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营销管理平台二期-渠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华润置地营销管理平台二期-渠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华润置地营销管理平台二期-渠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招标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2、招标项目名称:华润置地营销管理平台二期-渠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3、招标项目概况:
3.1项目地址:深圳项目现场
3.2项目概况: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范围包含华润置地总部及下属各大区、城市公司、项目。服务内容为渠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3.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全渠道管理系统,包含在线售楼处、渠道管理两部分,在线售楼处包含楼盘展示、营销活动、在线交易等功能,渠道管理包含全渠道客户管理、人员管理、薪酬及佣金管理。
3.4 标段划分及投标保证金:
标段数:1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标段号 | 合约分判 | 项目分期 | 标段范围 | 投标保证金(元) |
标段1 | 信息化服务 | 无 | 渠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如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则按如下要求交纳:
资格审查合格单位,需在截标前向我司缴纳投标保证金费用,若在截标前未能向我司缴纳投标保证金费用,将予以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没收条款: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计价方式:总价包干
6、评标原则:综合评审法
多标段中标方式:无
多标段中标类型:无
价差控制比例:无
不合理价判定标准:最低价与次低价差额比例大于%, 最低价与合理价比例小于%
7、资格审查标准
下述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均按未入围考虑。
资格审查项 | 资格审查项标准 |
1)公司性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注册年限 | 公司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含2年) |
3)公司资源 | 有自主研发的移动端和PC端产品,支持亿级用户量;拥有对置地营销平台做功能扩展和增强的能力,要求使用相同的技术栈:springBoot+SpringCloud、VUE、H5、Redis、Kafka、Mysql、K8S+Docker、Linux等 |
4)主要案例 | 近3年(2018年-至今)有2家及以上地产企业有营销数字化领域信息化系统建设方面的合作业绩案例或拥有地产营销数字化相关成熟产品 |
5)项目团队 | a.项目经理:有5年以上服务于大型公司经验,熟悉和了解大型企业管理模式及实施经验;公司有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法论;b.项目核心团队在全渠道管理系统建设相关项目中担任核心顾问。 |
6)服务能力 | 服务范围覆盖深圳或周边地区 |
7)资信情况 | 投标单位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违法记录 |
8)纳税资格 | 一般纳税人 |
9)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1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 ?经调研,出现合同(或供货)造假行为;?最近1年在全国政府官网被严重警告;?以上1-9条任意一条不能满足要求;?未按我司要求提供报名资料 |
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50
说明:当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供应商数量超过上限,则依据资格审查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按得分排名由高到低选择上限数量供应商入围(若排名并列,则均按入围考虑)。
8、供方奖惩措施
奖惩分类 | 等级 | 奖惩措施 |
无 |
奖惩措施仅在本专业分类下适用,奖罚措施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9、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 支付比例(%) | 备注 |
银行转账 | 100.00 |
10、弃标处理规则: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弃标,将暂停投标人在后续大区半年内的投标机会。关于弃标的定义:从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有效期内报名并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当日起至合同签署完成之日内,放弃投标活动或撤回投标文件,视为弃标。
11、报名要求
在符合本公告要求条件下,报名单位须在报名截止日前登陆我司招采门户网站(http://scm.crland.com.cn)进行报名,并上传完整的报名资料,所有报名资料均需盖章扫描件,逾期报名将不被接受。报名人报名资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信息,将取消报名资格。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声明》(附件)并出具《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投标承诺函》(附件),《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投标承诺函》中载明的投标账号与系统报名账号须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则报名无效。
12、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杨琴
电话:182*****147邮箱:xuyangqin@crland.com.cn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80号大冲商务中心a座2901
13、其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并列入供方《不合格分册》,从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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