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财政局永昌县关于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农村土炕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永昌县财政局永昌县关于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农村土炕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永昌县财政局永昌县关于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农村土炕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永昌县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农村土炕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编号:JCZC2020GK-254)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丹东市全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石岱村丛家堡村民组6号

联系人及电话:许天杰 ********401

被投诉人1:永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永昌县城投写字楼7楼

联系人及电话:赵吉财 138*****768

被投诉人2: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601、602、603室

联系人及电话:石东昊 189*****637

二、投诉事项

2021年1月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永昌县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农村土炕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的投诉书,投诉人认为:

1、评标委员会没有客观、公正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招标代理机构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后发布更正公告,在已知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后将评分办法做了变更,第一、将技术评分中第一条“(1)投标人提供给所投产品购买保险保单累计赔偿额≥100万得2分,保单累计赔偿额≥500万得4分,保单累计赔偿额≥1000万得6分;(以保单及发票为准,不提供者不得分,证明材料制作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6分】”变更为“(1)投标人提供给所投产品购买保险:保单累计赔偿额≥100万得2分,保单累计赌偿额≥800万得4分,保单累计赔偿额≥1500万得6分;(以保单及发票为准,不提供者不得分,证明材料制作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6分】”,对产品保险额进行更正,将产品保险额提高了;第二、将商务评分中第二条“近年内类似项目业绩,(以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准)(每提供1项得2分,最高得8分,未提供不得分,证明材料制作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8分】”变更为“近年内类似项目业绩,(以成交合同或供货合同为准)(每提供1项得2分最高得8分,未提供不得分,证明材料制作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8分】。我公司认为此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其次修改后的评分办法即是为青岛在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量身定做的,该企业有1500万保单累计赔偿额,所以代理公司将保险额提高到了1500万,该企业没有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或者是得不到满分8分,所以将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这一条件去掉了,我公司认为招标人有意的为了满足中标企业青岛在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次评分中得分,青岛在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业绩上存在造假的可能性

3、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没有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中标单位青岛在宇商贸有限公司无《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无“数据化智能管理系统”,无《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这三项得分从何而来?存在虚假投标活动,评标过程、中标结果涉嫌有暗箱操作的行为。请监管单位彻查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虚假应标的供应商予以处罚,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标单位报价最高,报价分最低,在整个评分里面并不占优势,中标企业作为一个外地企业不具有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售后服务能力肯定不是所有投标企业里面做的最好的,售后团队技术人员能否提供缴纳社保凭证?其次中标企业不具有安装反馈系统,怎么能够可以监督整个项目的安装过程,能够实现对项目的安装进度管控、工程质量管控、人员管控、相关资料汇总、产品质量管理、项目验收六大方面的管控与管理;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为什么这两项评分得了满分?依据何在?为何总分却能排第一。存在虚假投标活动,评标过程、中标结果涉嫌有暗箱操作的

三、审查情况

我局收到“丹东市全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投诉书后,按照财政部令94号有关规定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受理,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组织原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复查,并咨询法律顾问,现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1:经专家论证,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单位)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进行核验,所有投标单位人均为中小微企业,条件相同,扣除6%并不影响最终报价得分。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查证,依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遨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本项目此次变更的内容是变更了评审项目中的产品保险额度及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即对评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没有资格性条件变更,未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所有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有投标单位电话联系代理公司,认为对业绩要求部分有限制性,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考虑到项目实施地永昌县周边乡镇居民房屋集中,提高产品保额能有更好的项目保障,经代理公司与采购人共同研究后决定对业绩要求和产品保额进行变更。本项目采用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投标人报名情况仅在开标前半小时才对外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无法提前知晓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无法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更不存在在已知潜在投标人信息后将评分办法做了变更。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专家论证,青岛在宇商贸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在投标文件中均有提供,所谓“数据化职能管理系统”并不在评分范围之内。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专家论证,青岛在宇商贸有限公司售后服务承诺中明确“中标后1个月内在永昌县城设立售后服务中心”,承诺30分钟电话相应,1小时提出解决方案,72小时完成维修的售后服务保障。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质量及过程管控提出的保证措施及流程图示清晰可行、内容详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项评分为满分。该项目为综合评分法,报价高低并不是中标与否的决定因素。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丹东市全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故驳回投诉人丹东市全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昌县人民政府或金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永昌县财政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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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清洁能源改造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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