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DZC2020152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萨尔图奋勇村地块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DZC2020152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萨尔图奋勇村地块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公开招标】DZC********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萨尔图奋勇村地块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招标公告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萨尔图奋勇村地块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
DZC********项目各供应商:
采购单位对参与DZC********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萨尔图奋勇村地块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于1月12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具体如下:
供应商问题:
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需求第11项“完成场地调查阶段和评估阶段有关部门的评审工作;配合完成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审计工作”,请明确审计工作具体指什么工作?
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需求“技术文件评审办法”中第1条必要性条款“技术规范偏离表。(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但第六部分技术文件格式中对于技术规范偏离表的说明是“无偏离的可不填写此表。”请明确技术文件无偏离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填写技术规范偏离表?
3.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办法”中第3项“技术打分2”中“检测能力(5分): 能提供项目现场土壤石油烃含量简单情况数据(检测报告)的,得5分(提供其他场地土壤石油烃检测报告或能证明本单位能够开展此项业务的得3分)”,提疑如下:
根据前期答复文件,我们得知此场地为已确认泄漏场地,常规过程中,发生泄漏事件后,部分污染场地土壤存在鉴定后即危废的可能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坚持要进行投标前现场采样,且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和安全协议,不采取该地块的封闭管理,一旦后续发现各类污染事件,后果不堪设想,且石油烃的泄露受水文地质条件影响极大,地层稳定性对污染的扩散是非常重要的,前期不受监控的采样,及过程中不专业的地质勘察,均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污染进一步扩大话,而对明确已知泄露场地的开放管理,我们是有权力提出举报的,危废入刑的标准相信主管部门是清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在未进行第一阶段土壤状况调查的情况下,即对现场进行石油烃的检测,既不符合工作程序,又违背了土壤污染调查严谨性,同时安全性无法保证,属违规行为,因此,出具石油烃检测报告属不正当要求。
4.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办法”中第4项“技术打分3”中“仪器设备(15分):1.现场仪器设备(11分)。……便携式气相色谱仪(2分)……2.实验室设备(4分)。若设备自有,则以设备购买发票为准计分;若设备非自有,则以提供租赁或委托协议(合同)为准计分:气相质谱联用仪(GC-MS)(1分)、液相质谱联用仪(LC-MS)(1分)、气相色谱(GC)(1分)、液相色谱(LC)(1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三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认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就是拥有色谱仪器设备实属无稽之谈。
(2)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调查分为3个阶段(见图1):第一阶段主要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主要为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与分析等;第三阶段主要为环境特征参数调查、受体暴露参数调查,待完成上述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后,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检测为工作程序中比较小的一部分,此项工作一般由调查实施单位现场采样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调查单位对检测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检测结果必需是CMA认证公司,且土壤检测项目在授权范围内,否则任何具有该设备的分析检测均等同于现场PID检测,只定性不定量。
(3)同理,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所需专业能力(见图2)主要为: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控制值计算,与具备检测分析能力毫无关系。但上述打分项提出的仪器设备(15分)均为实验室检测设备,很明显是对有设备的公司设置,如按此项设置,请要求具有该能力的公司出具做过土壤污染调查的案例,证明工作程序全过程均能保质保量完成,或招标要求中同步设置业绩要求。
5.根据2021年1月6日关于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供应商问题1”第7条的提疑回复“该项目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已经一年有余,剩余时间非常紧张......”。但招标文件P3“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属于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则价格享受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说明该项目受重视程度非常高,除初步调查报告在市局评审,其它报告均需省厅评审与备案,因此有倾向性的安排小、微企业在投标竞价中的优势地位,对后续工作对接省厅和部里土壤方向的专家无法保障。优先地方小、微型企业,而不从整体工作难易程度考虑,是有意排斥有资质、有能力、有业绩的其他企业,对该项工作的整体执行不负责任。
6.根据2021年1月6日关于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供应商问题1”第9条的提疑回复“该地块属于我市油田公司开发地块,发生过泄露事件,地下存在多种石油管线......”。
根据此条回复,本地块发生过泄露事件,且地下存在多种石油管线,说明该地块污染情况复杂,需要在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时进行专业的污染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且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调查过程中,因地下存在多种石油管线,对调查公司的专业性要求极高,如果没有土壤污染调查能力证明,仅靠小、微企业几个设备无法支撑此项目。
7.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商务文件评审办法”中第3条打分项条款中“商务打分1履约能力”中“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1名,提供土壤修复或环境工程或环境管理或环境生态学或环境勘察工程等专业中级职称证书得15分,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另加7分,最高22分。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提供土壤修复或环境工程或环境管理或环境生态学或环境勘察工程等专业中级职称证书得15分,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另加7分,最高22分”,提疑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所要求职称为中级职称,但提供高级职称另加7分;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体现。本条在中级职称的基础上高级职称另外加分,而不是在具有高级职称的基础上具有其他专业能力进行加分?如此设置招标文件是否不够专业,同时是否理解为故意有失公平公正及排他性原则,请给出合理解释?
相关附图如下:
图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来自HJ25.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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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程序与内容(来自HJ25.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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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答复:
1. 项目验收以后,市审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会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审计工作,包含提供有关票据的配合工作。
2.技术文件无偏离的情况下表格可不填写(注:表格下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单位名称”、“日期”相关信息需要填写)。
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分标准并未强制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现场土壤石油烃含量简单情况数据(检测报告),也可以提供其他场地土壤石油烃检测报告或其他能够开展此项业务的证明,这是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是合理要求。
4.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需求里已经明确提出具有检测能力和相关报告编制能力,能够快速推进项目开展,评分标准要求提供仪器设备证明与服务质量有关,是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是合理要求。
5.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有关规定,因此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要求合法合规。
6. 该项目面向各类型企业进行采购,不仅限于小微企业参与,也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7.高级职称是在中级职称基础上取得的,对高级职称另外加分,是合理要求。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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