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已正式生效,针对《关于开展吉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附件中《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第一条“(一)我方承诺,自觉遵守《民法总则》《合同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现作如下调整:
《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中关于“《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表述修改为《民法典》。如企业已按原表述提交承诺书,不要求修改重新提交。请未提交的企业及时提交并按照调整后的承诺书上传。
附件:********/********158*****149659913.docx">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docx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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