缴而未缴纳的一切税收和费用,所代缴费用将在承包人合同价格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细化为:(1)承包人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段开工后可能存在的施工组织不连续、需分段施工等情况,合理组织93和安排施工,并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永久工程负责。(2)本工程所在区域受台风影响频繁。针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抗台风、防台风、防汛、抢险、工程防护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季风和台风对施工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预案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项细化为:(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和损坏,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制订有关安全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并将有关方案报监理人及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同时由承包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评审,由此产生的包括协议的签署、保证金的交纳等一切协调及相关的专项方案评审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含临时道路建设),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的施工作业面与地方道路或其他设施交叉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围挡封闭施工。以免影响当地道路或其他设施的使用,并不得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同时要求尽量避免破坏原植被。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本项补充: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94同工程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多个承包人(指不同专业)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按相应分工界面完成各自负责的工程,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安排及保障措施不当而给其他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承包人承担,经监理人核定相关费用后,发包人有权进行扣付。4.1.10 其它义务删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项(1)目内容,代之以:临时用地包括承包人驻地、施工人员驻地、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土场、弃土场、仓库、材料加工场地、桥梁预制场、进(出)场临时道路、便桥等。如果承包人临时工程需占用红线内的用地,应上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征用红线外的临时用地的租用费(含征地拆迁补偿费)计入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计量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要求。承包人应自行办理临时占地相关租用手续,并将所有临时工程占地方案报监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备案。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恢复及整治方案报监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备案,并按监理人及发包人的要求恢复至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租用完毕后的移交应符合第 18.7 款的规定。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履约现金担保)中扣除。删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内容,代之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项中补充以下内容:(5)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在提交月度计量申请报表时同时提交上述台帐,不能按时提交者,发包人有权暂缓该承包人的支付工作。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任人制,配备专人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及上传电子文档工作,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工程结束后必须提交完整的竣工纸质档案和相对应的电子档案。95(6)卫生与供水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视为已全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7)配合征地拆迁及关系的协调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承包人应派专人全力配合监理人及发包人开展本合同段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应主动了解本合同段需解决的青苗、构造物及管线等各类拆迁物的种类、数量、面积及范围,并及时反馈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时应全面配合监理人、发包人的征地拆迁清点及谈判工作;处于边防管理区域、河涌、高速公路、铁路以及地方道路内作业的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自行协调相关的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配合征地拆迁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承包人进场后,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合同段内的征地拆迁及管线改迁的配合工作。(b)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36 号)及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工程建设开工动土前实行地下管线情况查询的通知》的决定(深建法(2003)2 号),承包人进场后立即到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下管线查询手续。(c)根据《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的规定,承包人在完成下管线查询后,如有燃气(天然气)管道,应与燃气(天然气)管道权属部门签署保护协议,若无燃气(天然气)管道则由相关权属部门出具确认书。(d)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及已查阅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实施地下管线的调查。(e)承包人应根据地下管线调查结果,以经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计划为依据,向监理人及发96包人提交所辖合同段管线改迁及土地使用计划,管线拆迁计划应包括需要拆迁的管线种类、数量、权属单位及时间要求等内容。(f)会同发包人及管线权属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需拆迁管线及征用土地进行清丈、核定等工作。(g)承包人配合管线权属单位制定所辖合同段内管线迁改方案,向管线权属单位提供必要的用地红线图等资料。(h)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给排水、电力、通讯、照明等权属单位做好管线迁移工作。(i)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办理完永久占地征拆手续后负责按合同约定即时清理施工场地。(8)合同文件的差错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合同文件的差错但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而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9)对现有工程设施的损坏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含招标设计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正式下发的设计图纸)进行桥梁、通道、涵洞等施工时,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损坏现有公路路面、边沟、护坡等工程设施,如因工程需要,不可避免需对现有设施进行破坏或损坏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损坏的部分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因承包人原因,对现有设施造成破坏或损坏,承包人除承担修补费用外,尚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10)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承包人未作及时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由此导致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工作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口头及书面指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视为己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承包人应负责对施工区域内路容路貌的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了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各拟开路口和拟使用的便道等要报监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备案。(12)对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执行 9.2.1 项约定,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97应组织专家评审、验收会议并自行承担其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办理施工许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办理相应的施工许可,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14)填报报表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或)监理人、发包人的指示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承包人拒不执行的,承包人向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 元/次,同时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如实作出评价,情节严重时给予履约评价不合格,并发布在地方或行业相关信用评价平台上。(15)垫付费用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办下列事项并垫付有关费用,承办时应当制定操作方案和费用清单,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未经发包人确认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迎接政府、人大、政协等各级各部门以及省市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与学习、考察等工作;2)对本项目开展有关项目建设的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包括制作项目展示模型、图片、影像资料等;3)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示范项目等奖项和评价、认证等工作;4)与施工有关的协调会、评审会,垫付相关专家评审、咨询费用等。5)协助承办开、竣工仪式等。(16)“两制”管理承包人在现场实行劳务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制(以下简称“两制”)管理。如未按规定落实两制管理或落实不到位,发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承包人人未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建筑工地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的通知》、《关于转发<深圳市住房建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的,影响办理施工报建、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的,承包人人向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元/天。同时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如实作出评价,情节严重时给予履约评价不合格,并发布在地方或行业相关信用评价平台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 4.1.10 项全部工作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请求。4.2 履约担保本款细化为: 98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担保形式: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现金担保的递交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1)履约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提供履约银行保函的机构应经招标人认可,且开具银行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的地市级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上述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履约现金担保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存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或经发包人同意的截止日期前到账,经发包人确认到帐后,发包人将开具收款收据。履约现金担保其义务与履约银行保函的义务相同,即发包人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或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有权优先从上述履约现金担保或履约银行保函的限额内予以支付民工工资或扣除任何数量的金额,且无须发包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也无须发包人事先办理法律或行政手续。发包人不承担履约现金担保担保期内的利息,执行上述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证书之日止。若承包人不存在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等未处理的违约、赔偿事项,发包人应在交工证书签发后的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因工期延期导致履约担保有效期延长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及费用补偿要求。4.3 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其不良行为,由此造成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全部由承包人负责。4.4 联合体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委派项目经理和总工常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和总工请假应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并委派具有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代表代行其职责。根据《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深交字[2015]36099号)规定,承包人按投标承诺委派的项目经理需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5.3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本项补充:4.6.1 本项“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签发后 28 天内……”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签发后7 天内……”4.6.3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的内容,代之以: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签发后 7 天内上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及相关材料,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应在开工日期前到职,(如有必要)应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面试,面试通过的方可上岗。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前 7 天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具有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代表代行其职责。增加 4.6.6 和 4.6.7 项项如下:4.6.6 劳务聘用(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但承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1004.6.7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为使项目各项工作高效开展及履行合同约定工期,承包人应设立合理的管理职能组织架构,配备不少于项目经理 1 人,项目总工程师 1 人,安全工程师 1 人,合约工程师 1 人,若未按此人数配备人员,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罚款,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代之以: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除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撤换的人员应在接到撤换指示后 7天内撤出工地。且承包人应指派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的具有同等资质和经历的替换人员,并保证在接到撤换指示后 7 天内所指派人员到职。上述撤换人员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执行 4.5.1 款规定。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本项补充: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未按他与所聘(雇)佣员工订立的劳务合同及时发放薪酬,而影响发包人的工作及声誉。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发包人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在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包括履约现金担保)代为扣付。对发包人的工作及声誉造成影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不良影响的程度向承包人课以 50 万元以内的罚金。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条内容,代之以: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否则,发包人将终止工程款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如承包人擅自转移、挪用本工程的专项资金,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承包人处以 10 万以内的罚金。101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增加第 4.10.3 项4.10.3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造物作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现场管线等地下构造物不明对施工影响及费用增加带来的风险,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充分考虑并承担的风险,涉及的所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请求。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本项约定为: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但不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及气候条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利的地下和水文条件及气候条件的影响,并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4.11.3 本项补充:(3)具体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交通通道(包括地方道路和临时道路)被堵塞;b.外部供水、供电中断;c.由于施工组织或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不当引发他人的阻扰。增加第 4.13 款4.13 工作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人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示,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增加第 4.14 款4.14 交通疏解承包人占用现有的高速公路、市政道路进行施工时,应编制交通疏解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得到路政、交警以及道路权属单位(如有)的批准。当工程施工通过交通繁忙路段时,为确保施工安全,承包人应编制交通疏解方案,具体要求如下:1021.设计图纸(含招标设计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正式下发的设计图纸)中的交通疏解方案仅供参考,承包人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可行的交通疏解方案;由承包人负责与交警、路政及道路权属单位(如有)有协调事宜;施工前,承包人应将监理人同意的交通疏解方案报交警、路政部门批准,同时报备发包人;如涉及到占用现有道路施工或挖掘现有道路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占道许可证及道路挖掘证,上述许可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如涉及到占用现有道路、桥梁进行段施工时,还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通过发包人认可的专家评审。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交警、路政及道路权属单位(如有)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做好以下工作:(1)设置施工围档,施工围档应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交通标线、标识牌、警示灯、水马、铁马);(2)安排交通协管人员疏导交通;(3)安排拖车防止交通阻塞;(4)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对严重破损或缺失的交通安全设施(如水马、铁马、马蹄门等)及施工围档及时更换,确保施工安全。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本项补充:(1)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为保证材料的质量,承包人在选定品牌时应报监理人批准,并将采购合同报监理、发包人备案。(2)关键材料(支座、伸缩缝等)在安装或使用前由监理人对设备及材料性能、规格、型号、出厂合格证、设备检验文件、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安装图纸(若需要)等技术文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之后,承包人按规范要求自检和送检,监理人抽检,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尽管这些材料进场前得到监理人的批准,但若在其后的核查中发现上述材料存在问题(如质量缺陷、产品型号、规格等不合要求等),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关键材料质量及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行业规范、标准的规定。(4)承包人执行本款规定涉及的一切费用计入合同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调价、变更、延期、索赔等请求。1035.1.2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代之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增加第 5.1.4 项: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代之以“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示后 48 小时内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清除出施工场地。如果承包人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视为承包人违约,按 22.1.7 项约定处理。”5.4.2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代之以“应即时发出指示暂停施工,清除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示后 48 小时内将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清除出施工场地,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5.4.3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如果承包人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第 5.4.1 项和第 5.4.2 项所述的指令,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应在正式使用前 72 小时内报送监理人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经监理人验收不满足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不合格设备清除出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示后 72 小时内完成。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增加第 6.1.3 项 104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还应满足如下要求:(1)如施工需要,承包人在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提升、运输、安装的测试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吊车、升降机和传送设施,以及输送人用的专用升降机,所有上述设备应按制造厂家的说明书和标准定期检验、维修,并注意严格遵守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规定与维护规则。在所有提升设备上应当用冲印或永久固定的标签明确地标明安全工作荷载。吊车、升降机等都应配有超载报警装置。(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要求,在机械设备进场前将机械设备的性能以及使用情况的详细资料报监理人审查验收、发包人备案后方可进场。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约定为: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补充: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 7 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 22.1 款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增加第 6.5 款6.5 特种设备对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承包人在上报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时须特别注明,并按《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工作,并报监理人批准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维护与定期检验,并将相关维护记录报监理人备案。如果承包人没有遵守关于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须立即改正并报监理人及相关主管部门检验,同时,视为承包人违约,按 22.1.7 项约定处理。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了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承包人应自行协调办理相关使用手续,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0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应通过时,承包人应与道路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费用及因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带来的风险,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充分考虑并承担的风险,涉及的所有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请求。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本项约定为: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 7 天之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承包人在测设施工控制网前,应对监理人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进行测量复核(闭合),并将有关复核资料报监理人,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关于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测量复核资料经监理人复查、批准后,方可用于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规定,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接到监理人提供的基准资料 7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使用。监理人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以及对承包人关于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测量复核(闭合)资料的核查及批准,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测量复核(闭合)准确性所负的责任。1068.2 施工测量8.2.1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对工程所有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代之以: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基准资料中的错误而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代之以“发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9.1.3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的内容。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107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承包人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后,还需组织并通过发包人认可的专家评审,并报发包人备案。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处理。执行本项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在合同工程量清单 100 章 “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对于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变更、延期、索赔申请。9.2.2 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9.2.3 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4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送监理审查批准并定期组织演练。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该项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9.2.5 本项细化为: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 [2015]500 号)要求,本合同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单列安全生产费,其费用为招标控制价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至第108900 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 1.5%。如果承包人认为该费用不足以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不足部分应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细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承包人不应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请求。9.2.8 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项末,增加以下内容:(5)承包人应建立施工现场准入制度,并上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制度,以保证与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并有效保证施工现场范围内所有人员的安全。(6) 承包人须对施工作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所有人员在作业区内进行施工,不得穿越作业区进入营运道路。如果因施工作业区范围内的人员进入营运道路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增加第 9.2.12、9.2.13 项9.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97 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全面实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以及深圳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全面实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简称两项制度)的规定,承包人应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9.2.13 若承包人管理不善而导致本项目发生死亡 1 人以上或重伤 3 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每发生一起向项目建设单位赔偿损失外还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发生安全事故引起的停工不顺延工期。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3 治安保卫9.3.1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公安部门协商,”代之以“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9.3.2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代之以“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9.3.3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代之以“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9.4 环境保护9.4.2 本项补充:监理人对承包人施工环保措施计划的批准不减损承包人在本条项下的义务,亦不减损发包人对109承包人违反本条义务而向其索偿的权利。9.4.11 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项中“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代之以“严禁在承包人选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增加第 9.4.12~9.4.16 项9.4.12 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施工场地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有关政策法规、图纸要求制定施工中的环保、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环保、水保的防御措施,及做好有关环保、水保的资料的记录。承包人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及环境破坏。具体要求如下:(1)制订施工期间的环保制度承包人必须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措施,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2)项目建设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标准,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3)对现场临时道路采取如下措施:(a)修建现场临时道路时,应注意尽量避免较大的挖填施工,减少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充分利用现场已有道路或区内无林地范围进行道路布设,最大限度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对现场植被的扰动及破坏;临时道路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b)现场临时道路路线确定后应先修建道路过水管涵以及相关截排水设施后再进行道路修筑,同时完善临时道路两侧截排水导流沟及相关的拦沙设施。(c)临时道路应分层压实,因临时道路施工形成的裸露边坡及平台及时固化并恢复绿化,防止雨水冲刷。(d)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临时道路其路面水应导流至排污沟,防止污染水源。(e)场区内临时道路应定时进行养护,雨季前后应对道路排水设施进行修复清理,防止降雨期间由于排水不畅造成水土流失及环境污染。(f)临时道路停止使用后应立即进行地形地貌的恢复,并及时恢复绿化;绿化植被宜选用周边环境中已有的植被物种,以求达到环境的协调统一。(4)临时设施采取如下措施:(a)承包人自行选择的临建地址应符合《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交110公路发[2003]191 号文件)的要求,确保临建地的安全,并承担因场地选择不当而引起的一切责任。(b) 施工人员的临时生活设施不得建在水源保护区周围。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可设置工棚、仓库等临时生活设施;生活基地应尽量远离二级水源保护区路段。(5)高度重视施工期间生产和临时生活设施产出污染物的处置。在生活基地应修建临时的厕所和化粪池使施工人员的粪便得到处置,在施工现场也应设置移动厕所收集施工人员的粪便,使并定期清理池内污物,清理物及池内粪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生活基地的生活污水应接到附近村落的污水管网,如无法接到附近城区的污水管网,必须经过严格处理达到环保标准后再排入水体。生活垃圾及生产垃圾要收集在有防雨棚和地表经过硬化处理的临时垃圾池内,及时集中清运。(6)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落实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深交[2015]236 号)、《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 2015 年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交[2015]236 号)要求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a)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禁止使用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不合格建筑涂料;(b)施工现场应做好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祼土 100%覆盖或绿化;(c)施工主要出入口安排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在土石方工地出口设置洗车台、安装车辆自动喷淋系统,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d)对施工现场噪音、扬尘、废水、废油进行严格的限制和隔离管理,固体废弃物要定点集中掩埋,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放弃物。(7) 对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承包人须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水源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禁止堆放、倾倒建筑废渣、弃土、偷排泥浆等或其他形式破坏水源保护区,一经发现或经投诉查明证实后发包人有权处以违约处罚,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违反上述任何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9.4.13 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驻地、料场、拌合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9.4.14 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市政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河流、水道、市政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119.4.15 施工噪音的防护措施由于部分施工场地附近有密集居民区,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的施工工地的噪音控制措施,要求如下(但不限于):(1)承包人就场内和场外的工程施工活动应采用深圳市建设局文件中有关规定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2)承包商用于工程施工的所有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减噪”措施,例如使用消音器、减音器、挡音板或隔音罩等。(3)在整个施工期间,所有施工设备均应符合深圳市建设局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以及政府可能随时增加的其他规定。(4)本条对于紧急事故如救生、抢救财产、工程安全等不适用,但上述作业须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5)如果在最近边界线处测得的承包商施工机械噪音或施工噪音超过 75 分贝或条例的低限,那么施工须立即停止。在采取有效的减噪措施或使用轻噪音的机器将噪音降至允许范围之前施工不得恢复。对于由于未能满足本条款而导致要求停工,承包商不得要求延长工期或索赔。(6)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7)在施工区域附近敏感居民区周围禁止夜间和中午施工。9.4.16 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执行 9.4 款规定的以上工作所发的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中,均视为承包人充分考虑并接受的风险,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计量与支付。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9.5 事故处理本款细化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在组织抢险救护同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 493 号)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瞒报、漏报行为,则严格按照《国家安监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 号)规定进行处理。112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复。经发包人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段总体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合同段主要分项的施工顺序及流程;主要分项工程特点和难点分析及其解决方案和技术措施;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项目的水保、环保措施;组织构架与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要求与进出场计划等;组织协调规划:包括对周边环境面临的协调事项,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与相邻合同段及其分包单位的协调等进行初步分析与说明。合同段总体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段总体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合理的月度计划,计划周期为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计划需包含形象进度、产值等内容,报月进度计划每月 22 号前报监理办审批,监理办每月 25 号前进行批复,报发包人备案。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段总体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段总体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复。修订后合同段总体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如因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等投入不足导致可施工的作业面不能施工(开工)或工程进度满足不合同工期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大施工机械、模板、人员等方面投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按 22.1.7 项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发包人也可接管本合同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承包。113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本工程开工分合同段开工、分项工程开工两种:(1)合同段开工: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段工期与开工条件,发包人签发合同段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一般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7 天内签发。工期自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按第 11.1.2 项约定的开工程序尽快开始工程的实施。本项目工期:30 天。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2)分项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项工程才能开工。所有的分项工程开工令应在具备开工条件下方可签发。11.1.2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保证具备开工条件,并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开工申请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监理人批准开工并报发包人备案;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监理人暂不签发开工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继续进行开工准备。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代之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114(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和费用。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自行踏勘现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调查,自行判断其对施工的影响程度。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并完全承担有可能存在的施工组织不连续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增加带来的风险。如施工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作业面,发包人要求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计划、人员和设备的投入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调整,因此而导致工期延长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延期,但承包人不得由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其风险应视为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所指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补充为:(1)每年正面袭击当地的八级以上的台风次数超过 3 次;(2)超过 50 年一遇的洪水;(3)不利的降水。不利的降水衡量标准如下:a.按当地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 10 年统计资料(与施工期同期)的年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施工期间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上述(1)项所指的年同期平均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c.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删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款第(2)目内容,代之以: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3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3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本款补充: 115(6)当发包人按照第(2)项约定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它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即指定特殊分包人)完成时,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指定特殊分包人无须交纳管理费。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特殊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7)承包人非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逾期的,造成发包人、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全部赔偿,每逾期 1 天罚款 1 万元。11.6 工期提前本款不适用。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若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保证居民环境不受影响。夜间施工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12]2123 号)要求,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及应急预案、执行夜间值班制度及巡查制度,完善夜间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夜间施工安全。在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施工的施工方案应报监理人批准。重大节假日的施工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规定:a. 承包人取得合法的许可;b. 承包人自己承担任何安排人员或设备加班、轮班或换休所导致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执行政府的有关规定而在节假日暂停永久工程的施工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延期和索赔。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1612.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代之以: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监理人应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1)根据第 11 条规定承包人应得到的工期延长;(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及时采取合理的降低损失的措施,此项为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2 本项细化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在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后未在 24 小时内提交书面请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要求费用补偿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监理人应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1)根据第 11 条规定承包人应得到的工期延长;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2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监理人应按第 12.2 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删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目的内容,代之以:工程质量验收按公路养护工程验收质量标准要求执行。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合格。本合同工程技术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5220—2020)等公117路养护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其中对试验和检验具体的项目和方法见未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等国家、行业、地方中较严格者执行。13.1.2 本项补充: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接受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的处罚。该处罚不免除承包人自费进行返工或修复的责任。13.1.3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的内容。增加 13.1.6-13.1.8 目13.1.6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若由于承包人不重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未能达到目标要求,按 22.1 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理。13.1.7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13.1.8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除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外)。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删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目的内容,代之以: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3 天之内。13.2.2 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118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本项细化为: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按第13.6 款约定处理。无论监理人检查与否,承包人均应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拍照,以备存查,并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对于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的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同时到场。未得到双方的共同确认前,不得进行覆盖或掩蔽工作。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第 13.5.5 项13.5.5 监理人拒绝到场检查承包人未按第 13.5.1 项的约定提前通知监理人并附完备的自检记录时,监理人有权拒绝到场检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19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2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的内容。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项约定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要求如下:(1)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2) 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3)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4) 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令。(5) 本项目可能需要。(6)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按以上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提供完备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报送监理人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应在进行上述试验和检验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到场全过程见证。14.1.3 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中“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代之以“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增加第 14.5~14.7 款14.5 试验室承包人可以自行配备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如承包人自建试验室,应配置合格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并通过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临时资质审核,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取得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承包人工地实验室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特殊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检测,120承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同时,承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须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的审批,并取得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认可。承包人自建试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14.6 噪声检测如果本项目需要,承包商需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噪声检测(含第三方噪声检测),由承包人实施或委托,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14.7 质量违约责任按实际损失和本合同相关约定由代建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代建人向委托人支付实际损失金额 1%的违约金。15. 变更15.2 变更权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代之以: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发包人等均可提出变更意向。承包人与监理人应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意向,承包人提出意向的,监理人受理并应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审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发工程变更单,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工程变更单作为附件一并下发给承包人),同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本项约定为: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执行:(1)对于工程变更,发包人应在 3 天内负责组织监理人、设计代表,召开现场办公会,共同确定变更方案。发包人负责主持现场办公会,并负责整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阐明变更方案、预估费用及变更设计时间安排等。(2)发包人应在变更方案确定后按照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时间安排,组织完成变更设计,并填写工程变更单,同时附上工程量变化的计算表,下发至监理人。121(3)监理人根据审批后的工程变更单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在下达工程变更令的同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图纸、计算资料交承包人。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令组织工程施工。15.3.2 变更估价本项约定为:(l)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单价的书面要求,即提交变更工程预算申请书。(2)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工程预算申请书》,应视为承包人已自动放弃变更单价的申请权利,则监理人应在下达书面工程变更令后 14 天内直接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审查意见书报发包人审批,暂定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后签发变更工程预算审查意见书,同时抄送发包人。(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发的《变更工程预算审批单》,认为不合理的,应在 7 天内提出申诉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给予研究、协商,并可对《变更工程预算审批单》进行修订。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的,发包人不再受理。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变更工程预算申请书》的,应视为承包人已自动放弃变更单价的申请权利,由监理人直接编制《变更预算审查意见书》,发包人不受理承包人有关申诉意见,变更单价以发包人下发的《变更工程预算审批单》为准,发包人不再对已审批的单价进行修订。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约定为: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细目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单价。15.4.3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细目单价,但有工作内容相似、工作性质相同的细目单价的,可直接参照相应细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单价,或在原相应细目的合同单价基础上,根据造价分析原理和变更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调整、修正后作为变更工程单价。15.4.4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已不适用,且无类似细目单价的,应按批准的变更图纸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粤交基 2009[1350]号)、《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122消耗量定额(2016)》和通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以及变更令发出当月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材料价格等有关资料编制,在此基础上按本合同中标下浮率下浮确定。《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粤交基 2009[1350]号)中无规定的则参照其他行业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编制。《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询价或相关造价网站查询方式确定。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第 15.4.6、15.4.7 项15.4.6 若采购估算总价超过二十万元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需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深建规[2015])5 号)要求,通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选择三家备选单位,最终由发包人在上述三家备选单位中进行选择。若采购估算价不超过二十万元(含 20 万元)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组成询价小组,共同确认材料(设备)价格。确定的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不再下浮,并最终以宝安区造价站备案或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第三方审核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5.4.7 本合同工程变更需经过宝安区造价站审核批准。如需审计,则本合同工程变更单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的为准。15.5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15.7 计日工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代之以:监理人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在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对于这种变更的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所定的细目,和工程量清单中对此的单价或总额价,向承包人付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已付款的凭证、收据或其他凭单,并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人提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交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装备(计日工明细表中已包括在劳务费用中的承包人装备除外)的名称和数量的报表,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应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123人。在每月结束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送交一份所用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以上提到的除外)的附有价格的帐单,除非已完全而准确地提交了上述清单与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或只限于得到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计日工款额。但如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按上述规定报送清单或报表,在报发包人批准后,他仍应有权核准为此种工作付款。此项付款可以是对该工程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按计日工计算的,也可以是按监理人认为是对该项工程公平合理的价格计算。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合同期内价格不予调整。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代之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并完全承担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延期期间)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整。17. 计量与支付通用合同条款中本节所有“竣工”均修改为“交工”。17.1 计量17.1.3 计量周期本项约定为:中间计量从签发开工令次月开始,至签发交工证书当月截止,按月计量;中间计量结束后即进入交工支付阶段。缺陷责任期期间不再进行中间计量,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办理竣工结算。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的内容。124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约定为:工程量清单中以总额为单位计量的细目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本项约定为:本合同无预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每个付款周期内,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向监理人提交中间计量申请书。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该付款证书包括以下栏目:①自开工截至本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②自开工截至上月末已完成的工程价款;③本月完成的工程价款,即①-②;④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⑤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⑥本月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和扣回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款及预付款(分别按第 17.4 款、第 5.2 款和第 17.2 款规定办理);⑦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⑧本月最终应支付的金额。(2)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在次月支付中予以修正。(3)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25(4)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5)进度付款按照宝安区财政拨款的有关规定办理。(6)每次支付数额以宝安区财政局批复金额为准,付款时间以宝安区财政局实际付款时间为准。17.5 交工结算17.5.1 交工支付申请书本项(1)目约定为:在合同交工证书签发和承包人提交交工文件后 42 天之内(每延误 1 天向项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 元),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交工支付申请书,并附上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表明:①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价值;②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以及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项下(整个合同期)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额的估算值。上述第②目各项款额估算值应在交工支付申请书内单独填报。监理人应在根据第 17.3 款规定核证此支付,并报发包人审批。这时,如果发生第 11.5 款所述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应予扣除。17.5.2 交工支付证书及支付时间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支付申请书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签署交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审核。(2)一般发包人应在 42 天内审核,审核无误后拨付交工付款。(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交工支付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交工支付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支付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如本工程进行合同结算单独审计,承包人的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5)承包人对于审计部门的审定结果予以接受且不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在根据第 19.6 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的 28 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批准的格式126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人考虑,表明: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以及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其他的款项。如果监理人不同意或者不核证竣工结算书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竣工结算书做出他们之间协商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双方同意的竣工结算书。如果根据监理人与承包人的讨论和他们之间可能商定的竣工结算书的修改,很明显存在纠纷,则监理人应对竣工结算书中不存在纠纷的部分(如果有),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证书,然后按照第24 条解决纠纷。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17.6.2 竣工结算书的审批和支付时间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签署竣工结算书报发包人审批,说明:a.监理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以及b.在对发包人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予以确认后,发包人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发包人(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有)。(2)如本工程进行合同单独结算审计,在本合同结算审计完成,承包人办理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在 42 天内审核竣工结算书,项目竣工结算的金额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审计结果对发包人、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结算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增加第 17.7 款17.7 支付约定1)工程款支付程序监理单位核对确认的工程款数额,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并将工程款拨付至承包人。2)工程款支付原则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拨付至承包人。承包人于每月 12 号之前将经127监理单位核实的进度款申请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于每月 15 号之前审核完毕并报送给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向宝安区财政局申请支付给承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每月申请支付的工程款工程款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85%。②工程交工后 30 日内,代建人应及时完成工程交工结算报告编制并通过监理单位审核。工程交工后 90 日内,发包人按规定委托列入市区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工程交工结算审核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宝安区财政局申请支付至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审核价的 90%。由宝安区造价管理站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核价进行决算审核,审核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宝安区财政局申请支付至宝安区造价管理站决算审核价的 97%。③余款 3%作为质量保修金,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后,且宝安区造价管理站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核价完成决算审核(若本工程完工后 2 年内被审计部门抽查审查,则需完成审查后),将质量保修金一次性无息拨付给承建单位,但并不免除承建单位在质量保修期的质量保修责任。④本工程完工后 2 年内被审计部门抽查审计,则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服务费及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价格,项目建设单位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工程款超付部分,承包人在收到审计结果后 30 天内原路退回宝安区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审计结果后为承建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拨付手续。若本工程完工后 2 年内未被审计部门抽查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以宝安区造价管理站决算审核价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合同期内,政府部门决算、审计或审核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实际的结算审批和支付时间以宝安区财政局批复为准。3)发包人为本施工合同工程款项的唯一支付义务人。如承包人违反本规定导致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以及为处理该等事由而支出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概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发包人向承包人多拨付工程建设费用的,承包人应负责向宝安区财政局返还多拨付的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及时返还的,发包人有权在后续的工程款项拨付时第一时间作相应扣减,工程款项不足返还的,由发包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①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应由发包人取回的款项等费用,由发包人依照承包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从该保函所担保的金额中作相应收取,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发包人可继续要求承包人以自有资金予以补足。②因承担费用或支付违约、赔偿或委托人依约定取回款项后,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不足128本合同约定比例和金额的,承包人应在担保金额不足之日起 5 日内重新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履约保函。本款的规定不影响承包人在第 22.2 款下的合法权利。18.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本节所有“竣工”均修改为“交工”。18.1 交工验收的含义18.1.3 本项约定为本项目在已经运营的高速公路上声屏障缺口处新建声屏障,按照公路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进行验收。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合格。18.3 验收删去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款内容,代之以: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好交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人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 14 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后的 21 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设计等有关部门和监理人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进行。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完毕后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承包人提交交工申请报告的日期),交工证书签发且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如果承包人不能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由此发生的费用亦由承包人负责。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1)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人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且在承包人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交工申请129报告的日期)。(2)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人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并在承包人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后发给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交工申请报告的日期)。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2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发包人在全部工程交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本项约定为: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交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交工,根据监理人指示,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 试运行18.6.1 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18.7 竣工清场18.7.1 本项补充:如果承包人有租用当地政府、村民或其他单位的临时占地,承包人场地清理后,应取得移交给当地政府、村民或其他单位同意(满意)的有效证明。13018.9 竣工文件本款补充:(1)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补充规定编制竣工文件和提供满足编制竣工图表的基础资料。(2)各分项工程编制竣工图的基础资料须在有关分项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合同段交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一整套经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满足编制竣工图表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满足编制竣工图表的基础资料统一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表。(3)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每个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资料必须在分项工程完工后 15 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核。若涉及砂浆、砼等强度资料,则要求在 30 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核。(4)各种施工原始记录必须在施工现场和工序完成时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填原始记录。各道工序完成后,即时报监理工程师请求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质量检验申请后,最迟不超过 24 小时应给予现场检查和书面签复。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承包人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存档。(5)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后,要求承包人按照各档案接收方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档案的编制工作,并完成向建设、产权、管养等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如承包人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及资料移交,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成品保护责任,每延迟 1 天承包人向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 元/天。(6)发包人组织开展的档案专项验收,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增加 18.10 款:18.10 遗留问题的处理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任何应得款项中相应扣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增加 18.11 款:18.11 工程施工手续办理及移交工作承包人负责办理合同工程的施工手续办理及移交管养工作,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相关负责接收部门需收取的相关手续费及质量保证金等)计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均视为承包人充分考虑并接受的风险,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计量与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费用等请131求。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 款,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 缺陷责任19.2.2 本项补充: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 22.1.7 项约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增加第 19.2.5~19.2.7 项:19.2.5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19.2.6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保修方案,建立保修制度。19.2.7 在缺陷期内,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经常对工程进行检查,一般应每个月进行一次,并在检查后 7 天内将检查情况向监理人报告,但雨后或台风后应检查工作应立即进行并将检查情况向监理人报告。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检查,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发包人或监理人可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修复及重建,承包人应在接到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进场施工,并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在缺陷责任期满 28 天前,由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参加下,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合格的程度,为此,承包人应:(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并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132(2)承包人在缺陷修复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本合同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按实际合同工期及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含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按实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承包人选择的保险公司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授权的省、市级分公司;②必须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③必须在深圳本地设有总公司或分公司。在工程承包合同签署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根据上述要求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签署保险合同前还应得到监理人及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将保险合同及保单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后,再由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实际购买的保险费不应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本款内容的清单细目的总额价,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支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购买保险的要求如下:工程一切险投保内容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所增加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中的其他各项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内容为: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从合同段开工通知书上载明的开工时间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为止。虽然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而造成对本工程的损害,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修复和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保险事件发生后,无论保险公司最终的赔付金额是否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均不会向承包人额外支付费用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按上述要求产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要求。133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2 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险,要求对每个雇员的保险额不低于40万元),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在工程承包合同签署后28天内,承包人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在涉及上述事故的索赔及诉讼费用方面,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伤害或损坏应负有部分责任时,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相应责任,应公正合理地界定。办理本款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保险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本项约定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本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含安装工程一切险)合并投保,按照20.1项的合同规定执行。增加第 20.4.3 项20.4.3 虽然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按上述要求产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要求。20.5 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还必须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主要施工机具、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足以现场重置。本款所提及的承包人装备保险仅局限于与本工程施工期间所涉及的保险,而不应将该装备的全寿命保险费或其它与本工程实施无关的保险费摊销到本项目中,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其保险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34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内容,代之以:保险人、发包人、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另两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20.6.6 报告义务本项补充:当投保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果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办理保险理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特别是由此导致发包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承包人支付。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本条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要求的条件和期限及时直接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本条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删除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业合同条款里面的 21.1.1 条相关内容,代之以:21.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地震、洪涝、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委托人、代建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人另行约定的不可抗力:(1)平均风力 8 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2) 3 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50mm 以上的暴雨;(3)连续二天超过 37 摄氏度的高温天气;(4)非委托人、代建人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5)其它:震级为七级以上的地震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删除通用合同条款里面的第(4)款相关内容,代之以:135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应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和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将第(1)目的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及以下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①施工单位和发包人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的;②非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竣工整体延期并造成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③承包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而无正当理由的;④承包人因重大工程管理疏漏、过失或故意,导致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⑤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的;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施工的;⑥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和整改的;⑦承包人存在其它不服从发包人管理、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及深圳市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及《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19 号)的情形,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将第(2)目的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按第 22.1.7 项约定处理。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增加第 22.1.7 项22.1.7 违约处理措施(1)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视情节轻重,发包人可以处以违约金,也可执行第 22.1.3 项,接管本合同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136部承包;(2)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入的关键施工机械设备(如平地机、钻机、架桥机、模板、脚手架等),承包人没有及时(或在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要求的时间内)投入,则每天对每种施工机械、模板、脚手架、架桥机等处以经监理人认定的该施工机械台班费和模板、脚手架、架桥机租赁费两倍的违约金,发包人也可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22.1.3 项,接管本合同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承包;(3)在接到根据第 5.4 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 14 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发包人有权除处以 5 万元以内的违约金外,发包人可请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移出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4)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因承包人安全生产原因造成发包人、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实际损失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向发包人、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每发生一宗,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支付人民币 1000 元的违约金;(5)当承包人发生在建设、安监、环保、城管等各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中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日常巡查或组织的安全生产等各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被列入黑榜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在整改未完成之前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暂停办理代建费及工程款的支付手续。被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顿的,工期不予顺延;(6)其他违约情形及处理办法见附件《工程施工违约处理办法》。22.2 发包人违约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将通用合同条款本项修改为: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 项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但无权要求费用补偿。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款的内容,代之以: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37(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同时抄送发包人,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7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并在该事件发生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申请对当时记录的确认,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 3 天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当时的记录予以确认。当监理人和发包人人员在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前,无需认可是否系发包人责任,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和发包人人员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人和发包人人员要求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人员提交记录的复制件。(2)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 21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申请书。索赔申请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承包人递交延续索赔通知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 7 天。(4)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款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2)删去通用合同条款中本项的内容,代之以: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索赔申请和最终的详细资料后,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完成索赔申请的审查和索赔评估工作,并将索赔意见二份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索赔评估报告后56 天内完成审批,将二份索赔审批单下发给监理人,由监理人按发包人的审批意见,在 1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索赔审查意见书四份,同时报发包人备案。增加第 23.5 款23.5 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 23.1 款规定的 7 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 7 天向监理人(同时报发包人备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21 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监理人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并报发包人批准。增加第 23.6 款 13823.6 要求和审批延期的拖延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23.1 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时候监理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按第 23.1 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第 23.5 款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 14 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发包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人在 14 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发包人批准。24 争议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约定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双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5.其他增加第 25.1~25.11 款25.1 临时占地的租用如果承包人临时工程需占用红线内的用地,应上报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征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含拆迁补偿费)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中,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计量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要求。承包人应将所有临时工程占地方案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并按监理人及发包人的要求自费办理临时占地的相关租用手续。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恢复及整治方案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并按监理人及发包人的要求自费整治和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租用完毕后的移交应符合第 18.7 款的规定。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履约现金担保)中扣除。25.2 竣工验收与鉴定书25.2.1 专项工程的验收与移交139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道桥、给排水、电力、照明、通信监控、交通工程、燃气、绿化等),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办理完成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该验收工作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的移交管养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中,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计量支付,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请求。25.2.2 竣工验收与鉴定书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后和一定的运营、养护期后,发包人应根据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的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安排时间,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发包人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人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验收鉴定书。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施工总结,并参加竣工验收会议。25.3 文明施工标准为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承包人应遵守《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应按照本款约定的标准实施相关工作。25.4.1 施工场地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档。其标准如下:(1)围档其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且应使用合格的压型聚苯板或者符合深圳市要求的砌块墙体等。围挡底部应采取砖砌抹面封闭措施,防止渣土、泥浆等外溢。施工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或者利用围挡内侧设置临时工棚。(2)围档外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3)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4)围挡原则上要求连续密闭,确需开口处必须设置岗亭,并安排人员值守。25.4.2 工程标牌(八牌一图)施工场地应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环境保护牌、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牌、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工地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围档的醒目位置上,标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人、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投诉电话等。25.4.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设施应采用砼硬底,气体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房屋。25.4.4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整140齐,不得侵占道路及公用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由发包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标志悬挂在现场。25.4.5 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道路要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25.4.6 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场地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到:(1)所有的生活或其它污水应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2)采用钻孔、冲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25.4.7 粉尘控制(1)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2)禁止在施工场地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3)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4)严禁向建设红线外抛掷垃圾。25.4.8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对可能损坏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25.4.9 运输车辆应做到:(1)运输车辆应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2)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25.4.10 噪音控制(1)建成区内的新建项目,发包人、设计、承包人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2)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限值时,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3)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午 12 时至下午 14 时,晚上 23 时至第二天早上 7 时)。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发包人和环保部门申请。25.4.11 消防管理(1)施工场地应制定消防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网络,明确各区域消防责任人;(2)合理配置灭火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 100 平方米配备两个 10L(升)灭火器,大型临141时设施总面积超过 1200 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 25 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 4 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30 米;(3)灭火现场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并保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行动统一、协调一致,防止现场混乱。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触电、中毒、窒息、倒塌、坠落伤人等事故。由于执行本款规定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中,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计量与支付。承包人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条件,并承担风险,并不会因此提出任何加价、调价、延期、索赔等请求。25.4 关于临时占地、占路及水电接驳手续的办理临时占地、占路及水、电接驳等手续办理的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中,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计量支付,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因此提出变更、延期、索赔等请求。25.5 对现有工程设施的损坏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桥梁等结构物施工时,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损坏现有公路路面、边沟、护坡、管线等工程设施,如因工程需要,不可避免需对现有设施进行破坏或损坏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损坏的部分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因承包人原因,对现有设施造成破坏或损坏,承包人除承担修补费用外,尚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25.6 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路基桥涵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垃圾、灌木、竹林及树木(不论大小)、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简易房屋及原有路面的拆除、路基用地范围内相关部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障碍物后的遗留物、废弃物的清理、弃运等。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施工场地清理。实施本款约定的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子目中,不单独进行支量与支付。风险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不得因此提出变更、调价、延期、索赔等请求。14225.7 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承包人负责本合同工程交通疏解工作中所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施工安全标志、水马、砂桶、反光锥、警示灯、爆闪灯、频闪灯、标线等)的维护(包含补充遗失、更换缺损、扶起摆正、加水放水、加固等),确保上述安全设施能始终起到正确引导、安全警示的作用。承包人承担上述工作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不履行上述约定或履行不及时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以 10000--50000 元的违约处罚,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各种行政罚款和法律责任。25.8 未能明确的规定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台账管理办法、变更管理、材料管理、有关评比方案等,按发包人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或另行下发的相关管理操作程序执行。25.9 保持施工路段的整洁畅通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规范管理,文明施工,加强现场材料的堆放和使用管理,施工路段应做好操作后场地清理,随做随清。废料必须全部收集处理不得随意弃置,确保施工路段的规范整洁,保持高速公路良好的路容路貌。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统筹安排,严格执行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期间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减小施工对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影响。若承包人未按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要求进行交通组织导致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一切责任。25.10 绿色建筑标准达到批复的标准及设计要求。25.11 知识产权约定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或相关单位。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关于承包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143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或因承包人原因致使代建项目所使用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的施工工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5.12 保密(1)关于承包人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要求:须经发包人同意。(2)关于发包人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方:须经承包人同意。25.13 工程施工违约处理办法工程施工违约处理办法序号类别分项编号 违约行为 单位 违约处理1人员项目经理1.1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一致发生变更的(不包含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更换的)而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1.2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限期更换的 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1.3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限期更换逾期不按要求更换的 天逾期每天处以1000 元违约金1.4项目经理无故不在现场(离开现场未获监理人批准) 天处以 1000 元/天违约金1.5项目经理缺席各种工程会议而未获监理人批准次处以 1000 元/次违约金1.6项目经理未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 人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项目总工1.7项目总工与投标承诺不一致发生变更的(不包含项目总工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更换的)而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1.8项目总工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限期更换的 次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1441.9项目总工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限期更换逾期不按要求更换的天逾期每天处以1000 元违约 金1.10项目总工无故不在现场(离开现场未获监理人批准)天处以 1000元/天违约金1.11项目总工缺席各种工程会议而未获监理人批 准次处以 1000元/次违约金安全工程师1.12安全工程师与投标承诺不一致发生变更的(不包含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更换的)而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人·次 处以 10000元违约金1.13安全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限期更换的 人·次 处以 5000元违约金1.14安全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限期更换逾期不按要求更换的 人·次逾期每天处以1000 元违约 金1.15安全工程师无故不在现场(离开现场未获监理人批准)天处以 1000元/天违约金1.16安全工程师缺席各种工程会议而未获监理人批准 人·次 处以 1000元/次违约金1.17安全工程师未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 人·次处以 10000元违约金并应更换符合要求的安全工程师其他主要人员1.18与投标承诺人员不一致发生变更(不包含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更换的)而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人·次 处以 5000元违约金1.19 因人员不称职监理工程师要求限期更换的 人·次 处以 1000元违约金1.20因人员不称职监理工程师要求限期更换逾期不按要求更换的天逾期每天处以500 元违约金1.21 无故不在现场(离开现场未获监理人批准) 人·天 处以 500元/人·天违约金特种作业人员1.22对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或特种作业的岗位使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的 人·次 处以 1000元/人·次违约金2 机械设备及机械设备及2.1机械或仪器设备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投入台处以 5000元违约金,并提请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扣分145临时设施临时设施2.2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限期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或仪器设备设备,逾期未按要求增加或更 换台·天 处以 1000元/台·天违约金2.3投入的机械或仪器设备设备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标定或进场前未按程序向监理人申报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进场台·次 处以 1000元/台·次违约金2.4 未按合同要求投入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设施项处以 5000元/项违约金2.5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限期增加或更换临时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增加或更换 项·天 处以 1000元/项·天违约金2.6临时设施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即投入使 用项处以 5000元违约金3 质量质量管理3.1承包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次处以 20000元/次违约金3.2施工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限期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整改的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次处以 10000元/次违约金3.3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次处以 20000元/次违约金3.4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次处以 10000元/次违约金3.5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需经监理人检查,并按规定在监理的见证下送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查或试验便擅自用于工程的。次处以 10000元/次违约金工程质量事故3.6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 [1999]90 号)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出现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的次处以 30000元/次违约金3.7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 [1999]90 号)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出现二级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次处以 50000元/次违约金3.8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 [1999]90 号)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出现三级重大质量事故的次处以 80000元/次违约金3.9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 [1999]90 号)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出现二级及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次处以 100000 元/次违约金146保修责任3.10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次处以 10000元/次违约金4 安全安全管理4.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台处以 10000元/台违约金4.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次处以 20000元/次违约金4.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次处以 20000元/次违约金4.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或贬值方案但未按经监理人审批通过方案执行的次处以 10000元/次违约金4.5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次处以 10000元/次违约金4.6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的人?次处以 500元/人·次违约金4.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项处以 1000元/项违约金4.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次处以 5000元/次违约金4.9承包人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人?次处以 2000元/次违约金4.10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次处以 20000元/次违约金4.11施工作业区域未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等,以及由于施工承包人现场管理缺失导致第三方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发生伤亡事故次处以 30000元/次违约金安全事故4.1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出现特别重大事故 的次处以 100000 元/次违约金4.1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出现重大事故的次处以 80000元/次违约金4.1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出现较大事故的次处以 50000元/次违约金1474.1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出现一般事故的次处以 30000 元/次违约金5文明施工文明施工5.1施工过程中,对于沿线征地红线附近建筑物、构筑物震裂、损坏、沉降等施工影响,承包人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而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造成项目工期延误,或致使发包人利益、名誉受到负面影响次处以 10000 元/次违约金5.2未按规定布置施工现场的,或施工现场场容、施工作业环境不整洁、不卫生的,或材料堆放无序、现场脏乱差的次处以 2000 元/次违约金交通疏解5.3需要进行交通疏解和交通组织的路段,未采取积极的交通疏解措施,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文提出整改要求而未落实整改的次处以 5000 元/次违约金6环境保护环境保护6.1未按规定配置生活设施的,或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投诉或环境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或地方居民投诉的次处以 2000 元/次罚款6.2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受到水土保持部门通报或地方居民投诉的次处以 2000 元/次违约金7其他转包7.1 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发生转包的 次处以 20000 元/次违约金7.2承包人有转包行为,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整改而未予整改的 次处以 10000 元/次违约金分包7.3发生违反本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或分包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次处以 10000 元/次违约金农民工权益7.4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此造成劳务人员上访或劳动纠纷的次处以 10000 元/次违约金指令执行7.5 拒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次处以 5000 元/次违约金注:本条规定同合同中其他地方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严格者为准。148三、合同格式合同协议书1、鉴于发包人为修建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书,现由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为一方和 (承包人全称) (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第 合同段 合约编号:里程桩号: 见图纸 ,工程名称: 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 ,3、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定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承诺函(含承包人在定标期间或合约澄清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法则及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4、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5、根据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RMB: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元)。6、由于发包人按本协议书第 7 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7、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发包人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49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本合同工程的工期为 30 天,工期从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9、本合同纠纷最终的解决办法为: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且合同各项费用结清后失效。11、本合同书一式 十二 份,发包人持 九 份,承包人持 三 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150附件一、廉政合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廉政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 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合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151(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甲方可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支持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接到实名举报,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受理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并向举报人进行回复。6、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加,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时效。7、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甲方执 九 份,乙方执 三 份,双方监督单位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152附件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我认识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员工及员工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也会使单位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单位负责人还会面临严重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我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有全面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以下重要内容: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研究安全生产问题,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2.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3.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挤占、不挪用;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未持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5.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6.严格依照许可范围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遵守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规定;切实加强对(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列举、补充危险作业,如爆破、吊装、危险品装卸、油罐清洗、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7.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全面识别安全风险,有效落实管控措施;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设备日常维护,不使用淘汰的或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和材料。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53我知晓,如本单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承担行政、经济、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停产关闭;主要负责人将被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党籍,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2.经济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如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最高将被处以 10 万元罚款;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将被处以 50 万元罚款;3.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如相关违法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构成非法经营罪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最高将被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数罪并罚,最高将被处以二十年有期徒刑。我承诺,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持续分析风险、辨识危害、降低风险,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确保安全。欢迎社会公众对我单位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隐患可拨打“12350”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电话。项 目 名 称 :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名):承诺单位 (盖章):承 诺 日 期: 154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155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156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安全问题,发包人有权利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每次事故发包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以 5 万元-50 万元罚款。罚款采取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通过向为承包人履约担保银行发违约通知的并在担保金中直接扣除的方式,发包人有权利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除应承担交纳上述发包人对其进行的罚款以外,还应承担因该安全事故引起的相关民事责任并支付因该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 本合同书一式 十二 份,发包人持 九 份,承包人持 三 份,具有同等效力。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157附件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农民工合法权益,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下称“本工程”) 的发包人单位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与本工程承包单位 (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有权会同地方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承包人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施工现场设置举报箱,有权对承包人与所雇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及农民工对欠薪或克扣工资等投诉进行调查核实。(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属实的,发包人有权先行从未结清的工程款垫付农民工工资,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4)农民工对无故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的投诉一旦被确定为有效投诉时,出现一次则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10 万元,出现二次则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严重警告并处以罚款 20 万元,情节严重者可移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与所雇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雇用农民工,按时、足额向履约农民工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3)承包人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也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4)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158(5)承包人必须按深圳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履约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等),同时须为所雇用农民工办理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承包人必须按政策规定和行业要求向履约农民工发放劳动保护器具和费用(包括高温、高危津贴等);(7)承包人必须采取安全生产和保卫措施,确保履约农民工照章操作和人身安全。3、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4、本合同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加,与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5、本合同书一式 12 份,发包人持 9 份,承包人持 3 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159附件五、项目经理委任书致: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 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身份证号: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 包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160附件六、履约保函致:(建设单位全称)鉴于 (承包人全称) (下称“承包人”)与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发包人”)签订修建 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 的合同协议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RMB: )。保函的收益人为工程的建设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本保函的义务是:本行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在上述担保金的限额内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量的金额,无须发包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也无须发包人事先办理法律或行政手续。在向我行提出付款要求之前,本行并不坚持要求发包人或受益人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欠款,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义务。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失效。银行地址:邮 编:电 话:传 真:担保银行: (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时 期: 年 月 日161附件七、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合同价款(包括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书面文字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多方会议约定的全部内容。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最低为 5 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最低为 2 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最低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其他未列明的项目质量缺陷保修期均为 2 年。如国家法律法规对保162修期的规定长于 2 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为 2 年。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 3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具体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质量缺陷保证金银行利率为: 质量缺陷保修金不计算利息。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六、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的支付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 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七、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1)对于需要进行保修的,承包人接到通163知后,未能及时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工程施工缺陷维修完毕后,承包人应把现场清理干净。(3)发包人根据本保修书的约定,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中双倍抵扣;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缺陷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164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5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投 标 文 件投标文件内容: 资 格 审 查 文 件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66一、资格审查文件目录(一)、投标人营业执照(原件备查);(二)、投标人资质证书(原件备查);(三)、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原件备查);(五)、拟派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原件备查);(六)、拟派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七)、拟派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投标人应按下述要求提供综合实力证明材料,此项不作为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的内容,但作为招标人进行票决本工程可入围家数 Q(15-20 家)及定标的参考之一,表格填报格式可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八)、其它:1.投标人营业总收入情况;2.投标人在深纳税情况;3.投标人同类工程业绩情况;4.拟派项目经理同类工程业绩情况;5.拟派项目管理团队情况(不含项目经理);6.投标人获奖情况。提示投标人:1、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均不予受理。2、以上资料原件备查。167(一)投标人营业执照(粘 帖)注: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168(二)投标人资质证书(粘 帖)注:资质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169(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粘 帖)注: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170(四)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粘 帖)注: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的注册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171(五)拟派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粘 帖)注: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的注册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172(六)拟派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粘 帖)注:1、需提供拟派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截标前 6 个月的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料(社保局或其他社保管理单位盖章出具或投标期间从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留有网址供核查、加盖投标人公章)。2、社保证明上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173(七)拟派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粘 帖)注:附拟派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扫描件;174(八)其他1.投标人 2019 年营业总收入投标单位名称:序号 2019年营业总收入(万元) 备注注:附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意见(报告)扫描件,证明材料原件备查;1752.投标人近三年在深圳市纳税情况投标单位名称:序号 纳税年度 纳税金额(万元) 备注1 20172 20183 2019合计注:附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近三年度的“纳税证明”,不接受发票或完税证明作为证明材料。纳税金额以纳税证明中所属期的年度纳税金额为准,本评审项纳税总额不计取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63.投标人近 3 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推)在深圳市(不含深汕合作区)已交(竣)工的同类工程业绩投标单位名称: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交(竣)工时间公路等级工程类别或工作内容(需具体描述)注:1、不含分包业绩、联合体业绩及投标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业绩;2、投标人须同时出具合同关键页和交工、竣工验收报告(如有)的复印件,如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或体现属于同类工程项目业绩的,投标人还需提供业绩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未全部出具以上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能完整的响应以上条件的,该部分业绩不予计取;3、同类工程业绩指深圳地区(不含深汕合作区)高速公路专项养护工程,且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100 万元;不含: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高速公路日常养护、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高速公路机电设施管理与维护等工程。1774.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姓 名 年 龄 专 业技术职称 学 历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工作年限 同类施工经验年限毕业学校 ______年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专业,学制______年经 历时 间 参加过的同类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获奖情况说明在岗情况□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备 注注:1、应提供业绩工程施工合同关键页(应包括合同封面、工程内容页、签约合同额页、签字盖章页)、业绩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合同或交(竣)工验收报告两者之一应能明确体现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姓名信息。如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或体现人员信息的,投标人还需提供业绩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能完整的响应以上条件,业绩不予计取;2、同类工程业绩指深圳地区(不含深汕合作区)高速公路专项养护工程,且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不含: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高速公路日常养护、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高速公路机电设施管理与维护等工程;1785.拟派项目管理团队情况表(不含项目经理)序号 姓名 岗位 职称或资格 备注注:1、拟派项目管理团队包含:(1)技术负责人 1 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2)桥梁工程师 1 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3)安全工程师 1 人,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书);(4)合约工程师 1 人,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5)资料管理员 1 人,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2、附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扫描件;3、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 号),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1796.投标人近 5 年(自截标之日起倒推)企业完成高速公路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奖项情况投标单位名称:序号 项目 奖项 备注注:获奖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若获奖证书未明确获奖单位或项目名称的,还须提供获奖项目施工合同、业主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上材料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取。180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投 标 文 件投标文件内容: 商 务 标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181二、商务标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82(一)投标函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投标函致招标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确保本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保证优质高效、文明施工,我方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完全接受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为此作出如下承诺:1、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理性报价,不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愿以投标总报价为(大写) (小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元(投标总报价大、小写均由投标人填写),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并同意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格式及内容与贵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否则,我方愿意承担任何风险。2、我方保证按期完成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达到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的要求。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工期:30 天。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满足公路养护工程验收质量标准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3、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委派合格的主要管理人员到场,组建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的实施,并投入合同要求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4、我方保证在开工后 3 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人员组织架构),并得到贵方的认可。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需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我方保证在经发包人批准、并取得贵方认可后,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6、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7、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手续。8、我方保证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减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并保证接受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减的所有工程内容。9、如果违反本承诺书中任何条款,我方愿意接受:(1)视作我方单方面违约,并按照合同规定向贵方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183(2)履约评价评定为良好及以下;(3)本项目招标人今后可拒绝我方参与投标。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年 月 日18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需附法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单位名称:地 址:姓 名: 职务:系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1852.投标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 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签字): 职务:报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186(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格式填写。187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法则说明本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法则(以下简称本法则)是对《交通运输部 2018 范本》第七章“技术规范”中计量和支付法则的补充和细化,属于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本法则未能涵盖的内容按《交通运输部 2018 范本》第七章“技术规范”中有关条文及国家、交通运输部、广东省、深圳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一、适用范围1、本法则适用于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2、本法则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每一章节的施工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均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广东省、深圳市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3、本法则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法则视作一个整体。4、凡本法则或与本法则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二、工程量的计量一般要求1、一般要求(1)本法则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2)本法则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法则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法则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法则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188(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标号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如本法则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2、重量(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辨的标记。(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3、面积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 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4、结构物189(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2)水泥混凝土、砌体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水泥砂浆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 0.15m×0.15m 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 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 0.15m×0.15m 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3)所有以 m 计量的结构物,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5、土方(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6、运输车辆体积(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7、重量与体积换算(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2)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8、沥青和水泥(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190(2)如用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或泡沫进行校正。(3)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 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9、成套的结构单元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10、标准制品项目(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示的,则这种标示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第 100 章 总则第 101 节 通则属履行规则中 101 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税金和保险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1、计量(1)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的形式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费用列入 101-1-1 子目中,按总额计量。(2)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的所有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和他雇用的所有人员的安全事故保险费、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2、支付(1)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格后按承包人实际够买保险的费用支付,但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 100~9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设备费)合计金额的 0.4%.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税金,如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税金,191及时扣回。3、支付子目子 目 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101-1 保险费101-1-1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第 102 节 工程管理1、计量(1)安全生产费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 号)的规定,承包人填报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合计总金额应与发包人标底公示中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总金额一致,不得修改。安全生产费应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交通管制经费是为保证工程施工而需要的暂时维持或封闭交通设施组织、使用、交纳地方收取的占用设施费等一切所需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协管人员(含装备、交通工具等)、交通管制车辆(应急拖车、防撞车等)、宣传公示费、指示灯、夜间照明设施、交通锥、标示牌、防护措施、清障设备、公路及地方道路的维护、恢复交通必要的清理和修复以及按主管部门(如交警、公路管理等部门)要求需缴纳的各种费用以及交通组织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实施费用等。该费用由投标人在交通管制经费子目中以总额为单位进行报价并包干使用。本章节范围外的交通组织及管制、交通疏解费用,已包括在其他章节相关子目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2、支付(1)安全生产费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2)交通管制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3、支付子目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102-5 交通管制经费 总额192第 104 节 施工场地建设费1、计量承包人除了按照项目专用标准化管理手册和专业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做好驻地建设,还应按合同条款约定为监理人提供工地办公和生活用房、设备、设施及其维修保养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驻地建设(含为监理人提供工地办公和生活用房、设备、设施及其维修保养)完成后,经监理人现场核实,以总额计量。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驻地应恢复到可接收标准,并得到监理人的认可。清除、恢复场地费用含在工程清单子目的单价及总价中,不再单独计量。2、支付104-1 项费用在建设完工后,经监理人现场核实、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3、支付子目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104-1 施工场地建设费 总额第 600 章 交通安全设施第 604 节 道路交通标志1、计量标志牌移位:按设计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的数量,以块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含现状标志牌牌面及立柱拆除、牌面迁移(利旧安装)、立柱新建、安装、钻孔、锚栓连接、高空作业、辅助材料及措施等一切为完成标志牌移位的所有工作内容。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道路交通标志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3、支付子目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604 道路交通标志604-14 标志牌移位 块……193第 700 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 706 节 声屏障1、计量桥梁段声屏障:按设计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的长度(各分段声屏障起点至终点的桩号差),以 m 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含吸声屏体和透明屏体的采购、运输、存放、表面喷涂、卡簧、密封胶条、玻璃胶、框架制安、封堵、固定螺栓、压条、橡胶垫、侧封板、伸缩缝不锈钢 V 型钢板、防脱落装置、防水处理;声屏障钢结构(包括立柱、门式钢架、竖向型钢、水平型钢、水平支撑、刚性系杆、隅撑、柱间支撑、檩条、拉条及套管、固定角钢、立柱底板、加劲肋、下罩板、立柱顶盖、吸音板顶盖、隔音板顶盖、护栏钢板等)的二次设计、采购、运输、存放、试拼、除锈、镀锌、喷涂(一般指喷塑)、超声波探伤;预埋铁件的采购、运输、防锈、防腐;以及所有构件的安装(包括打锚栓孔、植筋、安装等环节所需的高空作业)、辅助材料及措施、脚手架、吊装机械、试验检测等一切为完成声屏障工程的所有工作内容。如果本项目需要,承包商需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噪声检测(含第三方噪声检测),由承包人实施或委托,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声屏障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3、支付子目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706 声屏障706-2 桥梁段声屏障 m……19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补充技术规范(如果有,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补遗书(如果有)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1.3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技术规范或合同专用条款及本说明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单价或合同总价计算支付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合同条款规定,由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合同总价计算支付额。1.4 本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 “计量与支付法则”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计量与支付法则”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 “计量与支付法则”的有关内容。1.6 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变动,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二、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已标价的单价或合同总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调试、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195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己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己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5 承包人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采购、供货、运输、安装、测试、开通、试运行、培训、保修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合同总价中。2.6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至第 900 章(剔除第100 章总则中的第 101 节、102 节、设备费)的合计金额及保险费率为 4‰填报,除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投标人未按上述费率进行报价,发包人将在合约澄清时按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2.7 安全生产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按标底公示的安全生产费固定价格填入,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2.8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2.9 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列金额,除合同另规定外,应由工程师按合同条款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列金额为不可预见费,都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招标时难以确定的金额。不可预见费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争性报价,投标人按照标底公式表数字(不可预见费)填写,投标人不允许修改。暂列金额按招标人标底公示时公布的金额填报。三、其他3.1 本项目不接受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的函件。196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 第 100 章 总 则项目名称: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价101-1 保险费101-1-1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00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00 44387.00 ********-5 交通管制经费 总额 1.000104-1 施工场地建设费 总额 1.000清单 第 100 章合计 人民币(元)投标人: (全称)(盖章) 197工程量清单第 600 章 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名称: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价604 道路交通标志604-14 标志牌移位 块 4.000清单 第 600 章合计 人民币(元)投标人: (全称)(盖章) 198工程量清单第 700 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名称: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价706 声屏障706-2 桥梁段声屏障 m 766.000清单 第 700 章合计 人民币(元)投标人: (全称)(盖章) 199工程量清单汇总表项目名称:广深沿江高速坪洲新村二、三期段隔音屏工程施工项目序号 章次 科 目 名 称 金额(元)1 第 100 章 总则2 第 200 章 路基 /3 第 300 章 路面 /4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工程 /5 第 500 章 隧道 /6 第 600 章 交通安全设施7 第 700 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8 第 800 章 机电工程 /9 第 900 章 附属区房建工程 /10 投标报价(第 100 章至 900 章清单合计)投标人: (全称)(盖章) 200第六章 图纸(见附件)
招标
|
深圳高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