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琯头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连江县琯头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琯头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江西胜阔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ZHT[GK]*******的连江县琯头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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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 全自动荧光免疫分析仪(过敏原检测仪) | 赛默飞 | 1(台) | 890000 | 890000 | 进口 | Phadia 100 | 无 |
1-2 |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 全自动微量元素分析仪 | 济南齐力 | 1(台) | 319000 | 319000 | 国内 | QL8000B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万零玖仟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联合路113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的产品质量、性能均需符合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 货物应按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6.1.2验收步骤 第一步:出厂检验。乙方需提供设备、安装材料、工具、软件包和文件的发货清单和计划,发货计划应经甲方认可后实施。乙方负责所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保证产品原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负责将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并向甲方提供设备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甲方在设备(含软件)到货后,将按合同规定对所交设备进行清点、核对和商检。 第二步:初验收。设备送至甲方安装现场后,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对设备的数量、其本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本章节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 第三步:试运行。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应由甲方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甲方应向采购方提供自检记录。 第四步:最终验收。试运行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公司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系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甲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6.1.3在乙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甲方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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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安装招标文件规定,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 | |
2 | 30 | 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后 | |
3 | 20 | 设备正常运行两年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免费质量保修期为:包1-1过敏原检测仪(全自动荧光免疫分析仪)质保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招标文件要求壹年);包1-2临床检验设备(微量元素分析仪),质保期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其中制冷机组、蒸发器与加湿系统保修3年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14.2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厂家原装正品,执行国家“三包”政策标准,质保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仪器设备由我公司负责包修、包换。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连江县琯头镇中心卫生院 | 乙方: | 江西胜阔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琯头镇联合路113号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益康南大道498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胡明梁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胡明梁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6*****27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渡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55 |
签订地点: 连江县琯头镇中心卫生院
签订日期:2021年01月19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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