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移动关于金水路、浮山路机房防静电地板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根据我公司的整体进度安排,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将于近期开展金水路、浮山路机房防静电地板采购的采购招标报名工作,热忱欢迎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为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招标范围及规模
本次采购范围为青岛移动金水路、浮山路机房,具体情况如下:
(1)满足地市范围
在青岛新启用金水路4、5、6楼机房、浮山路2、4楼机房防静电地板建设。
(2)具体建设规模如下:
类别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防静电地板 | 防静电地板 | 600×600 | 平方米 | 4170 |
风口板 | 600×600 | 块 | 7080 |
本系统主要完成的功能:
2.1、卖方提供上述数量设备。
2.2 交货方式:标方负责以交钥匙方式完成设备的到货、搬运、安装、运行,并负责保修。
2.3、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承揽相关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且为自主生产制造厂商,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所有相关证书原件在递交投标资料时将进行复核。
3.2设备必须相关项目有成功的应用案例,并提供案例证明合同资料、详细说明及联系人。
3.3投标人必须至少拥有以下资质之一:
(A)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B)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本次招标不接受采用的主要第三方产品的投标方案。
3.6 投标厂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投标活动;
3.7 购买标书的厂商在购买标书的同时应提供签字盖章的《投标意向确认书》和《保密承诺》,《投标意向确认书》和《保密承诺》可自行下载打印。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 年2月18日至2013年 2月2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2时至 5 时(北京时间,下同),以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邮件方式,将《投标意向确认书》和《保密承诺》原件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人联系人邮箱,原件同时寄送至招标人;
4.2 招标文件售价: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0 元人民币。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3 年 3月19日9 时 00分,地点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甲青岛移动采购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甲
邮 编:266071
联 系 人:张蕾
电 话:139*****718
电子邮件:zhangleiqd@sd.chinamobile.com
附件:1.投标意向确认书;
2.保密承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013 年2月 17日
安全保密承 诺鉴于乙方作为甲方的供应商,为甲方提供设备及技术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甲方专有信息(如本承诺第2条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乙方承诺如下:1.专有信息的定义:本承诺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甲方所专有的各类商业秘密和专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避免利益流失)、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承诺的条款和与本承诺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专有信息”),只能由乙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专有信息,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专有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承诺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的关联公司”: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2.保密义务:2.1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2.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披露、使用、允许第三人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2.3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承诺的存在或本承诺的任何内容。2.4承担保密义务所支出费用由乙方承担。3.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3.1乙方同意如下内容:3.1.1乙方只能为下述目的而使用专有信息:使用目的:为与甲方合作。 3.1.2除乙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披露给其它任何人;3.1.3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3.2乙方应保证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知悉甲方提供的信息安全控制政策,并同其雇员签订保密承诺,以保证乙方雇员遵守本承诺规定和甲方在信息安全控制方面(包括程序变更、系统维护,访问控制等)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承诺规定和甲方信息安全控制政策,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4.例外情况:4.1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4.1.1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披露的信息;4.1.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披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4.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4.1.4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4.2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披露以及任何方式的使用。5.专有信息的交回:5.1当项目终止或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专有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等资料。5.2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6.否认许可:除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7.救济方法: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7.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继续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7.2乙方违反约定泄露甲方专有信息,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7.3乙方不按照本承诺约定方式使用甲方专有信息的,甲方发现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整改,并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将整改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逾期未整改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 合同额的1%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照10.2条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7.4甲方通知乙方交回专有信息乙方逾期交回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额的1% 违约金;如果因乙方逾期交回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的,应按照7.2条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7.5乙方交回甲方专有信息后,又泄露甲方专有信息,乙方应按照7.2条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8.保密期限:除非甲方将专有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否则即使乙方不再是甲方的供应商,仍应当按照本承诺要求保护甲方专有信息。本保密承诺永久有效。9.适用法律: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 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承诺所发生的或与本承诺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济南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济南进行仲裁。11. 生效及其它事项:11.1 本承诺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1.2本承诺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承诺相抵触时以本承诺为准。11.3 本承诺自双方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