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科高知园东区一一期塔吊信号工招标公告

海南万科高知园东区一一期塔吊信号工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海南万科高知园东区一一期项目塔吊信号工合同

海南高知园东区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

塔吊信号工分包合同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玉孚

地 点:海南省三亚市学院路181号

电 话:176*****112

发出时间:2020年1 月3 日

投 标 须 知

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在下文中可能会以“招标人/招标方”的名称表述)就海南高知园东区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塔吊信号工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进行招标。投标人接受招标人邀请,参加本工程的投标活动。如投标人中标,则作为招标人的分包商(在下文中可能会以“中标人/投标方”的名称表述)承建本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的工程。

未经招标人的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招标文件有关的一切内容向第三方泄露。

本须知将作为正式招标文件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承诺确保招标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文明卫生准守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能擅自修改招标文件任何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标书处理,有疑问进行邮箱形式答疑。

招标人声明,只有完全接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才有中标可能,一旦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就视为投标人已完全接受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投标须知附表

序号

名称

编列内容

1

项目名称

海南高知园东区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

建设地点

海南省三亚市学院路181号

招标范围

完成本项目塔吊信号工分包合同工程,本项目总用地面积86657.66㎡,共包含13栋8-10层小高层、8栋2-4层多层住宅、13栋3-5层商业、1栋幼儿园、1栋配套楼、1栋学术报告厅。其中01地块地下室1层、05地块地下室2层。共有住宅878户,停车位1104个。

项目总建筑面积:132061.93㎡;地上建筑面积:98166.05㎡;地下建筑面积:32175.10㎡ 。

01地块:包含13栋小高层;

02地块:5栋多层住宅、1栋幼儿园、1栋配套楼;

05地块:包含12栋商业、1栋学术报告厅;

06地块:包含4栋多层住宅。

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名称

海南高知园东区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

2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具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年检合格,满足工程相关的资质要求。

3

投标人式

固定综合单价。

4

质量要求

质量目标:合格,满足发包人在本工程图纸中所提要求及国家同当地工程验收质量标准要求。

5

工期要求

本工程预计开工日期为:以开工令下达日期为准,

预计竣工日期为:以实际工期为准

6

招标文件发送时间

2020年1 月 3 日

7

现场踏勘时间

投标单位自行踏勘。

8

投标补偿金

9

招标文件答疑联系人

商务:陈玉孚,联系电话:176*****112

技术:周旭光,联系电话:186*****375

10

投标文件

商务标、资信标(含企业资质、公司业绩等)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统一发送至********1@qq.com邮箱,须为盖章后PDF版本。

11

投标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0年1月8 日下午16:30前

电子版投标文件须于2020年1 月8 日下午16:30前发送至********1@qq.com。

12

付款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附件。

13

招标联系人

联系人:陈玉孚

邮箱:********1@qq.com;

手机:176*****112

14

评标方式

合理最低价中标

15

其他


1.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投标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进度安排,进行物料提升机及施工电梯以及施工电梯安拆,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安拆的工作内容。

1)如投标人未按能按本项目进度计划节点完成01地块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发包人将按50,000.00元/天对投标人进行处罚外,另外赔偿拖延工期所造成发包人全部的经济损失。

2)无论任何原因(不论发包人原因或投标人原因),投标人保证实际工期无条件满足发包人项目节点工期要求,并按发包人项目节点工期的进度施工,并达到质量要求;如不能满足发包人项目节点工期,投标人应按总产值的2%作为对发包人违约赔偿,违约金并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2.发包人有权变更招标范围,随时调整招标文件范围工作内容,另派施工单位进场,投标单位无条件接受,承诺不会因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而进行索赔要求。

第一条:分包范围

1.海南万科高知园东区一期住宅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塔吊施工所需信号工。

2.本工程塔吊运行信号工指挥,满足24小时塔吊运行,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3.塔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接受甲方现场管理;

4.塔吊指挥人员的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的费用及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

5.理;

6.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实名制管理所有资料;

7.成品及半成品保护

8.严格按项目部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保证正常的施工;

9.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不允许违反起重十不吊操作规程施工。与塔司密切配合,指挥要规范,佩戴袖章,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

10.施工中,与项目的各队伍、各班组密切配合,避免发生口角和肢体动作。

11.施工中,注意周边塔吊位置、移动方向、吊装高度情况,防止发生群塔碰撞。

12.随时注意、检查施工机械和钢丝绳的工作状况或施工中发现异常状况、机械声音有异, 及时提出,保证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转和安全。

13.合理安排指挥人员,保证节假日和生病情况工程正常施工。


第二条: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包清工。

第三条:投标单位身份类别

1.投标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单选框

2.投标单位适用税率:○3%○4% ○5%○6% ○9% ○13%单选框

3.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适用税率/征收率为3 %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发票备注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为当地政府备案名称)。投标单位在给招标单位提供发票时,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备案建筑服务、当地预缴税款等相关资料,否则招标单位将不予付款。因投标单位发票问题(包括开错、假发票、未及时提交招标单位),造成招标单位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投标单位全额进行赔偿。

第四条:价款与计量

1.招标清单: 详附表

2.价款说明

4.1本招标文件为固定综合单价。若未发生下述条款中所列各项,则招标文件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招标文件单价:

1)钢方通平米重量相对比现招标图纸产生变化;

4.2若发生下列内容,所调减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1)投标单位由于材料进场缓慢、人员减少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任务,延缓招标单位工期的:

4.3以上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它包括投标单位为履行本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完成招标工作内容,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招标单位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4.4 本招标文件固定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任何因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的提高、政府税收与收费的调整以及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等因素引起的投标单位的成本的增减,均属于投标单位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包含在招标文件固定综合单价之中。

第五条:付款与结算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付款前提:

1)双方合同已签订完成

2)业主已经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招标单位

3)施工内容经招标单位同意

4)7.2.4 预付款为 无 。

7.2.5 按两月一付,每隔两月支付至当月已完工程量75% ;

7.2.6 春节前、完工或者退场时,且提交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后,总承包商支付至结算总价85%的进度款;

7.2.7在分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6个月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100%,

7.2.8 此分包工程无质保金

7.2.9 在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按总承包商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总承包商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总承包商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时,分包商必须提供至合同结算总价100%的合法税务发票。

5)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利息。

6)本工程款支付的资金采用方式:A

A:网银转帐 B:银行承兑汇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国内信用证 E:保理

7)投标单位收取竣工结算价款(即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100 %)时,应按工程结算总价提供全额发票(含质量保证金的发票),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暂不支付。如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代付第三方材料款、垫付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裁决和政府决定的款项)招标单位先行支付工程款的,投标单位应于收到招标单位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投标单位不履行开票义务的,应每日按所应开发票额度的0.3%向招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招标单位有权直接在后续应付给投标单位的款项中扣除。

8)凡投标单位未能按约定及时向招标单位开具发票的,招标单位可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投标单位主张权利,要求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约定开具发票或承担因未开具发票给招标单位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能抵扣等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9)招标单位收到投标单位提供的最后一次款项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待招标单位确认投标单位已全额缴税、且到甲乙双方原招标文件约定的最终付款时间后一个月内,方可支付尾款。(提供专票时需要本条)。

10)本招标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扣款、退场或其他需要发生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含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投标单位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甲乙双方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招标文件价中,不得另行向招标单位主张。

11)招标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后,根据招标单位资金状况进行支付。若因业主原因导致计价款滞后,招标单位可延迟付款。投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提供以投标单位公司(非个人)全称开户的银行账户账
号,招标单位将款项支付至此指定账户。

12)投标单位于每期收到工程款后必须及时支付工人劳务费, 并在每下一期领取工程款之前向招标单位提供相应资料,下列资料需完整、真实,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支付:

4. 结算

4.1 招标单位对于投标单位结算工程量的确认,并不代表招标单位认可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的多算、冒算、重复计算等超量的确认。即使办理完了结算或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书,招标单位仍可对此超量部分要求扣回,扣回方式为尾款或质量保修金,当上述方式不足以扣回时,亦可要求投标单位退回超量部分工程款。

4.2价款结算

4.2.1过程计量:按招标单位公司“月结月清”要求,每月21日开始,投标单位上报自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完成工程量报表、请款表上报招标单位项目部,经招标单位项目部和公司两级审核,审核后的工作量即为投标单位自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完成的工作量。若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完成月度结算工作,招标单位将自行按投标单位完成内容结算,且投标单位需无条件接受。审核周期为30日。

4.2.2对投标单位完成工程量的计量,须经招标单位项目部商务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投标单位驻地代表共同签认后生效。招标单位项目经理签认的付款单是招标单位支付投标单位进度款的依据(但并不代表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所上报完成工程量的最终确认,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招标单位及投标单位其余人员的签认均为过程签认,不具备法律效力。

4.2.3投标单位按时完成本工程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在施工内容全部竣工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完整的结算报告,结算报告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所有结算资料必须有电子版,并达到业主方的档案要求,否则不予结算。招标单位在收到该完整结算资料后,经招标单位项目部初审完成、招标单位公司终审完毕后,与投标单位签署结算协议(本协议中的内容是双方竣工结算的唯一的、最终的结果)。招标单位审核时间为90天。最终结算单需投标单位公司签字和盖章,在招标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送招标单位公司总部审核,经招标单位公司相关部门签字并盖公司章后生效,仅凭个人签字不可作为生效结算。结算完成15日内,投标单位必须按结算金额全额开具符合招标单位要求的发票。结算总价=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范围内工程量招标文件清单综合单价+经审核确认的有效签证+经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经审核确认的招标文件外费用-(罚款+违约金+扣款+代付款)。

要求报送的结算资料及竣工资料如下:
1)经招标单位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单和各种奖罚单(如有)。

2)根据施工图纸、变更指令和招标文件外费用(或根据竣工图纸和招标文件外费用)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告书。

4.3.4结算时工程量按最终施工蓝图及招标单位确认并下发的设计变更及有效签证为依据计算,建筑面积按照现行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按规范不计面积部分实体工程量按清单计量,其他如措施费用等按建筑面积计量部分则不计面积),非投标单位施工内容(如建筑装修层)不予计量,不因平米含量等任何原因调整。

4.3.5投标单位确认并承诺接受:如果投标单位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招标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投标单位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

4.3.6投标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日内,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招标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工作。投标单位未能递交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及结算资料,或未能安排专人对接招标单位办理结算,或在结算工作完成后未与招标单位确认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无法进行并完成的,视为投标单位放弃结算权利,投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招标单位有权根据招标单位现有资料单方办理结算,并确定结算价格,投标单位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同时招标单位有权因此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投标单位放弃要求招标单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招标单位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及履行本招标文件所产生的签证、整改通知单等直接从结算金额里扣除投标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扣款、转扣金额等。对于事实清晰的部分,若投标单位拒不接收影响结算协议签订的,视为投标单位违约,且款项照扣并收取投标单位违约金,违约金为结算确认总价的3%。

招标单位前期依据本招标文件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投标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投标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投标单位将承担结算价10%/次的违约责任。
4.4配合招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招标单位若要求投标单位就总包招标文件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投标单位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投标单位均须按招标单位的要求予以配合。若投标单位未予配合的,造成招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投标单位在本招标文件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相应价款。

5. 资金风险共担

1)无论招标单位工程款支付是否足额、是否及时,投标单位承诺按时、足额支付投标单位施工所发生人工费,投标单位收到招标单位工程款时优先足额支付人工费。如投标单位有拖欠人工费情况发生,每发生一次招标单位将对投标单位处罚2 万元人民币。

2)投标单位承诺,在招标单位缓付、迟付本招标文件项下工程款时,投标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

利息,亦不向招标单位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且不得以缓付、迟付工程款为由停

止施工。

3)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投标单位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投标单位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招标单位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投标单位

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招标单位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招标单位亦将不会支付投标单位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投标单位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招标单位的批准。

第六条:塔吊信号工分包合同施工工期

1. 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以塔吊实际进出场启停时间为准。

第七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投标单位工期延误的,经招标单位项目经理部书面确认,投标单位工期相应延长:

1)非投标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误,而且招标单位根据总包招标文件已经从业主获得与投标单位招标文件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2)招标单位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现场等造成的延误;


3)招标单位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招标文件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十条】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5)招标单位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2.投标单位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分包单位应每隔5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招标单位商务部门。

3. 凡因投标单位原因造成招标单位工期延误,由投标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方向招标单位主张的工期延误责任、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追偿经济损失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自招标单位经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投标单位实际偿付之日止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八条:技术质量要求

1. 投标单位完成的主体结构,必须一次通过验收,质量达到合格。

2. 投标单位切实熟悉现场条件和图纸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主体施工技术方案,并要求施工人员熟悉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现场及人员管理

1.投标单位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招标单位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并符合招标单位的CI要求。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3.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投标单位单位的标识、标语。

4.投标单位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负责。

5.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凡是由于投标单位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投标单位独自承担。由此造成招标单位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赔偿,此外招标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条:招标单位一般职责

1.招标单位指定王全龙 为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130-8604-3015 。

2.为投标单位人员熟悉现场创造条件,并提供相应图纸。

3.审定投标单位编制的《01地块主体结构施工方案》和其它涉及现场优化技术方案,方案一旦审定,双方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一般职责

1.投标单位指定为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

2.熟悉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和招标单位使用要求,编制01地块主体钢筋及模板施工的各项技术方案,经投标单位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与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对物料提升机及施工电梯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物料提升机及施工电梯雷和接地投标单位负责完成,费用投标单位承担。

4.在招标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进场并按照招标单位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安装,委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现场负责工期控制和质量控制。投标单位负责钢筋的施工、模板安拆、混凝土浇筑及辅材采购,不得影响招标单位施工进度,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对投标单位进行处罚。如发生上述情况,工期每延期壹天,按合同进行进行处罚。

5.投标单位负责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投标单位人员进入招标单位现场应统一着装,严格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招标单位指挥、安排。做好现场安全作业防护,落实防护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投标单位人员进入招标单位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招标单位指挥、安排。

7.投标单位拒收发包人的函、通知、整改单等属实文件,招标单位可通过发电子邮件或快递至投标单位办公室,视为投标单位已收到文件。如投标单位未及时回复或整改,招标单位有权对投标单位进行处罚。

8.本工程不存在人员窝工问题,投标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人员进出场,但必须以满足招标单位工程进度为前提。

9.投标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加盖公章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安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工种操作证、辅助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证明、市建委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经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方案和技术措施等相关的文件资料,供招标单位留存。

10.投标单位承诺应对上述承包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1.投标单位须严格核查所雇施工作业人员的简历、个人及身体健康状况,杜绝使用下列人员:

11.1不适应现场施工作业及生活环境;

11.2 不适应现场施工作业时间要求;

11.3 存在职业限制病史且该病史可能受工作环境诱发导致其病发甚至严重的趋势;

11.4 存在遗传病且该遗传病可能受工作环境诱发导致其病发甚至严重的趋势;

11.5 存在精神病史,且其可能受工作环境诱发导致其病发甚至严重的趋势;

11.6 曾经受到过刑罚或治安处罚,且其无法提供公安机关所出具的相应证明;

11.7 其他可能受施工作业或生活环境而影响个人健康、群体健康、公共安全、社会冶安等人员;

投标单位应当承诺不使用上述人员,若其所雇佣人员存在以上禁止使用的情况,所产生的经济或法律后果均由投标单位单位承担负责并处理。

第十二条:环保与职业安全

【详见环保协议与安全协议】

1.本招标文件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确保达到三亚市文明工地的标准。

2.投标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满足招标单位制定并经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ISO14001和OHSAS1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投标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投标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3.投标单位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14001环境管理、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4.投标单位在施工中所用的全部机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具安全使用标准。若投标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及生产机具,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投标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招标单位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6.投标单位违反招标单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时,招标单位现场安全监督人员有权给予投标单位处罚:对工人每次每人100元以内;对管理人员每次每人300~500元。

7.投标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机械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违约

1.投标单位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招标文件工程。

2.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招标文件项下产生的或与本招标文件相关的事宜产生的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拥有的债权,投标单位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招标单位书面同意。即使招标单位
书面同意的,投标单位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招标单位可直接扣减投标单位拟转让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后,书面同意转让剩余部分。

3.因投标单位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其他违约责任给招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单位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追偿经济损失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自招标单位经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投标单位实际偿付之日止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投标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投标单位未能及时到项目部办理结算的,招标单位将向投标单位发送书面通知,若投标单位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仍未到项目部办理结算的,视为认可招标单位出具的结算金额或放弃工程尾款。

5.招标单位已就本招标文件内容向投标单位做出明确说明,投标单位应对其违反本招标文件任意一条约定造成的招标单位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得以不理解条款内容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对于投标单位未遵守招标文件约定而导致自身无法结算、

第十四条:争议与裁决

1、双方发生经济招标文件纠纷时,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上海市;该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招标文件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招标文件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招标文件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

本招标文件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其它约定

1. 招标文件执行期间,因承包范围、工程量等发生变化或其他招标文件补充、变更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招标文件附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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